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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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技术师学院社科部敬斌

过错是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就是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应遵循这样的原则:

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

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有无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定,它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是在一般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是在特定关系中产生的注意义务,如医生、律师、教师等特定职业者的注意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学校及教师应对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在遵守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

这个专业行为标准就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业习惯中有关保护学生权益的具体规定的行业的技术要术,这是学校及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教室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上课期间教师须履行以下三面的注意义务:

1、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

2、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

3、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

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

教师暂时离开教室期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不必然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判断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关键要看在当时的环境下,教师作为一个正常谨慎的人能否合理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者说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合理的”还是一种过失。

如果存在过失,教师的离开与产生的伤害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教师在场是否可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这意味着要根据教师离开教室时的情境来作出判断:

1、教师离开的目的和持续时间。

2、教师过去的课堂经历及习性。

3、教师离开时给学生布置的任务或学生从事的行为。

4、学生的年龄、班级人数和班级学生过去的行为表现。

一般而言,教师离开课堂的时间较短,且目的正当,或者班上学生以往的行为记录良好,教师的短暂离开行为并不被认为具有过失。

儿童会导演恶作剧,当教师在课堂上背对学生时,学生之间有时会突然扔出小刀等而造成伤害。

教师是根本无法预见并制止这种行为的。

这种在课堂上瞬间发生的动作,只要没有明显的能够被任课教师发现的“前奏”,就不承担责任。

二、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

体育课、实验课事故发生率较高。

因此教师在体育课、实验课上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学校、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确保场地和器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场地不得有障碍物,器材要放置妥当。

2、应安排年龄大致相同的学生之间进行足球等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比赛。

3、活动前认真讲解、示动作要领,不得让学生从事他们在身心上都没有准备的活动。

4、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按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保护职责。

5、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

6、不得在险象环生的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

7、对受伤学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

学校、教师如果违背以上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赛运动员或观众在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如果学校组织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教师在体育课上讲解了活动要求、注意事项后,让学生分散活动时,学生背着教师进行危险性活动,发生伤害事故,而根据学生年龄其已经或应该具有有关危险的知识和理解能力,则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教师在实验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实验室教师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并准备好实验所需器材并对其性能进行检查。

2、在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3、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实验后做好材料药品的保管、回收处理工作。

在实验过程中,如果伤害系因实验室及其设施的瑕庇造成学生伤害,则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教师指导错误或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伤害,则应视具体情况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伤害系因学生本人突发的、未被同意且教师无法预见的行为引起的,则应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三、课余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即照管职责,分为两种:

一般照管(间接照管)和个别照管(直接具体照管)。

课余时间系学生自由活动期间,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教师只需尽到一般的照管职责,而无需也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采取具体的直接的照管措施,即只能从宏观上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但是如果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从事的活动具有明显危险性,即需对学生负担起个别的、直接的照管职责,及时进行告诫、制止。

如果教师未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导致学生伤害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学校制定了明确、恰当的规章制度,禁止学生从事某些危险性活动,并以适当的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的侵权责任,除非学生不能合理地预见到该行为是违法犯纪行为。

四、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事故,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讲,均不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围之,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

但在以下情形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1、学校在交通繁忙的校门外路口设立了值勤人员组织学生过马路,但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

2、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或拖延时间放学较晚,但未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

3、幼儿园未将放学后的幼儿交到监护人手中而让其自行回家。

4、提前放学而未通知学生监护人,致使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

五、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规定的入校时间之前、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到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应学校要求或认可在非学校工作时间到校发生伤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应根据学校有无过错确定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六、学生自修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教师在学生自修期间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自修时间之前,对欺侮同学、有突发性粗行为的儿童,教师应事先作个别提醒和指导。

2、自修期间对自控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到场维持纪律。

在此期间教师若有事离校,须告知学校安排教师代管班级,不得私自把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班干部,更不得让班干部代替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罚。

七、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为防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教师在布置伴随有实验等的作业时,要充分估计到学生在单独观察、调查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并事先对学生作指导说明。

2、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的同意,制定安全计划,指导学生注意安全,并在活动中尽到谨慎的照管义务。

八、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引发的伤害事故

学校必须保证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以下简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为此学校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1、保证校舍及设施设备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则应符合通常的能够保证安全的标准。

2、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或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仅仅靠提醒学生从主观上加以注意,不能视为已有效消除了不安全因素。

3、保障如照明设施等必需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齐全。

九、学生疾病事故

为救治生病的学生,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1、学校在平常应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害事故的医疗用品。

2、学校发现学生生病后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如有处理能力的可以及时进行处理,但是限于一般的疾病;对于急、难、重的疾病,学校只能采取及时送医院救治的式,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至于送医院时使用种交通工具,则应视实际情况和病情所需而定。

3、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学校对生病学生承担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

1、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生病而未及时采取恰当的救护措施。

2、未采取措施与学生病情加重或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十、学生离校事故

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学校、教师必须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1、建立格的进出校门批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2、学校应按规定时间清查在校学生人数。

对旷课的,学校应及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救助。

3、不得擅自让学生停课离校回家,且未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导致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

十一、饮食安全事故

学校在学生饮食面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增强学生卫生防疫意识及识别腐烂、变质食品能力。

对炊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2、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商品时,不得从无卫生生产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过期、变质、有毒食品。

如果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者或销售者出售的商品不符合有关强制性安全标准而仍然购买,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则学校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学生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是补充责任,即学校在向学生赔偿后,可向终局责任人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如果学校购买的是合格厂家的产品或外观合格的产品,导致发生中毒的,学校没有责任,学校可协助学生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因为学校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只能依据产品所具有的安全或卫生面的证明,对产品在质量的判断则超出了学校的预见和注意能力。

3、学校自己加工食品、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时,必须保证加工、出售环节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所使用的器具亦应符合卫生要求。

否则,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4、如果犯罪人恶意向学校食品、饮用水投毒造成中毒事故,因学校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防超出了学校行为能力,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5、学校自办的小卖部必须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可证,采购和出售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学生在校外购买而在学校中食用食品、药品或饮用水时,而发生中毒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十二、校外第三人或者动物致害学生事故

为防此类事故,学校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格进出校门制度,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等部治安保卫制度,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学校。

2、格校交通制度,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不得随意进入或穿行学校,经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教育教学活动。

3、格宿舍管理制度,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4、未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不得让不明身份之人将学生从学校领走。

5、不得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三、学生自杀、自伤事故

如果教师的教育行为并无不当,学生因心理承受能力较脆弱而选择自杀、自伤,尽管教师的教育行为与学生自杀、自伤有关系,但教师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教师的教育行为损害了学生人格而造成学生自杀、自伤,无论事故发生在校还是校外,学校都存在过错,都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当然,学生如果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自杀、自伤征兆,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十四、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集体活动负有注意义务,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

(一)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围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对大型外出活动,还必须履行审批义务。

具体说,有以下几点:

1、必须租用合格的车船。

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如所租车外观合格,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应由车、船主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在组织登山、远足这类活动前,应先派人到活动地点探路、调查地形等有关情况。

要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将活动时间、地点及对学生的要求通知学生监护人,带队教师要分工明确,各尽其职。

3、外出集体活动时,应有学校医务人员陪同,同时准备急救药品。

4、在公园参观时,如果因公园娱乐设施存在瑕庇或公园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学生伤害的,公园应承担全部责任。

5、集体外出活动中,教师放弃管理学生的职责而追求其他利益,导致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学校组织集会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1、要全面考虑学生集会的路线、设施、环境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

2、根据参加活动学生的人数,安排适当数量的教师提供充分照管。

3、应保证学生集会时出入道口通畅、进出时间错开,并有专人监管,防止拥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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