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核保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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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核保工作管理办法
一、目的
提高公司产险业务承保质量,加强对产险核保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产险核保工作管理。
三、职责
各级核保人负责核保权限范围内的核保工作。
四、过程控制
(一)审核投保单(已经实行电脑业务系统远程核保的机构,核保人在电脑业务系统上审核相关内容)
1、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保险财产地址应准确清楚。
2、投保单位的营业性质和行业类别应明确说明。
3、正确按有关规定确定建筑物等级。
4、重大承保项目必须说明以往年份的损失情况。
5、保险期限起始日期必须在审核同意承保日期之后。
6、保险财产不只一项的应按种类列清。
7、其他保险财产项目栏必须注明财产项目名称。
8、投保财产保险金额必须按种类分别列出,不得将多种类投保财产一起确定一个保险金额。
9、货运险的货物标记、数量及包装要填写清楚。
要注明船名、开航日期。
货物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时,必须注明船龄。
10、责任险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要分别确定,并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11、保险费计算必须准确。
12、核保人审核同意承保条件的,在投保单上签“同意承保”字样及签章确认。
13、保险标的在异地的保险业务的承保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总公司有关承保规定执行。
(二)承保风险现场调查
1、下列投保业务,核保人必须到现场查勘投保标的,评估承保风险,填写《风险查勘报告》和《风险调查问卷》,《风险调查问卷》应由被保险人签章确认。
①曾经发生过灾害和事故损失的标的。
②高风险标的,如易燃、易爆、易损及位于低洼地带或沿河、沿湖、沿海的标的。
③保险金额较大、风险集中的投保标的,如大型企业、大型建筑物、发电厂、港口、飞机场等。
④高科技投保标的,如电子、激光、生物技术、通讯、新材料等行业。
⑤特殊种类投保标的,如堤堰、水闸、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等。
⑥总公司《两核工作政策》规定必须进行风险查勘的标的。
⑦按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或分公司临时要求到现场查验的投保标的。
(三)承保风险评估
1、评估承保风险的重要参考因素如下:
①建筑物等级;
②安全设施配备;
③投保单位的生产性质(如家俱厂、制衣厂、宾馆、饭店等);
④投保标的种类(是否属于高风险标的物);
⑤投保单位业主的道德行为表现以及安全管理状况(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及对安全工作的安排落实状况);
⑥投保标的以往损失情况;
⑦投保单位员工的管理和生产技术水平;
⑧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
⑨工程项目种类;(如高速公路、桥梁、飞机场、港口、办公楼、厂房等);
⑩水上运输船舶的船龄、船级等;
(四)确定承保条件
1、依据有关费率规定、市场费率情况及承保风险评估情况确定保险费率。
2、财产险附加盗抢险、财产一切险、工程险、机损险、利损险、船舶险、飞机险、大宗货运险以及总公司《两核工作政策》规定控制承保和严格控制承保的业务必须设免赔率或免赔额。
以往有过损失记录或有正常途耗的,免赔额不能过低。
3、保费金额较大时,可约定分期收取保费,但不得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4、责任险的损失事故发生地和司法管辖权必须限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5、责任保险中人身伤害赔偿除要确定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外,还要确定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6、工程险中投保项目如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则该项目须按一年期费率计算保费。
7、投保标的为银行贷款抵押物,可按要求在保单上注明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8、按伦敦保险协会的货运险条款或公司制订的货运险条款办理海上货物运输险业务。
(五)对重大承保项目,核保人要协助业务员完成起草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服务书、保险建议书等文本,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
(六)开办新险种业务,核保人要协助业务员草拟市场调查报告、承保风险评估报告及保单条款或协议,然后填写相关的新险种业务申报表,并将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和产品开发部审批。
(七)承保机损险必须列明机器清单(包括型号、规格、购置金额、购置年份、制造厂家等),必须了解以往三年的损失情况,核保人必须到现场查勘,填写查勘报告并拍照作为投保资料留存。
(八)需要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时,投保人填写《批改申请书》,核保人审核批改事项,确认符合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后,在《批改申请书》上签字。
申请批改内容超过核保人权限,按有关要求报上一级核保人审批。
(九)以下业务,需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审批。
1、超过分保合同限额和条件范围的承保业务。
超过分保合同限额表中所规定的合同限额的合同内业务,应依据《风险类别表》,在制作保险单时在相关栏目中准确填写风险类别编号。
2、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超过分公司首席核保人权限的业务。
3、核保政策中明确规定必须逐单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的业务。
4、核保政策中未列明的险种业务。
5、已安排临分而变更承保条件的业务。
6、分保合同外业务每一危险单位超过3000万人民币的业务。
7、分保合同限额和条件范围内,核保人认为需要办理临分的业务。
8、正在办理临分的但对承保条件有更改的业务。
9、与其它公司共保业务的共保协议书。
10、已办理分保,但在保险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业务。
11、《法定分保工作管理办法》中列明的高风险和大项目业务。
12、核保人认为需要办理临分的其他业务。
五.附件:
核保流程和关键控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