视同销售税会差异原理通俗实务解读一视同销售原理解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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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税会差异原理通俗实务解读一视同销售原理解码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原理通俗实务解读
(一)
视同销售原理解码
在年度审计和税审过程中,小编遇到很多企业视同销售的情形,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发放职工福利或作为股息分配、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等。
和大多数从事财务、税务、审计工作的小伙伴们一样,小编之前也很疑惑对于这些情形该如何区分?
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该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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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财税
针对这些实际中所遇到的问题,今天小编将通过本篇文章将视同销售账务处理税会差异原理及实务处理一次性清晰解码,相信您看过这篇后对视同销售情形有全面深刻的理解。
一、视同销售的由来
提起视同销售,简单来讲,视同销售就是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为什么会存在这种情况呢?
举例来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项:
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在财务看来,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也不构成为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正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种现象,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准则进行处理,而税法上将根据不同税种的税务规定进行计税处理,于是乎,“视同销售”的概念就出现了。
二、视同销售的概念
“视同销售”官方定义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收入的审核第(五)项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第1目规定: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而在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应确认为收入的问题。
综上,我们了解了所谓的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典型的销售行为【会计核算不一定不确认收入】,但纳税时仍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视同正常销售”计算纳税,可以理解为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三、视同销售的分类
既然视同销售是由税会差异引起的,那么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形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小伙伴们需要首先应当澄清两个问题:
1、是会计上的视同销售还是税务上的视同销售?
2、如果是税务上的,那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是消费税视同销售、资源税视同销售还是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
可能有些小伙伴们比较疑惑了,视同销售还分那么多类别吗?
印象中也只是税会差异的概念罢了。
其实视同销售是需要进行分类的,在账务处理实务中如果不能对其有个准确清晰的认识和了解,通常会导致账务处理和计缴税款的错误,进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下面小编就带领小伙伴们先从会计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三种情况对其原理进行深入解码。
其他税种的视同销售情形比较简单,我们有时间再讲。
会计、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比对表
序号
增值税项目区分
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
会计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项目
所得税项目区分
1
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8种情形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V
V
V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内部处置资产:
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
销售代销货物
V
V
V
3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销售(非同一县市)
V
X
X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4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失效)
V
X
X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4-1
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失效)
X
X
X
5
自产、委托加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V
V
V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交际应酬
外部处置资产:
将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5-1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转出)
X
V
V
6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V
V
V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7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V
V
V
用于股息分配
8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V
X
V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对外捐赠
9
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3种情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非公益服务
V
V
V
对劳务视同销售情形可比照828号文只二十五条中的货物、财产部分的精神进行所得税处理
10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非公益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除外)
V
V
V
1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V
V
V
【记忆规则】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判定原则:
链条税有进项必有销项
增值税要从来源与用途两方面考虑:
1、自产【视同销售情形,确认销项】
自产做视销4种情形:
销售化1-3、福利化5、外部化6-8、无偿化9-11
(1)【销售化-代销/移销】
A、委托代销: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在收到清单环节“视销”
【收到代销清单当天/发出货物满180天当天】
B、承接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在实现销售环节“视销”
B-1现销方式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孰早的当天;
B-2赊销方式下,区分签订合同和未签合同:
签订合同部分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签合同部分为货物发出当天
C、移送销售:
统一核算,非同一县市的异地移送销售
—在移送环节“视销”【货物移送当天】
(2)【福利化-集体/个人】—在移送环节“视销”【货物移送当天】
(3)【外部化-投资/分配/赠送】—在移送环节“视销”【货物移送当天】
(4)【无偿化-服务/无形/不动产】—在完成时“视销”【转让完成/权属变更的当天】
【拓展——有偿方式】
A、现销方式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B、赊销方式下,区分签订合同和未签合同:
B-1签订合同部分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2未签合同部分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拓展】
2、外购【非视同销售情形,做进项转出】
外购做进转4种情形:
福利化、损失化、项目化、不得抵扣化
(1)【福利化-集体/个人】货物/劳务/服务/固定/无形/不动产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外购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注:
以上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损失化-货物/不动产】货物+劳务+运输服务/不动产+设计+建筑服务
A、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应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固定资产】;
B、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应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不包括固定资产】;
C、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相应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项目化-简易/免征】货物/劳务/服务/固定/无形/不动产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不得抵扣化-贷款/日常生活】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如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如有抵扣应做进转处理。
【注: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所得税视同销售判定原则:
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
所得税仅从用途方面考虑:
权属不改变的——不视同销售,权属改变的——视同销售
1、权属未改变的内部处置资产:
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包括代销、移销、内部生产经营自用等情形。
2、权属改变的外部处置资产:
将资产移送个企业纳税主体意外的他人即第三方,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福利化-集体/个人/交际应酬】、【外部化-投资/分配/赠送】、【无偿化-服务/无形/不动产】。
四、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是链条税,上游计算缴纳的销项就是下游可以抵扣的进项,二者环环相扣。
同理,只要在某个环节抵扣过进项税,在转移到下一环节时就应当确认销项税,即有进项必有销项。
增值税视同销售包含货物和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两大类。
(一)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列举了八项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失效)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增值税视同销售
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两项行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自然人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大类“销售服务”所列示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注意】
1、无论是货物、劳务,还是营改增视同销售,上述三种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方法不是企业随意三选一,而是按照顺序确定。
2、《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3、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
五、所得税视同销售
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的判定原则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即权属不改变的——不视同销售,权属改变的——视同销售。
(一)不视同所得税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视同所得税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所得税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注意】
1、公允价值本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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