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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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行对个人贷款业务担保机构的管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担保机构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贷款业务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我行个人贷款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专职担保机构以及营业执照上具有担保业务范围的兼业担保机构。

第三条与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所提供的保证方式必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必须放弃要求我行先行处理抵(质)押物的抗辩权,对包括抵押债权在内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根据目前我行个贷管理系统的特点,为便于对担保公司担保余额和保证金的管理,原则上一家担保机构仅能与我行一家经办行进行单个个贷业务品种业务合作。

同时经办行应对业务合作情况建立手工台帐,逐笔登记。

第二章担保机构基本条件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在本地注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具有完善的法人资格、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内控制度、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企业法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准经营年限在二十年以上,并不得低于其向我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

三、专业担保机构或具有担保经营范围的兼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

其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现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四、担保机构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具有连续、良好的经营业绩和担保能力。

五、我行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担保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担保机构的准入审批和认定均由分行个人贷款审查委员会核定。

核定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担保最高限额、保证金比例等。

第七条获准与我行进行个人贷款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其担保项目额度总额不得超过个人贷款委员会核定的担保最高限额,应缴存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个人贷款委员会核定保证金比例。

第八条担保机构资质实行一年一审,我行将在年度资格审核中对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风险评级、业务品种授权等相关要素进行审核。

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必须通过年度资格审核,对于合作期限未满合作协议约定,但未能通过我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担保机构,我行将暂停与其业务合作关系。

在年度资格审核中由分行个人贷款审查委员会重新核定合作担保机构担保最高限额和保证金比例。

第九条我行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有效期最长为1年。

须经分行个人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再续签合作协议。

第十条分行个金部负责担保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各行负责对合作的担保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担保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行对拟初次合作担保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交通银行ⅩⅩ分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经过年检的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贷款卡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

四、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五、公司连续三年经我行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年报及近期公司财务报表;

六、担保机构构成情况,行业地位及其相关业务介绍,公司上年度未已担保总额(含他行),逾期和赔付情况及与我行合作状况说明;

七、公司为股份制企业的,应出具同意向我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股东会决议和法人授权书;

八、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审核时各支行应报送的资料:

一、交通银行ⅩⅩ分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年度审核申请表;

二、经过年检的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贷款卡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

四、本年度连续三个季度的会计报表及经我行认可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五、在我行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及其他主要往来银行的最近连续三个月的银行对帐单;

六、公司上年度未已担保总额(含他行),逾期和赔付情况及与我行合作状况说明;

七、担保机构的年度总结报告和经办行的年度评价分析报告;

八、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测评方式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资质等级:

一、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审查委员会根据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保证金比例、担保机构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指标、担保不良率与履约赔付情况、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来确定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及是否同意准入。

二、担保机构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个资质等级。

其中综合管理系数得分1.8-2.0的为一级,1.4-1.7为二级,1.0-1.3为三级,0.6-0.9为四级,得分在0.5以下的不予准入。

三、我行现阶段开展的个贷担保业务有:

1、个人住房贷款;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3、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产抵押贷款;

4、个人其他消费类贷款。

按担保机构资质等级确定其能够与我行合作的个贷业务范围:

一级资质可以与我行进行所有个贷担保业务合作,二级资质可以与我行进行最高不超过三种个贷业务的合作,三级资质可以与我行进行最多不超过两种个贷业务的合作,四级资质只能与我行进行一种个贷业务的合作。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的担保最高限额的设定

一、担保机构与我行合作开展担保业务,其在我行担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的10倍,(以公司审计后的报表采用就低的原则)。

担保机构担保总金额(含我行)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30倍。

二、担保机构单个项目合作额度由各行报分行按照个人贷款项目审批流程审批,其单个项目项下贷款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经分行审批同意的项目合作额度,即:

∑单笔贷款余额n≤项目合作额度

三、全部项目合作额度占用风险值加总不得超过贷审会核定的担保机构担保最高限额,即:

∑担保项目额度占用风险值n≤担保最高限额。

担保项目额度占用风险值=项目合作额度*产品系数*阶段系数

其中:

产品系数:

为根据个人贷款业务不同产品的风险度设定的数值,各贷款品种风险系数区间如下:

产品系数:

为根据个人贷款业务不同产品的风险度设定的数值,各贷款品种风险系数区间如下:

0.1≤个人住房贷款≤0.2

0.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0.5

    0.5≤个人经营贷款、房产抵押贷款≤0.7

0.1≤其他消费贷款≤1

阶段系数:

按照全程担保和阶段性担保分别确定,其中全程担保=2,阶段性担保=1。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担保额和最低保证金:

一、担保机构应在合作行按品种存入初始保证金,并在初始保证金之上以不低于贷审会核定的最低保证金比例,按贷款实际发放额缴存保证金。

二、担保机构按贷款品种的不同存入初始保证金和最低保证金比例,其中贷审会可以根据担保公司的具体情况,调整最低保证金比例。

个人住房贷款初始保证金为200万元,最低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0.5%;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初始保证金为100万元,贷款余额达到5,000万元时追加初始保证金50万元,贷款余额达到10,000万元追加初始保证金50万元,在贷款余额达到15,000万元后,在此基础上余额每增加5,000万元追加初始保证金30万元,初始保证金无上限;同时按贷款发放额逐笔存入最低保证金,其比例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1%。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初始保证金为50万元,贷款实际发放额达到5,000万元时追加初始保证金25万元,贷款实际发放额达到10,000万元追加初始保证金25万元,初始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最低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0.5%。

其他贷款品种初始保证金和最低保证金比例由分行个人贷款审查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担保风险限额和最低保证金比例仅为担保机构合作条件的上限和下限,具体合作项目额度和实际缴存保证金金额由各行上报个人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通过后的担保机构合作项目,各行应建立担保业务台帐,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余额进行监控,其单个项目项下贷款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经分行审批同意的项目合作额度。

第十八条在每一会计年度,各行应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对存入的保证金进行清算,多余部分可退还担保机构。

第六章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

一、发生逾期时,被担保的借款人逾期一个月,各行应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向担保机构发送《逾期客户清单》;被担保的借款人连续逾期二个月,各行应向担保机构发送《逾期通知书》,要求担保机构协助进行上门催收;被担保的借款人连续逾期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各行应向担保机构发送《履约代偿通知书》,由担保机构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该笔贷款结清。

二、担保机构担保的个人汽车贷款若出现五级分类后三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以每月月底数据为准),担保机构必须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逐笔按实际贷款余额全额存入后三类贷款保证金,直至贷款连续三个月恢复为正常类贷款或结清后予以逐笔退还。

为确保这部分贷款的及时存入,支行必须加强监控,并于每月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汽车贷款后三类贷款保证金明细表》(见附件)经支行行长签字确认后连同当月后三类贷款的保证金存款凭证按月报送分行个金部零贷中心。

三、各行应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对符合保证金支取条件的,应直接扣划担保机构在我行缴纳的保证金。

扣划金额为担保机构所担保的借款人应承担的贷款本息、违约金等未付款项金额。

各行应在扣划后及时通知担保机构,督促担保机构在收到通知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补足相应保证金。

担保机构如未按合作协议约定补足相应保证金的,将暂停与其的业务合作。

四、各行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管理,确保我行个人贷款业务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的安全。

对因履职不到位而形成风险、未经批准合作项目项下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该批准的授信额度的或合作期满后未经审批而提供授信的,分行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或暂停直至取消其个贷业务签字权资格,对经办行处以暂停直至取消该业务的受理资格,同时暂停其对应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

五、由支行指定管户经理对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贷后管理,负责按季进行贷后检查,收集和整理季度财务报表,调查了解担保机构近期经营情况,并撰写检查报告,要求在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检查报告及担保机构相关资料报送分行个金部零贷中心,对于未按时完成贷后检查工作并报送检查报告的,分行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经办行处以暂停直至取消该业务的受理资格,同时暂停其对应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

凡与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的季度财务报表,必须经我行认可审计机构审计,同时须在报表会计附录中,披露在我行及他行的担保事项、担保余额等相关信息。

在每年年末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担保能力进行贷后检查,并准备有关资料上报分行个人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的退出

一、与我行合作期间,担保机构发生一次未按期履行担保责任的,造成我行贷款发生重大损失的,我行将立即停止与其的业务合作,并依法要求其承担我行损失的赔偿债任。

二、与我行合作期间,担保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资金或挪用信贷资金的,我行将立即停止与其的业务合作,并依法要求其承担我行损失的赔偿债任。

三、与我行合作期间,担保机构蓄意隐瞒其发生的担保业务总额,未及时按比例缴存保证金,我行将自动停止其本年度业务合作,且两年内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合作。

四、与我行合作期间,担保机构单个品种累积担保贷款的不良率(以五级分类的口径)达到0.5%时分行将暂停其担保公司的合作,待不良率降到比例范围内时,再继续进行合作。

如担保机构单个品种累积担保贷款的不良率(以五级分类的口径)达到1%时分行将全面停止其担保公司的合作,待不良率降到比例范围内时,待报经分行个人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继续进行合作。

五、与我行合作期间,担保机构蓄意隐瞒其在他行承担的担保责任,造成对我行担保保障程度的降低,导致我行潜在授信风险,其年度审定时,将在核定的担保最高限额的基础上降低5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分行个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涉及保证金收取标准变化部分,自ⅩⅩ年年末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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