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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临时

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

甲方:

(注册号:

      )

联系人:

                (演员副导演)

地址:

手机号: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

(注册号:

      )

联系人:

地址:

手机号:

电子邮箱:

微信号: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聘请一定数量的临时演员参与本片创作。

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      ,乙方旗下招募有一定数量的演员,可根据甲方不定期地对演员数量和表演能力上的要求,持续性地为甲方提供临时演员。

乙方承诺对其提供的临时演员享有经纪权或代理权,能全权代表临时演员决定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临时演员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输出的服务合同关系。

4.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应本片剧组的具体要求,安排和落实临时演员履行各项拍摄任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词语解释

1.1双方: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及演员;“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本合同:

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

《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及其他附件、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条、款、项:

本合同中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

(1)”、“

(2)”、“(3)”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影视作品:

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

1.5出品方:

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

1.6临时演员(群众演员):

指在本片中饰演非重要角色或点缀性人物,且临时性参与本片拍摄,不长期持续性跟随剧组参与拍摄、不属于本片主创人员的演员。

包括饰演没有台词或特别戏剧意义的角色、通常当做场景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般性临时演员(例如路人等),以及在本片中饰演具有某一片刻的戏剧意义或角色戏份极少的特约演员(例如只有几句台词或几幅特写画面等)。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7造型:

指对演员的面部妆容、发型、服装与配饰穿戴等进行美化、修饰、设计,使演员呈现的外表形象符合演员所扮演角色的特点或符合导演的艺术构想。

1.8剧组/摄制组:

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导演、演员、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9完整著作权:

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0杀青:

指影视作品已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第二条乙方及临时演员的工作

2.1本片基本信息

(1)片名暂定为《      》,集数或总时长约   ,剧情梗概为            ,属于      类型。

(2)本片剧名、集数或总时长、剧情的变化、临时演员的替换或取消、临时演员饰演角色的变化等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乙方应始终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2乙方的服务内容

2.2.1甲方根据实际拍摄需要,不定期地提前向乙方提出甲方对临时演员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人数、性别、体型、年龄、相貌、气质、表演能力等,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安排符合甲方要求的临时演员到甲方指定的拍摄地点报到。

2.2.2乙方提供的临时演员,除符合甲方的具体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各项基本要求:

(1)已与乙方形成了临时或固定的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能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

(2)已经过了乙方的基本身份核查(如身份证、学生证等),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精神状况良好,且无明显地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经历。

(3)具备影视表演的相关经验,或曾接受过影视表演培训、或能满足影视行业对临时演员应具备素养的通行要求。

2.2.3乙方提供的临时演员,经甲方许可的本片剧组人员(导演、演员副导演、演员统筹等)审查认为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为甲方寻找新的临时演员作为替代,并确保甲方的拍摄进程不因临时演员的选定而受到阻碍。

2.2.4本片开机前的拍摄筹备会、演员招募等筹备工作若需要乙方参加的,乙方应派员参加。

2.2.5从临时演员到达拍摄现场至其离开拍摄现场,乙方应有专人在现场全程陪同,并负责临时演员的秩序维护、表演指导、人身安全防范等管理事项,指挥临时演员按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甲方的拍摄任务。

2.2.6临时演员的具体参演事项安排,包括甲方对临时演员的具体要求、临时演员参演的具体背景角色要求等,以甲方许可的剧组人员(如导演、演员副导演、演员统筹等)向乙方明示提出的具体要求或出具给乙方的《临时演员供应单》的内容为准。

2.3临时演员的工作内容

2.3.1临时演员应根据甲方拍摄现场的需要临时扮演相应角色,具体角色要求,包括且不限于角色身份(如路人、随从等)、具体形体动作、是否有台词或面部特写等,根据甲方许可的剧组成员(总导演、现场副导演、演员副导演等)的决定执行。

2.3.2临时演员参演本片角色的形象造型,根据甲方许可的剧组成员(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的决定执行,临时演员不得拒绝剧组对其提出的服装、妆容、发型等形象造型的要求。

2.3.3乙方应提前告知临时演员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项的工作规则,并派专人在拍摄现场及时提醒、纠正、制止临时演员的不当行为:

(1)遵守剧组的一切规章制度与要求,并按剧组安排的时间、地点参与拍摄,不得迟到早退、中途辍演或罢演,不得在拍摄现场嬉戏、打闹、与人争吵、打架斗殴,有序排队领取餐食。

(2)听从总导演、现场副导演等剧组成员的指挥,按要求完成表演任务,不得有抢镜、擅自增加表演动作或台词、未按要求着装等行为。

(3)尊重导演、主演等剧组主创人员,未经相关当事人的许可,不得对其进行拍照、跟踪、索要签名、要求合影等。

(4)在拍摄间隙,不得擅自离开拍摄现场,应按剧组许可的方式等候拍摄;不得因观看主演拍摄、索要报酬、提高待遇等任何目的而干扰剧组的正常拍摄进程。

第三条工作期间

3.1乙方的服务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片杀青之日时止;若本片后续有补拍需要,则乙方的服务期限自动延长至本片最后一次补拍完成时止。

3.2临时演员的工作时间

(1)临时演员参加拍摄以“天”为基本统计单位,当天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据甲方的每次拍摄需求确定,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相关时间安排。

(2)因影视拍摄工作的特殊性,临时演员每次参与拍摄的具体时长存在不确定性,乙方理解并应确保临时演员同意遵守甲方在拍摄持续时长上的安排;但甲方承诺临时演员每天参与拍摄工作的总时长累计不超过   个小时(从到达拍摄现场开始至离开拍摄现场截止,   用餐时间、午休时间、转移拍摄现场时间)。

第四条工作报酬与相关待遇

4.1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

4.1.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及演员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按以下第   项约定之金额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

(1)按(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人民币   元/天/人(大写:

每人每天人民币   圆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若临时演员为特约演员,或其表演的角色具有一定难度、危险性、重要性(如表演一般人较为忌讳的尸体、披麻戴孝,或参与爆破场景等),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酬金数额,具体金额由双方根据行业惯例另行协商确定。

(2)根据甲方对临时演员参演角色的不同要求,按天计算相关报酬,具体标准以本合同附件中确定的内容为准。

4.1.2临时演员在夜间、节假日工作,甲方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酬金,但临时演员当日持续参与拍摄的总时长超过本合同约定总时长的,甲方应按人民币   元/时(大写:

每小时人民币   圆整)的标准加付延长工作时间的酬金。

4.1.3甲方按以下第   项约定之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乙方与临时演员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

(1)临时演员完成当天拍摄任务的当日,双方对当日报酬进行核算,甲方于当日将核算无误的报酬支付给乙方。

(2)每   天作为一个拍摄阶段,双方于下一个拍摄阶段的首日,对上一个拍摄阶段的报酬进行核算,双方对核算金额达成一致的,甲方应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拍摄阶段的报酬。

(3)甲方应在临时演员到达拍摄现场后,正式拍摄工作开展前,向乙方支付当日预估报酬总额的   %,余款在临时演员完成当天拍摄任务后的当日内支付给乙方。

4.1.4甲方应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出具收条、发票或其他有效收款凭证,并自行承担其收入的税款缴纳事项。

(1)现金支付。

(2)转账支付;乙方收款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账户号码      。

4.2相关待遇

4.2.1乙方及临时演员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产生的交通和住宿成本,由乙方及临时演员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相关费用。

4.2.2乙方工作人员及临时演员在拍摄当日的餐食,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

(1)由乙方及临时演员自行解决,甲方不提供餐食、不承担相关费用。

(2)由甲方提供餐食,并根据相关人员参与拍摄的持续时长决定其应获得餐食供应的次数(如:

临时演员只参与了上午的拍摄,则只获得午餐供应);当日拍摄持续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之最长期限的   个小时以上的,甲方提供一次补充餐食。

前述餐食供应的具体标准,由甲方自行决定,但甲方应保证相关餐食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4.2.3乙方工作人员及临时演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甲方应保证拍摄现场符合法律或政府要求的安全环境标准,但乙方工作人员及临时演员应自行看护好其携带的物品,甲方不承担保管义务和前述物品在遗失、毁损情况下可能存在的赔偿责任。

因乙方工作人员或临时演员不遵守剧组的规章制度和现场拍摄要求,而导致其自身受到人身伤害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2.4临时演员在拍摄期间饰演角色所需服装(不含演员穿着的贴身内衣裤)、配饰、化妆品、道具等,由甲方提供;但角色的相关服装属于社会一般群众均会持有的(如普通休闲服装等),甲方可要求临时演员自行配备。

第五条著作权归属、肖像使用与署名

5.1本片著作权

本片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剧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5.2肖像使用

(1)甲方可根据本片整体呈现效果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审片要求、观众对本片的反馈意见等,自行决定临时演员参与拍摄内容的剪辑,包括且不限于删除临时演员参与拍摄的画面或声音、编排拍摄画面的顺序、模糊临时演员的肖像或声音等。

(2)甲方在制作、播映、公开本片及其宣传物品、资料等作品时,可根据需要使用、编辑临时演员在本片中的有关画面、肖像等,且无需向乙方及临时演员支付肖像使用许可费。

5.3临时演员署名

5.3.1双方按照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临时演员在本片中的署名事宜;临时演员不享有在本片的宣传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宣传海报、视频花絮、宣传文字等)署名的权利。

(1)临时演员放弃在本片中的署名权,甲方可自行决定是否为临时演员署名。

(2)临时演员享有在本片中表明自己身份的署名权,临时演员在本片的具体署名名称根据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参与拍摄的临时演员名册》中的名称为准,临时演员的具体职务和角色描述、署名顺序、署名位置及字体等,由甲方自行决定。

第六条双方承诺

6.1甲方不得要求临时演员从事任何违法、色情、暴力、裸体或者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政治敏感、可能受到公众轻蔑嘲弄、有损人格/名誉/身心健康等内容的表演或行为;甲方不得要求临时演员从事按照行业惯例应由专业替身演员或表演人员从事的高难度、高风险的表演内容;乙方应就其提供之临时演员所具备的表演能力向甲方如实陈述,不得夸大其词。

6.2甲方有权随时对参演本片的临时演员做出更换、调整、终止其表演角色和表演内容的决定,对未完成相关表演任务的临时演员,甲方不支付其劳务报酬。

6.3甲方提前   个自然日通知乙方,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但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报酬;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享有本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且本片中止拍摄期间,本合同依然有效。

6.4临时演员在拍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由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主体承担对临时演员的赔偿责任;临时演员在拍摄期间生病的,乙方应确保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且不限于临时演员生病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6.5在甲方对本片公开或播映前,本片的剧本、具体故事内容、摄制画面、配乐及其词曲、摄制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摄制资料和摄制进度、与本片摄制相关的各种事实等)均属甲方重大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即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因此,乙方应确保乙方的工作人员及临时演员不打听、窃取前述信息,且在获悉前述信息的情况下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双方应予保密,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本合同签署、存档、财务等需要,双方将本合同内容披露给各自法务人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应确保其各自相关人员对本合同保密。

6.6基于艺术创作与探索的基本保障,若临时演员因参演本片的角色而引致第三方或社会公众对其给予负面评价,或导致其声望、名誉受损或遭受其他形式损害,临时演员不能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道歉,也不应对甲方及本片进行任何形式的诽谤和指责。

6.7本合同签署后至临时演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前,乙方及临时演员不得承接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相冲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活动。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或临时演员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总导演、演员副导演、演员统筹等)提出,乙方或临时演员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且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临时演员按甲方的合理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而甲方无需因此额外支付报酬给乙方。

7.2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1条之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履行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

7.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并要求一方按照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1.3倍支付违约金;若因一方违约导致本片拍摄期限延长的,还需按“每日人民币   元×延长日数”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相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第    条执行:

8.1向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8.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失败方承担。

第九条其他约定

9.1位于合同首页的双方联系方式,系双方沟通联络、发送通知的指定信息送达方式;涉及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和邮寄纸质版通知方式送达,方为有效送达。

9.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双方《营业执照》

附件二:

《临时演员报酬标准汇总表》(若有)

附件三:

《临时演员供应单》(若有)

附件四:

乙方签署确认的《参与拍摄的临时演员名录》(若有)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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