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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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版

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

代码

名称

说明

1

货物贸易

包括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以下简称“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和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121

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指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并引起我国物质资源存量变化的货物贸易。

1210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

不包括:

--以海关“一般贸易”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黄金(包括未锻造黄金、金条、金箔及其他工业用黄金等)应计入“121040-非货币黄金进出口”。

121020

进料加工贸易

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款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贸易”。

包括: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制成品。

--境外客户为境内企业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提供进口等值5000美元及以下、数量零星的辅料或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

不包括:

--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黄金应计入“121040-非货币黄金进出口”。

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指从境外直接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

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包括:

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等。

包括:

--货物未发生进出境,存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产生的资金收付。

不包括: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应计入“121020-进料加工贸易”。

121040

非货币黄金进出口

指不作为中央银行储备资产的黄金。

包括:

--金条(纯度至少99.5%)、金粉和其他未加工或半加工形式的黄金。

不包括:

--货币黄金,即中央银行拥有所有权并作为储备资产持有的黄金。

--含有黄金的珠宝、手表等。

--离岸转手买卖项下黄金应计入“12202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121050

金融性租赁贸易

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

租赁期在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不纳入海关统计。

121060

接受/提供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我国根据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121070

国内机构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等捐赠的物资

不属于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国内机构或个人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籍人(法人)自愿捐赠物资、设备。

捐赠人(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进出口捐赠物资”。

121080

边境小额贸易

指我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

不包括:

--对台小额贸易,应计入“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边民互市贸易。

在边境地区开展的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超过国家批准额度的,根据实际情况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等方式统计。

121090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

指经商务部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出口设备、物资。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不包括:

--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应计入“121080-边境小额贸易”。

121100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购买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所支出的款项。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2111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对方作价或不作价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

121990

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指无法归入上述各类的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包括:

--补偿贸易。

--寄售代销贸易。

--纳入海关统计的免税商品。

--易货贸易。

--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其他”的贸易,如对台小额贸易、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陈列样品等。

122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居民向非居民出售或从非居民处购买,但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包括实际进出关境以及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货物,主要指没有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

122010

离岸转手买卖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

包括:

--离岸转手买卖的价差收支。

不包括:

--在货物所有权未变更的情况下,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开展的有偿生产服务,属于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应计入“221000—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非货币黄金的离岸转手买卖,应计入“12202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中国居民从境外购买货物并运回境内,再向境外销售并运出境的货物,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中国居民向另一中国居民在境内购买货物后,再向境外非居民转售货物,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货物未发生进出境,存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产生的资金收付,应计入“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122020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包括离岸转手买卖的非货币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122030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交易的,且未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

包括: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主要指个人直购(个人在网站购买并从境外直接发运进境送达个人的)或个人直销(个人向境外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销售并从境内直接将货物发送至境外消费者)的网络购物。

不包括:

--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主要指居民与非居民通过互联网达成的,且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交易。

122990

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包括:

--远洋渔业销售收入。

--我国运输工具在境外港口接受非居民提供的货物。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免税商品。

不包括:

--船员购买自用货物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2

服务贸易

 

221

加工服务

对他人拥有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包括由不拥有相关货物的企业承担的加工、装配、贴标签和包装等服务。

221000

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指由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产生的工缴费收入及支出。

来料加工:

是指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用各作各价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与外方同一客户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国产原辅料),我方按要求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

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与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

出料加工:

是指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包括:

--加工贸易所涉及境内购买的材料成本。

--带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222

运输服务

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包括邮政和寄递服务。

22201

海运

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部分。

222011

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222012

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222013

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222014

海运客运

收入: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海洋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支出:

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海洋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

--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

--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

不包括: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内的海洋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外的海洋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222019

其他海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海运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海运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

--在港口对交通设施的维修。

--海港港口服务,如海运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仓储,不计入货运服务的拖航,为承运人提供的领航和导航帮助,运输工具的牵引、清洁,救助作业等。

--海运运输佣金、代理费。

--与海运相关的包装服务。

不包括:

--货运保险,应计入“225--保险服务”相应项下。

22202

空运

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空中运输部分。

222021

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222022

涉及我国进口的空中货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222023

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物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物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222024

空运客运

收入: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空中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支出:

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空中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

--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

--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

不包括: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内的空中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外的空中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222029

其他空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空运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空运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

--在机场对交通设施的维修。

--空港港口服务,如空运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仓储,空中交通控制,运输工具的牵引、清洁,救助作业等。

--空运运输佣金、代理费。

--与空运相关的包装服务。

不包括:

--货运保险,应计入“225--保险服务”相应项下。

22203

其他运输方式

包括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提供的服务(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运输、外层空间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相应部分等)。

222031

涉及我国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222032

涉及我国进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222033

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222034

其他运输方式客运

收入: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支出:

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

--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

--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

不包括: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本经济体境内的其他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本经济体境外的其他客运运输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222039

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服务

收入:

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

--在港口对运输工具的修理。

--其他港口服务,如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仓储,不计入货运服务的拖航,运输工具的牵引、清洁,救助作业等。

--其他运输方式佣金、代理费。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关的包装服务。

不包括:

--货运保险,应计入“225--保险服务”相应项下。

22204

邮政及寄递服务

222040

邮政及寄递服务

是指信件、报纸、刊物、小册子、其他印刷物、邮包和包裹的取件、运输和递送,包括邮局柜台和邮箱租赁服务。

包括:

--邮局柜台服务,如邮票和邮政汇票的销售、留局待取服务、电报服务等。

--快递和上门送货。

不包括:

--邮政管理实体提供的金融服务,如邮政转账服务、银行和储蓄账户服务,应计入“226000--金融服务”。

--与邮政通讯系统相关的管理服务,应计入“227010--电信服务”。

--提供给旅行者的邮政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邮递服务中货物的储存,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的各类运输方式其他服务项下。

223

旅行

收入:

非居民在访问我国期间从我国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支出:

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不包括:

--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旅行者购物应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223010

公务及商务旅行

为公务及商务目的旅行的个人在旅游地货物和服务消费。

收入:

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另一个经济体的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提供货物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支出:

在境外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接受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

--雇主给商务旅行者报销的货物和服务。

--参加国际会议缴纳的报名费。

--为公务及商务目的在旅行国短期租用建筑物的租金。

--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的消费。

包括:

为在我国工作的境外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提供货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我国在境外的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接受境外货物和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22302

私人旅行

私人旅行包括个人因非商务目的出国时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如度假、参加娱乐和文化活动、与亲戚朋友游玩、朝圣以及与教育和健康相关的活动。

223021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

收入:

为在境内的非居民旅行者提供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期间所获得的餐饮、住宿和当地运输服务。

不包括:

--进出口医疗药品和器械的收入或支出应计入“121010--一般贸易”。

--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健康服务,如接受远程医疗服务或非居民医疗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医疗服务,应计入“229030—医疗服务”。

223022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以上)

收入:

为在境内居留时间超过一年的非居民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在境外居留时间超过一年,其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

包括:

--因公跨境教育培训收支。

--留学生学费或培训费。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期间购买的餐饮、住宿、当地运输和医疗卫生服务。

不包括:

--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如接受远程教育培训服务或非居民教育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教育培训服务,应计入“229020—教育服务”。

223023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及一年以下)

收入:

为在境内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非居民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在境外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其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

包括:

--因公跨境教育培训收支。

--留学生学费或培训费。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期间购买的餐饮、住宿、当地运输和医疗卫生服务。

不包括:

--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如接受远程教育培训服务或非居民教育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教育培训服务,应计入“229020—教育服务”。

223029

其他私人旅行

收入:

为非居民因私旅游者提供其他货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支出:

中国居民因私旅游者在境外购买其他货物或接受其他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

--为私人旅行目的在旅行国短期租用建筑物的租金。

不包括:

--居民在境内接受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以及非居民在境外接受我国提供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而支付或收入的款项,应计入“229—文化和娱乐服务”相应项下。

224

建设

指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未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由本经济体居民企业直接开展的建设活动。

包括:

--以建筑物、工程性土地改良和其他此类工程建设,如道路、桥梁和水坝等为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

--相关安装和装配工程。

--场地准备、油漆、测量和爆破等特殊服务。

--建设项目的管理。

--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即既非负责建设工程的企业的居住经济体,也非建筑工程所在的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从事劳务承包、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以及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224010

境外建设

收入:

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提供的建设工程服务。

支出:

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从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包括:

--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

--从事劳务承包、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

--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且未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服务。

不包括:

--居民企业因境外承包工程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出口记入“121090—对外承包货物出口”。

--居民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由居民企业在第三国或当地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用于建设工程和安装,或直接向所设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的投资应计入“62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224020

境内建设

收入:

在我国向非居民建筑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收入。

支出:

因非居民建筑企业向我国居民提供建设服务支付的款项。

包括:

--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225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费用等。

225010

寿险

寿险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规律性支付,作为回报,保险人保证在(或早于)一定时期给予投保人一项既定的金额或一项年金。

包括:

--人寿保险,指投保人分期支付一系列款项,保单到期后可领取一次性付清款项。

人寿保单是一种储蓄计划,保单持有人在较长年限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则承诺在未来某些日期里向其支付保险金。

--年金,指保单生效时一次性收取款项后,保险人分期支付一系列款项,是个人将一次性趸交转换为未来给付流的一种方式。

--个人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

不包括:

--定期人寿保险,即只为在特定时期内的死亡(不含其他情形)提供保险金,也被认为是一种非人寿保险。

22502

非人寿险

覆盖的是所有其他的风险、意外、疾病和灾害等。

非人寿保险单下,保险公司接受并留存客户的保费,直至做出赔付或保险到期。

包括:

--非返还型意外险和健康险。

--定期人寿保险,即只为在特定时期内的死亡(不含其他情形)提供保险金,也被认为是一种非人寿保险。

--海险。

--航空保险和其他交通险。

--火灾保险和其他财产损害保险。

--经济损失保险。

--一般责任险。

--信用保险。

--工程保险。

--运输工具险。

--农业保险。

--进出口货运险。

--家庭财产保险等。

225021

为我国出口提供的保险

包括非居民为我国出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

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

225022

为我国进口提供的保险

包括非居民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

225029

其他非寿险

包括除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非寿险。

225030

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其保单双方均是保险服务提供商。

225040

标准化担保服务

标准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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