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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燃气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

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3《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

4《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5《高处作业分级》GB/T3068-2008

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

9《生产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范》HG30016-2013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一、(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管理,确保(带气、停气)动火作业过程安全,防止意外事故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场所的(带气、停气)动火作业。

2释义

(带气、停气)动火作业:

在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上以及在场站内进行的带气动火作业、停气动火作业、带气作业、停气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等的统称。

2.1带气动火作业

在运行的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上,通过不停输或控制压力及其他技术措施,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进行带气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停气动火作业

停气动火作业是将运行的燃气管道内或燃气设备内的燃气放散或充入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后,在燃气管道或燃气设备上进行产生明火的作业。

2.3带气作业

在运行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上,采用封堵器、堵球、止气夹等方法切断气源后,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进行不产生明火的作业。

2.4停气作业

在运行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上,采用关闭阀门的方法切断气源,放散、吹扫或充入隋性气体置换后,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进行不产生明火的作业。

2.5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在危险区域内,对非燃气管道和非燃气设备进行产生明火的作业。

3分级

根据作业区域和危险程度分三级:

作业

类型

一级作业

二级作业

三级作业

(1)带气动火作业

在门站、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LNG撬装站、加气站、LNG临时供气站、LPG瓶组气化站、燃气高、中压管道等生产区域内,对燃气设备及管道进行的不停输、带气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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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气动火作业

在门站、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LNG撬装站、加气站、LNG临时供气站、LPG瓶组气化站、燃气高压、次高压管道及DN≥200mm的中压管道等生产区域内进行内及管道上进行的停气动火作业。

DN<200mm的中压管道,DN≥90mm的低压管道的停气动火作业。

DN<90mm的低压管道的停气动火作业。

(3)带气作业

在门站、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LNG撬装站、加气站、LNG临时供气站、LPG瓶组气化站、燃气高、中压管道等生产区域内,对燃气设备及管道进行的带气作业。

所有中压管网及附属设施、中低压调压计量柜。

所有低压管道、楼栋调压箱上进行的带气作业。

(4)停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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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门站、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LNG撬装站、加气站、LNG临时供气站、LPG瓶组气化站、燃气高压、次高压管道、DE≥160的PE中压管等生产区域内,对燃气设备及管道进行的停气作业,高压预留管道的碰接。

DE≤110的PE中压管、所有低压管道、楼栋调压箱上进行的停气作业,中、低压预留管道的碰接。

(5)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在门站、LNG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站、LNG撬装站、LNG临时供气站、LPG瓶组气化站等生产区域内对非燃气管道、设备进行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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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业申请

4.1施工单位负责的(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办理(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申请书,运营管理部门在接到工程技术部门提交的施工方案及申请书后制定(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方案,并负责办理后期审批手续。

4.2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的(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制定(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方案。

5作业审批

5.1三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方案,由运营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5.2二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方案,由运营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

5.3一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除按三、二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核外,还需安全分管领导审核,由总经理审批。

6申请报批时限

6.1凡属一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项目,须提前4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6.2凡属二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项目,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6.3凡属三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项目,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可根据作业部位和性质,用非书面形式向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请示(同时通知运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按照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实施,作业完成后补办作业手续。

7安全技术要求

7.1(带气、停气)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在实施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作业人员做技术、安全措施的交底和教育,并将操作程序具体安排、安全措施确认完全落实后方可开始作业。

7.2(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时,要有专人控制系统压力,并随时向现场指挥人报告监控情况。

若在作业管道中出现负压,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并重新在末端处放散,待取样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

若管道中压力过高,出现火焰脱焰,则应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待压力下降稳定后,再继续开始作业。

7.3进行(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时,须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清除时严禁使用金属工具、金属器具,以免产生火花。

7.4(带气、停气)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明确走火通道。

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和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作业单位监护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5(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前,检查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具、器具的安全可靠性。

7.6固定动火区须划定作业安全范围,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固定动火区距离可燃、易燃物质的设备、储罐、仓库等应符合国家防火间距要求。

7.7(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部位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采样或安全分析合格后,才允许动火。

带气的设备或场所,在开工前必须测定现场可燃气体含量,其含量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为合格。

测试所用仪器必须是在有关部门标定的有效期内。

7.8在燃气设备、管道、储罐旁动火,要先消除静电。

7.9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气体的设备、压力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经清理分析合格后才允许作业。

7.10(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危险时,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井下、地沟或管道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绳,并有专人在上面监护,一旦出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

7.11进入设备、压力容器内(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须保持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将设备、压力容器上的人孔、法兰孔等打开,进行自然通风。

经测试天然气与空气混合比达到爆炸极限的场所,应采用防爆排风设备强制通风。

操作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

7.12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氧气钢瓶放置要符合安全间距要求。

7.13加强特殊作业环境下动火作业的监控。

五级或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作业;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危险物,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

7.14夜间(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的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设置安全警示灯,灯具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否则应采取必要的安全补救措施。

7.15作业过程中应每隔一固定时间重新测试可燃气体含量,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作业中断重新开始时,也必须重新测试分析。

7.16(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现场如有燃气泄漏,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有窒息症状,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并及时向作业现场指挥报告

7.17拆除管线的(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18(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要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19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如发现违反(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或发生危险时,有权立即停止(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8作业现场管理

8.1动火方案批准后,(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现场监督或抽查。

8.2在开始作业前,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

8.3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

动火内容、方式、动火部位和起止时间、安全措施及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分析手段和负责人签名。

8.4动火必须要在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凡延期或补充动火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9动火区规定

9.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不能避免的,应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有一定的安全间距。

9.2室内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9.3应保证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动火区内。

9.4动火区内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9.5动火区要有专人负责,并设置明显标志

10各责任人的职责

10.1(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必须遵守作业审批程序,并经批准。

无作业方案或未经批准的作业,按违章论处,发生事故后追究作业单位领导责任。

10.2(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责,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参与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安全消防注意事项。

10.3作业人员在开始之前,要详细核对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是否都得到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不具备,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10.4直接作业人要随时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10.5(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应由工作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

监护人负责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在作业中途不许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危险作业负责人、操作人员进行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撤离。

10.6直接作业人要根据作业方案的要求及现场情况,准确取得实际数据。

在动火时,需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实测结果,并签字认可。

10.7各级审查批准人应对危险作业方案的审批负责。

凡属重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在审批方案前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落实并完善安全防火措施,在确认符合安全的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11作业管理

11.1本管理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并监督实施

11.2“三不动火”:

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不动火;动火负责人及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1.3《(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方案》、《(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由作业单位提供,并按权限进行审批。

《(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等资料由作业单位负责建立台账、安全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12附则

12.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执行。

12.2本管理制度由集团总部负责解释、修订。

12.3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6个月。

若试行期内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13附件

(带气、停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带气、停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申请单位

工程名称

作业地点

作业项目

作业现场指挥

安全监护人员

作业施工人员

作业级别

一级□;二级□;三级□

作业类别

带气动火作业□停气动火作业□带气作业□停气作业□

作业具体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作业申报日期

作业有效日期

安全防范措施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三级)

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分管安全领导审核/审批(二级)

总经理审批

(一级)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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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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