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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管理规定.docx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CHINACOALSHAANXIYULINENERGY&CHEMICALCO.,LTD.

密级:

□一级□二级□三级

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编号:

R-H04-111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0

版次

编制

审核

批准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编制部门:

安全健康环保部

参编:

于之南王忠杰王立艳刘怀东

本管理体系文件知识产权属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公司所有,XX许可或批准,不得对公司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外部组织或个人擅自获取、使用、转让本管理体系文件的行为均属侵权。

文件会签表

序号

职能部门

签署

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目录

1编制目的1

2适用范围1

3术语和定义1

4编制依据1

5管理职责1

6管理内容3

7附则8

1编制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高处作业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高处作业workat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fallingdatum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hfallingheight(work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编制依据

GB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

GBT14440-1993低温作业分级

GB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

GB2811-2007安全帽

GB6095-2009安全带

GB5725-2009安全网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GB7059-2007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4053[1].3-19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5管理职责

5.1安全健康环保部

负责高处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5.2机械动力部

负责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特级高处作业)方案的审核。

5.3各生产中心、机电仪中心

5.3.1负责确定作业负责人。

5.3.2负责审核和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

5.4作业人员

5.4.1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佩带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保护用具。

5.4.2持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5.4.3参加作业前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5.4.4到作业现场认真落实《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现场的安全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5.4.5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4.6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向监护人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5监护人

5.5.1定期认真参加安全监护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护人岗位。

5.5.2进行高处作业时,机电仪中心和生产中心应指定专职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未结束不得擅自脱离监护岗位。

5.5.3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立即命令停止作业,并向中心负责人汇报。

5.5.4负责与高处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信号的约定,协调高处作业人员、控制室操作人员及中心负责人的联络。

5.6机电仪中心作业负责人

5.6.1机电仪中心负责人是指现场作业项目具体施工负责人,负责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5.6.2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落实。

5.6.7负责按照高处作业的具体要求,合理安排高处作业人员。

5.6.8与高处作业地点作业负责人共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现场作业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措施完善的建议和意见,确保作业安全。

5.6.9高处作业前,机电仪中心作业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7生产中心作业负责人

5.7.1生产中心作业负责人是指会同机电仪中心作业负责人共同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方案或应急救援预案,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7.2负责组织高处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5.7.3负责检查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及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的情况。

5.8公司分管领导

负责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的审批。

6管理内容

6.1高处作业的分级

作业高度在2m≤h<5m,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h<15m,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l5m≤h<30m,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四个级别。

6.2高处作业的分类

6.2.1高处作业分为特级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二类。

6.2.2特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不足30米的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称为特殊性高处作业,应制定方案由机械动力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的高处作业。

(2)在高温(高温标准按GB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或低温(平均气温低于5℃的室外环境)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降雨或雷电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5)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大雾等露天高处作业。

(6)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7)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时的高处作业。

(8)在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的规定,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见表1。

表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9)在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的高处作业当达不到表表7.2.1-1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机电仪中心,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2.1-2所列数值。

表7.2.1-2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2

2.5

3.0

4.0

5.0

6.0

(10)当上述中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生产指挥中心、机械动力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6.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级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6.4高处作业程序

6.4.1机电仪中心作业的负责人,持施工(检修)任务单,到生产中心申请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基本情况由生产中心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填写。

6.4.2生产中心和机电仪中心作业负责人组织人员对高处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识别。

6.4.3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高处作业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6.4.4根据危害识别结果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内。

6.4.5机电仪中心作业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指派现场监护人。

6.4.6生产中心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一、二、三级。

特级高处作业、不足30米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作业方案由机械动力部审核,安全健康环保部现场确认后,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6.4.7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后,作业人员与作业监护人员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作业人员检查使用的安全带、安全网、工具袋、脚手架等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护人检查作业周边的环境及作业人员配置的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合格、应急救援器材是否齐全等,并与作业人员约定好联络方式后方可高处作业。

6.4.8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生产中心与机电仪中心负责人签字。

作业区域所属中心应保存《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6.4.9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时的高处作业,可在落实安全措施后优先进行作业,并同时进行补办《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6.4.10高处作业的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录《高处作业工作流程》。

6.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及安全措施

6.5.1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6.5.2机电仪中心作业负责人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

6.5.3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内容,掌握操作技能,并经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酒后人员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5.4作业的人员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5.5《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机电仪中心作业负责人、生产中心作业负责人均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5.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5.7高处作业前,机电仪中心作业负责人、生产中心作业负责人要根据《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操作方法、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作业负责人、高处作业审批人及作业地点周边人员等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6.5.8高处作业前,机电仪中心作业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5.9风力6级及以上(风速10.8m/s)禁止室外高处作业。

6.5.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5.11正在排放可燃、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的放空线、烟囱等设施15m内的场所或可燃、易燃物和有毒物超标的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作业点的可燃、易燃物和有毒物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5.12高处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检修作业、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6.6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6.6.1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进行检查,作业时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6.2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6.6.3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有专人对搭设完成的脚手架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悬挂标志牌。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安全网、防护围栏、挡脚板等,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小于1.2m、档脚板高度不小于15cm。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6.4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严禁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6.6.5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6.6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6.7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6.6.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若确需进行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如安全网)等;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严禁打开附近的可燃、易燃、有毒、有害液体的排放线,禁止切排作业。

6.6.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建立联络信号,并将联络信号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6.6.10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

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6.6.11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

6.6.12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6.13防护棚及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防护棚、脚手架时严禁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6.14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性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6.6.15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要系好安全帽带,防止安全帽脱落。

6.6.16固定式直爬梯、便携式梯子,均应符合国标要求,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6.6.17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6.6.18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6.7《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6.7.1《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6.7.2《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联,生产中心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

6.7.3《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的相符。

6.7.4《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5天或作业项目一个周期。

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机电仪中心负责人和生产中心安全负责人应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当高处作业时间超过5天或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6.8制度执行与检查

通过日常、月度、季度、专项、综合安全检查等,检查落实制度的落实情况。

7附则

7.1相关文件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2记录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7.3附录

高处作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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