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062470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6.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docx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docx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doc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

,,,xx我国的法律规定单位安排加班的就要支付加班费,不支付职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计件工时制有没有加班费呢?

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仲裁案例一、案情简介刘某于20xx年6月1日进入上海一家制造公司xx以下简称“公司”xx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公司实行计件工作制,按日完成产量计算,按月考核发放工资。

刘某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上班,中午11点30分至12点午餐和休息,下午4点30分下班。

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刘某存在平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和在双休日上班的情形,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标准支付了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以外的工资。

20xx年11月1刘某从公司离职。

离职后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6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差额6226元,平时加班费差额1233元,支付以上两项工资损失的25%经济补偿金1862元。

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刘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计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

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标准包括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本案中,刘某、公司约定公司以计件工作制形式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及双方对约定的计件标准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双休日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因公司的要求或安排所致,本院仅能认定刘某自愿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自愿工作,在双方按照计件工作制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25%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动法》第37条规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即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xx一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xx二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xx三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不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则与上述原劳动部作了不一致的表述,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并没有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的限定。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支付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

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xx含实物和服务xx来计算劳动报酬。

有网民认为,计件工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这种说法值得质疑。

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

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该属于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我们可以看出,这里也间接肯定了加班事实的存在。

所以一般认为,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可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xx我国的法律规定单位安排加班的就要支付加班费,不支付职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计件工时制有没有加班费呢?

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仲裁案例一、案情简介刘某于20xx年6月1日进入上海一家制造公司xx以下简称“公司”xx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公司实行计件工作制,按日完成产量计算,按月考核发放工资。

刘某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上班,中午11点30分至12点午餐和休息,下午4点30分下班。

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刘某存在平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和在双休日上班的情形,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标准支付了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以外的工资。

20xx年11月1刘某从公司离职。

离职后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6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差额6226元,平时加班费差额1233元,支付以上两项工资损失的25%经济补偿金1862元。

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刘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计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

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标准包括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本案中,刘某、公司约定公司以计件工作制形式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及双方对约定的计件标准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双休日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因公司的要求或安排所致,本院仅能认定刘某自愿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自愿工作,在双方按照计件工作制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25%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动法》第37条规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即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xx一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xx二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xx三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不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则与上述原劳动部作了不一致的表述,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并没有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的限定。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支付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

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xx含实物和服务xx来计算劳动报酬。

有网民认为,计件工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这种说法值得质疑。

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

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该属于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我们可以看出,这里也间接肯定了加班事实的存在。

所以一般认为,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可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xx我国的法律规定单位安排加班的就要支付加班费,不支付职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计件工时制有没有加班费呢?

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仲裁案例一、案情简介刘某于20xx年6月1日进入上海一家制造公司xx以下简称“公司”xx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公司实行计件工作制,按日完成产量计算,按月考核发放工资。

刘某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上班,中午11点30分至12点午餐和休息,下午4点30分下班。

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刘某存在平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和在双休日上班的情形,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标准支付了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以外的工资。

20xx年11月1刘某从公司离职。

离职后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6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差额6226元,平时加班费差额1233元,支付以上两项工资损失的25%经济补偿金1862元。

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刘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计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

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标准包括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本案中,刘某、公司约定公司以计件工作制形式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及双方对约定的计件标准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双休日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因公司的要求或安排所致,本院仅能认定刘某自愿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自愿工作,在双方按照计件工作制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25%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动法》第37条规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即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xx一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xx二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xx三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不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则与上述原劳动部作了不一致的表述,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并没有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的限定。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支付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

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xx含实物和服务xx来计算劳动报酬。

有网民认为,计件工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这种说法值得质疑。

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

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该属于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我们可以看出,这里也间接肯定了加班事实的存在。

所以一般认为,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可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xx我国的法律规定单位安排加班的就要支付加班费,不支付职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计件工时制有没有加班费呢?

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仲裁案例一、案情简介刘某于20xx年6月1日进入上海一家制造公司xx以下简称“公司”xx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公司实行计件工作制,按日完成产量计算,按月考核发放工资。

刘某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上班,中午11点30分至12点午餐和休息,下午4点30分下班。

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刘某存在平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和在双休日上班的情形,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标准支付了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以外的工资。

20xx年11月1刘某从公司离职。

离职后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6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差额6226元,平时加班费差额1233元,支付以上两项工资损失的25%经济补偿金1862元。

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刘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计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

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标准包括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本案中,刘某、公司约定公司以计件工作制形式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及双方对约定的计件标准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双休日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因公司的要求或安排所致,本院仅能认定刘某自愿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自愿工作,在双方按照计件工作制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25%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动法》第37条规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即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xx一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xx二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xx三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不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则与上述原劳动部作了不一致的表述,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并没有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的限定。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支付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

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xx含实物和服务xx来计算劳动报酬。

有网民认为,计件工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这种说法值得质疑。

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

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该属于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我们可以看出,这里也间接肯定了加班事实的存在。

所以一般认为,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可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xx我国的法律规定单位安排加班的就要支付加班费,不支付职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计件工时制有没有加班费呢?

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仲裁案例一、案情简介刘某于20xx年6月1日进入上海一家制造公司xx以下简称“公司”xx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公司实行计件工作制,按日完成产量计算,按月考核发放工资。

刘某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上班,中午11点30分至12点午餐和休息,下午4点30分下班。

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刘某存在平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和在双休日上班的情形,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标准支付了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以外的工资。

20xx年11月1刘某从公司离职。

离职后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6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差额6226元,平时加班费差额1233元,支付以上两项工资损失的25%经济补偿金1862元。

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刘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计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

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标准包括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本案中,刘某、公司约定公司以计件工作制形式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及双方对约定的计件标准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双休日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因公司的要求或安排所致,本院仅能认定刘某自愿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自愿工作,在双方按照计件工作制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25%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计件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动法》第37条规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即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xx一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xx二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xx三xx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不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则与上述原劳动部作了不一致的表述,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政史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