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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及要求

  重点内容: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通过本章学习,能够依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

了解安全生产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等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

  “法律”一词通常在广、狭两义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即法的根本属性。

是指法这一事物的内在必然联系,它是由其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法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内容具有客观性,形式上则具有主观性。

  2.法是阶级性与共同性的统一——法的阶级性是法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共同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3.法是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只有实现正义,各个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才能有保证。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

  (4)法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国家强制力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四)法的要素

  1.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现象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

  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规范。

  一般说来,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四个要素构成。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和法律监督中是不可或缺的。

  一般地说,法律、法规中的总则和宪法中大部分条文规定了法律原则,法律总则和分则中往往包括了有关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中关于该法何时开始生效、凡与该法抵触者无效等的规定,则属于法律技术性规定。

  法的主体是法律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从逻辑上说,每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可以这样行为。

2.应该这样行为。

3.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就意味有三种法律规范:

1.授权性法律规范。

2.命令性法律规范。

3.禁止性法律规范。

  法律后果大体上可分为两类:

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3.法律规则的分类

  

(1)根据不同的行为模式,可分为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

  

(2)根据法的效力的强弱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确定,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1.宪法(“母法”“最高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即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2.法律

  狭义上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

基本法律以外,如安全生产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是低于宪法、法律的一种形式。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文件,亦称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8.其他法源

  除上述法的渊源外,在中国还有这样几种成文的法的渊源:

一是“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三是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有关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六)法的分类(单选、多选)

  1.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为标准【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见本章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3.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4.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制定法。

我国历代律法以及当今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又称为习惯法。

  6.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根据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同为标准)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三、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

  

(一)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

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表现为宪法、基本法律、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等,其主干是各种部门法。

  2)法律体系的特征

  一是法的体系的结构具有高度的组织性。

二是法的体系结构的确立,是以社会结构为基础,以法律自身的规律为中介。

三是法律体系结构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

四是法律体系的结构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2.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法的体系的一种中观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3)财政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劳动法

  (7)婚姻法

  (8)刑法

  (9)诉讼法

  (10)国际法

  

(二)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概念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狭两种理解。

从广义上说,法的效力是泛指法律的约束力。

  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具体生效的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2.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3.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适用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地方、适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生效。

  

(1)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从何时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2)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法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即法在哪些地方有效,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法对人的效力:

是指法适用哪些人。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自然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又称国民主义,指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税法)适用,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者本国领域外。

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②属地主义,又称领土主义,指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

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如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保护关税(贸易壁垒)政策就是保护主义。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

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单选、多选)

  

  四、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一)法的执行-简称执法

  1.法的执行的特点

  

(1)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法的执行的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运用适当的方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2)讲求效能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二)法的适用

  1.法的适用的概念

  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简称“司法”。

  2.法的适用主体

  法的适用主体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的适用主体。

  3.法的适用的特点

  

(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4.法的适用情形

  

(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2)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5.法的适用的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是有机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3个方面都得到切实贯彻,才能保证法的适用。

  (三)法的遵守

  1.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法的遵守的意义

  

(1)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四)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概念及意义

  2.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

在我国,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都是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客体

  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该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法律监督的内容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行政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一)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

  1.法治的概念

  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法律之治、法律的统治,即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

  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依靠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和体系来治理国家。

  

(二)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4.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二、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内涵

  

(二)依法行政的目标

  (三)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6个方面。

  1.合法行政

  

(1)主体资格合法。

  

(2)行为内容合法。

  (3)行为程序合法。

  2.合理行政

  

(1)公平、公正对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

  (3)切实遵循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

  

(1)行政公开。

  

(2)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3)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政府公务人员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

  

(1)遵守时限。

  

(2)积极履行职责。

  (3)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5.诚实守信

  

(1)严格依法履约践诺。

  

(2)政府应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

  (3)严守信赖保护原则。

  6.权责统一

  

(1)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要有相应的执法手段。

  

(2)政府违法或不当行为应担责。

  

第三节 安全生产立法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现状及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4个部分构成。

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査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现状

  (三)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亟待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素质。

  

(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制修订相关立法,依法规范。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尚待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4)现行安全生产立法尚存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5)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对立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掌握)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

  1.根据法的不同层级和效力位阶,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建筑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有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例题】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般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下列关于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低于行政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

  B.高于《安全生产法》,低于《宪法》

  C.低于《宪法》和《安全生产法》

  D.与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效力一致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选项A错误,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选项B错误,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

选项D错误,一般来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

  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法的形式

地位和效力

制定部门

宪法

最高

全国人大

法律

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次于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低于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行政区的法规

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特别行政区

国际条约

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组织

  【例题】关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C.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

  D.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A错误,地方性法规低于行政法规;B错误,地方性法规效力等同于部门规章;C正确,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D错误,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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