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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格式完整版

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书格式

第一篇:

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规定: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规定日照标准:

“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1994年2月1日起施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该设计规范还规定,在ⅳ类气候区(厦门位于该区)南北建筑间距系数为南面建筑高度的

1.01至

1.03倍;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城市在大寒日不得少于3小时,中小城市在冬至日不得少于1小时。

按照以上相关国家标准,凤凰名都与70号楼的间距应大于54米,而不是2

6.3米。

以上国家规定,显然都早于1995年版的《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而且位阶显然也都比后者为高。

1995年版的《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日照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具体内容,故具体规定应适用部颁标准和国家标准!

即便讼争的两座建筑物的间距设定依据1995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26条楼高0.5倍规定。

但该条还明确规定,南侧为板式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将根据其对北侧建筑程度,做适当调整。

而且第43条规定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亦限制了0.5倍间距的计量。

还有必要指出,被申请人违法还体现在容积率上,凤凰名都占地8530平

方米,建筑面积43953平方米,建筑容积率达到

5.15,而国家控制标准及厦门强制控制标准为

3.

5,超建14098平方米。

固然建设有规划局批准,但对比法规,规划局违法审批明显,申请人保留对规划局行政诉讼权利。

规划局违法审批不能掩蔽事实违法,也不能免除被申请人侵权责任。

规划局违法审批有责,但被申请人作为超标建设得利者!

以规划局审批作挡箭牌,把责任推给规划局,是法理不容的!

得利者承担侵权责任,乃天经地义。

审案者偏袒得利者,没有认真研究比对相关法规,无视侵权事实,仅凭有规划局审批手续即判合法,司法似乎过于简单草率!

三、关于认定证据及事实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但同时也规定了有些不需举证的事项。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气象观测报告、照片、物证(大楼耸立阴影遮挡,需要现场查看的),足以证明了申请人的住房在冬至日和大寒日没有日照是事实。

根据这个已知事实,找出或推定出影响日照的因素,是秉公执法、具备起码日常生活经验和司法认知能力的法官的职责!

厦门地处北半球,冬天阳光始终来自厦门的南面(绝大数好房子座北朝南,冬暖夏凉),南北建筑间距系数小于

1,南面建筑挡北面建筑日照,属自然现象、自然规律和公理、日常生活经验,不必举证。

而相邻大楼方位、建设时间为众所周知的,无需申请人再举证!

原法院认为原告住宅周围尚有其他高层建筑,非气象因素是否指向凤凰名都不能确定。

但是如果由此认定侵权主体不明或违法责任共担,则属不分青红皂白,显失公平。

固然申请人住宅周围楼多,但必须明确,并不是周边的每一栋楼都会遮挡。

西北面维也纳楼(实位于中信广场b座西北面)及西面中信广场b座(b座实位于西面,其楼体南北宽度超出70号楼而形成小西南角度和小西北角度)不可能挡到70号楼南面的日光,没有侵权。

南面屏风式地耸列着中信惠杨、凤凰名都、中信广场a座的六栋高楼参与阳光遮挡。

也不是有遮挡就是侵权,都要承担责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有效日照时间标准是冬至一小时,大寒三小时(冬至有效日照时间段为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大寒为上午8时至

下午16时)。

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内,如被挡日照的建筑物仍享有法定日照时间字第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项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项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201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书模板

申请再审人:

XX,男,汉族,1965年4月生,住:

郑州市。

申请人:

nn,男,汉族,1966年3月生,住:

漯河市。

原审法院及案号:

一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XX、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nn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7月8日作出的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决第2项,依法查清真实欠款。

2、撤销原判决第3项,依法改判驳回。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诉讼诈骗,应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

4、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诉讼费。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2项948万元借款。

201X年3月20日XX还钱给nn钱的汇款单两张,共计21万,这21万应从948万中扣除。

一、二审理期间申请人XX陈述到此两笔还款事项项时,被申请人nn拒不承认。

申请人XX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也均未调取,现在申请人XX已从银行调出还款账单,以证明曾还款21万的事实。

原判决认定121

6.5万借款缺乏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1X年8月25日XX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

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1X年9月16日XX写的保证书借款121

6.5万相互矛盾,这足以说明原判决认定121

6.5万借款真实有效是错误的。

2、原判决XX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将XX收取的承建服务区的390万保证金予退还,违反201X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第五条第2项约定退款时间规定。

且录像证据显示nn根本就没给XX这390万保证金。

①201X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nn要交600万施工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为淄博市黄河工程局交纳给业主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执行,现在还不是退还390万的时间。

nn在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合同后,由于没钱交纳,就让XX对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黄河工程局收390万的保证金的条,这部分钱将来从XX在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还给nn。

所以,原判决认定由于XX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是错误的,因为XX已让nn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在201X年8月18日签订了服务区施工合同,所以让XX在未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结算提成的条件下退还这390万,明显违反退款的约定条件,所以依合同约定390万现在不应退还。

②通过申请人提交法庭的录像中XX和nn对话,说明了这390万保证金nn根本就没给XX。

XX:

保证金你就没给我啊。

nn:

你说没给你就没给你呀?

XX:

以事实为依据,你能冤枉我吗?

nn:

我到时候没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

这就是办法啊。

3、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能证明了:

nn包括借给XX的、购买机器设备的总共化了有460万。

这就充分说明了nn和XX之间的借款不会超过460万元。

综上,原审判法院对录音、录像证据不予采信,也不依法审查出借资金来源,不审查资金交付痕迹证据,不审查真实欠款数额,仅依被申请人的121

6.5万元的借条就认定借款真实有效明显证据不足。

原判决让申请人承担借款不真实的举证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规定。

该条规定明确了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该实际交付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借款的人承担。

结合本案,实际借钱交给XX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nn承担,但原执法犯法的将此举证责任转嫁到申请人身上,让申请人承担没有借钱的举证责任,并以举证不能判决认定事实上不存在的121

6.5万元巨大、高额债务是严重违反举证责任规则的规定的。

二、

原判决认定201X年9月16日保证书上借款121

6.5万的合同有效,缺乏有效证据证明。

1、通过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1X年8月25日XX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

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1X年9月16日XX写的保证书上121

6.5万借款相互矛盾,说明主债务121

6.5万元不真实。

2、通过原审查明应当扣除的220万和已还过的4

8.5万元,还有948万借款来看,被申请人nn明知XX没欠那么多,并已还了几十万的情况下,非旦不予扣除,还变本加历的让XX写下121

6.5万借款,这就充分说明了他欺诈的故意,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综上,nn采用欺诈的方式,把原没有121

6.5万的债务让XX写了下来,并让同泽置业公司担保,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同泽置业公司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依《合同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1X年9月16日保证书上121

6.5万的借款合同显属无效合同。

因此,对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主合同无效。

原判决nn在同泽置业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未审查该公司章程,未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主观上亦存在过错,从而判处承担二分之一的过错显属太轻。

从nn让XX写保证书的录像可知,承诺书是nn一个人口述让XX照写,是nn主动提出让同泽置业提供担保,存在恶意欺骗公司担保的行为,并不像

一、二审说的仅是没有审查相关章程或股东决议,本案的担保书均是在nn一人策划下制作的,所以公司担保是被欺骗的情况下产生的,判决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太重。

原判决超出被申请人nn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nn起诉申请人同泽置业的是借款,原判决申请人同泽置业承担二分之一的担保责任,明显超越了借款关系的诉讼请求范围。

综上,请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启动再审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送:

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书范文

第一篇:

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规定: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规定日照标准:

“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1994年2月1日起施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该设计规范还规定,在ⅳ类气候区(厦门位于该区)南北建筑间距系数为南面建筑高度的

1.01至

1.03倍;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城市在大寒日不得少于3小时,中小城市在冬至日不得少于1小时。

按照以上相关国家标准,凤凰名都与70号楼的间距应大于54米,而不是2

6.3米。

以上国家规定,显然都早于1995年版的《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而且位阶显然也都比后者为高。

1995年版的《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日照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具体内容,故具体规定应适用部颁标准和国家标准!

即便讼争的两座建筑物的间距设定依据1995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26条楼高0.5倍规定。

但该条还明确规定,南侧为板式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将根据其对北侧建筑程度,做适当调整。

而且第43条规定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亦限制了0.5倍间距的计量。

还有必要指出,被申请人违法还体现在容积率上,凤凰名都占地8530平

方米,建筑面积43953平方米,建筑容积率达到

5.15,而国家控制标准及厦门强制控制标准为

3.

5,超建14098平方米。

固然建设有规划局批准,但对比法规,规划局违法审批明显,申请人保留对规划局行政诉讼权利。

规划局违法审批不能掩蔽事实违法,也不能免除被申请人侵权责任。

规划局违法审批有责,但被申请人作为超标建设得利者!

以规划局审批作挡箭牌,把责任推给规划局,是法理不容的!

得利者承担侵权责任,乃天经地义。

审案者偏袒得利者,没有认真研究比对相关法规,无视侵权事实,仅凭有规划局审批手续即判合法,司法似乎过于简单草率!

三、关于认定证据及事实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但同时也规定了有些不需举证的事项。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气象观测报告、照片、物证(大楼耸立阴影遮挡,需要现场查看的),足以证明了申请人的住房在冬至日和大寒日没有日照是事实。

根据这个已知事实,找出或推定出影响日照的因素,是秉公执法、具备起码日常生活经验和司法认知能力的法官的职责!

厦门地处北半球,冬天阳光始终来自厦门的南面(绝大数好房子座北朝南,冬暖夏凉),南北建筑间距系数小于

1,南面建筑挡北面建筑日照,属自然现象、自然规律和公理、日常生活经验,不必举证。

而相邻大楼方位、建设时间为众所周知的,无需申请人再举证!

原法院认为原告住宅周围尚有其他高层建筑,非气象因素是否指向凤凰名都不能确定。

但是如果由此认定侵权主体不明或违法责任共担,则属不分青红皂白,显失公平。

固然申请人住宅周围楼多,但必须明确,并不是周边的每一栋楼都会遮挡。

西北面维也纳楼(实位于中信广场b座西北面)及西面中信广场b座(b座实位于西面,其楼体南北宽度超出70号楼而形成小西南角度和小西北角度)不可能挡到70号楼南面的日光,没有侵权。

南面屏风式地耸列着中信惠杨、凤凰名都、中信广场a座的六栋高楼参与阳光遮挡。

也不是有遮挡就是侵权,都要承担责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有效日照时间标准是冬至一小时,大寒三小时(冬至有效日照时间段为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大寒为上午8时至

下午16时)。

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内,如被挡日照的建筑物仍享有法定日照时间字第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项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项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201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书模板

申请再审人:

XX,男,汉族,1965年4月生,住:

郑州市。

申请人:

nn,男,汉族,1966年3月生,住:

漯河市。

原审法院及案号:

一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XX、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nn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7月8日作出的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决第2项,依法查清真实欠款。

2、撤销原判决第3项,依法改判驳回。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诉讼诈骗,应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

4、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诉讼费。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2项948万元借款。

201X年3月20日XX还钱给nn钱的汇款单两张,共计21万,这21万应从948万中扣除。

一、二审理期间申请人XX陈述到此两笔还款事项项时,被申请人nn拒不承认。

申请人XX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也均未调取,现在申请人XX已从银行调出还款账单,以证明曾还款21万的事实。

原判决认定121

6.5万借款缺乏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1X年8月25日XX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

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1X年9月16日XX写的保证书借款121

6.5万相互矛盾,这足以说明原判决认定121

6.5万借款真实有效是错误的。

2、原判决XX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将XX收取的承建服务区的390万保证金予退还,违反201X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第五条第2项约定退款时间规定。

且录像证据显示nn根本就没给XX这390万保证金。

①201X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nn要交600万施工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为淄博市黄河工程局交纳给业主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执行,现在还不是退还390万的时间。

nn在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合同后,由于没钱交纳,就让XX对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黄河工程局收390万的保证金的条,这部分钱将来从XX在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还给nn。

所以,原判决认定由于XX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是错误的,因为XX已让nn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在201X年8月18日签订了服务区施工合同,所以让XX在未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结算提成的条件下退还这390万,明显违反退款的约定条件,所以依合同约定390万现在不应退还。

②通过申请人提交法庭的录像中XX和nn对话,说明了这390万保证金nn根本就没给XX。

XX:

保证金你就没给我啊。

nn:

你说没给你就没给你呀?

XX:

以事实为依据,你能冤枉我吗?

nn:

我到时候没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

这就是办法啊。

3、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能证明了:

nn包括借给XX的、购买机器设备的总共化了有460万。

这就充分说明了nn和XX之间的借款不会超过460万元。

综上,原审判法院对录音、录像证据不予采信,也不依法审查出借资金来源,不审查资金交付痕迹证据,不审查真实欠款数额,仅依被申请人的121

6.5万元的借条就认定借款真实有效明显证据不足。

原判决让申请人承担借款不真实的举证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规定。

该条规定明确了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该实际交付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借款的人承担。

结合本案,实际借钱交给XX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nn承担,但原执法犯法的将此举证责任转嫁到申请人身上,让申请人承担没有借钱的举证责任,并以举证不能判决认定事实上不存在的121

6.5万元巨大、高额债务是严重违反举证责任规则的规定的。

二、

原判决认定201X年9月16日保证书上借款121

6.5万的合同有效,缺乏有效证据证明。

1、通过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1X年8月25日XX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

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1X年9月16日XX写的保证书上121

6.5万借款相互矛盾,说明主债务121

6.5万元不真实。

2、通过原审查明应当扣除的220万和已还过的4

8.5万元,还有948万借款来看,被申请人nn明知XX没欠那么多,并已还了几十万的情况下,非旦不予扣除,还变本加历的让XX写下121

6.5万借款,这就充分说明了他欺诈的故意,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综上,nn采用欺诈的方式,把原没有121

6.5万的债务让XX写了下来,并让同泽置业公司担保,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同泽置业公司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依《合同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1X年9月16日保证书上121

6.5万的借款合同显属无效合同。

因此,对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主合同无效。

原判决nn在同泽置业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未审查该公司章程,未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主观上亦存在过错,从而判处承担二分之一的过错显属太轻。

从nn让XX写保证书的录像可知,承诺书是nn一个人口述让XX照写,是nn主动提出让同泽置业提供担保,存在恶意欺骗公司担保的行为,并不像

一、二审说的仅是没有审查相关章程或股东决议,本案的担保书均是在nn一人策划下制作的,所以公司担保是被欺骗的情况下产生的,判决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太重。

原判决超出被申请人nn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nn起诉申请人同泽置业的是借款,原判决申请人同泽置业承担二分之一的担保责任,明显超越了借款关系的诉讼请求范围。

综上,请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启动再审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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