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选聘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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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选聘指导意见

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选聘指导意见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机关部门、镇(街道、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和《**市市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人事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共体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卫生健康局其它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共体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强化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认真履行医共体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聘任条件

  第五条 医共体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和资格,符合拟选拔职位的要求:

  

(一)提任中层正职的,应现任中层副职满1年。

 

(二)提任中层副职的,应试用期结束后工作满2年。

  (三)新考录、平职交流、军转安置等调入的人员一般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

  (四)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经报局党委审核同意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指适当突破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或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中层岗位有特殊需要、专业性较强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等要求,其中任职年限必须达到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有2次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在近三年内获得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三)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突出的干部。

  (四)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援藏、援疆、援川等)和重大工程工作的优秀干部。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中层干部选拔聘任中不得提拔: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二)受行政处分期内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不足一年、严重警告处分不足一年半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足两年的;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不足两年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三)受到诫勉处理未满6个月的;受到调离岗位处理不足一年的;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不足两年的;受到降职处理不足两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其他有不适宜担任中层干部情形的。

  

第三章 中层干部选拔聘任程序方法

  第八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期制,任期一般为3-5年。

聘期满后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应及时开展新一轮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

聘期内,因干部调动、提拔、退休、免职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新增设中层领导职位的,机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空缺岗位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

第九条 医共体牵头单位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临床医技机构,综合管理机构设置方案须报卫健局审核同意后实施,临床医技的干部配备工作报卫健局备案,成员单位内设机构的中层竞聘方案报医共体同意后实施,报卫健局备案。

各单位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科室,对职能相近、工作量不大的要精简合并。

应严格控制中层干部职数,凡需增设科室应事先向卫健局书面上报《医疗卫生单位内设机构及中层职数申请表》(附件1),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中层干部提拔聘任一般按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聘前公示、干部聘任等程序进行,中层干部平职交流经卫健局报备同意后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意见。

就选拔聘任的岗位、职数情况、条件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提出初步建议,调整中层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中层职数限额内进行,经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酝酿研究,填写《医疗卫生单位中层领导职数限额审批表》(附件2),上报卫健局审核,医共体成员单位调整中层干部向医共体上报《XX医共体成员单位中层领导职数限额审批表》(附件3),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聘任的重要参考。

民主推荐可按中层岗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按中层职级进行不定向推荐。

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在会议推荐之后进行。

符合选任条件资格人数较多时,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人岗相适要求和干部一贯表现,经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研究,综合确定提交会议推荐的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中层干部任期满后开展新一轮选拔聘任的,应对中层干部任期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

对在民主测评和评议中满意率低的中层干部要进行组织谈话,一般不宜继续参加新一轮中层干部选拔聘任。

  民主推荐由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就推荐中层岗位(或中层职级)、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作说明,并提供推荐参考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根据实际需要可结合民主推荐组织中层干部选任述职。

会议推荐参加范围根据单位实际确定,一般为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

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涉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岗位推荐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到成员单位组织民主推荐。

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竞争上岗方式的,民主推荐一般在干部个人自荐基础上,与民主测评、能力素质测试等一并进行。

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竞岗者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和综合评价。

能力素质测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并贯彻“以用设考”“考用一致”的原则。

民主推荐主要就是否同意竞岗者担任所竞中层岗位(或中层职级)征求意见或进行岗位推荐。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

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人岗相适要求、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荐得票低的,一般不宜列为考察对象。

个别提拔任职,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一般应当进行差额考察。

  采用竞争上岗方式的,可根据竞岗者民主测评、能力素质测试得分综合量化情况,综合考虑竞岗者人岗相适要求、民主推荐、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经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按多于竞争职数实行差额考察。

  第十四条 组织考察。

  

(一)考察中层干部拟聘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公示个人重大事项。

其中对涉及拟破格提拔的考察对象,需说明拟突破的任职条件资格。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二)考察组应对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纪检监察组织意见、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等情况进行全面地、深入地了解,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对存在问题未经查实的,需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未查清情况前,一律不得聘任。

  (三)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情况。

考察组成员必须署名,并注明考察时间。

  (四)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聘任风气监督职责。

  (五)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一般包括:

①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②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能力素质测试汇总表;③重要谈话记录;④考察总体情况的报告、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⑤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⑥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意见情况;⑦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审核表、聘前公示、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调查核实等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

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决定中层干部聘任前,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卫健局同意后,再提交集体研究。

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讨论干部聘任时,必须严格按照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主要领导必须参加,其他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参加,若遇特殊情况应保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进行。

讨论时,先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或职能科室负责人汇报考察、推荐和测评情况,并提出聘任意见。

涉及破格提拔等需重点说明的情况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

与会班子成员要充分酝酿,发表个人看法,对拟聘中层职务的,应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式决定。

对拟聘人选应由组织统一调配。

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可暂时空缺。

  第十六条 聘前公示。

牵头单位党委讨论决定后,将拟提聘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涉及破格提拔的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干部聘任。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任的,发文聘任,并办理聘任手续。

聘任文件和《中层干部职务职数和任职资格备案表》(附件4)上报卫健局备案;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其中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干部档案基本信息审核表等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聘任、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干部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决定聘任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需进行相关会议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需经上级有关部门发文聘任的,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聘任试用期制度。

新提任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为半年。

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试用期满后,应进行试用期满考察,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工作资料等方式进行,形成干部任免审批表、试用期主要表现材料并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经考察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聘职务,并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章 中层干部选拔聘任总体要求

  第十九条 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

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应根据本单位干部队伍实际,做好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着眼增强中层干部队伍战斗力和整体功能,注重发挥各年龄段干部的作用。

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要始终保持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配备,确保各年龄段干部的合理人数。

要注重年轻干部培养,35岁左右及以下的中层干部要有一定比例,重视30岁以下的中层正职干部和27岁以下的中层副职干部的配备;每次新提任干部,一般应有年轻干部。

在中层干部选任中,同一年龄段符合选任条件干部人数较多时,可采用分年龄段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中层干部转岗和退出机制。

中层干部任期满后,开展新一轮选拔聘任时,继续担任或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原则上要能干满一个任期。

对任期满后,不再继续担任中层职务干部,由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特长等妥善安排工作。

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要按照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要求,拟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中层干部办法,加大问责追究等工作力度,对能力不足、担当精神缺乏、为官不为、乱作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进行组织调整。

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做通思想工作,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的加强教育管理,确保调整平稳有序。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职交流、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交流主要包括单位内部交流和跨单位交流,交流的主要对象是:

  

(一)任同一中层职位满8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其中涉及人、财、物、基建、采购等特殊岗位的必须交流。

  

(二)因工作需要和后备干部培养锻炼要求,可以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注重对组织、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岗位中层干部的交流。

  (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政、审计、财务、基建、采购等工作。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的。

中层干部系统内交流由局党委组织实施。

中层干部交流应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回避制度。

医共体牵头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中层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中层干部选拔聘任纪实制度。

干部选拔聘任纪实内容,主要包括履行选任程序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会主席、团组织负责人等职务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推荐、提名、选举、聘任、任免,除规模比较大的单位可专职外,其他单位兼职担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设机构选人用人,不得擅自更改机构名称和领导职数。

对在单位中层干部推荐、选人和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市卫生健康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医疗卫生单位内设机构及中层职数申请表

单位名称

医院等级

职工

核编数

实有

职工数

床位

核编数

床位实

际开放数

内设机构名称、职能

及现有科室职工数

原配备

职数

拟申请

职数

中层正职数

中层副职数

中层正职数

中层副

职数

科室名称

科室职能

科室职工现有数

合计

审批意见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设个内设机构,

名中层职数。

年月日

此表一式两份,上报单位和卫健局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2

医疗卫生单位中层领导职数限额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月日

内设机构名称

核定职数

现配备职数

拟配备职数

正职

副职

正职

副职

职数控制

核定本单位中层领导职数名,现配备名,调整后配备名。

人事科审核意见

局领导审批

意见

备注:

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卫健局各一份

附件3

XX医共体成员单位中层领导职数限额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月日

内设机构名称

核定职数

现配备职数

拟配备职数

正职

副职

正职

副职

职数控制

核定本单位中层领导职数名,现配备名,调整后配备名。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医共体审批

意见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医共体、卫健局各一份

附件4

中层干部职务职数和任职资格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中层机构数

中层干部职务职数

原有中层正职干部数

本次任免后中层正职干部数

原有中层副职干部数

本次任免后中层副职干部数

本次任免共调整干部名,其中提拔任职名,平职交流名,降职、免职名。

本次任免干部名单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学历

学位

参加工作时间

入党时间

原任职务

及任职

时间

本次任免

职务

干部

身份

市卫生健康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卫健局各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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