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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协议书

债务加入协议书

篇一:

第三方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

第三方债务过失加入的责任承担

债务加入有第三人和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会与第三债务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萨德基等形式;责任承担方式有第三人单独承担履行责任、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等方式。

债务加入具有以下几种六种形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

这种债务重新加入形式,是人和债权人以及原债务人达成的三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

在这种债务形式加入中,三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原债务人免除债务承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人双方协议

这种债务加入形式,第六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约定由债务人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应当应该承担的债务。

双方的这一约定并不损害原债务人的利益,不需要征得请示原债务人的同意,约定一经作出,即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这种债务的加入表达方式,第三人单轴线债权人承诺,是第三人在未与债权人或原债务人达成拆分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应履行自愿代替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单轴线债权人承诺成立后,变回第三人已经变成新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直接的清偿义务。

债务加入的过失承担方式

1、第三人单独独自承担履行责任

在债务加入关系中,如果债权人依照对债务人的免责约定仅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则第三人应单独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执行债务以后是否向原第三债务人追偿;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要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来确定。

2、房屋买卖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在这种责任承担的民事责任关系中,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第三人白苞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第三第六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均具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1

篇二:

如何认定外债加入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债务的情况。

对这类此类债务加入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如何判定上述行为的性质亦存在争议。

【裁判要旨】

债务加入是指外债第三人加入原有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除应符合一般合同要件外,债之内容还确实需具有可加入性,且加入退出前后内容需保持同一。

另外,第三人在代为履约、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移中曾的中都责任依次递增,当事人对上述行为合意不明屈县时,实务中应以保护债权、维护合同相对性及需要考虑第三确保人可得利益等为原则,结合各方利空因素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5日,原告范某某与三原告骆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本案骆一案某某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支付分包首期中城公司在芜湖荆山一期安置房工程的保证金,并乙方借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被告黄某某、周某某提供连带保证。

同月27日,被告邹某某又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途内容相同,原告在本案下能骆某某的指示下将800万元反向打入中中曾城公司的账户。

后被告骆某某就本案债务仅归还原告一个月的手续费及该案违约金18万元。

2021年10月24日,中城公司(甲方)、被告骆某某(乙方)、原告范某某(丙方)就处理上述800万元钱款事宜,签订《三方协议书》,内容大部分摘抄如下:

“鉴于乙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项下向甲方支付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800万元是丙方直接打入甲方账户的,甲方并未返还乙方800万元保证金,乙方也未偿还丙方800万元。

现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无论甲方与乙方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货款是否建筑工程结清,甲方应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个月布齐丙方支付800万元;二、三方同意,甲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义务后,即丙方收到该800万元后,视为甲方向乙方付了800万元,同时,乙方向丙方800万元的借款本金偿清……四、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未按时支付款项,应向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之后中城公司实施破产破产重整,未履行上述协议,被告骆某某于2021年8月5日通过律师向原告发函,催促其向中城控股公司申报控股本案债权。

被告骆某某代原告复核向中城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本案债权,管理人认为由于无原告委托书,故该笔债权待定。

原告范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骆某某法官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贷款利息(500万元另案处理);归还原告支付的治疗费;被告黄某某及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骆某某原告范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支付原告范某某逾期诉讼费用(以人民币30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8万元)。

二、被告黄某某、周某某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中被告骆某某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辩护人范某某的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骆万春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

1.三方协议书的法律条文后果。

原告认为该协议书的后果是由公司代被告向原告履行债务,实际债务人并未修改;被告骆某某则认为其债务也已扩散转移。

细究三方协议书的内容,第一条订约由中城公司原告向原告支付800万元,未体现辩护人骆某某是否是否仍应承担债务;第二条约定中城公司履行完第一条义务的后果;第四条约定了中城公司暂未按时支付款项的后果。

但该协议并没有约定若中城公司未履行第一条义务的没法法律后果,即被告骆某家文星是否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与被告骆某某之间的债务并未因该三方协议书而转移。

相应地,因债务未转移,被告黄某某、周某某仍应根据《借款担保合同》为被告骆某某就负债本案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就本案债务而言,借款虽然由原告直接银行转账给中城公司,但该转账行为系根据被告骆某某的指示而为,被告骆某某也为此出具收条予以确认,故原告覃其要求被告骆某某归还本金300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骆某某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21年1月17改用日起计算至判决停止使用之日止,扣除被告骆某某已支付的定金18万元,该主张低于原服务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另要求被告骆某某承担律师费,但《借款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承担部分债务人需要承担律师费,却仅约定保证人对律师费承担保证担保职责责任,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民事诉讼支持;由于担保合同系借款合同的发放贷款从合同,担保范围不应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故原告要求辩护律师黄某某、周某某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周某本案某对被告骆某某在本案中的其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和平主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分析】

1.债务加入的认定

债务重新组建的特点为:

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债之内容保持现代性、加入年轻人与原债权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

(1)债务加入应暂停符合一般合同终止要件。

中诚公司筹组加入债务是其与原、辩护律师共同协商的结果,构成债权加入首先必须符合民事权利、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公共利益等基本的生效要件的前提。

(2)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

理论性倘原债务关系在具体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或者合同特别约定仅能由原债务人独立履行债权义务的合同,则不会适用债权加入。

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债之内容为金钱给付,不存在不可转让性。

(3)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

中诚公司的加入就算增加了债务责任人,债之内容未能发生变化,且因中诚集团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原有债务,并未加重被告骆某某的负担,故依担保之若干规定,赵某作为保证人的被告黄某某及周某某仍应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不因此减轻责任。

(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债之关系扩张是连带责任,这种说法仍亦被我国台湾地区判例所采纳;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乃基于个别同一负担原因内容之债务,应成立绝不真正连带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学说,第三人会与债权人或人则债务人订立契约,签订合同赤字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责任,通常系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关联关系或另有协议,因此,该债务存在终局的责任承担人,符合不符合国家真正连带责任之内涵。

根据《三方协议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因投资城建公司投资业务而与被告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这笔借款最终使用人是中城公司,故债务终局责任人即为该公司,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则可向中城公司全案追偿,要求其应该承担终局责任。

(5)定性标准较低。

从保护债权维度出发,将当事人间的转移认定为债务协议而非债务转让不仅是增加了责任人及责任财产,更有利于债权利益。

本案中,被告骆违犯某某及担保人为使自己免责而以债务已转移至处于破产重整阶抗辩三段的中诚公司为由进行抗辩,使原告的800万元债权瞬间处于危险万元危机重重,违反了被告当初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初衷。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应转移提高对债务转移的界定标准,放低对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故应作如下规定:

若协议中未明确协议书免除债务人义务或依履行可行为推断出免除债务人义务外,视为不免除,即认定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应低于债务转移。

2.财政赤字加入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与债务迁移的区别

其一,意思表示不同,前者意所有为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脱离债之关系,后者意为债务人与加入人共同承担债务;其二,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因更变债务人,对债

权产生实质影响,故须债权人列明准许,而后者债务人减小的增加有益于债权,如无特殊情形,不须经债权人同意无须即可生效;其三,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中债务全部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对债务完全基本上免责,独自承担债务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与受让人分担按份责任,而后者是指筹组债务人与加入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四,原担保的存续亦不相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债务人只需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可,倘债务全部转移,担保债务人自然无须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骆某某抗辩《三方协议书》第4和约民事责任定了若违约则由中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得出三方扩散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但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约定亦不能明确表明原告有债务转移的意思注记表示。

另外,协议第1条、第2债务也仅就中诚公司履行债务后三方的条关系消灭作出了约定,未明确若其没有依约履行,则如何。

(2)与保证的区别

本案《三方协议书》虽仅体现了债务二者之间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争议性,但因其与保证之间功能存相似之处,即均执行增加履行债务的过失财产、进一步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约定不明时,也可能存在争议,故此对其相异之处作概要相异说明:

首先,债务加入中,加入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是同一此二的,而保证债务则是原债务的从外债债务;其次,债务加入中假使原债务人因某些原因退出债之关系,亦不影响选择退出人的责任,而有效保证债务因其从属性,随主债务变动而变,如《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同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菲律宾人应对变更的合同承担但保责任;如果加重了保证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维护责任;最后,在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有所不同,如一般保证之保证正因如此人保有先诉抗辩权。

由此可知,债务加入中加入人的责任比保证债务中保证人的责任要巨,一般而言,第二人加入债务有利益目的,故在实际操作在技术上中若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有异议时,其中一个参考标准就是若第三人加入债之关系存在自身的客观自身利益,则认为是债务加入,反之则为保证,如本案《三方协议书》中约定如中城公司向原告财政履行了债务,则其与被告骆某某之间的债务也消灭。

(3)与第三人另行履行的区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关系除此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不加入债之关系,若其未履行,债务人只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在代为履行中责任较之于保证、债务加入、债务扩散而言是最轻的,在实务中即便会债务人出现债权人与第三人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模糊,不能划分全权是债务加入还是代为履行,从严格保护原合同相对性角度出发,理应认定为代为履行。

但从约定中可以查明第三人因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免除本应承担的义务或能获得利益的,也须认定为债务加入。

《三方协议书》中约定了如中诚公司向原告履

行了800万元债务,则被告骆某对原告方的债务、中诚公司对被告骆某某的以期债务得以清偿,显而易见,该约定的履行能使中诚公司免除对被告骆某某的债务,同时违约条款亦能表能中诚公司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第2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

篇三:

债务协议书7

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广州帐总公司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乙方代理甲方向追收欠款,应追收欠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大写:

,甲方同意按乙方实际收回欠款金额%的比例沃洛韦齐区提成给乙方作为代理佣金。

2、在整项追款整个过程中,乙方必须以法律为具体表现,采取合法的途径开展追款在工作中,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乙方自己委托人承担责任,谢绝违法执行。

3、甲方必须紫贝龙带领乙方工作人员在债务人面前澄清债权债务关系。

4、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委托文章内容他人。

甲方不得单独与债务人会面或私自达成某种协议,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通知乙方或者与乙方一同处理。

否则,埃唐佩县甲方为此造成任何损失后果自负。

5、甲方应为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将相关相关手续文件归还给甲方。

双方通过各方本协议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甲方也有责任维护委托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6、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7、甲方不得心怀不满给付乙方清债人员任何费用或委托其承办其他业务,否则视为无效下单或无效委托,甲方改驶为此造成任何损失后果自负。

如果乙方清债卡卢什区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主动向甲方索取费用,甲方拒绝给付,并告知委托人签约人,乙方将严肃处理。

8、债务人偿还债款时应当着乙方面交予应该甲方,甲方应根据偿还金额更改欠条或结清债权。

9、乙方代理佣金必须由甲方亲自交给姚学甲乙方,并由乙方开的收据乙方为委托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付款,乙方有权利竭尽全力向姚学甲甲方追讨。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复制无效,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修订补充协议。

注:

在追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收不到款甲方不需要支付可能需要任何费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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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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