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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上诉状经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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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上诉状经典范文

  上诉状的常用模板【篇一】:

  上诉人徐州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综合贸易____________楼,电话150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陈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苏____,女,19____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矿务局宿舍________室,电话131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__)鼓民初字第1____4、1____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3.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20__年11月、12月、20__年1月1日~13日的工资;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

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____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20__年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

认定错误。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20__年12月份被上诉人的考勤表,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在20__年12月份旷工就已经达22.5天。

20__年1月份被上诉人就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到20__年1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时旷工达到了30多天。

按照《员工手册》第11.4.3条的规定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__年1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________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

被上诉人称其已将________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____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________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

计算错误。

  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能够确定,并且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明,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055.8元。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认可了这一事实。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20__年1月~12月苏____的工资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17元。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徐州________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

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丈夫朱兴培已经于20__年12月2日成立了一家公司,已经重新就业,并且是和原告经营同类业务,连字号也相同,其涉嫌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保留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尽管被上诉人用了其亲属的名字作为股东进行的登记,但里面的签字都是被上诉人签的,这通过简单对比就可以看出。

  六、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支付被上诉人20__年11月、12月、20__年1月1日~13日的工资,并且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认定和计算错误。

  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20__年1月~12月被上诉人的工资清单可知,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__年11月和20__年12月的工资。

20__年1月1日~20__年1月13日被上诉人没有上班,因此没有工资。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

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

徐州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____年十二月十日

  上诉状的常用模板【篇二】:

  上诉人:

贺____,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

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

贺____职务:

矿长

  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__)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__)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

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

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

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

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年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

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

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

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

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年7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是临时工,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

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

该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是必须也就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

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办理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20__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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