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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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方案

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江省加强冷链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应入尽入集中监管仓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防控、查验前移、源头阻断、闭环管理的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市级抓统筹、县级负主责、基层强执行的工作机制和要求,全面摸清辖区冷链车辆底数,在市域内2个省际高速公路通道、3个省际普通国省道的交界处设置检查站,在各县(市、区)设置若干个临时检查点,建立联合执法巡查队,对进入我市的冷链运输车辆实行“逢车必检”、分类处置,确保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实现闭环管理。

二、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冷链食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含4.5吨及以下车辆)进行摸排和登记备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对辖区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销售、加工、使用的单位的自备冷链运输车辆或近3个月内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冷链运输企业的车辆信息进行摸排和登记备案。

各地排摸信息由属地冷链食品物防专班汇总后报送至市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三、设点检查

(一)站点设置

1.固定检查站。

在龙泉、庆元省际高速公路通道和省际普通国省道的交界处分别设置5个检查站。

检查站24小时运转,由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属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对进入我市冷链运输车辆“逢车必检”、分类处置。

2.临时检查点。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冷链”系统冷链车辆流通申报情况,在辖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出入口设置若干个临时检查点。

抽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巡查队,对进出辖区冷链运输车辆进行核查处置。

(二)检查内容

1.随附证明情况。

检查承运的进口冷链食品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是否齐全。

2.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情况。

检查承运的进口冷链食品是否已在“*冷链”系统申报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是否预约集中监管仓等。

3.冷链运输车辆信息。

核查运输车辆车型车号、司乘人员等信息与“*冷链”系统申报预约信息是否一致。

四、分类处置

(一)市内卸货的冷链食品承运车辆。

根据1月16日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通告》要求,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置。

1.暂停采购期间,承运的进口冷链食品属于中高风险地区,一律劝返,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2.承运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属于中高风险地区或非暂停采购期间,分两种情况处置:

(1)随附证明齐全的。

承运车辆能够提供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的,已通过“*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的,放行承运车辆;未通过“*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的,现场在“*冷链”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后,放行承运车辆。

(2)随附证明不齐全的。

承运车辆无法提供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的,已通过“*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并预约集中监管仓的,查验车辆及司乘人员信息与申报信息相符后,放行承运车辆;未通过“*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或未预约集中监管仓的,现场在“*冷链”系统登记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录入车辆及司乘人员信息,预约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后,放行承运车辆。

承运车辆未按时将应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运抵集中监管仓的,由集中监管仓负责联系承运车辆司乘人员,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进行核实。

(二)属于过境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的。

对过境的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检查站工作人员通过“*冷链”系统现场登记车辆号牌、司乘人员及联系方式和目的地等信息,放行承运车辆。

发现过境车辆在市内卸货的,由发现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会同当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核查处置。

发现在我市境内下高速公路的,由“*冷链”系统通知相关高速公路出口所在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由各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核实情况,通过“*冷链”系统将相关承运车辆纳入重点管控名单。

各检查站发现重点管控名单内车辆的,一律劝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合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防控合力,切实守住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关。

市政府负责统筹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属地责任,负责检查站点、联合执法巡查队的建立、运作和勤务保障等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

公安负责指导检查站点的设置,组织引导冷链运输车辆进入检查站点接受检查,协助对可疑车辆或申报但未接受检查站点检查的车辆轨迹进行核查;依法打击冷链食品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冷链运输车辆监督管理,督促区域内冷链运输车辆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检查站点查验海关通关单证、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等,依法打击冷链运输车非法营运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摸提供从事进口冷链食口贮存、销售、加工、使用的单位的自备冷链运输车辆或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冷链运输企业的车辆相关信息,提供“*冷链”系统车辆信息,负责检查站点查验“*冷链”系统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及时补录相关信息并预约集中监管仓等。

(二)强化要素投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保障,抽调精干力量,组建联合执法巡查队。

加大执法所需车辆、执法用品、防护用品及人员补贴等保障投入,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三)确保安全畅通。

各检查站点应根据流量和场地实际情况科学设置预告区、引导区、待检区、检查区,优化交通组织,完善标识标牌,确保道路主线和检查站内有序畅通、待检车辆有序受检。

各地于**月25日前将辖区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排摸情况统计表、检查站点设置情况、联合执法巡查队组建情况报至市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o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流通环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全面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新冠通过进口冷链食品生产销售环节进行传播,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坚持以防为主、以控为要、人物同防、闭环管理的防控策略,充分发挥消毒和冷链食品新冠检测的控制作用,最大限度减少进口冷链食品疫情输入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实施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印发新冠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区新冠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原则

源头管控,严防输入,重点监管,团结协作,认真履职

二、重点对象

以进口冷链食品为重点品种,以生产加工、贮存、销售、餐饮冷库为重点场所,以肉品集中交易市场、冷藏冷冻库房、商场超市和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

三、工作职责

各方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各市场监管所按照属地管理,确保工作形成合力。

(一)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仓储类冷冻库经营者。

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温度控制、追溯管理、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生产、销售、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根据《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以及相关工作指南、技术指南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向供应商主动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

无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的,不能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

不能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二)市场开办者。

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和商场超市经营者(以下统称市场开办方)要配备“三员”(食品安全管理员、体温检测员和清洁消毒员),严格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核对入市畜禽类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标识内容与实际数量、来源是否相符等情况。

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

(三)市场监管部门。

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仓储类冷冻库经营者、市场开办方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温控监测、质量追溯等制度执行情况,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仓储类冷冻库经营者向供应商索取“四证”(即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凡是不能提供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

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

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

要把防范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作为当前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压实责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严格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

加强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和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仓储类冷冻库经营者、市场开办方务必要提醒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等感染风险高的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要求,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健康上岗、健康异常报告等措施,严格按规定落实工作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和手套,规范穿着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以及定期核酸检测等要求。

(三)严格落实预防消毒措施

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仓储类冷冻库经营者、市场开办方务必要按照《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以及《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菅过程新冠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规定,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清洁消毒,做到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抽检全检测、冻品外包装全消杀、进口冷链食品全追溯的“三全”管理制度。

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时,应当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同时,防止对食品造成二次污染。

对于污染的食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保障食品安全。

(四)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新“十严格”措施

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严格落实戴口罩、登记、亮码、测温、通风等防控措施。

每个场所确保有管理员、体温检测员和清洁消毒员“三员”进行常规管理,常规开展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in”防控措施,加强环境清洁卫生、预防性消毒和保持场内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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