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PPP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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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PPP项目合同.docx

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PPP项目合同

 

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项目合同

 

甲方:

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乙方: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三章前提条件

第四章合作关系

第五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六章项目的建设

第七章项目运营维护

第八章股权变更限制

第九章付费机制

第十章履约担保

第十一章政府承诺

第十二章保险

第十三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第十六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第十七章合同解除或合作期满后的处置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九章其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引言

1.1本合同签署时间及主体

(1)本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2017年12月日在焦作市解放区签订。

(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

甲方:

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乙方)

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焦作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方式()建设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本项目已通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焦发改行二[2017]461号)(详见附件一);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待乙方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在焦作市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该合同的补充合同,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2.1术语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项目。

甲方,指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焦作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的社会资本方。

经营权,指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本项目基础设施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权利。

合作期限,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期限为23年。

本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3年和运营期20年。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乙方投资建设运营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土地资产等;

(2)为运营维护本项目而形成的运营维护设施及备品备件;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4)项目文件项下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性权利;

(5)运营和维修本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运维手册、运维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仪器、仪表、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文件与资料;

(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修保函等。

建设履约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1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2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11.2

(1)款。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修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51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1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2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2.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三条合同主体资格

3.1政府主体资格

甲方:

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3.2甲方的机构调整

项目合作期间,甲方出现机构调整时,如甲方分立,或甲方同政府其他部门、机构联合、兼并、重组,或甲方被撤销,继续履行甲方职权的机构应承继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继续全面接受并履行本合同。

3.3社会资本方主体资格:

乙方: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乙方),其中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

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陈颖

职务:

董事长

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A座11层西侧1106室

法定代表人:

巢刚

职务:

总经理

3.4乙方的资格和条件维持

项目合作期间,乙方应维持其全面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格和条件。

如果乙方的资格和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主要是指资质等级降低,不再具备原有的资格和能力,资质等级提升者除外),不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5项目公司组建

(1)注册资本规模:

项目公司由中选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焦作市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下同)68542.18万元;

(2)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组建。

(3)成立项目公司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4)股权结构:

焦作市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13708.44万元,在项目公司中占20.00%的股权;中标社会资本方以货币方式出资54833.75万元(其中: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出资20562.65万元,股权占比30%;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34271.10万元,股权占比50%。

),在项目公司中占80.00%的股权。

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内,项目公司的股东(社会资本方),未经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非关联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5)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对项目公司履行项目合同项下建设、运营维护的义务进行监督,如发现项目公司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信息,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提交建设相关文件或运营维护记录;

(3)有权因前期费用、融资成本、工程决算等项目服务费测算的因素实际发生额变动与项目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原则、条件、标准进行调整可行性缺口补贴;

(4)在发生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5)建设期内,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项目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法律规定禁止变更的除外);

(6)项目运营期内,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考核得分;

(7)项目运营期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允许或禁止项目公司开展相关经营性项目。

(8)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行为、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项目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

(9)有权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查验项目公司账目,要求项目公司报告收支情况。

(10)建立施工监管委员会,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联合成立,对项目所需招标、采购、付款等进行全方位监管;

(11)根据项目合同,为项目公司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本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12)在运营期内,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

(13)在合作期,帮助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推进项目建设环节所需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批准工作;

(14)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将(红线范围外)项目建设所需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和通讯配套至本项目用地的红线外的具体连接点;

(15)在政府严重违约、项目公司提前终止项目合同的情况下,有义务接收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设施,并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16)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行使法律、法规及项目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其他义务。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享有在合作期内设计优化、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设施的权利;

(2)根据项目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设施自主经营,并获得相关收益的权利;

(3)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

(4)在政府方违反项目合同相关条款情况下,有权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5)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项目资本金出资义务及融资交割,并按时推进项目建设。

(6)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尚未完成的前期审批手续(非甲方负责办理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运营维护标准,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保证项目良好运营;

(8)非经政府方同意,不得将项目资产、经营权转让、承包、出租给第三方;

(9)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10)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并按期提供有关建设、运营资料;

(11)执行因项目实施机构的合理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的变更;

(12)接受项目实施机构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社会资本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时履行相关保函约定;

(13)在合作期届满后,按规定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焦作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接收方,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14)遵守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项目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公共卫生、安全和保障公众合理权益的责任;

(15)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有向甲方提出调换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第三章前提条件

第五条前提条件

5.1前提条件定义

本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指甲乙双方对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履行前需要满足的条件。

5.2前提条件内容

融资交割

项目融资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到位,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融资方案并签署相关框架协议,在融资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工作进展,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工作进展的其它证明文件。

审批手续

本合同经焦作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履约担保。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交万元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

5.3前提条件豁免

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豁免权利归属于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方的相对方。

5.4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未满足前提条件方的相对方也不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未满足前提条件方的相对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四章合作关系

第六条合作内容

6.1项目范围

本项目包含两个子项目:

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两岸保护性绿化带项目

该项目位于焦作市南水北调总干渠(城区段)两侧,宽度各约100米(局部有扩展),西起丰收路,东至中原路以东600米,总长度约10公里,用地总规模194.44公顷,绿化面积约144.50万平方米。

⑵焦作市河南路(丰收路~瓮涧河)、站南路(丰收路~山阳路)道路工程

其中河南路全长约7024米,站南路全长约6141米。

河南路用地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为279583.90m2,约合27.96公顷;站南路用地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为304594.14m2,约合30.46公顷。

6.2本项目主要建设规模与内容:

⑴焦作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两岸保护性绿化带项目

1)建设规模

项目总占地面积1944400.00㎡(约2916亩),其中:

建筑占地面积:

96977.45㎡(含南水北调纪念馆区、南水北调第一楼区、观水广场和其他配套建筑等占地面积),绿化占地面积1445000.00㎡,硬质景观面积295000.00㎡(含园路、生态停车场、广场铺装),水景面积107799.00㎡。

总建筑面积205307.56㎡,其中南水北调纪念馆区建筑面积36545.81㎡(南水北调纪念馆建筑面积15600㎡、配套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20945.81㎡),南水北调第一楼区建筑面积66607.80㎡(南水北调第一楼建筑面积36066.80㎡、配套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30541.00㎡),观水广场建筑面积53153.95㎡(A区观水广场21347.55㎡、B区观水广场31806.40㎡)、其他配套建筑49000.00㎡。

2)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①景观工程

山体景观:

包括锦绣怀川、槐荫山阳、诗画太行、枫林晚秋、踏雪寻梅等。

就势造景:

包括观水栈道、水袖长廊、观水广场等。

休闲康体区:

包括入口广场、休闲运动区、艺术景观、特色游园等。

②绿化工程

对总干渠两侧宽度各100米(局部有扩展),总长度约10进行绿化。

③配套建筑

包括南水北调纪念馆和配套及附属用房、南水北调第一楼和配套及附属用房、观水广场(A区和B区)、其他配套用房等。

④公用工程

包括给排水系统、暖通系统、电力系统等。

⑤配套公共设施

配套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园道、铺装、旅游智能化服务系统、座椅、环卫设施、标示系统、交通停车服务设施等设施。

⑵焦作市河南路(丰收路~瓮涧河)、站南路(丰收路~山阳路)道路工程

焦作市河南路、站南路道路工程总占地848亩,采用城市次干道标准,设计车速40。

河南路(丰收路~瓮涧河)全长约7016米;站南路(丰收路~山阳路)全长约6141米,采用沥青路面,道路宽度均为36m。

河南路、站南路跨普济河、群英河段需设桥梁,桥梁设置情况如下:

1)河南路:

普济河桥,自桩号K1+479.324至K1+549.484,长70.16米;群英河桥,K4+174.324至K4+240.364,长66.04米。

2)站南路:

普济河桥,K1+961.893至K2+026.893,长70.16米;群英河桥,K4+680至K4+734.04,长54.04米。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河南路、站南路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绿化工程等。

其中给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不包含在投资估算内。

项目范围详见图纸文件。

6.3甲方提供的条件

甲方完成项目场地必需的土地征收、划拨工作;并承诺不存在权属纠纷等;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应由甲方出面解决;

甲方应保证将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焦作市政府年度的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取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

甲方负责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水通、电通等配套基础设施;

2)甲方负责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设计审查。

3)政府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项目未完成的审批和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工作。

6.4乙方承担的任务

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在合作期内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设施的权利;

负责筹措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融资,进行所有的融资安排;

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尚未完成的前期行政审批手续(非政府负责办理的审批手续);

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运营维护标准,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在合作期届满后,按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焦作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接收方,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6.5回报方式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6.6项目资产权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的相关条款规定,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因此,项目的建成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维护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归政府所有,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具有收益权。

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运营取得合理回报,运营期满后,项目范围内的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

6.7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本项目土地获取方式为划拨方式,政府方负责土地征收、拆迁、人员安置工作,并确保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间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项目工程建设用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项目合作期限

7.1期限的确定

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期3年,具体实施依据甲方审核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运营期:

本项目运营期20年,自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中规定的经营期开始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为止。

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移交日后十二个月。

合同终止:

合同有效期满后即为终止。

合同提前终止:

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后双方权利义务提前结束。

7.2期限的延长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的非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及导致项目公司损失的情形下,乙方可以请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延期事由包括以下:

因甲方违约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

因发生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

不可抗力。

第五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8条项目总投资

8.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投资规模及费用组成

本项目总投资298542.18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238111.36万元(包括建筑工程费161206.54万元,安装工程费16840.74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60064.0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088.17万元,基本预备费24310.64万元,建设期利息18032.00万元。

投资构成及比例

本项目投资中,项目资本金68542.18万元,占总投资的22.96%,由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乙方按20%:

80%的比例出资。

融资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若项目公司融资能力不够,则项目公司应采取由社会资本方提供担保、股东借款等方式保证项目融资完成。

8.2项目投资计划

本项目建设期为3年,结合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原则上建设期内完成工程总投资额的100%。

8.3投资控制责任

8.3.1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以及安全前提下,项目公司应优化建设施工方案,严格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程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超支由甲方负责;因地质条件、征迁补偿等原因造成的超支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因此导致工期延误项目公司不承担责任;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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