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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管理制度模板

 

采石场管理制度

 

长居采石场

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1.目的

为了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级员工和相关方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职责

3.1安全管理人员

3.1.1负责识别安全教育培训,并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1.2负责组织和监督各级员工和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1.3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3.1.4负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3.2相关职能部门

3.2.1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2.2负责岗位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4.运作程序

4.1培训计划

4.1.1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初应发《培训需求调查表》到相关职能部门,识别公司本年度内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

4.1.2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己识别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1.3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训包括: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其它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四类。

4.1.4培训结束后,培训负责人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将培训效果评估的结果和改进措施建议记录在《培训(教育)签到表中》。

4.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4.2.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4.2.2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共她需要培训的内容。

4.2.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理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4.2.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2.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应交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4.3.1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主要有铲车、挖掘机、和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等。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并按要求进行复审,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2.2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复印件应交安全管理人员存档,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对特种作业人员执证情况和复审情况进行统一的管理。

4.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4.4.1安全教育和生产技术培训

4.4.1.1当公司新发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时,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所有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和生产技术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目标指及其实施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后,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方可上岗作业。

4.4.1.2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计划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和生产技术培训,组织员工学习新修订和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目标指及其实施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使员工熟悉和适应新的岗位要求。

4.4.1.3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安全教育和生产技术培训考核的相关记录。

4.4.2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4.2.1新员工上岗前,行政部填写《员工安全培训登记卡》,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安排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等三级安全培训。

4.4.2.2所有新员工岗前必须参加三级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以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以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理等知识和技能,且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4.2.3厂级岗前安全培训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4.4.2.4岗位安全培训由部门主管负责,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2)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4)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5)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6)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4.4.2.4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由所在岗位班组长或部门经理主管负责,时间不少于8小时,培训内容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4.4.2.5培训和考核完成后,应保持培训和考核的记录,并将培训和考核的结果填写到《员工安全培训登记卡中》。

由员工本人签署参加培训和考核意见,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后,由部门主管批准上岗,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能批准上岗。

4.4.3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当本公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应当组织对有关操作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保持教育和培训的记录。

4.4.4转岗或离岗安全教育培训

当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员工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或工伤员工离岗后伤情恢复重新上岗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应当组织相关员工重新接受场内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相关部门经负责人或主管应保持员工转岗或离岗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记录。

4.5萁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5.1相关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当有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本公司现场作业前,与相关方联系的部门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让相关方作业人员熟悉本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并保持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

与相关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对相关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记录应由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5.2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大门设立安全告知牌,列明本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

当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入本公司时,由值班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和告知。

4.6安全文化建设

公司经过制定安全目标指标、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计制作安全生产宣传栏、宣传标语和挂图,举行安全知识讨论和竞赛,实施安全生产奖惩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持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7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所有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应交安全管理人员永久保存,对于离职工,其培训记录至少保存到员工离职1年后才能销毁。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安全培训需求调查表、培训计划和安全培训教材;

2)安全教育培训照片和图片;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4)安全教育和生产技术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

5)新员三级安全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员工安全培训登记卡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6)四新安全教育和培训签到表:

7)转岗或离岗员工安全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

8)相关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相关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签到表。

5.相关/支持文件

5.1《员工安全培训教材》

6.表单/记录

6.1《培训计划》

6.2《员工安全培训登记卡》

6.3《员工安全培训登记卡》

长居采石场

2、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从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3.1.1负责批准危险作业。

3.2安全管理人员

3.2.1负责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核,并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3.3电工

3.3.1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审核,并临电用电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3.4相关部门

3.4.1负责危险作业申请,设定危险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4.运作程序

4.1危险作业审批

4.1.1本公司危险作业包括:

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等。

4.1.2进行危险作业前,作业人员或部门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措施,设定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填写相应危险作业许可证,经部门经理或主审核后,交安全管理人员复核,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4.1.3从事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前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

4.1.4危险作业未经过审核批准,相关作业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动工作业。

4.1.5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部门必须先向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设定情况,经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作业,事后应及时补办危险作业许可证。

4.1.6特别危险作业审批时,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安全管理人员、行政部、作业单位到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4.2危险作业实施要求

4.2.1危险作业前,作业部门主管或经理应指定1名管理人员作为现场负责人,并指定1名工作认真负责、安全意识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担负监护人,分别负责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4.2.2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物品摆放规范整洁,道路畅通,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戒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4.2.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4危险作业前,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危险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培训(教育)签到表》。

4.2.5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全部落实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2.6危险作业实施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暂停作业。

4.2.7危险作业完工后,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定事故隐患已全部消除后,方可离开现场。

5.相关/支持文件:

(无)

6.表单厂记录

6.1《高处作业许可证》

6.2《用电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2)作业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7)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8)遇6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1)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电工部审核,安全管理人员复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2)所有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安装,其它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3)安装临时电源前,专业电工必须对临时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若发现临时用电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禁止接入电源。

4)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需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绝缘防护措施,并有持证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5)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电缆线或双绝缘护套线,并架设牢固.但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6)临时用电,必须要安装接地保护和末端漏电保护,并由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严禁用花线、裸芯线乱拉乱接。

7)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安装牢固,电气开关不能一擎多用。

8)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9)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10)电工部应不定期对临时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否则可停止供电。

11)临时用电到期时,使用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电工部拆除。

长居采石场

3、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1.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3.1.1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方面资金投入。

3.2安全管理人员

3.2.1负责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

3.3.2负责组织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3.3相关部门

3.3.1负责对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4.运作程序

4.1隐患排查范围与方法

4.1.1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隐患排查范围包括本公司所有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4.1.2隐患排查方法包括综合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

4.1.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管理人员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事故隐患登记表》,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整改。

4.1.4公司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并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4.2隐患认定

4.2.1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韵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隐患治理

4.3.1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部门主管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间,并按时落实整改。

若整改难度较大或无法按时完成整改,责任部门主管应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4.3.2隐患整改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3.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责任部门主管、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由责任部门负责按时整改。

4.3.4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4.3.5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3.6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4.3.7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

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4.4隐患报告

4.4.1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纺计分析,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报告给街道安全办。

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安全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报告给街道安全办。

4.4.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内容。

4.5预测预警

4.5.1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4.5.2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6奖惩措施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积极举报事故隐患。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先进个人的评比、升职加薪、奖金评定时给予优先考虑。

5.相关/支持文件

5.1《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5.2《承包商、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6.表单/记录

长居采石场

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3.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3.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3.2安全管理人员

3.2.1负责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3.2.2负责组织制定职业危害因素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

3.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3.3行政部

3.3.1负责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3.3.2负责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3.4相关部门

3.4.1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4.运作程序

4.1职业危害因素识别

4.1.1本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噪音、粉尘。

4.2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2.1安全管理人员识别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4.2.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4.2.3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当出现下列变化时,应及时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4.3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4.3.1安全管理人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索检测。

4.3.2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员工公布。

4.3.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过程中,若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4.4职业健康体检

4.4.1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行政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4.2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4.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行政部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4.4对疑似职业病员工,行政部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4.4.5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6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5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4.5.1聘用作业人员时,行政部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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