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030286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6.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docx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docx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疑难案例要点摘要

1、小市医院因在接生中过失伤害婴儿予以治疗后通知父母接回后被拒诉王震等接回治愈的婴儿和给付必要费用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143页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小市医院在本案中是监护责任主体还是赔偿责任主体。

2、王德库诉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遗失其病历致其不能进行伤残重新评定因而不能向肇事者索赔要求按交通事故计算损失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20页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被告遗失原告住院期间的病历,应负何种责任,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3、叶燕森等诉泗洪县人民医院初诊与他院确诊不同系误诊要求赔偿其初诊和其他医院治疗的费用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38页

(1)泗洪县人民医院应不应该赔偿叶燕森的初诊治疗费用

(2)原告三人上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泗洪县人民医院应不应该赔偿

4、田国旺以电视报道的输血感染丙肝为据诉河北省电力医院在其确诊为丙肝的近八年前对其输过血应为致病原因赔偿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44页

5、王志辉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六医院医疗事故致其成为“植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156页

本案原告因受到被告医疗事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严重损害,成为没有意识的“植物人”,其能否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之点,也是最具有探讨价值的一个问题。

6、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2期,第36页

【裁判摘要】:

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7、谭爱云等诉新田县人民医院接急救电话后未及时出诊致延误抢救心脏病患者死亡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5辑)》,第103页

8、夏某诉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院赔偿纠纷案

——《审判前沿》(总第7集),第182页

9、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8期,第27页

【裁判摘要】:

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10、白联军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3辑),第129页

〖裁判摘要〗: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后者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范田英、范玉芬、范玉仙、范玉华、范松林诉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134页

【要点提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正确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的两重性极为关键和重要,要做到即不简单地照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来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又不过分无限制地扩大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应以民法理论和原则,规范和调整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亦应以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正确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准确、合理、公平地保护医患双方。

12、朱亚南诉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9辑,第136页

〖问题提示〗:

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跳楼坠地身亡,是以侵权为由还是以违约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提示〗:

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跳楼坠地身亡,其亲属是以侵权事实为诉因还是以违约事实为诉因请求赔偿,均应依法给予支持。

13、袁田诉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9辑,第184页

〖问题提示〗: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对医疗内容享有知情权?

〖要点提示〗:

患者知情权系一法定权利,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权益的范畴。

侵犯患者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系一起因侵犯患者知情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案件。

本案中,作为知情权侵权对象的患者系一名播音员,而医院未行告知义务的手术系声带息肉摘除术,故如何判断本案的侵权性质以及如何裁量侵权责任的范围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1)关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认识

(2)关于对本案因果关系的剖析

(3)对本案处理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分析

14、张立屏诉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侵犯生活安宁权和对身体健康的知悉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37页

〖问题提示〗:

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特殊医学检查结果时,在何种情况下不应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的权利。

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特殊医学检查的初查结果时,已履行了医疗机构应的注意义务,对患者由此而发生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5、吴进兴诉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无锡市三爱斯贸易有限公司因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致人损害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45页

〖问题提示〗:

手术中植入人体内的金属接骨板在术后断裂,该接骨板是否属于缺陷产品?

医院应当对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承担何种责任?

〖要点提示〗:

金属接骨板在正常使用期内在人体内发生断裂,不符合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合理期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

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提供的医疗器械因存在缺陷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销售者的责任。

法院认为,在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就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还应就损害事实与使用了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由于医疗使用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在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时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受害人只要证明使用了某产品后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有造成这种损害的可能,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原告第一次手术时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受伤的原因是车祸。

当时的损害与使用钢板无因果关系。

在第一次手术中,被告第四人民医院使用了被告三爱斯公司提供的钢。

原告证明了使用钢板后发生了损害导致第二次手术,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被告主张免责的,应当由其证明产品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告在本案中均未能提供证明证该免责事由。

16、马红霞等四人诉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45页

〖问题提示〗:

法官应如何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要点提示〗: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的认证。

法官必须全面提高自身的认证能力才能摆脱在鉴定结论面前无所作为,唯“命”是从或者各执己见,无所适从的窘境。

(1)如何认定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报告内容以外的医患双方各自的过错

(2)如何确定鉴定报告中医患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

17、田元贵等诉如东县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1期,第1页

〖要点提示〗:

监护的性质属于一种职责,故不存在监护权的转移问题,但可发生监护职责的约定转移,监护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受托人的过错向委托人追究相应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东四院是否系住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以及如东四院是否存在过错。

18、罗凤秀诉江西省石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154页

〖问题提示〗: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要点提示〗:

医疗纠纷中原告并非完全不负举证责任,而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以及与所诉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19、李志铁诉耿集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8期,第5页

〖要点提示〗:

对医疗过失的认定应与医疗机构的级别及其它客观条件相适应;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告知释明方式,应与医疗服务职业规范相适应,应与患者知情权相适应。

20、宋小妹等诉南京脑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因迟延会诊致患者死亡赔偿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9期,第7页

〖要点提示〗:

精神病患者发生消化系统疾病时,虽不能以消化科医生的专业水平要求精神科医生,但应以一般医生对常见疾病所应有的注意能力来衡量精神病科医生的注意义务。

如其履行了一般医生的注意义务,其不构成医疗过失。

但若其未能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及时有效的检查、治疗措施,延误诊治,则存在医疗过失。

被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因施行了接收会诊邀请的一系列“先前行为”,其对会诊患者负有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如迟延会诊则构成医疗过失。

22、吴凯诉张家湾畜牧兽医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第147页

〖问题提示〗:

宠物诊疗侵权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要点提示〗:

因诊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按立法本意,对动物的诊疗行为侵权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3、关邦忠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77页

〖问题提示〗:

本案的病历经两级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如何对该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行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要点提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当然的定案证据。

法院应当从运用证据证明安家事实的角度去审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意见,在充分尊重医学判断规律的基础上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学知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全案各种证据,必要时通过询问权威的医学专业人员,对鉴定意见进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对不能同时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本案患者为老年人,根据被告对患者使用的“丁胺卡那霉素”说明书记载,老年患者应用本品可产生各种毒性反应,因此在疗程中英监测肾脏功能。

在用本药过程中,被告为妇女医嘱急查肾功能一般应在两小时内点话报告的诊疗常规,未及时察看监测结果并采取停药等措施,致使患者的肾功能指标远超出正常范围,虽然患者自身疾病通常会引起肾功能的损害,但被告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客观上可能加重其肾功能损害的病情。

因此,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4、周征文诉东莞是长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97页

〖问题提示〗:

如何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本案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25、杨某等五人诉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108页

〖问题提示〗:

当事人对进行医疗坚定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患者死亡后火化的骨灰中发现一把手术刀的情况下,医院的举证责任范围是什么?

〖要点提示〗:

当事人对进行医疗鉴定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对相关材料申请鉴定。

经材料鉴定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

患者火化后火化的骨灰中发现了一把手术刀,患者家属以此系医疗行为所致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即其在施行手术的过程中未遗留有手术刀在患者腹腔中,法院不能根据骨灰中出现手术刀这一事实反推认定系医院的手术所致。

26、陈某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118页

〖问题提示〗:

患者主述不清对医院诊断产生误导,患者后因治疗延误而死亡,如何确定医院的责任?

〖要点提示〗:

本案中,患者的主述虽然对医院的诊断产生一定误导,但鉴于患者是未成年人,可能对受伤情况缺乏确切的认识,且根据初步诊断结果有作进一步检查的必要性,因此,医院违反了医疗者基本注意义乌,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7、李某诉宜昌市军区土城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125页

〖问题提示〗:

本案中,被告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可以相互认可临床检查结果”的文件,认可其他医院的误检结果直接为原告实施手术而导致手术失败,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被告直接依据其他医院的诊断实施手术,违背了正常的医疗程序,其行为存在明确过错,应当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8、王某诉白城市中心医院、白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130页

〖问题提示〗: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高额后续医疗费应否一次性赔偿?

〖要点提示〗:

对于原告主张的高额后续医疗费,即30年的肠内营养医药费260万元,因其存在不确定因素,包括原告今后能否恢复饮食维持正常营养状态及国家对医药市场价格的调控等等,不宜全部支持,由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原告2年的肠内营养医药费为宜,嗣后若原告确实需要肠内营养,其超过部分科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29、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133页

〖问题提示〗:

因违法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没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但为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经营者是否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

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的所出售的药品应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根据医方做虚假广告的事实,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方承担双倍退款义务。

30、因产前检查疏忽导致缺陷儿出生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3期,第105页

31、侵权案件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蔡某诉李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侵权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7期,第115页

〖要点提示〗:

申请人蔡某未婚先孕,李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在为其实施引产手术后,应蔡某所在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未告知蔡某的情况下,擅自给蔡某体内放了避孕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32、法国最高法院2009年3月5日关于C型肝炎感染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判决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4期,第237页

〖要点提示〗:

C型肝炎病毒输血感染的举证责任在有疑问的情况下,遵循有利于原告的原则。

33、法国最高法院2009年2月18日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3期,第252页

〖要点提示〗:

在医疗感染方面,医疗机构对病患者承担保证安全的义务,并对损害后果承担结果责任。

34、陈某诉北京市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4辑,第191页

〖要点提示〗:

在精神病患者家属申请医院强行收治而患者拒绝的情况下,对于医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合法性,应当从医院是否审查确认申请人与患者具有监护关系和其他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强制治疗措施是否更有利于实现患者人身健康,维护家庭成员整体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进行判断。

35、严某、方某诉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5辑)》,第85页

〖要点提示〗:

胎儿手指未纳入产前检查的内容及项目,被告对原告的检查已经尽到符合具有一般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履行了其在检查过程中的注意义务,被告对于未检查出婴儿一手掌缺失不具有过错。

婴儿一手掌缺失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对原告之子一手掌先天性缺失不承担责任。

36、杜某诉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5辑)》,第92页

〖要点提示〗:

为原告进行孕期保健的医院未遵守卫生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对已经超过35周岁的原告提供产前诊断的有关指导和建议,致使原告丧失了对其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及生产和终止妊娠的选择权,产下了先天性愚钝儿,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应当对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7、宋小妹等诉南京脑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因迟延会诊致患者死亡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5辑)》,第99页

〖要点提示〗:

在医疗会诊协作中,被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因实行了接受会诊邀请的“先前行为”,对会诊患者应负专业上的注意医务,如迟延会诊则构成医疗过失,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8、法国最高法院2009年6月25日判决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9期,第175页

〖要点提示〗:

注射疫苗引发疾病,只需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即可追究疫苗生产者的责任、而无须确切的科学证据,前提是推定必须是重大、准确、前后一致的。

39、钟俊军、王金国诉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佩珍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7辑,第153页

〖要点提示〗:

医疗行为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并非由医疗机构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

在依据法律法规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患者和医疗机构举证能力等因素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行为过错判断,首先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标准。

在医疗行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况下,则依据事实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是否已经尽到了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技能和医疗技术水平。

40、厉燕、董勇诉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3辑,第44页

〖裁判摘要〗:

父母有优生优育的权利。

医院依法依约为孕妇提供的胎儿检查服务属于医学检查。

在此种服务中由于医院的过错使父母丧失选择机会并使畸形婴儿出生造成父母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范丽娟诉周英、广州市康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3辑,第48页

〖裁判摘要〗:

消费者受欺诈接受美容服务过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返还美容服务费用。

实施未经国家批准的手术美容项目应直接视为对消费者的欺诈。

服务提供者违法创设美容项目的,相关行政绩观仍可依法查处,这与消费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不相矛盾。

42、李建东、秦梅诉泗洪县水利工程处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辑,第48页

〖裁判摘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向购药人出售限售药品,购药人用所购药品自杀身亡,应认定医务从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他人伤亡并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43、张金贵诉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辑,第51页

〖裁判摘要〗: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存在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要件,也是当事人的争议之所在。

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诊疗过失,是否已尽注意义务,不仅要审查诊疗手段是否符合常规,还要结合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现有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当事人病症是否显著等因素综合判断。

因医疗过失行为致使病人自身疾病发展的进程未能得到延缓或者可能加速病人病情发展,应认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45、如何认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及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11期,第32页

〖裁判摘要〗: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以上相关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果严重的,也应赔偿精神损害。

46、余志辉诉林艳章、林利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疗单位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分析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11辑,第92页

〖问题提示〗:

过错医疗行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

医疗损害包括故意损害、事故损害、过错损害三种,其中故意损害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性质作为恶劣,属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事故损害是指违反操作规程所致的损害,性质上虽然比较严重,但其仍属于过失损害他人的行为;过错损害则是指没有违反操作规程但对患方的损害仍有一定过错的医疗行为所致的损害。

就上述三种损害而言,都属于医疗方面的侵权行为,但三者的过错程度不一,前者大于后者。

我国医疗事故损害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各自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体系,即使同样的损害后果,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低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数额,体现不出“主观恶性越大,责任越大”的侵权责任理论。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坚持行为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善于通过审理技术手段来平衡过错损害赔偿过大的问题。

47、任艳艳诉沛县华佗医院因医疗设施缺陷致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51页

〖裁判摘要〗:

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不仅应当向患者提供合格的诊疗服务,而且应当对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就诊人员等进行适当的管理,以保持正常的就诊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医院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诊者作为到医院寻求诊疗服务的人,应当经允许并遵医嘱正确使用医疗用品,没有遵守上述行为规范,擅自不当使用致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应依法减轻医院的损害赔偿责任。

48、对医疗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之限定——从一起过敏死亡医疗纠纷案说起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9期,第106页

1、据以研究的案例

2、对医方占据信息优势之检讨

3、临床经验法则模糊性之现实

4、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重新定位

5、医疗惯例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49、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与高士、高卫东、小佐妻春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3辑,第135页

〖裁判摘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构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宣武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否能够作为本案的证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实行合议制。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坚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在本案中,由于没有进行尸检,所以患者孙宝荣的确切死亡原因并不明确,广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所述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对此,广外医院表示是根据患者症状推定的患者死亡原因,这也说明了广外医院并不知道患者的真正死亡原因。

因此,本例医疗事故坚定应当选取法医参加鉴定。

宣武区医学会组织的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没有选取法医参加鉴定,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故北京市宣武区医学会出具的[2009]006号医疗事故鉴定属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该鉴定书不予采纳。

50、李某某诉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医疗损害导致后续精神疾病赔偿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辑,第42页

〖裁判摘要〗:

医院医疗侵权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