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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科在新生报到注册后,持新生报到花名册等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证,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政治思想、文化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查有精神分裂、颠痫、肝脾等传染病患,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因健康原因,并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发展情况。

第七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高中毕业会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科目为:

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英语等九门课程。

考查科目为:

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文化课成绩为高中毕业会考成绩。

学科成绩采用等级制,各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D等为不及格。

考查科目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级。

第九条:

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由班主任根据任课教师、团支部和学生干部意见及学生本人平时表现综合评定,操行评定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升级、留级、肄业、结业和毕业

第十条:

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均可升级。

第十一条:

我校实行学生自愿留级制度。

第十二条:

高中毕业会考学科不及格的,可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补考,补考学科最终成绩分为及格与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经考试确定达到高一级水平,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市教育局批准,准予跳级。

第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考查合格,毕业会考及考查学科成绩均合格,准予毕业,交清各项费用,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1、会考学科、考查科目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

2、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尚未撤消的;

第十六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限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五、纪律与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实际技能。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学生出操、上课、实习、实验、军训、集会、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禁止学生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

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并视其累计旷课数和情节,按我校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六、奖励处分

第二十一条:

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有特长的学生可获得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学雷锋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及学习成绩优秀奖。

第二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和本人认识的态度,依照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个别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教育难度大,对他人思想、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

学生如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应同时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须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2、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

3、家庭经济困难或发生意外,继续学习困难。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交验有关单位证明,依次报班主任、学生科、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要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转学须在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正当原因,可准予转学。

学生申请转学,须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可办理转入(出)手续。

第三十条:

休学、复学、转学(转入和转出)学生,学生科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变更表”上报市教育局。

八、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科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档案包括:

毕业登记表、学籍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证明、社会实践表和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会考成绩表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科永久保存的档案有:

新生录取花名册、升学志愿表、毕业证书存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学籍变更表、考籍变更表等。

第三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假学籍证明,假会考成绩证明、假毕业(结业、肄业)证明、假“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送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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