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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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加快城市建设各行业的改革步伐,彻底改变靠国家补贴、吃“大锅饭”的局面,充分挖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潜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城市建设各行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试行标准。
一、总则
(一)搞好定员工作,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科学组织生产的基础工作,是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的必要措施。
各单位都必须以改革的精神,结合各行业的生产、工作特点,推动定员工作的开展,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经营,以充分发挥劳动潜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社会、环境、经济效益。
(二)本标准所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定员水平,是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的。
各单位在进行定员时,要以本标准为基础,以本单位历史上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为目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力求达到更为先进的定员水平。
通过定员,做到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压缩二、三线,充实生产第一线,合理使用劳动力,彻底改变当前一线人员不足,二、三线人员多余,机构臃肿和人浮于事的状况。
(三)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层次,应贯彻政企职责分开,扩大企、事业单位自主的原则,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动力,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精干,工作效率高。
工作能兼就兼,部门能并就并,层次能少就少,不强求一致。
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单位有权确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求其增设机构和人员。
(四)正确确定全员人数是搞好编制定员工作的前提。
全部定员人数应按照不同行业的生产、工作特点来确定。
公共交通、轮渡企业一般按营运车船和班次确定;自来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一般按生产规模、机械设备水平、岗位和管网长度、销售量(或用户户数)确定;市政施工与养护、房屋维修与管理单位,一般按施工、维修与管理任务确定;园林绿化单位一般按园林面积、供游览建筑物、设施、客流量和生产任务等情况确定;环境卫生部门,总的应按城市人口多少确定,大中城市、旅游城市按千分之三至四,小城市按千分之二至三配备。
基层环卫所(队、场)一般按清运车辆和实际清扫任务确定。
用以计算全员人数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产值或人均实物工程量)一般不低于上年实际达到的水平,并且比近几年的平均水平有一定提高。
各单位全部职工定员人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及暂不能分开的混岗集体职工,不包括抽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安排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公司的全民职工和各种民工。
(五)各单位编制定员工作要同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制以及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进行。
要在提高职工思想觉悟的基础上,明确每一生产、工作岗位和每一职工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克服工作无人负责和互相推诿的现象。
同时,要严格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六)本标准中表一至表八所规定的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各单位均应按照执行,努力达到。
生产工人中直接生产工人与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定员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各类人员配备参考标准表九至表二十二,可由企、事业单位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有附属水表厂、机修厂和水源离城区过远过于分散的自来水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附属工业性厂(站)过多,施工过于分散的市政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2%,但合计不得超过23%;市政养护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可批准其增加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较高的煤气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管理区域较大且分散或者不负责大、中修的房管所(站),主管部门可批准其增加房屋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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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人员的划分范围
为统一计算口径,按工作性质和劳动岗位,对城市建设各行业各类人员的范围划分如下:
(一)直接生产工人,是指直接从事城市建设部门物质生产和直接从事社会性服务的工人(含学徒)。
1、公共交通、轮渡企业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共交通企业:
营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售票员)、站业人员(指行车调度、服务检查、机务安全)、架线工、变电工(指电车变电)、电缆工等。
(2)轮渡企业包括:
船长、驾驶员、轮机员、舵工、加油工、水手长、水手、司炉工、售票验票员、司旗员等。
2、自来水企业的直接生产(含制水、输配、营业)工人,包括:
水泵运行工(含加压)、净水工(加矾、加氯、臭氧消毒)、变电工、管道工、普通工(壮工、力工)、机械操作工(指配合现场管线安装、维修)、查表收费工等。
3、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的直接生产(含备料、制气、净化、输配、营业)工人,包括:
制气工、天然气配气工、加压工、煤气管道工、调压工、气柜(罐)操作工、煤气户内检修工、煤气查表收费工、罐区运行工、灌瓶工(含倒残液)、液化气销售检修工(含钢瓶检修)、煤气表工、煤气灶工、化工产品回收工、汽车驾驶员(指气瓶、气罐运输等)、押运工、热力运行工、热力管工、管线检修工、热力锅炉工〈指热力企业)等。
4、房屋维修企业与管理单位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房屋维修企业:
瓦工、木工、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水暖工〈管工〉、起重工(吊装工)、防水工〈油毡工〉、油漆玻璃工、白铁工、石工、施工机械操作工、电工、电气焊工、普通工〈力工、壮工〉、灭蚁工、钢窗工、电梯修理工、冷暖气设备修理工等。
(2)房屋管理单位〈站、所〉:
瓦工、木工、抹灰工、石工、架子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水暖工(管工)、起重工(吊装工)、防水工(油毡工)、油漆玻璃工、白铁工、石工、施工机械操作工、电工、电气焊工、水泵工、下水道工、热力锅炉工、钢窗工、普通工(力工、壮工)、打腊工、灭蚁工、电梯司机、电梯修理工、冷暖气设备修理工等。
5、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与养护管理单位(含所属水泥制品厂、沥青搅拌厂、机械施工处(站))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市政施工企业:
道路工(筑路工)、下水道工、水暖工、管道工、井点工、水泵工、电气焊工、沥青工、瓦工、木工、石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沥青搅拌工、钻机工、架子工、起重工、电工(指安装)、桥梁工、打桩工、打夯工、凿岩工、机械顶管工、水泥制管工、推土机驾驶员、压路机驾驶员、挖土机驾驶员、铲运机驾驶员、装载机驾驶员、拖拉机驾驶员、空压机司机、汽车驾驶员(指现场构件、土石方运输)、机动翻斗车驾驶员、普通工(力工、壮工)、劳力锅炉工、潜水工、船工等。
(2)市政养护管理单位(处、所):
道路养护工、下水道养护工、市政设施巡视工、道路工(筑路工)、污水泵运行工、泵闸工、污水化验工(含试验)、吸泥车司机、汽车驾驶员(指直接为现场服务的)、瓦工、石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起重工、普通工、沥青工、船工、电工(指安装、排水)、施工机械操作工等。
6、环境卫生部门的所(场、队)的直接生产工人,包括:
马路清扫工、垃圾操作工、粪便操作工、公厕保洁工、装卸工、消毒工、汽车驾驶员(指粪便、垃圾、碴土、洒水、清扫汽车驾驶员)、洒水、清扫机械操作工、叉车驾驶员、铲车驾驶员、推土机驾驶员、船舶驾驶、水手等。
7、园林绿化单位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育苗工(指树木、草皮栽植、养护、修剪、植保等。
下同)、花卉工、盆景工、动物饲养工、假山工、水产养殖工(金鱼工)、清洁工、游船工(含水手)、售票员、检票员、导游、文化娱乐管理工(含影剧院、图书阅览室、各种游艺设施的管理工人)、商业饮食服务人员(含冷饮、饭馆、售货、照像等)、美工等。
(2)花圃、苗圃(含花木公司)、绿化公司(队):
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大中型绿化修剪工、绿化机械操作工等。
(二)附属、辅助生产工人,指城市建设各行业中为生产服务的工人(含学徒)。
1、公共交通、轮渡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共交通企业:
车辆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电工、板金工、喷漆工、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设备修理工、维修电工、水暖工、检验工、库料工、动力锅炉工、运转装卸工、场站维修工、站牌工、票务员、车间调度、司训教练员等。
(2)轮渡企业:
修理工、车工、钳工、刨工、磨工、铣工、搪工、电气焊工、冷作工,油漆工、木工、锻工、蓬垫工、搬运工、筹码工、票务管理工、检验工、试验工、非营运趸船水手长、水手等。
2、自来水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
水质检验工、仪表(含计量)检修工、校表工、电气设备修理工、水表修理工、测压测流工、液氯分装工、电工、电气焊工、水厂水源调度工、绿化工、护船工、涂料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模具工、铸工、冷作工、机修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油漆工、瓦工、木工(指厂区维护),库料工、动力锅炉工等。
3、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
车工、钳工、铣工、刨工、锻工、铸工、机修工、汽车修理工、仪表工(指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化验工、检验工、理化探伤工、生产调度工(包括铁路专运线调度)、防腐工、测绘工、动力锅炉工、瓦工、木工、库料工等。
4、房屋维修企业与房屋管理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房屋维修企业:
车工、钳工、电气焊工(指机修单位等)、柳工、铣工、磨工、铸工、动力锅炉工、汽车修理工、机械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汽车驾驶员、运输装卸工、测量工、电工(指维修)、水暖工(指维修)、制材工、烘干工、试验工、库料工(指从事材料倒运、量方、码垛、清底、收发、发料工作的工人)等。
(2)房屋管理单位(所、站):
车工、钳工、铣工、磨工、汽车修理工、机械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汽车驾驶员、测量工、测验工、库料工等。
5、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与养护管理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市政施工企业:
车工、钳工、柳工、铣工、刨工、铸工、磨工、搪工、油泵工、电工(指维修)、充电工、水箱工、水暖工(指维修)、机修工、汽车修理工、板金工、蓬垫工、轮胎工、电气焊工(指维修)、发电机操作工、天车司机、热处理工、喷漆工、锻工、冷作工、测量工、试验工、库料工、动力锅炉工等。
(2)市政养护管理单位(处、所):
车工、钳工、刨工、铣工、油泵工、电工(指维修)、水箱工、水暖工(指维修)、汽车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测检工、机修工、电气焊工(指维修)、试验工、库料工等。
6、环境卫生部门的所(场、队)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
汽车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铜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电工、水暖工、板金工、喷漆工、机修工、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瓦工、机修工、试验工、库料工、检验工、扫帚绑扎工等。
7、园林绿化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水暖工、瓦工、木工、电工、库料工、机修工、电气焊工、动力锅炉工、汽车驾驶员(指为生产服务)、巡察工等。
(2)花圃、苗圃(含花木公司):
水暖工、瓦工、木工、电工、库料工、机修工、电气焊工、巡察工等。
(三)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政治工作和担负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队、车队、车间的队长、主任、技术员、专职安全、质量检查员等)以及长期(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
2、服务人员,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包括食堂的管理、采购、保管、财务、运输、炊事等工作人员;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工作(如职工文化技术教育、技工学校、图书馆、俱乐部)人员;医务所、保健站工作人员;警卫消防人员(含现场更夫,经济警察);勤杂人员(如理发员、通讯、收发、传达、打字、话务、广播、放映人员);生活用车驾驶员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企业办大、中、小学校及设病床的医院等社会性机构的人员。
(四)其他人员,指由企、事业单位开支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单位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1、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学习在六个月以上人员;
2、病伤假、哺乳假六个月以上人员;
3、借调给外单位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人员;
4、出国援外人员;
5、从事农、副业生产人员;
6、整顿企业后安排的未到离休、退休年龄的顾问、调研员(巡视员);
7、保留厂籍的劳教人员;
8、停薪留职人员。
(五)全民职工抽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安排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
三、各类人员定员标准
1、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标准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配备标准
一、生产工人
按营运车辆、班次确定,一般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75%以上。
其中:
营运驾驶员
按全部营运车辆的班次配备,每班次配备1.30至1.32
乘务员
按全部营运车辆的班次配备,按每岗每班次配备1.30至1.32人
站业人员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汽车、电车每车配备0.6至0.8人,出租汽车每车配备0.5至0.6人。
架线工
按线路(复线)长度配备,每公里配备1.0至1.2人
变电工
按电车变电所配备,每所配备10人。
保养技工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单车每车配备0.9至1.1人,通道车每车配备1.35至1.65人,出租车配备0.5至0.7人。
大、中修技工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单车每车配备0.6人,通道车配备0.8人,出租车每车配备0.5至0.6人。
辅助工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汽车、电车每车配备0.7至0.8人,出租车每车配备0.4人。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按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比例配备,其中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定员人数的11-1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6-7%。
三、其他人员
按规定的范围,如实统计。
注:
1、保养技工包括:
车辆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板金工、喷漆、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等。
2、辅助工包括:
设备修理工、维修电工、水暖工、检验工、试验工、料库工、站牌工、票务员、运输装卸工、场站维修工、动力锅炉工等。
3、保养技工定员标准的幅度,视日行车里程和道路状况确定。
(二)城市客运轮渡运营工人定员标准
类别
定员人数
船长
驾驶员
舵工
水手长
水手
轮机长
轮机员
加油工
厨工
站长
售票员
验票员
服务员
合计
客渡轮
驾驶部
1500客位以上
1000-1500客位
1000客位以上
1
1
1
2
2
1
3
2
2
1
1
6
4
4
1
1
1
2
2
2
16
13
11
轮机部
500马力以上
300-500马力
300马力以上
1
1
1
2
2
1
5
4
3
8
7
5
趸船
60米以上
40-60米
40米以下
3
2
2
6
5
3
1
1
10
8
5
驳船
300-500吨
200-300吨
200吨以下
1
1
1
3
2
1
4
3
2
票站
日客流量5万人次以上
日客流量3-5万人次
日客流量1-3万人次
日客流量1万人次以下
2
2
2
1
6
6
4
2
6
6
4
3
2
1
1
1
16
15
11
7
注:
1、轮渡保养、检修工人,按轮船主机每百匹马力配备3-4人,或按总客位的1.6%配备(含非机动船)。
2、蒸气机船只配备加油工人2名,司炉工6名;设电台的船舶,可配备报务、电工2-4人;客运索道、缆车定员,可按岗位负荷、客流量配备。
3、落差较大的上游水系,轮渡运营工人的定员可适当增加。
4、船舶修造厂、客票印刷厂等定员标准可参照同行业的定员标准执行。
5、企业的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按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17-20%配备,其中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11-12%,服务人员占6-8%。
(三)自来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自来水企业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5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40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5-30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8-21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1-13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8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四)市政施工企业和市政养护管理单位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市政工程
施工企业
养护管理单位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70以上
55以上
15-18
18-21
13-14
5-7
100
70以上
55以上
18以下
18-21
13-14
5-7
(五)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煤气、天然气、热力企业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8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45-50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3-28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8-21
其中: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1-13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8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六)房屋维修企业、房屋管理单位的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房屋维修企业
房屋管理单位(站、所)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8以上
65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0以上
60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8-10
5-8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8-21
23-27
其中: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3-14
18-21
其中:
房屋经营管理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13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5-7
5-6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注:
房屋经营管理人员,指从事房屋产权、产业、租赁、租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房管员、租金记帐员、统计员、资料员、测估员、住房交换员等。
(七)环境卫生部门(所、场、队)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环卫所(场、队)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7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5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2—15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5—18
其中: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11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5—7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注:
1、本标准按清运、清扫合一的环卫所(场、队)配备的,如仅负责清运或清扫任务的环卫所(场、队),可参照本标准适当调整。
2、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的定员人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一点五另行配备。
(八)园林绿化单位生产工人、管理与技术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公园、植物园、动物园
绿化公司(队)苗圃、花木公司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5以上
78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5以上
70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15
8-10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2-18
12-18
其中: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9-12
9-12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3-6
3-6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注:
园林管理局(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包括在本定员标准之内。
2、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九)自来水厂生产工人配备参考标准
生产规模
生产工人
地下水源
地表水源
每日供水5万吨以下
50-60
50-70
每日供水5-10万吨
70-75
80-90
每日供水5-20万吨
100-110
100-110
每日供水20-50万吨
每增加10万吨,生产工人递增15-25%
每日供水50万吨以上
每增加10万吨,生产工人递增10-15%
注:
1、如水源地不在一处,而相距较远或有补压井的,可按水源点、井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生产工人。
2、营业人员(包括查表、收费,修、装、换水表,50毫米以下和管道安装和维修等)的配备,按装表(查表)户数200-250户配备一人。
3、管道维修人员(包括查漏、巡线、闸门、维修等)的配备,按水厂至用户水表之间的管道长度,其中南方每6-8公里配备一人,北方每4-6公里配备一人。
4、直供源水厂的生产工人可参照本标准1/2配备。
(十)市政施工企业主要机械的操作、保养工人配备比例参考标准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操作人员配备数
保修人员配备数
每台班人数
五台以上台均人数
每台保修人员数
三台以上台均人数
单斗挖掘机
1立米以上
1-2
2.2
1.6-1.8
1.5
单斗挖掘机
1立米以上
1-2
2.2
1.3-1.5
1.3
多斗挖沟机
东54
1-2
2
1.2
1
履带吊车
15吨以上
1-2
2
1.3-1.5
1.3
履带吊车
10吨以下
1-2
2
1.3
1.1
轮胎吊
16吨以上
1-2
2
1
1
轮胎吊
16吨以下
1-2
2
1
0.8
汽车吊
20吨以上
1-2
2-3
1.3-1.5
1.3
汽车吊
20吨以下
1-2
两台以上1-2
1
0.8
载重汽车
柴油
1
1.1
0.5-0.6
0.4-0.5
载重汽车
汽油
1
1.1
0.5
0.4
自卸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