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检察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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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人事厅
文件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皖人发(2004]7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检察技术部门专业技术
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检察院:
现将《安徽省检察技术部门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同等人员的情况,对不同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法医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司法会计师资格:
。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2)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检法医师、工程师或司法会计师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4)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司法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任法医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2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5年。
(四)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法医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司法会计师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法医士、技术员或司法会计员工作满2年;
(2)中专毕业,从事法医士、技术员或司法会计员工作满4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检法医师、工程师或司法
会计师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法医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司法会计师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法医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司法会计师工作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法医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司法会计师工作满5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司法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检法医师、工程师或司法会计师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检法医师、工程师或司法会计师工作满5年。
4、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主任法医师资格:
获得博士、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副
主任法医师工作满5年。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
(一)法医士、技术员或司法会计员
l、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了解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备解决、处理一般案件鉴定或检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3)能承担一般性技术工作任务,掌握本专业各种技术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2、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独立办理一般性检验鉴定、物证照(录)相案件5起以上:
(2)能参与办理重大、疑难检验鉴定、.物证照(录)相案件2起以上;
(3)参与过检察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工作。
(二)法医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司法会计师
l、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备独立解决、处理一般案件鉴定或检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3)能承担一般性技术工作任务,掌握本专业各种技术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判断、排除一般性技术故障。
2、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独立办理一般性检验鉴定、物证照(录)相案件10起以上;
(2)能参与办理重大、疑难检验鉴定、物证照(录)相案件5起以上;
(3)参加过2个以上单位的检察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工作。
(三)主裣法医师、工程师或司法会计师
1.、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规程,在办理案件中能结合实际制定本专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4)能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本专业的有关技术资料,独立进行技术革新和科研立项、论证,实验工作;’
(5)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办案和科研能力。
2、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参加者;
(2)厅(市)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能独立办理一般性检验鉴定或物证照(录)相案件2O起以上;
(4)能独立办理重大、疑难检验鉴定或物证照(录)相案件10起以上;
(5)能独立承担起检察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工作,能独立完成一般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
3、工作业绩和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三等奖或厅(市)级三等奖以上或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2)主持完成1项厅(市)级研究课题,课题通过鉴定并已应用;
(3)独立出具的鉴定书或视听资料2O份以上无差错,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或直接认定犯罪;
(4)独立出具的鉴定书或视听资料有10份以上被法庭采用作为审判证据;
(5)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厅(市)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者;
(6)厅(市)级行业标准、规定的主要起草者,制定本部门、本专业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主要参加者。
(四)副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司法会计师
1、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比较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有较大难度的技术难题,解决过重大、疑难的技术问题;
(3)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前沿问题;
(4)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协调配合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5)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办案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2、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
(2)主持1项厅(市)级课题,并参加课题论证,撰写研究报告;
(3)主持过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或检验鉴定25起以上;
(4)主持过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或检验鉴定15起以上,同时负责5起以上重大、疑难案件检验鉴定等工作;
(5)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检察信息化工程的组织、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能根据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对相关应用软件进行修订或完善。
3、工作业绩和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2)省(部)级三等奖或厅(市)级一等级获得者;
(3)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一等功;
(4)主持检验鉴定出具的鉴定书25份以上无差错,且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或直接认定犯罪;
(5)主持检验鉴定出具的鉴定书有15份以上被法庭采用作为审判证据;
(6)省(部)级重要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管理办法等的主要制定者;或组织制定本部门、本专业发展规划,被认定并付诸实施的;或对国家有关规范、条例提出重大更改条款,被采纳,并在实践中得以应用。
(五)主任法医师
1、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的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独立完成或主持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难题,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3)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工作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研的方向;
(4)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协调配合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5)具有培养指导中、高级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科研、办案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
2、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主持完成过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
(2)主持完成厅(市)级课题2项以上,并为课题论证报告、研究报告主要撰写者;
(3)负责制定过行业或本专业区域性科技发展规划,或承担专业科技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查、鉴定;
(4)组织、主持过5O起以上重大、疑难案件的尸体检验、物证检验、技术鉴定工作。
3、工作业绩和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获得者;
(3)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一等功;
(4)负责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医鉴定中有6起以上,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科学依据或被法庭采用作为审判依据。
三、其他
(一)对于调入检察技术部门时已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考核合格的,可予以确认。
调入检察技术部门前从事的工作,其工作性质与检察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并能胜任现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申报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
(三)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很大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
1、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破格申报时,要求其从事专业技术最低工作年限或资历应比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分别增加2年,并应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或培训经历。
2、对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人员,要求其必须符合规定的学历,
同时,破格申报时间最多只能提前2年。
3、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检察院、省人事厅共同审定。
·
(四)有示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1、近两年病、事假累计一年以上的;
2、近两年有鉴定事故责任者;
3、近两年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主题词:
专技资格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2004年11月22日印发
共印8O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