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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务派遣协议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

(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使用)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E-mail:

乙方(用工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E-mail: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合法经营,享有履行本合同相应派遣资质的中国法人。

第二条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承诺:

如其不具备本协议相应派遣资质;其派遣给乙方的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其提供给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甲方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其追偿。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承诺:

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不会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乙方违反的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其追偿。

第二章合作事项

第五条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要求(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向乙方负责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供乙方择优录用从事有关工作。

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甲方与派遣到乙方的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义务。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时,乙方需要甲方自签署本合同日内派遣人,具体的被派遣劳动者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信息(见附件1)。

特殊岗位需要有资格证书的,所派遣劳动者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需要增加派遣人数的,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应列出需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及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见附件2),甲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派遣人员。

遇紧急情况,乙方需急需使用劳动者的,需及时通知甲方,如是由甲方组织招聘的乙方应按照元∕人次支付加急费用。

第三章合同期限、派遣人员试用期∕见习期

第八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被派遣人员中派遣结束时间有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终止时间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伸到该派遣人员结束时间。

第九条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派遣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2)派遣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3)派遣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

特殊用工与特殊人员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试用期满之前乙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有权遣返回甲方。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的见习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低于1年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

(2)有1年工作经验以上的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不安排见习期。

乙方应在见习期满之前对劳动进行考核,达到见习要求的,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

达不到见习要求的,乙方有权派遣回甲方。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乙方安排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省(市)市工作,如安排的派遣劳动者不在上述地址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在附件(附件3)中列明。

乙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变更了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应明确拟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职责,乙方应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乙方变更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服从乙方的安排,乙方据以考核甲方派遣劳动者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经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十三条甲方派遣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精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乙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单位或个人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一旦发现,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五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要求派遣时向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保证完成乙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派遣人员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且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用工单位适当安排休息,不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

第十六条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所派遣劳动者未表示明确反对的,乙方可以安排其加班,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派遣人员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要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

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乙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甲方派遣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安排加班的,甲方派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协议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派遣人员工资

第十八条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可采取:

月薪制与年薪制,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等方式。

甲方在获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工资数额与方式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

如乙方无特殊说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税前工资。

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所在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乙方对派遣人员的工资计算周期为每月日至下月日,乙方在每月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工资发放形式为第种:

(1)由甲方发放;

(2)由乙方直接发放;

由甲方发放的,乙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清单,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在节假日前发放。

乙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及其派遣的劳动者,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甲、乙双方应当将发放工资的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任何一方均不得克扣乙方按照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派遣人员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派遣人员实行工资调整。

第七章被派遣劳动者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甲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当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每个岗位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岗位要求的生产工具与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妥善保管乙方发放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体检。

第八章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当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漏缴,其中被派遣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由甲方负责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其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应自行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待遇中扣缴。

2、由乙方负责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乙方应负责按月将代甲方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应自行缴纳部分与乙方应支付部分向甲方结算。

甲方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公示缴纳情况,同时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单据应复印一份给乙方。

第二十八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与乙方所在地及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务派遣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按照第种标准计算劳务派遣服务费:

(1)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乙方按元∕人·月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2)由乙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乙方按元∕人·月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第三十条乙方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乙方当月实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派遣服务费标准(∕人·月)

派遣期限不超过半个月的,派遣期限按半月计算,派遣期限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派遣期限按1个月计算。

乙方每月日前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甲方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在收到钱款时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1)银行转帐:

甲方开户行:

帐号:

乙方开户行:

帐号:

(2)现金支付:

甲方派人到乙方办公地点收取();乙方送到甲方办公地点()

(3)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物和费用。

第十章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由乙方主持、代表乙方意志创作、并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作品,乙方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乙方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乙方享有的职务作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乙方享有,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派遣劳动者适当奖励。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但乙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有限使用。

被派遣劳动者自向乙方交付作品之日起两年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乙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被派遣劳动者违反的,所得全部收益归乙方。

第三十三条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执行乙方的任务或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方;申请被批准后,乙方为专利权人。

第三十四条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乙方期间所产生的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乙方,乙方应按照%的比例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乙方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与甲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完成技术成果的甲方派遣的劳动者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其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相应的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本章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商业秘密保护

第三十七条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保护,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已被公众知悉时止。

甲方应督促被派遣劳动者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2)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或授权给接收方使用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受方所做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侵犯对方商业秘密但没有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一方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侵权行为导致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上述第1项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依照上述第2项计算方法还是难以确定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赔偿金。

任何一方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应根据商业秘密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一方因调查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费在内的合理费用,由侵权方承担。

甲方对于派遣人员因违反乙方保密制度或侵犯乙方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被派遣劳动者的遣返、离职与再派遣

第四十条甲方派遣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乙方可随时遣返: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人员在外兼职,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列情形的,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被派遣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乙方可遣返派遣人员。

第四十二条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情况,乙方可在履行法定程序后遣返派遣人员。

第四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四条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情况,派遣人员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离职文件送乙方备案。

第四十五条在发生被派遣劳动者被遣返或离职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再派遣事宜,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乙方工作。

第四十六条乙方在被派遣劳动者提前离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章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七条甲方应在向乙方派出劳动者前与拟派出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被派遣劳动者到乙方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乙方指定医院进行入职前健康检查,被派遣劳动者持劳动合同、体检证明等相关文件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十八条甲方负责对所派遣劳动者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如实介绍乙方情况,并将本劳动合同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十九条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甲方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第五十条对于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投相关保险。

第十四章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乙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制度、乙方各项规章制度给予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三条乙方有权监督、检查、考核派遣人员完成的工作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和岗位调配、确定和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第五十四条乙方出资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有权与其签订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通知甲方。

乙方也可通过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乙方对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有优先续约使用权。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派遣服务费、社保、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款项的,除按本协议支付费用外,还应按日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等款项导致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甲方在承当相关法律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十八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在乙方服务过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其离开乙方后的6个月内派往乙方有相同或类似业务企业的竞争单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若由于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高于上述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若由于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高于上述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六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与事件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的证明。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六十一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十七章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2)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3)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章其他

第六十三条本协议生效后,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友好协商以书面形式补充解决;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条款与国家、一方所在地省(区、市)新公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有中、英(俄、法、德)文两种版本,每种文本一式份,其他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双方确认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协议正文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本协议采取第种生效方式:

(1)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甲方向乙方派遣第一批符合乙方要求的劳动者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略)

(二)劳务派遣协议文本解读

第七条用工单位在实际的用工中,往往会出现需要增派劳动者的需要,在合同中就要对此约定好具体的时间。

鉴于招聘到一个合适的劳动者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建议在合同中的约定用工单位需要提前15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招聘并完成招聘手续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

实际中有可能会出现用工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用工的情形,如果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的,依照公平原则,乙方应支付一定的加急费用,这种约定也符合社会公平理念。

第十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主要见于80年代末期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两个法律文件。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作为一种人事制度并没有被宣布取消,与试用期并存。

但是除了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还在采用外,其他的用人单位已经基本上不使用该制度。

第三十七条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劳务派遣公司有义务督促其履行保守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这种督促义务可以通过签署保密义务、承诺书等方式来实现。

对于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保密制度或侵犯用工单位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约定可以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保护用工单位的权益。

实践中,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都不强,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用也并不高。

相对而言,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由双方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购买有关的保险,通过投保险的方式降低各方的风险。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规定了很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且如果没有书面合同的话,有可能导致派遣人员与乙方形成事实劳动法律关系、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故派遣人员到乙方处办理入职手续时必须持有书面劳动合同。

除对特殊行业可以设定对身体的特殊要求外,我国相关法律要求用工(人)单位不得随意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由拒绝招聘、辞退劳动者。

但即使有上述的规定,也不妨碍用工单位了解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并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五十五条任何一个企业都希望自身的员工队伍稳定,都愿意使用熟悉的人员。

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的优先续约使用权是保障其人员稳定的有效手段之一。

所谓优先续约使用权即在某一个派遣人员期满后,如果其还与派遣公司存在或签署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约使用,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满足用工单位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下的纠纷与劳动争议有一定的联系,如双方有时候会因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发生争议,从法律理论上说,甲方派遣的劳动者是代表甲方履行合同的内容,争议的本质是发生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平等的主体间争议而不是劳动争议,不受《劳动法》等法律有关要求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前置程序规定的约束,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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