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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央政府发布的公文

古代中央政府发布的公文

一、春秋战国以前的公文体制

【典】典常。

是记述的古代帝王法文书,如《尚书》中的《尧典》、《舜典》。

【谟】臣下为君主就国家大事进行策划谋议的文件。

如《尚书》中的《大禹谟》、《皋陶谟》。

【训】是国君教导臣下的文辞。

始见于《尚书·盘庚》:

“予告汝训汝”。

孔安国《尚书序》解释曰:

“教导之文曰训”。

有时以下戒上也可用训,如伊尹对太甲所云,也称《伊训》。

【诰】教告众民,昭告诸候,禁戒、受命之辞。

如《尚书》有《汤浩》、《大诰》、《酒诰》,汉唐时代还偶尔使用,宋代则用为授予官职的文书。

【誓】宣誓文辞,如出师告祭天地,登坛誓师和征讨敌人的檄文。

《尚书》有《甘誓》、《汤誓》、《牧誓》。

【命】是命官之辞,大曰命,小曰令。

王言同称命,有的用以命官,如《尚书》中的《说命》;有的用以封爵,如《尚书》中的《微子之命、《蔡仲之命》;有的用以饬职,如《尚书·毕命》;有的用以赏赐,如《尚书·文候之命》。

秦并天下,改命为制。

【令】小于命,始见于《尚书·同命》:

“发号施令”。

上古只有帝王对臣下的言词称为令,秦代以后王太子诸候王对下属都称为令。

【教】始见于《尚书·尧典》“敬敷五教”,韦昭《国语》注:

“五教,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秦制,王候所下达的文书称为教,大臣也可以使用,汉代薛宣以条教著称,《汉书》曾录存其《下贼曹橼教》是一篇体贴下属的教令。

隋代公候封郡县者,亦用教。

【方】用木板写的文书。

《仪礼·聘礼》篇:

“不及百名书于言”。

如果写在竹简上,就称为方策。

《中庸》:

“文武之政,布在方策”。

又作方册。

周代以后不用。

【简】竹片做的文书,孔颖达说:

“简之所容,一行字耳。

”一行可尽者书之于简,数行可尽者之于方,方所不容者,书之于册。

古代又以“简书”为军事上紧急求救的文书。

【契】券据,这是公文中最早的一种,从象形文字“丰”开始,一根竹片上刻了许多道,用以记事立信。

周代用作讼狱的判词,后来发展为两件文书用同一内容分刻期旁,合起来方完善。

这是后世契据的前身。

周代券据又有名傅别的,意谓傅(附)着约束于文书,分别为两。

【判】《说文》刀部,释为“分”。

意指一札判分为二。

据《周礼·秋官朝士》: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郑注:

“判半分而合者,故书判为辨”。

根据以上解释,则“判”为一种古代有证明书、介绍信的作用,与唐宋时代的书判名同而用途实异。

【符】征信的文书,《周礼·地官》:

“门关用符节”。

一般是用竹子做的,故从“竹”部,汉朝有“竹使符”、“铜虎符”。

古代“合符以发征”,同时也必须验看附送的文书,作为事实的说明。

所以《释名》说:

“符,付也,书所致敕命于上,付使传引之也。

”到了魏晋时代,就直接把所附的文书称为符了。

唐朝作为下行文书的一种,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都用符。

宋以后废除。

【玺书】帝五诏敕的别名。

古代长途递送的文书易于破损,所以书于竹简木牍,两片合一,缚以绳,在绳结上用泥封固,铃以玺,所以称为玺书。

《左传》襄人二十九年:

“公还,及方城。

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与之。

”秦始皇以玺书赐太子抚苏,吴讷《文章辨体序说》中说,汉初有三玺,天子用玉玺以封,故曰玺书。

文帝元年,尝赐南越尉赵陀玺书。

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

其为用,或以告谕,或以答报,或以奖劳,或以责让,而其体则以委曲恳到、能尽褒警饬之意为工。

“后世即以为诏书之别名。

唐时还间或有玺书的名称,五代以后绝不复见。

【上书】战国以前臣下奏谏陈词,都用上书的名称。

古代“言笔未分”之时,不分君臣,互相来往都用书,秦虽改书为奏,但因为离古代还不太远,所以仍然有人用书。

唐代偶尔用“书”作为外交文书的一种。

唐代以后就很少使用。

【檄】军事文书。

最早出现在史籍的是《史记》载张仪为檄告楚相。

这种文书文辞讲究夸饰,《文心雕龙》说:

“檄者,徼也。

宣露于外,檄然明白也。

……摇奸宄之胆,订信慎之心,使百尺之冲,摧折于咫书,万雉之城,颠坠于一檄者也。

”又,汉高祖“以羽檄征天下兵”,把羽毛插在檄文上,表示十万火急,又称“羽书”。

以汉代,檄文有六种用处:

(一)讨敌,如陈琳作讨曹操的檄文;

(二)威敌,向外邦显示本朝威德;(三)征召,征发调遣臣民;(四)晓谕,以人民所重要告示事项;(五)辟吏,拔擢委任下属;(六)檄迎,迎接莅临的上司官员。

【移书】春秋时的官吏通书函往来,称为遗书。

如《左传》成公七年,巫臣自晋遗楚子重子反书。

又称为贻书,后转作移书,如没刘歆移书让太常博士。

魏晋以后称为移,唐用于诸司自相质问,名称不一,故总名公移以概括。

清朝用于武营往来和州4县相交涉公事。

二、秦代开始的公文体制

【制】古代王言为命,秦始皇改命为制。

汉代制度:

帝命有四,其二日制书。

唐朝用于赏罚、大除授、改革旧政、宽赦降虏。

宋朝专用于拜三公三省等职和罢免大臣。

撰制的官员称为掌制。

及元、明、清都有此公文形式。

【诏】昭、告的意思。

台皇将古代的令改为诏,凡不属于“制度之命”者,都以诏下达,为人主专用的文书。

汉初帝命有四,其三日诏,唐朝避武后讳,改称为制,但唐朝中时还有称诏的。

大凡新君即位,都诏告四方,称为即位诏,皇帝去世有遗诏。

【奏】七国以前,皆称“上书”。

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人臣上书于君主的一种专用文书。

由秦汉一直到清朝都沿用这个体裁,它的内容大体上有陈述政事,呈献典章仪式,反映紧急事变,弹劾罪愆谬行等。

【议】《尚书》说:

“议事以制政乃不迷。

”决定处理事情的适宜方案称为议,议者宜也。

最早见于文献的是李斯《上秦皇罢封建议》。

到了汉代开始称为驳议。

国有大事,必召集群臣进行廷议,如桓宽编著的《盐铁论》记录了汉昭帝召集贤良、文学六十多人为盐铁官营问题展开国策大辩论,即属此类。

三、汉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策书】汉朝命令中的一种。

《汉书》载汉初帝命有四,首日策书。

注:

“策者,偏简也。

以命诸侯王公;右三公以罪免,亦赐策。

”它的用是由君主自上而下颁布教令,以驱策臣下,当时只用木简写,所以称为策,又与册通。

《周礼》:

“凡命诸侯及公卿大夫,则策命之。

”魏以后称册,隋代用于封拜、哀讳及赠谥;唐代王言有六三日册,立皇后、太子、封诸王,都用册;明、清亦多用于类似的册封,只是册用的玉金银铜的等级不同。

【敕】含有饬、戒的意思。

使臣下自觉警饬,在政事上不敢怠惰。

顾炎武《金石文字记》:

“敕者,自上命下之辞。

”汉制,天子命令有四,其四日戒书,就戒敕。

汉朝新太守上任,皇帝都敕书或相戒约,也用于谕诰外藩及京外官员。

汉朝官长对下属,祖、父对子孙也都可以用敕,如《韦贤敕弘自免太常》、《丙吉教敕乳母》、《王尊教敕功曹》等,后汉改为“敕:

南北朝以后,只限于朝廷使用。

唐以后奖谕封赠也用敕,和原议不合了。

【铁券】最早见于汉初,功臣受封,由朝廷颁赐丹书铁券。

誓词中把对他们及其子孙后代的信任,比作泰山、黄河一般的永恒。

特别是唐代,藩镇割据,骄横跋扈,朝廷怕他们反叛,都赐以铁券,文里言明,虽有重罪,皆可赦免,以笼络他们,铁券的形状如同覆瓦,字用金屑填写。

唐以后废除。

【棨】汉代的“传信之符,”即今天的护照,名为棨。

用缯帛或刻木制作,分成两半,在骑缝处书写,各持一半,出入关时验看,合得对才准许放行。

后来发展为两联单,其一为存根,直到清朝职官就职到任,部中发给执照,亦称文凭,实际上也是护照之类。

【章】汉代定礼仪有四品,其一日章,有时也称上章,是用于谢恩的文书。

到后汉时,间或用于论事进谏或庆贺。

魏晋迄隋唐一直沿用,到唐代以后才废除。

【表】与章性质相同。

汉代开始用于陈情。

东汉以后,凡属于论谏、劝请、陈乞、待罪、进献、推荐、庆贺、慰安、辞(官)解(官)、陈谢(谢官、谢赐)讼理、弹劾等事由,唐宋迄清代,只用于陈谢、庆贺、进献。

此外还有军事失败后的降表、大臣薨逝前的遗表。

【封事】汉代的章奏都不封口。

只有奏陈秘密事项,防止泄漏,才用黑色口袋,贴上双重封条呈进,称为封事。

唐代仍用于秘密的进谏。

杜甫诗:

“明朝有封事,数问夜如何”,遇有进呈密事,连觉也睡不着了。

这种封事体裁,元明以后就少见了。

后世的密奏、密呈,都是封事的一类。

【疏】下情上达叫做疏上,疏是疏通的意思。

也是自汉朝始创的文体,实际上即是奏的一类。

唐宋到清代都有这一文体。

后世又以奏疏为群臣论谏的总名。

但私人书信中也有用疏的名称的,如陶渊明《与子俨等疏》。

【状】陈述的意思,分条列举事实上言于皇帝,又称奏状。

始创于汉,一直沿用到宋代。

唐代近臣上书言事用表,也有时用状,两者的区别是表讲究文采,状比较质俗。

宋代用奏状,元代各部对尚书省、明代县上府州等皆用申状。

明代县上府州等皆用申状。

明代应天府、太常寺、翰林院等上各部的文书又称呈状。

【奏记】汉制,下官言事于上级用奏记,如《后汉书》陶谦上奏记于朱隽。

这是汉魏时代的一种公文,也称为贱。

【白事】告明其事,汉代所用。

也属于奏记一类。

【露布】有四种作用:

一、汉代皇帝制书用玺封,但赦令赎令均露布下州郡,《文心雕龙》所谓“露版以宣众,不可使义隐”;二、公代臣民上书于君主,不缄封的都称为露布,是别于封缄而言的;三、汉末也把军中檄文称为露布;四、北魏迄唐代,用兵获胜向上奏捷的文书也称为露布。

【牒】《说文》称为札。

汉代始创,又名签,六朝时有之。

唐代下达上的文书有六种,其第六种称为牒。

有品秩的公文均用牒。

明代诸司之间公牍。

清代佐贰官及学官行府、州、县皆用牒。

近代外交公牍中还保留了牒的名称,如通牒即照会。

另有最后通牒(哀的美敦书)。

【贱】(本段内贱的原字为牒的左半字与贱的右半字组合,因电脑打字打不出原字,权用贱字代替,下同)亦作笺、贱表。

如东汉时,上书皇后、太子、诸王多用贱记。

又称奏笺,用于郡将(如黄香奏笺于江夏)。

魏晋以后只称贱。

偶尔亦有以上行下用贱的。

明清两朝,只用于上书庆贺皇后、太子。

【诉状】呈诉的文书。

自汉以来皆有之。

唐及五代或称折状,其格式格式与奏状相同。

宋以后只称状,入民国后,状的种类有奖状、委任状,并成为法院专用文书的一种。

【辞】讼狱供招的文书称为辞,自具口供则称为自列。

司马迁《报任安书》:

“拳拳之忠,不能自列。

”但唐代《百官志》列为六种上达文书之一(表、状、贱、启、辞、牒),即不管是否为诉讼文书,都可称为辞。

【章程】今人称章程,有规章制度的意义。

汉人则专指工程格式而言。

 

四、魏晋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贱命】授官的文书。

《世说新语.栖逸》:

“既有高名,王丞相(导)欲招礼,故辟为府掾。

得贱命。

【赦文】赦释为舍。

史书上经常提到赦书的话,但流传下来的赦文最古的只有魏文帝《赦辽东吏民文》。

凡赦大都由于其情节可怜悯,或者事实之可疑,或者因为合于所谓三赦三宥八议之列,所以赦免。

后世有大赦之法,为文昭告四方,赦文的体制就产生了。

也有人称之为“德音”。

但唐代戒励风俗的帝王诏书也称为德音,所以德音与赦文实为两事。

唐宋以后凡有赦免,都要行文。

民国用赦令。

【启】晋人以启为上言于元首的文书名称,如山涛《举崔谅等可补吏部郎启》荐举“非但正已,当肥正人”贤才,即有名的《山公启事》。

宋齐梁陈都沿用这一体裁。

明代臣下言事于太子、诸王称为启本,程式与奏本同。

五、六朝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贺表】国家遇有重大庆典,臣子献文颂贺,使用这种文体,多半是四六骈文,始见于六朝,唐宋以后仍然沿用。

【列辞】人民讼狱陈列之辞,一般都比较俚俗,刘勰所谓“列者,陈也。

陈列事情,昭然可见也。

辞者,舌端之文,通于己人。

【签】见《文心雕龙》:

“议政未定,故短牒治谋,牒之尤密,谓之签。

签者,纤密也。

”(《文心雕龙.书记》)大概相当于奏记的一种。

【牒状】讼辞。

《魏书.源贺传附源子恭奏日:

‘徐州表投化人许团并其弟周等,究其牒状,周列云己萧衍黄门侍郎。

’案牒推理实有所疑。

”南朝称为牒诉。

见孔稚圭《北山移文》。

【告身】委任官职的文凭。

《北齐书.傅伏传》:

“周克并州表投化人许团并其弟周等遣韦孝宽与其子世宽来招伏,。

即给告身,是沿南北朝的遗制。

后又称告词,是浩的别名。

皆给以符,称为告身,是沿南北朝的遗制又称告词,是诰的别名。

唐时以后,官爵冗滥,有空白告身,随时可填人名(《资治通鉴》二一七唐至德元年载)。

明王世贞《委宛余编》:

”唐时将相告身用金花五色绫纸,至宋则用织成花绫,以品次有差。

又:

“至国朝,考最始给予一品至五品皆诰,六品以下敕,花殊异。

六、隋唐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发敕】唐朝制度,废除或设置州县,增减官吏,发兵。

授予、免除六品以上官职,皆用发敕。

【敕旨】旨,意也。

唐代百官奏请朝廷施行的政务,竽帝批答用敕旨。

后来又称旨。

自唐迄清,历代都用此名称。

【敕书】唐制,皇帝行文臣僚,凡慰谕公卿,诫约朝臣者称敕书。

【敕牒】始于隋唐之际,除授百官,由门下省政事堂草拟文书经中书舍人进奏画敕字,然后政事堂出牒公布于外,所以又称敕牒。

宋元沿用此体。

又据《资治通鉴》二一O唐景云元年:

唐制,封授三品以上官称册授;五品以上称制授;六品以下称敕授。

【德音】唐宋两代,在诏敕之外,还有德音一体,用于颁降恩惠,如同后世所称的恩诏,旨在戒励风俗。

【批】从唐代开始,公牍才有批。

唐以前只用于私人书信,保王羲之《敬伦帖》末尾书“羲之批”。

唐代君主对大臣疏奏的答复称为批,又称为批答。

但自从唐太宗答刘泊之后,皆由词臣代为执笔。

唐玄宗曾设置翰林待诏。

掌四方批答。

唐朝有给事中的官职,他的责任是对诏敕不便于下达的,涂窜而奏还,称为“涂归”。

下级对于上官的符牒,不便实行的也可以批了意见退还原件,但须是敢言的循吏。

后来官府对下级机关的禀启,也用批或批示答复,以迄民国。

【判】唐人集中多判词,文章用骈俪体。

唐代贡举有明法科,考身、言、书、判四事。

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三十二《典故沿革》:

“大率唐人风俗,自朝廷下至郡县,决事皆有词,谓之判。

【堂贴】唐代中书省所下宰相判事文书。

【榜子】唐人用于奏事、通谒。

唐陆贽有《榜子集》。

这是大臣入觐皇帝时用以奏事的一种文体。

宋人称为札子。

唐人亦有将有将布告称为榜子的,见《太平广记》四九一所载李公佐《谢小娥传》:

”岁余至浔阳郡,见竹户上有纸榜子,云:

‘召佣者’。

【榜】用木牌悬挂揭示的文书,通作榜。

唐宋两朝节度使初任命,用敕收出示晓谕管内官吏、军人、僧道、百姓、称为“布政榜”。

元以后废。

宋代亦用于救茺恤民,如拉熹《劝立社仓榜》;或用于保护文化古迹,如朱熹《洞学榜》。

宋代又有“揭示”,用天征赋徭役,后世宣布地方公款收支用“揭示”,韦源于此,清代又有应个人或团体的请求而发的保护权益、维持秩序的布告,称为“给示”,由官署或呈请人公开张贴。

【咨报】唐代学士院上中书省的公文称为咨报,见宋江少虞《宋朝事料类苑.词翰书籍》:

“若百司申中书,皆用状,惟学士院用咨报,产如札子,但当值学士一人押字而已,谓之咨报。

此唐学士旧规也。

【笺启】唐人以笺启为上行文之一,任记室的文人多擅长此文体,大都是四六骈俪。

【关】本义是由此以达彼为关,唐代诸司之间自相质问所用的公文体裁之一。

宋明仍沿用,清代只有正印官(从布政司到知州、知县等各级地方长官)对佐贰(通判、州同、县丞),都司对于府、州、用之。

民国后废。

【刺】本义为达,见《文心雕龙.书记》:

“刺者,达也。

”《陔余丛考》说:

“古人通名,三用削木书字,汉时谓之谒,汉末谓之刺。

即今之名片。

但作为公文的一仃不知始于何时。

唐书《百官志》上说,诸司相质的文书。

除关文与移文而外,尚有刺文,但程式无考。

 

七、宋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诰命】自宋代开始,凡是文武官升迁或改任职秩,内外命妇的除授及封叙赠典,均用诰命。

明朝制度,三年考绩褒扬美德用诰,洪武间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六品以下授敕命,清朝仍沿用此制度。

这种诰命、敕命的的文字,是预先撰定的四六文体,有固定格式,按品级填写。

【御札】札,木牍。

《中庸》“方策”注:

”简、札、牒、毕,同物而异名,札木简之薄小者也。

”宋代开始成为公文的专用体制,中书省掌宣封命令,如布告、登封、郊祀及发布君主重大号令时用,性质同于诏令。

【敕榜】宋代君主诏令的又一体。

用于戒饬、勉励百官,晓谕军民。

【答子】答与意义相通,用途稍不同。

宋代答子有三种用途:

一是群臣百司上殿奏事,有时用答,相当于唐代的榜子。

《宋史.范质传》:

“先是宰相见天子议大政事,必命坐面议之,。

及质等惮帝英睿,每事辄具答子进呈,。

由是奏御多,始废坐论之礼。

”第二种用途是下官上书于上官,如王十朋与赵安抚《乞降祀上虞帝舜庙答子》。

第三种用途是上行下的文体,中书指挥事,凡无皇帝降敕的称答子,和唐代的“堂帖”相类似。

诸路帅司指挥所属部下也用答子。

【故牒】故牒为上司达于下级的文书,自宋迄明清皆有之。

故牒二字原用于结尾,意为“特此下牒”,后转化为专用公文名称。

【公牒】宋朝六部之间互移文用公牒。

【咨】宋代始用于学士院,初尚不拘形式,略书数语犹如简帖。

日久由简而繁,面为和移、牒同样重要的文件。

元明清三代地位相等但不属于同一系统下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往还,相反,地位相等的敌体机关则用公函而不用咨。

【呈状】宋代开始使用的一种上行公文。

明代应天府及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仆寺、提刑、按察司上各部用量状。

清朝只称呈,经历、知县、县丞、主簿上书于知府用此文体。

民国仍沿用。

【申状】申,伸义,含有申明冤抑和舒陈曲衷的意思。

宋时列为公文体制。

是下级对上级的指挥措施有不同意见的申述,称为申状。

如朱熹知南康军时,反对安抚转运使使衙转颁尚书省答子关于将南国移治湖口的牒文,写了《申免移军治状》,备陈四项于民有害于官无利的理由。

元时各部对于尚书省,明时县对于府州、各州对于府以及按察直隶府州上六部皆用申状,请改称申文,民国废。

八、元明两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答】元朝中书省下行文书,明朝改为答付。

各军都督府对于各卫指挥使,六部对于各衙门,布政使对于所属衙门行文时都用答付。

清。

只称答,民国废除。

【敕命】明代命官,用敕不用诰,洪武二十六年定六品至七品官的任命,皆授敕命。

《清会典》仍沿用此制度。

【下帖】明知州下行文书用下帖,清废。

【告示】上级指挥下级用示。

明代官厅张贴在道路的对于人民昭告事项的文书称为告示,清仍沿用,民国改为“布告”。

【牌面】元代公文名。

一为由朝廷发给作为出差的凭证,驿官及差寂凭以给马的文书。

《元史.兵志》:

无牌面而给马,或有牌面而不给者,皆罪之。

二为元代发给有功者的奖牌,谓“降宣敕牌面”。

【勘合】旧时文书加盖印信,分为两半,当事双方各执一半,查验骑缝半印,作为凭证。

明代用于边戌调遣,有调军勘合和军籍勘合。

,清代官吏使奉差出京沿途用驿站马匹,须查驵邮符,亦称勘合。

文官府文簿,编立字号,由上官用关防盖半印。

称勘合文簿。

【照合】始见于《宋史.河渠书三》,元八年十月:

“丙辰,张商英又言:

‘……乞取索照会’。

”至明始以会为公文书的名称。

清朝使用于官厅间文武不相隶属的双方,有甲、乙两式。

官阶相等用甲式,日期用墨写,称为“墨笔照会”;官阶悬殊,上对下用乙式,日期用朱写,称“朱笔照会”。

亦以甲式用于对外国公使、领事。

民国只有外交文书用照会。

【题本】明初诸司有急切机务,不得面陈者,许具题本投进。

清代沿用至光绪末年改为奏本。

【揭帖】元代公布政收支帐目的文书,明代正式作为文书之名。

陈眉公《闻见录》载:

“累朝以来,凡有密奏及奉谕登答者,皆称为揭帖……以文渊阁印封缄进御,左右近侍莫能窥也。

”似乎只有阁和能使用。

但海瑞知淳安时,曾向巡按鄢懋卿上揭帖,揭露其出巡州府,供给奢侈,糜费里甲,怨口嗷嗷,是又不限于大臣可用。

晚明又演变为露简公启。

【咨呈】始于明代,凡六部行文五军都督府,各处承宣布政使司行文六部,清各省布政按察上六部皆用咨呈,民国初也曾用过,旋废。

【牒呈】始于明代,应天府上都司布政司,各府上十卫指挥使按察司,按察司上布政司用之。

清代各府行按察司,直隶州知州行知府,府、州、县佐贰官行府、州、县等亦用牒呈。

民国废。

【牒上】仅明代有此体制,凡各处守御千户所兵马指挥上各府,皆用牒上,其式咨呈略同。

【参评】长官告属吏的文书,类似古人的“教”明人偶尔用之。

 

九、清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谕】告之使晓谕也。

最早见于《左传》。

汉高祖有人关告谕,但其文已佚。

清制,皇帝特降的命令为谕,由于臣下奏请而批复的文书称为旨。

用于晓谕中外及京官自侍郎以上、外官自知府总兵以上的黜陟调补,统称上谕。

长官告其属吏也称为谕,民国机关仍沿用。

【堂谕】清代州县衙门审断案件需当场提出处理批示,称为堂谕。

民国初年各县知事审断轻微案件仍沿用。

后废。

【札】原义为古代写字的小木片,清代上级官厅对下级官厅行文饬事、委办和督催所用。

【牌】清代用于下行的公文。

各部行道府以下、府行州、州行县的文书都用牌,又称行牌牌文。

【揭】用于道、府、、县纠参(弹劾)所属官吏。

【详】清代始用,副将以下行提督、参将以下行总兵都用详。

又下级官对上级官的报告称为详。

民初曾一度采用。

【禀】古代受命为禀,见《尚书.说命》:

“臣下罔攸禀命”。

后来以下对上白事为禀,有失原意。

清代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报告文书用详文,有时不便或不必见于详文者用禀帖。

《儒林外史》第五回:

“汤知且把这情由细细写个禀帖,禀和按察司”,可资参考。

人民向官厅陈述事件也用禀帖。

【折】叠也。

把所写的文书折叠,以便向上递送,所以称为折。

清代下官向上级有所陈述者用手折。

言于元首用奏折。

【谕帖】清代长官对下属六房书吏有所训示时所用,又称为传谕。

十、民国时期应用的公文体制

民国的公文几经变革,最后总结为十种,其中有沿前代名称且用法相近的,如今、咨、批等。

本节为了说明这一时代公文体制的特征,以窥全貌,故未予省略。

【令】中枢机关及省以上机关公布法令、任免官吏有所指挥时用令。

民国元年公布的程式中。

令有七种:

大总统令(法律令、教令、条约令、预算令、任免令),院令,部令,委任令,训令,指令,处分令。

民国三年又分大总统令为策、申告、批四种。

一九二九年除保留训令、指令另为二体外,其余统一为令。

【训令】旧政权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主动下行的指示性文书,通常是“合行令仰知照,并饬所属一体遵行”广泛发送的通令。

民国三年曾规定国务卿面奉大总统谕与部院行文书,以“封寄”或“交片”行之,与各地最高级官署行文亦用封寄,后废。

【批令】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呈报或靖示具体问题的批复文书,用指令。

无论有无意见,每件均有指令回复。

虽然无意见,亦批“呈悉。

此令”或“呈件均悉,件存。

此令”。

民国初年限于大总统或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指挥用指令,而上级官署对下级官署或职官用经。

民国三年,又规定“批令”,用于大总统裁答各官署之陈靖事项。

【布告】对于公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用之。

民国初年,官署对于人民的宣告事项用“下达”。

一九二七年改布告为通告。

【任命状】任命官吏时用之,官吏计有特任官(中央大员)、简任官(厅长、专员之类)、荐任官(县长之类)、委任官(科长、科员之类)。

【呈】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对于国民政论,或各院所属机对各该院,其他下级机关对于直辖上级机关,或人民对于官署有所陈清时用之。

又机关内部下级对上司有所申请则用“签呈”,相当于今日之内部请示报告。

民国三年,曾规定一种“咨呈”,用于各部院和各地方最高官署向大总统府政事堂行文。

又规定下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上级官署或长官(以及与之相等的官署或职职官)之陈清报告用“详”或“密详”行文。

各地方最高官署对于各部院之陈请报告,以“咨陈”上行,来文用“咨”。

一九二八年六月废除“咨呈”、“密详”、“咨陈”,统一为呈。

【咨】同级机关公文来往时用之。

【公函】不相隶属的机关(包括非同级)来往公文用公函。

亦可用于官署对于人民或人民团体间的来往。

【批】各机关对于人民陈清的事项,分别批准或驳回时用批。

【代电】为遇有急事尚不须以电报传达时,不论上行、平行、下行均可用“快邮代电”,此项文体格式力求简单。

为公文之一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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