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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概述

一、社会保险费概述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有什么特征?

答:

社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保障性。

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法定性。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自愿。

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互济性。

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使社会劳动者共同承担社会风险。

(4)福利性。

社会保险项目齐全,基本解决了职工的生、老、病、残、死、失业等问题;各项保险待遇计发基本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且随经济发展逐年递增;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前列支,并由国家财政保障。

(5)社会性。

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劳动者,是一种社会行为,需要全社会参与。

它保障能力取决于社会化程度,社会化程度越高,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就越强。

3、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有哪些内容?

答:

(1)养老保险:

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决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

是社会劳动者在因为疾病、受伤等原因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为负伤、致残者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

(4)生育保险:

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子女暂时失去劳动力、中断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

是指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生活费、医疗费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4、什么是社会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费是由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这五项费种组成的总称。

(1)基本养老保险费:

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依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费:

是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依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率或费额缴纳的费用。

(3)失业保险费:

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依照失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4)工伤保险费:

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5)生育保险费:

是指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生育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二、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5、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

答:

社会保险登记是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6、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所需材料:

⑴填写《舟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⑵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②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③地方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⑤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2)办事程序: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对《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通知》施行前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7、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答: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是指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行为实行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也是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按照参保关系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8、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答:

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9、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变更?

答: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等税务登记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在缴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变更事项。

缴费单位自变更之日30日内,凭有关变更证明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新。

地方税务机关将缴费登记变更信息及时传输给社保经办机构。

10、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注销?

答:

缴费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等因各种情形依法终止的,按下列顺序办理注销手续:

(1)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注销证明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如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先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预注销及减员手续,再于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

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构受理的,先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再于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预注销及减员手续,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清缴社会保险费,

(3)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完毕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中止参保人员、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参保手续办理

11、初次参保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答:

(1)办理条件: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办理凭证:

⑴填报《舟山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舟山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增减情况表》(一式二份)。

⑵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①订立的职工劳动合同(必须劳动部门备案)企业职工花名册;

②上个月单位职工工资单复印件(含记账凭证);

③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④原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

⑤新参保职工照片2张(1寸)。

12、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增减时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

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工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30日内,持新增人员或者减少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填报《舟山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增减情况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

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13、职工个人不愿意参保,单位就可以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对所有单位和个人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必须依法参保。

任何单位都不能以职工个人意愿为由,回避缴费义务,任何个人也不能拒绝参保。

单位作为社保费缴费的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起单位的缴费责任,也要主动地承担起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的责任。

  

四、“五费合征”相关规定

14、什么是社会保险“五费合征”?

答: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27号)规定而制定的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改革的一种发展模式。

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五统一的征缴办法,主要内容为:

(1)统一征收机构,凡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其社保费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2)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以缴费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征依据;

(3)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险种认定;

(4)统一征缴流程,统一实行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自行计算,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经社保部门核定后由企业代扣,一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征缴流程;

(5)统一数据信息,统一规范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地税、社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15、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

答:

十多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为促进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还存在着诸如五项保险登记的差距较大、缴费基数不统一、不同险种的参保信息不一致、参保企业和未参保企业之间负担不均衡等问题。

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的方向,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发展趋势。

通过“五费合征”依法把各类企业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质量,方便企业参保、简化征缴程序、降低征缴成本,公平企业负担,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16、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统一征收的依据?

答: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法规。

17、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从什么时候执行?

答: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市本级、定海区、普陀区企业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18、所有单位都要实行“五费合征”吗?

答:

1、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目前对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五费合征”。

这些单位不管以前参加几项社会保险,从实施月份起,都要承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2、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仍按原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参照实施。

19、社会保险费实行“五费合征”与原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

参保登记不同、缴费基数不同、申报方法不同。

20、我市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范围和对象?

答: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1、“五费合征”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1)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2)根据市政府规定,现阶段在“五费合征”分步到位期间,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除工伤保险必须统一以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外,其他社会保险暂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2007年市本级、定海区和普陀区缴费单位的“最低申报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建筑行业、海洋货物运输行业按不抵于15%比例申报;水产品加工行业,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抵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抵于30%比例申报。

计算公式为:

  ①工伤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②其他四项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3)“最低申报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每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

当年没有规定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

(4)对目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2007年“最低申报比例”的缴费单位,可维持原有缴费基数不变。

22、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包括哪些?

答: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统计口径进行计算,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具体按《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企业缴费比例的通知》执行。

23、“五费合征”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五项社会保险费中,除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外,其余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超出部分不计入。

(2)基本医疗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按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即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24、对参保关系在市外的人员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答:

对招用已在市外参保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凭市外社保机构出具的该人员参保缴费基数等证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该人员缴费基数后的余额作为缴费工资总额(以自由、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证明除外)。

25、市本级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多少?

答: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比例为1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缴费比例为5.5%;职工个人缴费额(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5元。

(3)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4)生育保险费:

单位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费:

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每年按用人单位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浮动;职工个人不缴费。

26、实行“五费合征”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如何确定?

答: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统一由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纳税关系分别由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直属分局、临城税务分局、普陀山税务分局,定海地方税务局和普陀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各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27、实行“五费合征”后,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方法与原来相比有什

么不同意?

答:

从2007年9月1日起,单位缴纳部分由缴费单位自行计算、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将参保职工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作为当年度该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

28、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社会保险费?

答:

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申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

征缴方式与现行纳方式一致,实行网上申报。

(1)单位缴纳部分根据上月单位缴费基数计算本月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费额,在每月10日前(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的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应缴费额,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单位须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本月应缴费额,一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应缴费额,对人员增减以及省职工平均工资调整等造成以前月份职工个人应缴费额变动调整金额,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于每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4)缴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4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多退少补。

29、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如何计算?

答:

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计算公式为: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18%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5.5%

(3)失业保险费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2%

(4)生育保险费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0.5%

(5)工伤保险费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0.5%—2%)

30、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如何核定?

答: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于每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单位须按各险种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核定公式为:

(1)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当月应缴费额=∑参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

(2)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当月应缴费额=∑参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职工个人当月应缴费额=参保人数×5元

31、对有参保退休职工的缴费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核定的?

答: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6〕70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由15年调整到20年。

对于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由缴费单位或参保人员应以办理预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一次性预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20年,在缴费期间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并于每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具体核定公式为:

(1)单位缴纳部分: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费总额×5.5%

(2)退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退休职工个人当月应缴费额=参保退休职工人数×5元

32、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

答:

1、对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核定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缴费人数等数据,由地方税务机关“等额”导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职工个人缴纳栏目,缴费单位应“等额”申报。

2、为了确保申报的正确性,缴费单位应于申报前上网查询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确认无误后再办理申报。

33、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数据如何获得?

答:

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五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等相关数据信息,挂于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的“社保查询”栏目(

34、为什么有时会出现当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不等于当月应缴费额?

答:

主要原因是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当月应缴费额中,包含了调整金额,即企业发生参保职工增员或减员以及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等情况,造成缴费单位以前月份职工个人应缴费额变动调整产生应补(退)缴的费额。

调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款征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35、缴费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据存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

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36、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发生单位缴费基数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如何申报?

答:

1、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地方税务机关同时进行缴费基数对比,即单位

缴费基数与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进行计算机对比。

2、缴费单位按照“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社

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如低于的,应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对比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如果单位缴费基数以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进行申报的,将产生申报不成功,须重新修改单位缴费基数。

4、缴费单位可以上网查询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数据,作为申报参考(见33点)。

37、缴费单位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可增补参保职工吗?

答:

缴费单位应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各类临时性用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其它社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本年度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跨年度不再增补,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38、缴费单位如何确定参保职工人数?

答:

(1)缴费单位应为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根据市政府规定,现阶段在“五费合征”分步到位期间,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企业,除工伤保险必须全员参保外,其他社会保险暂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参保职工人数。

2007年市本级、定海区和普陀区企业的“最低申报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建筑行业、海洋货物运输行业按不抵于15%比例申报;水产品加工行业、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抵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抵于30%比例申报。

计算公式为:

①工伤保险:

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年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②其他四项保险:

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年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最低申报

比例

(3)“最低申报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每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

当年没有规定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

(4)对目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2007年“最低申报比例”的缴费单位,可维持原有参保人数不变。

39、缴费单位连续3个月未进行缴费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40、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理?

答: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1)没有设置账簿的;

  

(2)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3)伪造、变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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