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章程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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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章程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广东省惠阳地区卫生学校,始建于1958年,后历经广东省惠州卫生学校、惠州卫生学校等办学时期,2012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在原惠州卫生学校基础上设立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同年,校址由苏东坡故居所在地白鹤峰迁至惠州南部新城。

学校秉持“厚朴远志”的校训,坚持“医德为先,技能为本,服务师生成长,服务人民健康”的办学理念,培养适应健康产业需求的“德技双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着力打造南粤医药卫生职业教育高地,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科学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为HuizhouHealthSciencesPolytechnic。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大道(三栋)69号。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调整校址和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校。

第六条学校依法对学校事务实行自主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依法行使自主权。

第七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八条学校坚持“立足广东,面向全国,依托医药卫生行业,围绕健康产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

第九条学校专业设置以医药卫生大类为主,兼设与健康产业相关的其他专业。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学校传承东坡文化,弘扬医学人文精神,营造“求是求新,至善致远”的校风、“精医善教,至诚致仁”的教风和“勤学善思,至精致用”的学风。

第十二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三条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

(二)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或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种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积极参与社会合作办学,主动开展继续教育及教育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以教师为主体办学。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其他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和法律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四)申请国(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申请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指导;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合法权益;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学校依法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正当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接受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党的纪律检查监督和协助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会)。

党委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系(部)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第三十八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节校长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校长1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学校校务。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术审议。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4.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5.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定。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3.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裁决。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不同学科、专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由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双元”主体(学校、企业)特性,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平行设置。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第四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并提出论证或修订意见;

(三)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与标准;

(四)审议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五)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

(六)评审、推荐教学研究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项目及教学成果的申报和奖励;

(七)审议学校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项的教研教改项目成果,提出结题或验收建议;

(八)对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九)审议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十)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宣传学校教学方面的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十一)审议学校其他教学管理问题。

第四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一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第五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熟悉高职教育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结合实际,可邀请行业、企业、兄弟院校专家作为特邀委员。

第五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产生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等程序确定。

每届任期3年。

第五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论证、协商的基础上,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的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第五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下设分委员会。

第五节党政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在校学生规模及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规定限额,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党政管理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五十五条党政管理机构经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节系(部)

第五十七条系(部)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校企合作、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学校给予系(部)内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包干经费管理使用权限。

系(部)按照学校的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内部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九条系(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

(三)制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七)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单位党工青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社会服务活动;

(九)负责本单位文化建设工作;

(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学术活动;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本系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系(部)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六十三条根据系(部)发展需求,具备条件的系(部),可设立为二级学院。

第七节教辅与科研机构

第六十四条教辅机构由学校自主设置,并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六十五条教辅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六十六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各类实体科研机构。

第六十七条实体科研机构独立建制,其级别按照规定确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节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直属机构包括学校直属医疗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

直属机构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属于学校领导与管理,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的直属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直属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核算。

第七十条直属机构是学校产学研基地,承担学校医学及相关类专业的理论教学和见习、实习教学与管理工作,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教师参加实践提供条件和支持;面向社会和学校师生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服务,承担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和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六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一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四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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