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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公平原则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公平原则工作范文

合同法公平原则

  篇一:

合同法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合同法条款中的体现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案例:

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工艺陶瓷品,20XX年3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20XX年4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

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陈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首先,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其次,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交易标的是工艺陶瓷品并非急需必备的物品,不存在利用优势或没有经验的情形。

吴某完全具有和陈某讨价还价的谈判地位,也具有不接受货物的可能,因此应该对其在价格清单上签字的买卖行为承担责任。

显失公平制度是从维持社会公平底线的需要出发,它保护的是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没有谈判地位,受到公司企业盘剥的消费者,或者在民事活动中因处于劣势地位蒙受巨大损失的个人。

  本案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买卖价格,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属于显失公平应该调整的范畴。

因此,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上裁决。

  本案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付款的时间节点约定不够明确,造成了这起合同纠纷的形成,而公平原则的解释恰恰为本案提供了可以参考的依据,是合同法中公平原则在实际案例应用中的突出体现。

  篇二:

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根本和最高行为准则,它统领着所有的合同和合同法律规范,制约和调整着一切合同法律行为和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诚实守信、合同公正等内容,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终始,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合同公正”是合同法的重要理念,而公平原则无疑是“合同公正”理念的代言人。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公正是中华民族长期追求的共同价值观,这一共同的追求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得到了高度的体现。

一般而言,合同法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正合理,设立公正原则的目的自然在于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和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公正原则贯穿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它强调合同主体之间本身权利义务的均衡。

合同公正原则不仅关注合同主体固定的可预期的利益,还关注合同主体面临的风险,为当事人在利益和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合理划分利益与风险,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二、的体现

  合同法中明确载入的有关公平的条款,是我国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和反映。

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

缔约公平、合同本身公平、履约公平以及违约责任的公平上。

  1、缔约公平

  缔约公平,即合同成立以前缔约过程中的公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迫使对方强行接受。

这体现了缔约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公平。

  合同法中,体现缔约公平的条款有:

  

(1)要约撤销限制条款。

即《合同法》第1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其第一款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第二款则体现公平原则要求。

  

(2)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条款。

即《合同法》第39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合同本身公平

  合同本身的公平,即已确定的合同条款本身的公平。

  体现合同本身公平的条款主要有:

  

(1)《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合同法》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合同法》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履约公平

  履约公平,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规定。

  相关的履约公平条款有:

《合同法》第66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规定和第68条不安抗辩权规定。

  4、违约责任公平

  违约责任公平是指违约时合同主体之间承担责任的公平。

  相关的违约责任公平条款主要有:

《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的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抽象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从作

  用上来说,基本原则对合同法行为规则具有巨大的指导性和引领性,它贯穿了合同法实践的始终,对合同法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行为具有普遍的制约意义和决定作用。

  规定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

公平原则不仅仅是对合同主体行为自律上的要求,而且还强调了法律的干预和司法的能动性。

根据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制定了相关的条款,在执法和司法中得以有法可依。

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始终,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参考文献

  [1]次旺拉姆.浅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意义[J].中国经贸导刊,20XX,05期(05).[2]谭文娟.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20XX,12期(12).

  [3]王尧.浅析合同法基本原则内容[J].职工法律天地:

下,20XX,第12期(12):

98-98.

  [4]徐祖林.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J].云梦学刊,20XX,第5期(05):

29-31.

  篇三: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依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对《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谈一点认识。

  一、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及正义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这就说明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有界定和限制的,突出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点上不得损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进一步说明法律的适用与公平原则互相作用,不但能使《合同》调整范围中的参与认识到自己的权利的界定,而且也限制约束了参与者的行为,同时公平原则能使合同的当事人认识、接受法律及适用法律上就能促进合同当事人主张各自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体现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的同时,法律的基本目标也就是在公平竞争与正义的选择基础上建立新的社会的秩序。

法律的适用体现出公平,公平存在于一个市场参与者竞争的环境中存在合同的当事人及经济行为人及普通公民交易之中,同时又享有平等交易机会,公平中体现了不能因职能不同,身份不同的经济实力大小之原因,影响关系到公司、法人和其它组织平等利益的切身利

  益。

也就出现了《合同法》当事人应遵守公平原则,平等的适用法律。

  三、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它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也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或规定(约定)得比较原则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论是合同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都可以运用这一原则。

公平原则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法律适用是一项公平原则的体现,法律规范的不足,公平原则可以与法律规范互补合同的不足公平原则可以弥补。

《合同法》的制定从市场经济实际需求,借鉴国际惯例,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使公平原则贯串《合同法》的,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及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整个过程。

适用法律就进入统一和有秩序性之中。

  四、所有参与者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这就涉及法律的约束力,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在类型上一般分为民事合同和非民事合同,前者指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协议,后者指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如行政性的合同等。

从交易角度来理解合同,之所以能够约束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因为合同依法

  签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约束力,即有公平的内容,又有受权利和义务上的界定和限制,这种法律约束力是来自《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在司法理论上就出现了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的互相作用,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合同效力来自合同自身和法律适用,按着《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签定人的授权;合同是否有欺诈、迫的情节并危害了国家利益,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掩盖了合同当事人的非法目的等,这以上行为应受法律的约束,这就存在《合同法》的法律适用上,从司法实践上分,合同效力问题属于适用法律的问题。

同时公平原则也可以印证事实与法律对应。

  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公平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面履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目的才能实现,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才能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由此可见合同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在《合同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作为双务,有偿的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对等的。

这里就出现法律适用问题。

  以上所谈关于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应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努力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济市场。

  篇四:

关于对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的理解

  关于平等自愿原则的理解

  摘要:

本论文主要介绍的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的一些相关知识,包

  括合同法中平等自愿原则的概念,它们的重要地位,作用及其这个原则在具体规定,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关键词:

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已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等都是我们能经常接触到的形式。

但也有许多人对合同在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性、订立合同的原则以及注意事项等还不十分了解。

所以,为了自己以后能在与他人制定合同时不被侵权,我们应该学习合同法。

所以今天我就来论述一下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强调和宣传平等、自愿原则,在中国目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意义重大。

我国的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管理的意识比较强,服务和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

有的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

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判决、裁定的形式代替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有的当事人利用经济优势,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在适应合同社会化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相对方平等、自愿地协商合同条款的权利。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

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如果把合同法比做建设物,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栋梁,更不是砖瓦,而是和栋梁、砖瓦有机结合的体现该幢建筑物的风格

  对于合同的制定,我们只有在坚持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合法合理的合同。

所以,作为公民的我们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我们不仅应该知道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更应该去深入的了解平等自愿原则及其其他的基本的原则。

去认真学习了解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的公民权益。

  篇五:

论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龙源期刊

  论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刘佳

  :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0期

  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XX)04-022-02

  一、显失公平规则概述

  显失公平规则滥觞于罗马法。

早期的罗马法信奉“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仅保障订约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在所不问。

在罗马法后期,戴克里先皇帝创制了“非常损失规则”,亦称短少逾半规则,成为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

该规则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当买卖价金低于市价一半时,出售人有权以遭受“非常损失”为由撤销合同,除非买主补偿差价。

这一规则推定买卖价金短少逾半时,出售人实际上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结果明显不公平,可以撤销。

“非常损失规则”自创立之日起,在各个时期和地域得到了广泛的承袭,发展为了法国的“合同损害规则”,德国的“暴利条款”和英美的“显失公平”等制度,其目的都在于矫正因契约自由造成的合同不公,保障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公正。

  根据古典契约理论,法律仅仅能够关注缔约程序公正,而不关心结果或实质公正。

法律仅能保证缔约过程是在没有错误、欺诈或者胁迫的影响下订立的,如果缔约过程受到这些影响,那么法律的救济是当然的。

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是自由的,则结果公平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把握。

因此,在古典契约理论中,拒绝对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进行救济。

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典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发生了动摇,各国立法、学理以及判例都逐步承认显失公平,都有条件的给予救济。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秩序中,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各种制度在一个公正的水平状态,并维持这种状态。

如果法律对存在不公正的合同同样也赋予效力,就会破坏法律的价值。

因此,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进行救济是必要的。

原则上,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同时,他也可以承认该合同的效力,继续履行合同。

  二、两大法系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一)大陆法系

  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精神,以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强调“契约即公正”的理念,对合同公平则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使用“合同损害”

  篇六: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0XX年10月24日

  课程论文任务书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论文内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

  合同时有以下原则.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资料、数据、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书籍报刊杂志、络等各种渠道广泛搜集资料,充分利用现有文献来借鉴他人的学术成果,同时到现实当中获取调查数据等第一手资料,做到资料翔实,数据准确,引用规范,论证充分。

要围绕研究主题和内容进行社会调查,详尽地把握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取证,数据要真实可靠,论点要鲜明正确,论据要充分,言之成理,言之有物,注意论文的逻辑性,语言通顺,选题及论述要具有现实意

  义,对现实生活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发出任务书日期20XX/10/21

  完成论文日期20XX/10/2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

  关键词: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

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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