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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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间接性、抽检性和强制性的宏观质量控制活动,所以,对市政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着重突出“全”和“预”两个字。

所谓“全”,就是要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和所有参建单位及其人员的质量行为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强制性的政府监督。

换言之,就是要从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控制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和对受监项目的全过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参建人员的质量行为等实施全方位的、强制性的政府质量监督。

而所谓的“预”,就是要在市政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和贯彻“预防为主”的质量监督控制方针,采取积极、主动的质量监督控制措施,把质量监督控制的关口前移至项目的正式实施之前,切实把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从而达到有效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

因此,实施对受监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控制,应着眼与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推动工作,使其真正发挥“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作用,否则,就无法实现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的目的。

现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按照接受监督的对象归纳为对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和对形成工程实体质量过程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分别介绍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市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是落实受监市政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项目的总策划,所以,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和建设部第2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和义务。

在对建设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控制。

1.1督促建设单位依规按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因此,市政工程项目的建

设单位在领取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携有关资料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应按施工承包合同造价(建安造价)计算的应缴质量监督费数额缴纳质量监督费。

1.2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并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质量监督委托(或申报)后,应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受监项目的建设并自觉履行各项质量责任和义务,具体应控制:

1、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原则,杜绝“三边”工程的出现

《条例》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的建设程序”。

所以作为政府委托(或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担负起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受监市政项目建设的监督责任。

2、应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和重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受监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建设法规的规定通过项目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和重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权力和义务,确定工程和材料的质量要求。

3、督促建设单位依照有关建设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依规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的质监员应督促并检查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保证受监项目的建设质量。

开工前,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关单位进行审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交工验收合格且施工单位已对交工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及时提请当地(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其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4、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档案

建设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的市政工程建设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受监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建设项目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建设档案资料。

二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业主)单位委托后,就必须担负起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三控(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两管(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的具体组织落实责任,是保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其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

在整个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扮演着工程项目的“导演”的角色。

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过程中,主要控制以下几个要点。

2.1监督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承揽监理业务

在接受建设(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委托(或申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监理招投标文件,着重对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及其监理能力进行核查。

若工程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则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重新委托有能力的监理单位实施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若所委托的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或其营业范围,不能满足受监项目监理的技术要求时,应立即提请建设(业主)单位,另觅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这是有效发挥“社会监理”的作用和有效地实现对受监项目的质量控制的又一重要步骤。

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监督机构应及时制止,并提请当地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给予处罚:

(1)工程监理单位非法取得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2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业主)单位委托后,应在“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建设法规、质量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承包合同,对受监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质监机构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控制以下几方面。

1、督促检查工程监理单位认真编制监理文件

质监机构应当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受监项目的技术特点和监理服务合同以及监理投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受监项目的《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并按照规定办妥相应的审批签认手续;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在受监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2、督促检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理质量保障体系

质监机构应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在施工现场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理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

应监督监理单位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材料监理工程师技术岗位,专责受监工程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或构配件流入施工现场;

(2)设立现场质量检测机构,履行监理单位对受监工程的试验监督检查责任,以确保对各种材料、配合比和强度等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有效的控制;

(3)对大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监理的需要,设立中心试验室,其规模、试验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实施工程监理中各项试验的要求,并应配备各专业试验工程师及经过转门培训的试验人员,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中心试验室除应承担独立进行的试验项目外,还应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此外,中心试验室还应承担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和验收试验等各项现场试验工作,以保证各项质量管理书籍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使现场质量监理工作建立在一个“客观、公正、科学”的基础上。

3、监督检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

质监机构应监督监理单位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水平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理。

(1)开工前,应按受监工程的监理投标文件、监理服务合同、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有关要求,核查工程监理单位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资格证书,并逐一造册登记,以便开工后随时进行核查。

(2)开工后,应随时核查所有已派驻现场的各类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凡不符合下列条件的监理人员,一律责令工程监理单位予以清退:

1)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中级技术职称并应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3)监理员(含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监理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3)工程施工过程中,受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先征得建设(业主)单位同意并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业务

质监机构在监督监理单位按监理程序开展监理业务方面,应着重控制:

(1)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审批受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技术措施;

(2)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前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

(3)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授权监督施工(承包)企业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的工程和施工行为;

(4)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建设法规的规定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

(5)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严肃、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验收;

5、监督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应监督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受监工程实施有效的监理: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一律不得在受监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部位或工程,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部位或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拒绝给予计量、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决算和进行交、竣工验收。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一项优良的市政工程,其勘察、设计的质量首先必须是优秀的。

勘察工作质量的高低和勘察成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直接影响着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和深度,对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决定着工程的质量性能价格比,直接决定着工程的结构性能、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所以,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扮演着工程项目“编剧”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受监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从而保证受监工程的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控制。

3.1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依法承揽工程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质量监督机构一旦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责成建设(业主)单位重新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受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并及时报请当地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违规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处罚,从而在源头上把住市政工程的勘察质量和施工图设计质量关:

(1)勘察、设计单位没有依法取得的勘察、设计资质或者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2)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3)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4)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其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3.2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其各项质量责任的义务

1、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依规和按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

质监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控制:

(1)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勘察、设计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2)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政府市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范围进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

(3)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时提供受监市政工程项目的真实、准确、详细的地质、测量和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4)督促设计单位建立和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审批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其所承担的市政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质监机构在接受监督任务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学习和审查,重点审查对工程结构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关键部位的设计质量,对审查学习中发现的存在问题逐一作好记录,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提出来,要求设计人员作出明确答复;凡主体结构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无法满足国家现行的市政工程强制性质量技术标准或存在设计人员无法作出明确答复的重大质量疑问、或存在严重的明显的或者潜在的质量隐患的施工图,一律不准交付施工;

(5)督促设计单位切实根据工程勘察成果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深度与其设计阶段相符的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市政工程建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计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主要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文件应提供主体结构的主要设计控制技术参数(如桥梁结构的应力、应变、沉降、挠度等主控设计指标值)。

2、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

质监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审签手续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便及时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从而保证开工前可以向各参建单位和质监机构分发施工图设计文件。

3、监督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设计技术服务工作

质监机构对此应监督和控制以下各要点:

(1)督促设计单位在大中型市政工程和采用“四新”成果等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质量问题(如解答施工图纸存在的疑问、施工图中出现与图纸不符情况的处理、设计变更、与设计有关的工程问题的洽商等);

(2)督促设计人员及时进行设计交桩。

对施工图的各控制基准线、基准点,逐一在现场向施工单位交待清楚,并办理有关的交桩签认手续;参加施工单位进场后对设计基准线、基准点进行的复测,并办理复测记录的签认手续;

(3)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法规、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变更设计问题,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变更设计和技术洽商手续,做好变更后的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4)督促设计单位派员依时参加需要有设计人参加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办理相应的签认手续。

4、督促设计单位参加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

质监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或部位)结构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分析计算,派员参加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参加交、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派出项目勘查、设计负责人(或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四、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施工(承包)单位是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重要的具体实施者和工程势头质量的制造者,也是施工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直接制造者,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他们扮演着工程项目的“主要演员”的角色。

质监机构及其派出的质监员,必须对施工(承包)单位及其参建人员的质量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主要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4.1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承揽工程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质监机构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一经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立即责令施工(承包)单位改正,并提请同级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1)施工(承包)单位非法取得市政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等级证书;

(2)施工(承包)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3)施工(承包)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施工(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6)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帮助施工单位

推动它有效运行

在施工现场建立一个健全且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所以,质监机构在对施工(承包)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控制过程中,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控制:

1、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对受监市政工程项目实施“企业自控”的行动纲领,是进行项目施工组织全盘计划。

所以,每项工程在实施前,施工单位都必须编制完整的的、审批签字手续完备的、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在项目施工前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而质监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应立即组织有关质监人员对其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审查时要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签署和审批手续完备性

对施工单位提交给监督站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时有其上级技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审查部门负责人的签认,并获得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批和认可,且办妥有关的签认手续,否则,视作签认手续不完备而要立即退回施工单位补办签认手续,工程在未办妥《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签认手续前不准开工。

(2)内容的完整性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满足《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应包括文字说明,事故平面布置图,进度计划安排及各种工、料、机供运计划,质量目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保证质量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大型桥梁、厂、站等土建、安装复杂的工程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等主要内容。

(3)事故单位在受监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施工企业在受监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内部治理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内部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置及检测人员与设备的配置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和完善,直到满足受监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为止。

2、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在受监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机构

工程开工后,质监员应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已按施工承包合同、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

3、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在受监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人员真正的到位

质监员应当经常深入到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齐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主要主要岗位的人员)的素质是否满足现场质量管理的要求。

4、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建立和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质监员应当检查受监项目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和健全了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各项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检查这些制度是否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得到严格的执行。

5、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配置合适的监测力量和依法按规开展质量检测活动

质监员应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设置在受监项目施工现场的内部治理检测的机构、检测人员与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是否满足现场质量管理的需要,监测方法、手段是否满足有关规范和检测规程的要求。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加强信息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的信息管理工作的水平,可直接反映出现场的质量管理情况,所以,质监员应当经常跟踪施工现场的信息管理工作是否满足现场生产管理的需要,检查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地、完整地收集和整理,这些资料能否如实地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质量状况。

7、监督、检查施工现场落实各项质量安全保证技术措施、

质监员应当经常到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各项质量安全保证技术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和有效,各项设施、设备是否完好且到位,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是否处于良好控制状态等,以确保受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4.3监督、帮助施工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全面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施工(承包)企业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的高低,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的好坏,决定着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质量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所以,质监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控制:

(1)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对违反设计文件、不按强制性质量标准或不按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的人和事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限令施工现场停工整顿;

(2)督促施工(承包)企业认真做好工序质量自检和内部检查验收工作,及时通知建设(监理)、设计及监督单位代表,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办理有关签认手续;

(3)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及市政构配件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杜绝不合格材料或产品流入施工现场;

(4)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工序质量进行抽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5)帮助施工企业做好质量教育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全员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不断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4.4协助施工企业广泛、积极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质监员除必须做好受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外,还应热情帮助施工企业广泛、积极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新技术,协助施工企业提高适用市场竞争的能力。

4.5督促施工(承包)企业严格按照建设法规报告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受监工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监督机构应督促施工(承包)企业严格按照建设部3号令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同时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未受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好每一宗工程质量事故。

4.6热情为施工(承包)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监督服务

作为质监员,不但要履行各项质量监督的岗位责任,而且还要热情帮助施工企业解决施工过程中碰到的各种技术问题,为受监施工单位提供高素质的监督技术服务。

五、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控制要点

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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