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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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管理制度模版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工作管理办法》、“贷款新规”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信贷业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合同执行、经营情况及抵押担保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追踪调查与检查,包括自然人(含农户)贷款、公司类客户的检查。
第三条自然人(含农户)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
本行应在每笔贷款发生后十五日内实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形成贷后首次检查报告
(一)生产经营类贷款首次跟踪检查。
在每笔贷款发放后的十五日内重点对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担保情况以及贷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个人消费类贷款(含个人住房、个人购车、助学贷款等,下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首次检查。
重点检查贷款发放后的手续合法合规性,以及信贷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自然人(含农户)贷款的日常检查。
本着实用、高效及风险暴露的原则,根据不同产品、金额、担保方式等维度灵活定制检查频率,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一)生产经营贷款的日常检查
1.授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贷款。
实行每季度(季末月20日)检查一次,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和分类认定表。
重点结合借款人的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担保情况、现金流等,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按规定对担保物进行监管和复测保证人信用等级;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健康状况、婚姻变化情况,个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担保物的现状及变现能力、担保人现状及代偿能力有无变化等。
2.授信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
每季度(季末月20日)检查一次,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可不撰写分类工作底稿,但需填制风险分类讨论记录表。
重点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按规定对担保物进行监管和复测保证人信用等级;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健康、婚姻变化情况,个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等。
3.对于授信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客户,实行每半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逐户检查。
重点检查客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及成员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资信变化以及担保变化情况等。
(二)消费类贷款日常检查
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消费类贷款客户,家庭经营正常和还款意愿良好,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监控情况来代替定期检查。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日常检查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实行按年度(年末月20日)检查。
重点检查农户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农业生产是否正常;家庭收支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资信变化情况等。
(四)特别检查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自然人(含农户)贷款,根据贷款形成风险时间及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检查频度,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1.个人经营类贷款。
(1)经营类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在三个月(含)以上的不良贷款,贷后管理人员应当在形成不良贷款的当月开展实地检查,分析形成不良原因,制定清收计划及措施,形成贷后调查专题报告。
(2)关注类客户,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个月检查一次,形成贷后检查报告,100万元以内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3)分类结果处于次级以下且形成不良期限在2年(含)以内的贷款,应加大检查频度,积极催收,按月形成不良贷款清收及处置进度报告。
(4)不良贷款形成时间在2年以上或已采取法律措施的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再进行贷后检查。
2.个人消费类贷款。
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客户检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本息逾期1期,或按季还款逾期30天(含)以内的,贷后管理人员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借款人催收,做好电话记录,并按规定通知担保人或保险人;
(2)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逾期2期或按季还款逾期31至60天(含)的,贷后管理人员要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取得回执,同时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
(3)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逾期3期,或按季还款逾期60天以上的,贷后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调查或通过合作的第三方充分了解借款人现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避免损失扩大。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的贷后首次跟踪检查。
贷后管理人员应在新发放贷款十五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形成跟踪检查报告,并由支行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首次跟踪检查按笔进行,撰写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报告。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授信资金按合同约定使用情况;
(二)融资经营项目或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三)信贷业务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公司类贷款日常检查。
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的日常检查原则上按季进行,以下情况必须提高或适当降低检查频率:
(一)次级、可疑类公司类贷款客户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二)损失类贷款客户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检查频率;
(三)全额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的客户,未出现实质性改变贷款低风险状况的风险信号(如账户被查封、涉诉以及贷款逾期等)前,可不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四)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见附件),要根据预警信号的级别确定贷后检查频率,对于预警信号为轻度的,贷款日常检查按季进行;轻度预警信号未消除且达到中度和重度的,须实行按月检查,并切实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七条公司类贷款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有无变化;有无分立、兼并、收购、破产、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等行为;主要管理人员与本行社合作态度、偿还债务的意愿有无变化;有无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等。
(二)生产经营情况。
客户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客户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等。
(三)财务状况。
客户财务报表是否真实;资产和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产值、销售收入及效益变化情况;现金流入量、流出量情况及货款归行情况;在各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变化情况等。
(四)担保情况。
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保管和权属、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的财产保险情况;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贷款法律文书合法、完备情况等。
(五)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纳入专户管理;项目进度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总投资是否突破;项目累计完工量与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效益和市场情况如何;房地产项目预售情况及预销售款使用情况等。
(六)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检查。
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贷款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抵(质)押物的保管、价值的变化及变现能力情况;保证人保证能力情况等。
第八条公司类贷款日常检查要求。
日常检查应按户(项目)进行,应收集客户和担保人后续基本资料、当期财务报表资料和公开信息资料,复测客户和担保人信用等级,检查信息应及时登录信贷管理系统。
第九条公司类贷款三十日到期检查。
公司类客户应在到期前三十日内开展检查,由信贷管理系统提取30天贷款到期有关业务数据,并形成检查任务。
重点结合客户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分析到期偿还现金流的充足性;按照规定向客户发放《贷款到期通知书》,提示客户到期归还。
第十条公司类客户经预测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立即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重点是要分析客户不能归还的真实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不同的风险化解措施。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人员通过对自然人和公司类贷款开展贷后检查和其他渠道取得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各种因素,判断客户的总体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性措施。
第十二条贷后检查评价
本行应加强贷后检查的质量,防止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根据风险管控水平能力,结合贷款产品、金额及担保方式等有效开展贷后检查,并给予客观评价。
第十三条对于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贷款,原则上由所在支行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参与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对于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贷款,原则上由业务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参与该支行的贷后检查,并对贷后检查事实,形成客观的风险评价报告,并报告总行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合作方担保贷后检查。
本行应对合作的经销商、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使用每半年一次的跟踪检查,并对合作担保的业务全面风险评估,发生风险预警信号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经营状况、担保资格和能力变化情况;
(二)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确定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担保保证金落实情况等;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近三年累计担保代偿率、对单个被
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责任余额、在保责任任余额与其净资产比例等情况;
(四)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情况,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情况;
(五)担保公司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性担保情况;
(六)与本行合作的保险公司内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内部办理流程、内部控制风险政策,借款人的出险率,保险公司的理赔率,出险后银行经办人员执行条款业务,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倾向等;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责任处罚。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总行有关办法规定对贷后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一)未按规定频度进行贷后检查或未按规定对贷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管理开展贷后检查,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或保证失效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贷后检查不认真,导致贷款风险分类严重不实的;
(五)在贷后管理中有关责任人隐瞒问题或不及时汇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下级报告的问题,造成贷款风险增大的;
(六)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未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七)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八)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九)其他违反贷后检查规定的行为。
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贷后检查或管理人员,给予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经济处罚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给本行造成较大损失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免责。
贷后检查人员能够按照贷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采取主动措施,积极控制贷款风险的,如出现贷款损失情况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免于处罚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司类贷款客户预警信号级别及内容
附件:
公司类贷款客户预警信号级别及内容
预警级别
预警内容
轻
度
预
警
信
号
公司环境、生产设备及管理落后且得不到改善
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管理层对企业经营目标缺乏有效地控制而导致其一再“落空”
公司环境、生产设备及管理落后且得不到改善
管理者经常推迟会见,客户经理定期会见时关键人物总是缺席,客户经理也不清楚管理层在做什么或者计划做什么的
员工,特别是高官人员对客户经理的问题总是唯唯诺诺,对存在的问题不承认等
国家产业及行业出台了不利于借款人的法规、政策
顾客需求发生变化
投资者或担保人所在国的国家主权评级下降,或所在地区的风险上升
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借款人多头开户或存款余额、结算量等急剧下降
短期的贷款余额持续超过企业季节性需求
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产大量被抵押
收到许多其他银行对借款人的咨询调查
借款人向其他银行的信贷申请被拒绝
中
度
预
警
信
号
员工动荡,特别是核心人员流失严重,且短时间未解决的
订立重要合同影响资产负债
经济环境变化,如经济萧条或出现金融危机,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
所属行业或与之相关的行业的经营策略出现较大的调整
出现重大的技术变革,影响到行业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的变化
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
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
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
无法解释的应付账款天数明显增加(即周转天数增加)
应收帐款、存货周转天数持续延长,且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债务增长迅速,特别是短期银行信用的增长超过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经过借款人同意
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
包括:
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流动比率(一般为2:
1)、速动比率(1:
1)等过低;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成本增长率快于销售增长率等。
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营运资金突然增加,企业增长速度及利润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大额向股东发放红利,高官薪酬远高于同业水平
项目融资企业连续2年亏损的,其他企业连续4个季度亏损的
中
度
预
警
信
号
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足,且未与贷款配套使用的
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地大量转移资金
投机性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增加,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经借款人同意
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资产净值明显下降或收入大幅减少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无真实的贸易基础或超常规的连续开立金额较大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频繁更换会计或者是审计
财务指标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指标要求
经营性现金流虽为正值但呈递减趋势
故意隐瞒财务信息、报表附注或报表附注披露了负面信息
用借款来支付那些通常应由收入覆盖的营业费用的
投机性资产或借款的长期投资增加。
固定资产变动异常。
应收账款账户过于集中。
借款人债务、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与其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市公司受到证监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行政或经济处罚,致使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或出台重大人事调整等,可能或实际已经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
股票价格相对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不能适应市场或顾客需求的变化,产品严重积压滞销
未经借款人同意企业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为获取现金而销售,而不是利润
客户、供应商、产品过于集中或主要产品线上的客户、供应商流失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出现挤占挪用等问题
管理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涉足新的、不熟悉的业务领域
管理者的管理行为经常改变或变化异常且不合逻辑
无法与借款人取得正常联络
拒绝接受行社贷后检查或对行社贷后检查应付了事
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意见持不理睬或应付态度
不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经多次提醒但不纠正或敷衍了事应付
对外提供大额的担保,接近或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
公共媒体对企业发布不利的消息
重
度
预
警
信
号
公司业务主体性质发生变化
高级管理层之间出现严重争论和分歧或管理层经营思想变化,表现为极端冒进或保守
对银行的态度发生变化,尤其是缺乏合作态度
企业账户发生异常行为,或者是被查封、冻结等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逃避贷款人监督,将大量贷款挪作他用
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曾提供较大额度授信的国有商业银行及大型股份制银行突然退出
重
度
预
警
信
号
保证人出现财务风险或支付风险,担保能力下降
担保物权属发生争议、质量存在问题、价值降低过多
客户信用等级降低。
包括企业、企业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等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存在向下迁徙的现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形态由正常类变化为关注类,由正常贷款变化为次级、可疑、损失类
权威机构对行业或客户评级调低
拖欠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税金,拖欠工资等
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进行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破产或清盘等重大改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经借款人同意
准备实施重大的经营策略或兼营不熟悉的业务,新业务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
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和还贷;或因违法违纪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或因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
信贷业务用于建设的项目被取消或停、缓建
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证、法人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
客户被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借款人贷款出现展期或借新还旧行为
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突然出国、死亡或失踪
企业及其核心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贪污腐败以及生产经营伪劣假冒产品
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变动频繁
关健人物卷入经济或刑事案件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经营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
以兼并、分立、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与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假破产、藏匿和转移资产等形式悬空或逃避农行社债务
担保人涉及改制、破产、诉讼等重大事项
客户擅自处理抵(质)物或贷款人对抵(质)物失去控制
担保手续存在重大瑕疵
抵(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人财务状况出现疑问或超过担保能力等
借款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存在重要纰漏或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