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销售合同软件和硬件要分开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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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销售合同软件和硬件要分开吗

嵌入式软件销售合同软件和硬件要分开吗

  篇一: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

  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

  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

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

  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

  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

  2、服务器一台价格20万

  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

  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

  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

  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

  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

  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

  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

  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25万元

  2、Y软件产品价格35万元

  这样退税=35*(17%-3%)

  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

  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

  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

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篇二: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74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嵌入式软件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近接一些区分局反映,对于《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

“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

”如何理解和执行问题,经研究,市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二、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三、不属于上述汇总开具发票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发票有关栏目注明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同时在销售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销售清单的开具要求按照上述第二条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篇三:

嵌入式软件的财税处理

  嵌入式软件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

2013-11-08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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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为了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制定了对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

嵌入式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软件产品,被包括在优惠政策范围内,但嵌入式软件与其他独立软件相比,在财税处理方面又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就嵌入式软件在财税处理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为了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制定了对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

嵌入式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软件产品,被包括在优惠政策范围内,但嵌入式软件与其他独立软件相比,在财税处理方面又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就嵌入式软件在财税处理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嵌入式软件是指嵌入在硬件设备中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被广泛应用在数字控制设备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中。

我国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生产企业大多数是由原来的生产自动化仪器仪表的企业转变而来的。

这些企业通过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提高了产品的科技含量。

为了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陆续制定了对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嵌入式软件产品也在优惠政策的范围内,但是在多数的嵌入式系统中,软件与硬件密不可分浑然一体,使嵌入式软件的财税处理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就嵌入式软件在财税处理方面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嵌入式软件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自1999年开始,国家规定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可以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但对于嵌入式软件的退税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具体的操作也比较混乱。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1100号文件,明确了嵌入式软件的具体退税规定。

规定的内容为:

对于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随同计算机硬件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如果能分别核算硬件和软件的销售额,在嵌入式软件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由此可以看出正确核算硬件和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是嵌入式软件退税的关键。

  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和计算机硬件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销售额的确定要按照规定的顺序确定。

首先按本企业近期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确定;其次是按其他企业近期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确定;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嵌入式软件的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当期嵌入式软件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现对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为工业自动化产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变频柜中内含自行开发的嵌入式软件,该企业分别核算变频柜与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假设该企业2011年12月销售该变频柜50台,其中变频柜的销售额为100万元,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该批变频柜的生产成本为95万元,当期嵌入式软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该企业和其他企业近期没有同类设备出售。

  变频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金额=95×=

  该企业申报的变频柜销售额100万元,低于该金额,采用企业申报的价格,不利于税款的征收,同时又由于该企业和其他企业近期没有同类设备的销售价格,因此,税务机关会采用组成计税价格作为变频柜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95×]=

  即征即退税额=×17%-×3%=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为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4月20日发布了财税[2012]27号文件,该文件对嵌入式软件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的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是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如果企业专门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或者扩大再生产使用,并且进行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二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根据条件分别享受“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的优惠。

  二、嵌入式软件的账务处理

  1.嵌入式软件的成本核算

  企业在对嵌入式软件产品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的成本和计算机硬件的成本。

根据政策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

  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的成本。

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不能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所以纳税人在成本核算时,应分别按软件和硬件设置“生产成本”明细账,分别归集嵌入式软件和硬件产品的成本。

  2.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税额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税额,如果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规定,笔者建议利用“递延收益”科目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现举例说明如下:

  如果该企业2012年3月收到2011年全年的即征即退税款120万元,2012年8月用于软件产品研发项目支出5万元,2012年10月用于购入设备支出60万元,该设备每月计提折旧额为1万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即征即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120

  贷:

递延收益120

  支出形成费用时:

  借:

管理费用5贷:

银行存款5同时:

借:

递延收益5贷:

营业外收入5购入设备时:

借:

固定资产60贷:

银行存款60设备计提折旧时:

  借:

管理费用1

  贷:

累计折旧1

  借:

递延收益1

  贷:

营业外收入1

  上述账务处理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减少纳税核算工作量,同时与会计规定也不矛盾。

如果一次性把退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退税款没有在相同年度支出形成费用,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另外,在以后年度,由于退税款形成的支出,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把退税款计入“递延收益”账户,不仅在收到时不影响损益,支出和摊销时也不影响损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可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可以有效减少纳税核算工作。

  3.发票的开具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了能够尽可能的享受嵌入式软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财税处理上应注意注意发票的开具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按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嵌入式软件、硬件销售额后,如果能分别开具发票的要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按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销售额的合计开具发票,同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与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名称和版本号。

  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内容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嵌入式软件的硬件部分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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