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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科安全管理制度.docx

通风科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篇

通风科安全管理制度

 

审批:

审核:

编制:

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每一矿井的回风井必须设置为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第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

矿井必须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基础,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

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

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每月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第三条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批准。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潞宁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审批。

改变采区及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潞宁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采区以上通风系统主要包括:

(一)改变进回风井数量或功能;

(二)改变主要进回风大巷数量或功能;

(三)改变主通风机服务区域(采区、水平、一翼、煤层等);

(四)更换或改造主通风机;

(五)改变矿井通风方法或方式;

(六)其它公司要求审批的。

第四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抽出式通风,若采用其它方式,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矿井主通风机(含基建临时主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主通风机(包括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传感器,实时监控运行状态,并与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瓦斯矿井每个回风井装备两台主通风机,同一风井的主备用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

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建立主要通风机定期检修制度,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通风机。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如超过一周必须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备案。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必须停止运转时,必须在停风前10天前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潞宁公司审核、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所有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

矿井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生产科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通风科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

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七条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

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第九条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3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m/s。

第十条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检查结果由矿通风部门存档备查。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主要通风机必须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矿井反风演习前15日,矿通风部门必须完成反风演习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瓦斯矿井的反风演习方案由潞宁公司审批,并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矿井反风演习完成后15日内,由矿通风部门编制反风演习总结,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不进行反风演习的矿井必须说明原因,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一条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由巡巷瓦斯员每班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整改。

第十二条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应砌筑永久密闭管理;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平衡风门,并实现语音提示及声光报警,同时安设开停装置,由巡巷瓦斯员每班巡查,发现问题汇报通风调度、通风科,并由通风队电工当班进行处理。

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平衡风门(有条件时安设自动风门),由运搬队安排专人管理,在风门前后安设永久挡车装置,在风门中间安设临时挡车装置,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第十四条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十五条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效风量率不得少于87%。

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盖),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改变主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前,矿通风部门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明确需风量、调整原因、预测调整后主通风机工况及相关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多风机通风系统联合运转的矿井,在能力较大的主通风机进行风量调节前,应进行全矿井通风网络解算,在安全措施中明确对其它主通风机的影响程度和必要的调整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和主通风机工况调整总结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第十六条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三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必须满足下表要求,否则以风定产,并制定降阻方案进行改造。

方案实施前由潞宁公司审核,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矿井通风阻力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

m3/min

系统的通风阻力

Pa

<3000

<1500

3000-5000

<2000

5000-10000

<2500

1000-20000

<2940

>20000

<3920

第十七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通风巷道必须及时维修。

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失修和严重失修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失修井巷,经检测凡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即计算其失修井巷长度。

1、井巷净断面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主要运输和回风巷道的净高低于1.9m或小于原设计150~200mm(净高的计算是从轨面起至棚梁底缘或锚喷底面的垂直高度,无轨道时从巷道底板算起);

3、锚喷巷道脱层冒落;

4、水沟堵塞和巷道积水、淤泥深达到50mm以上(积水、淤泥深度的计算,铺轨巷道从轨枕面算起,无轨道从巷道底板算起)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严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和使用时,视为严重失修巷道。

1、巷道断面很小,主要运输、通风巷道的净高小于原设计规定200mm以上;

2、锚喷巷道喷层严重脱落,脱落厚度超过100mm,连续脱落面积超过2.0m2。

第十九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区域,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只有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井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具体实施方案见主、局扇停送电、停送风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通风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矿通风部门要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有计划、无计划停风台帐,存档备查,无计划停风情况按月统计上报公司通风部门。

主通风机的有计划切换,必须提前制定专项措施,专项措施中要明确预防瓦斯超限的措施。

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待主通风机切换完成,井下风流稳定,经瓦斯检查员检查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正常后,矿调度室方可命令井下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

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通风能力复核,上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并依据核准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于超通风能力生产。

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各矿每年组织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价,确定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初步处理方案,于10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下一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影响通风设施的必须办理通风单项工程卡。

第二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一)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检查工作,负责向机电科提供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直径等参数,负责确定井下队组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地点和无计划停风事故的统计通报。

(二)机电科负责局扇“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装置及供电的管理工作。

机电科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使用、检修、检查等有关管理制度。

(三)生产队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安装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双风机双电源切换及风电闭锁试验工作。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四)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局部通风机“两闭锁”装置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检查维修;负责瓦斯电闭锁试验工作。

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数据传输准确可靠。

(五)安监处、通风科负责对局部通风管理的全面监督检查。

当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和处理,并对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风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责成专人负责进行解决,将追查和处理结果通报给有关单位。

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潞宁公司、集团公司。

(六)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风的队组,要到通风科办理停风工作票,明确停风范围,停风时间,影响区域,在停风时间无法完成的,按无计划停风进行追查。

第二十七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照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

没有经通风科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第二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在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科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实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第二十九条局部通风机在安装前,必须由测风工对安装地点的风量进行测定,只有全压供风量大于所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时,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之间的巷道中最低风速必须达到0.15m/s,方可运转使用。

凡井下的开口施工作业严禁利用扩散通风,开口时必须按规定先安设好局部通风机并保证正常运转,将风筒接至开口位置后方可开口作业。

第三十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m;

第三十一条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

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炮掘工作面末节使用防放炮崩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风筒接口要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末节风筒出口使用钢圈固定。

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补好。

第三十三条所有煤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都要实现“三专两闭锁”供电,局扇供风地点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电源。

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

第三十四条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装备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做到主通风机因故停止时,副风机能够自动启动。

应每天进行双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并有记录可查,由安瓦员负责监督并汇报调度。

第三十五条使用2台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扇必须同时与掘进面电源闭锁(即当任何一台局扇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掘进面电源)。

第三十六条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用风地点供风。

风筒未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口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巷道中的风速不低于0.3m/s,岩巷掘进巷道中的风速不低于0.2m/s。

第三十七条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挂牌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并设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安装处的瓦斯浓度及二氧化碳浓度、全风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管理人员等。

填写要及时规范,牌板悬挂于各风机附近5米范围内,避开临水地点,要便于填写和查看,主、副风机要标识清楚,悬挂运行标志牌。

第三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手续。

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矿机电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必须动作灵敏可靠。

并用牌板标明主、副局扇及各级开关名称,吊挂在对应的局扇及开关显著位置上。

第三十九条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第四十条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现场瓦检员要立即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进行汇报。

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后,由当班电工进行处理,在工作面回风口设置警戒。

第四十二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特殊原因需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停风时间在30分钟内或通风科预计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时队组直接到通风科办理停风工作票并严格执行;停风时间超过半小时或通风科预计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四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不符合局部通风要求的,不准开工作业。

第四十五条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在500m以内通风时,在保证瓦斯不超限又满足需要风量的情况下,可以仅开一级进行通风,通风距离超过500m时必须使用两级对旋运行,任何队组不得随意调动风机级数。

第四十六条供电部门要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

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七条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每天切换试验一次,风机在检修班进行,风机切换试验由当班风机管理员负责实施,现场瓦检员负责监督。

第三章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通风科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必须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

第四十九条矿井要由安通队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

未经通风科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在建筑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建立单项通风工程卡,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对损坏、破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

第五十条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在建筑通风设施时,由通风科编制建筑设计,安通队根据设计编制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矿通风科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五十二条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

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三条通风科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五定”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

井下生产作业队组负责自己作业场所范围内通风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护。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及通风科。

第五十四条井下风门必须实现闭锁,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

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通风科根据矿井生产衔接,在月度生产作业计划中安排永久通风设施建筑计划,并确定建筑位置。

临时通风设施由通风科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节需要临时安排。

第四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预防冒顶、瓦斯、煤尘和爆破等事故发生。

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地测科向通风科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同时由矿值班人员在调度会汇报剩余距离。

第五十七条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施工队组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科室审查批准;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集团及潞宁公司审批。

矿安监处负责监督巷道贯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

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确贯通时现场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条巷道贯通剩余2m时,安监处、通风科、地测科派人现场跟班,统一指挥方可实施贯通。

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第六十一条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安瓦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回风流的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放炮后,放炮员、安瓦员和掘进面的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和瞎炮等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处理,只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下一次循环工作。

第六十二条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和联络巷贯通,执行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至少100米)。

第六十三条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科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待风流稳定后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CO等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开始其它工作。

第六十四条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第六十五条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总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因需要非打不可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地区,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第五章巷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凡是井下六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

生产科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

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

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产科负责制定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生产科牵头组织安监、通风、机电等科室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科制定方案,安通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永久封闭。

第六十七条通风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

第六十八条通风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第六十九条对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密闭进行管理,封闭前由通风科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封闭,封闭完毕通风科及时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盲巷前的密闭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密闭说明牌、瓦斯检查牌。

挡风墙、栅栏前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无积水、无淤泥。

第六章井测风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

每十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

因矿井通风系统变化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科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第七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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