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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安全作业人员管理,杜绝或减少危险作业所引发的事故。

2范围

全公司的动火作业、进入设备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员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作业证的审批和检查,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作业单位负责在作业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作业安全。

4内容

4.1通则

4.1.1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要明确作业的地点、时间范围、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等。

4.1.2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指挥,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1.3无证或手续不全、作业票过期、安全措施没落实、地点或内容更改等情况下,一律不准作业。

4.1.4特殊作业时,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并悬挂相应的警示标识,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职责。

4.1.5作业前必须准备好安全、消防器材及救援设施,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

4.1.6作业中途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处理。

4.2动火作业

4.2.1动火作业审批:

因生产需要,凡在公司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审批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科审批→申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到位→动火作业。

4.2.2动火操作人员没接到动火通知单,没落实安全措施,没做好动火作业准备工作,没有熟悉动火区域(设备)状况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状况发生变化有危险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4.2.3在电气、机械设备附近动火作业,应对设备进行“隔离法”消防安全措施,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4.2.4明火作业时,作业场所的氧、乙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少于5M;氧、乙炔瓶与明火作业点各不得少于10M。

气瓶不得放在高压线、煤气管道和正在高处作业的人员下方。

乙炔瓶使用时只能直立,不准卧放,并加装回火防止器。

4.2.5在高处动火时,注意下方四周情况,防止火星飞溅伤人或引起火灾。

4.2.6动火结束时,及时关闭气瓶阀门,电焊机切断电源,切割焊钳放置在安全之处。

仔细检查有否余火存在,及时消除隐患。

4.3受限空间作业

本公司暂没有受限空间作业,如有受限空间作,则按以下制度执行

4.3.1切断

4.3.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3.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3.2清洗、置换和清理

4.3.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3.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3.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a.含氧量在18~21%之间;

b.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3.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3.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3.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3.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3.4.3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3.4.4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3.4.5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3.5安全监护

4.3.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3.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3.5.3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4.临时用电作业

4.4.1本作业管理范围为各部门、车间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4.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检修和施工必须时,按规定先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4.4.3危险识别:

4.4.3.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4.3.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4.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4.4.1本企业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制造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4.2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到制造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4.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相同。

4.4.5制造部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6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4.7临时用电管理

4.4.7.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制造部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4.4.7.2作业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由施工单位交配送电执行单位注销后,报制造部存档备查。

4.4.7.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1年。

4.4.7.4临时用电签发人由制造部报制造部核准,安全科备案。

4.4.8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4.9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制造部督促检查验收。

4.4.10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续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4.11临时用电线路的接线或拆除,必须由制造部具有电工操作证的电工执行。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4.1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4.12.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4.12.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4.12.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4.12.4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4.12.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4.12.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4.12.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4.13配送电执行单位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4.14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配送电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4.15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制造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它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4.16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4.4.17管理职责

A制造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归口管理。

b安全科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C电工班长负责配送电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d用电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临时接电的安全确认。

e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督和管理。

4.5.高处作业

4.5.1高处作业的定义:

4.5.1.1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5.1.2一般高处作业:

a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业。

b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4.5.2高处作业的分级:

4.5.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a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b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c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d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5.2.2特殊高处作业:

a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b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c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d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e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g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h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5.3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5.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5.3.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

不得用绳子代替,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抢险需要

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5.3.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3.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否则不准作业。

4.5.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4.5.3.6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5.3.7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5.3.8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

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5.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

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5.3.10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5.3.11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5.3.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5.3.13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

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

人字梯拉绳须牢固。

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5.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5.3.15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5.3.16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5.3.17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5.3.18非生产高处作业如:

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5.3.19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4.5.3.20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5.4高处作业审批

4.5.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5.4.2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安全科提出申请,由安全科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4.5.4.3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

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5.4.4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科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4.5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科主管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5相关文件

ESUN/AQ-0218《变更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ESUN-AQ-04-061《动火登记台帐》

ESUN-AQ-04-062《动火作业许可证》

ESUN-AQ-04-06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ESUN-AQ-04-064《吊装作业许可证》

ESUN-AQ-04-065《登高作业许可证》

ESUN-AQ-04-06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可证

ESUN-AQ-04-06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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