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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某某小区物业合同a包括附件

江北区某某小区小区

 

2014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浙江省宁波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某某小区    

联系电话:

       

乙方:

  宁波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一级,证书编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宁波市江北区某某小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某某小区;

座落位置:

江北区洪塘街道;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用房;

建筑面积:

329009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洪都路;南至:

北环西路;西至:

规划道路;北至:

长兴东路。

具体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垃圾收集、清运,雨污水管道疏通;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

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共809.14平方米(具体见附件三),其中包括业委会办公室。

在合同履行期间物业管理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一般不允许改变用途,若特殊情况要改变用途的,需经过多数业主或业委会的同意。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四);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五);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六);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七);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管理;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 乙方根据下述标准,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相关政策变化的按照政策实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协商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一)综合服务费

多层0.4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1.10元/月·平方米;

高层1.30元/月·平方米;非住0.90元/月·平方米。

 

(二)日常维修费

多层1.50元/年·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非住宅 2.00元/年·平方米。

(3)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按装修次数收取)

9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2.8元,90平方米以上套型3.2元/平方米。

允许上下浮动20%。

(四)停车费

地下停车位:

产权共有:

180元/月。

(按物价局核定可以收300元/月,最高可上浮至360元/月);

产权私有:

30元/月,按年收取。

室外停车位:

临时停车:

1小时内:

不收费

     1-4小时:

2元/次·辆

     4小时以上:

每4小时2元,不足时按4小时计。

包月:

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

120/月;

   7座以上20座以下客车:

160元/月。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在房屋保修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

房屋保修金、公共设施维护费、电梯专项资金滚存使用,2014年度不得出现赤字(年度按会计年度执行,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15年起,保证维修项目实施前提下,每年结余20万元,如需使用结余的,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乙方按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交纳,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乙方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停车收费使用方式:

每年提取10万元转入日常维修资金帐户,其余款用于保障对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停车场改造开支,剩余部分补充综合服务费。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变化,双方可适时协商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用房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新签和续签合同须经甲方同意。

若发现乙方有经营管理不善或发生徇私舞弊行为的,甲方收回管理权。

恒一广场开业后,小区西侧店铺租金比原合同上浮的部分全额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经营用房和广告费等经营管理性收益留存10万元后(由业委会讨论决定),扣除5.8%的税费后,70%补充综合服务费,30%补充日常维修费。

此分配比例可视情况变化协商调整,另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委托乙方代管,乙方应按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每年三月向业主大会汇报和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在其制定的《业主公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甲方未尽此义务而影响乙方管理服务或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依照《业主公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四)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季度公布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公共设施维修费、电梯专项资金的收取及使用情况。

(五)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以违约事项涉及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数向相应业主支付30%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 双倍返还。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拒绝交接的,应按每日1万元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乙方未能达到合同附件中的服务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

若甲方在一年内就同一事项提出整改3次,乙方未整改完成,罚款1万元。

(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22 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江北区物业办一份,洪塘街道一份。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为期叁年,但若乙方有严重违反合同情况,导致多数业主不满意时,甲方可于合同执行满一年后提出解除合同。

合同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90天,甲、乙双方应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90天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2014年7月1日  2014年6月30日

附件一:

物业构成

 总占地面积:

155300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329009平方米。

构成:

1.住宅:

建筑面积320190.4平方米;共64幢,132个楼道,2148套。

具体构成:

谈妙坊多层:

15,091.12平方米

白云坊多层:

17,214.91平方米

银台坊多层:

13,618.18平方米

松兰坊多层:

21,883.24平方米

五桂坊多层:

12,606.24平方米,小高层3,420.20平方米

德润坊多层:

15,686.79平方米

含香坊多层:

20,485.89平方米

上林坊多层:

10,963.19平方米,小高层:

9,719.11平方米

抹云坊小高层:

10,609.20平方米,高层:

33,645.20平方米

中天坊高层:

46,498.44平方米

商铺(包括幼儿园):

11759.80平方米

   

2.非住宅:

建筑面积6832.72平方米;

包含:

产权车位889个;

   物业经营用房1176.74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809.14平方米。

 

附件二:

物业规划平面图(略)

附件三:

物业管理用房清单和经营用房清单

门牌号

楼层

面积(平方米)

22幢58号

1层

46.87

松兰坊59号

1层

34.66

24幢63号

1层

40.73

19幢46号

1层

46.96

12幢32号

1层

48.84

3幢8号

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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