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安全生产.docx
《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安全生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安全生产.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危险品指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扩展资料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部分节选)
1、将第三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2、将第四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3、将第七条修改为: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5、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6、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抄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袭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3、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如向罚款
第九十二条生产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报废,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百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度、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知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道,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版汰制度,具体目权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中石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知法》中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为:
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道、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另外,《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定义为: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属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6、什么是危险物品,《安全生产法》是怎样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在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危险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zd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
显然,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作的界定。
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1、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属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
腐蚀品主要包括:
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
2、放射性物品。
主要包括:
金属铀、硝石酸钍等。
7、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四款
(
8、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