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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投资合同协议书二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合作投资合同协议书二

第一条本合同为普通的合作投资合同,由合作各方平等协商订立,规定了各投资人应履行的投资义务和享有的收益权利。

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应被视为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

 

第二条合作投资项目为午餐商务外卖服务,其宗旨是为现代白领提供午餐解决方案,其中午餐为主,但并不排斥经营早餐和晚餐业务。

本合同中所提项目均指此项目。

项目的存在形式是通过工商登记而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收益比例

1.出资额是指以现金投资的金额或经合作各方同意的其他形式作价为现金的投资金额;收益比例是指合作各方所享有的对项目收益进行分配的比例。

2.投资人余梁以现金的方式出资¥25000元,同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以发起人身份、商标注册持有以及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的形式出资,作价¥20000元,出资额总计为¥45000元(大写:

人民币肆万伍仟圆整),享有的收益比例为45%。

投资人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为¥1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万圆整),享有的收益比例为10%。

(其他投资人信息依次排列)

2.各投资人的出资,应于2007年月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项目的现金投资额为¥80000元(大写:

人民币捌万圆整),投资总额共计¥100000元(大写:

人民币拾万圆整)。

项目存续期间各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第四条项目发展公积金、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项目发展公积金:

指为了项目的再投资和再发展以及用于提升员工福利等目的,按照一定比例从项目净利润中提取的资金。

项目发展公积金的记提比例由全体投资人协商决定,且不能低于10%。

2.盈余分配:

指投资人对计提项目发展公积金后的项目净利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的收益分配。

进行盈余分配的比例由全体投资人协商决定,且不能低于10%。

但经全体投资人协商后,不进行盈余分配的情况除外。

盈余分配以各投资人所享有的收益权利为依据,按收益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

项目债务先由项目财产偿还,项目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投资按照所对应的收益比例进行共同偿还。

 

第五条投资、撤资以及出资的转让

1.投资:

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投资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撤资:

在项目存续期间,不允许任何投资人撤资。

3.出资的转让:

允许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其他投资人按照收益比例大小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继承投资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及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余梁为项目负责人,享有项目的经营权、管理权、决策权以及收益权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

(1)进行项目规划;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4)出售项目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5)管理、聘用及解雇项目工作人员;

(6)进行成本控制;

(7)享有其他投资人所享有的权利。

2.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享有对项目经营管理的建议权;

(2)听取项目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享有对项目财务状况的监督权,检查项目帐册及资金使用情况;

(4)享有项目盈余的分配权;

(5)协助负责人对项目进行管理;

(6)当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时,应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因此原因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人投票通过后,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

①违反第七条的规定;②挪用、侵吞属于所有投资人的共同权益;③伪造、虚报项目财务状况以躲避进行项目盈余分配;⑤触犯法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7)项目因发展需要而注册公司法人时,投资人有成为原始股东的优先权。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投资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投资人经营与项目竞争的业务。

3.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项目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项目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项目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项目关系;

(2)项目完成或不能完成;

(3)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项目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第三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收益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投资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项目共同财产偿还,项目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各投资按照所对应的收益比例进行共同偿还。

 

第九条纠份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项目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相斥,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投资人各执一份。

 

投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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