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第四章人力资源细则V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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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第四章人力资源细则V3

第4章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制度(细则)

一、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整体形象,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造就和培养一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员工队伍,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包括行为规范、招聘、培训、奖惩、人事变动等一系列有关人事活动和程序。

第二节行为规范

第三条员工的权利

(一)享受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二)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权利;

(三)对违法乱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四条员工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觉地维护公司的形象、信誉和利益。

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诚企业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进的良好氛围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

(三)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公司的机密和公司的信息;

(四)以公司利益为重,办任何事情,都要牢记节约杜绝浪费;

(五)员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配合、求同存异、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第五条请假

(一)事假、病假,员工因事请假,须事前向所在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天以下(含一天)由部门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事假期间扣除本人工资、不得搞第二职业和损害公司的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旷工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及时通知公司,二天以下(含二天)由部门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门领导核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上班后应出示医院证明,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以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员工病假期间,不得搞第二职业和损害公司的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旷工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伤假:

因公致伤、致残者凭医院证明消假。

员工工伤,须经所在部门证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方可作工伤处理,并逐级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及证明,工伤期间发给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资。

工伤疗养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取消工伤待遇。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公司执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二)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三)公司员工必须遵守考勤制度,其考勤办法:

上班前员工本人须在门卫考勤机考勤,如因故忘记考勤,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员工必须本人考勤,不得叫别人代考勤,如有发现类似情况对舞弊行为者两人均扣除一天工资;

(五)考勤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徇私舞弊,如有发现扣除当天工资;

(六)无故缺勤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十五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工作时间不得干私活,不得吃零食,工作和午餐时间不准喝酒,业务接待除外;

(十)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开,不准串岗、脱岗、打磕睡、睡觉;

(十一)上班时间佩带胸卡,按规定必须穿工作服或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公司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所属部门、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调动管理,不服从调动分配和管理的,分管部门主要领导有权通知其待岗或下岗处理。

第七条文明生产

(一)爱护公司财物,不准任意将公司的财物占为已有,严禁偷盗、有意损坏和浪费公司财物;

(二)员工之间要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文明礼貌;

(三)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四)严禁惹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散布谣言、消极怠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严禁在公司内赌博、斗殴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节招聘

第八条公司聘用人员,是公司根据经营以及对相关专业人员的需要,而对外进行一种招聘的用工行为,聘用人员应按聘用程序审核、审查、核定,合格后方可聘用。

应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交齐如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

3、一寸免冠照。

第四节培训

第九条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归口管理,其它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下进行。

第十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提出主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要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年度员工培训需求计划,填写《培训计划表》,并于上年末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计划外培训项目,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前,需将追加培训项目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兼职教师授课的酬金。

课时酬金标准如下:

高级工程师40元/学时;工程师30元/学时;助理工程师及以下20元/学时。

第十四条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培训制度。

新录用的员工、转岗的员工、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先经过培训,经考核具备岗位所需基本条件,并取得上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各类培训,无论外委培训还是内部培训,必须进行培训有效性评价,以保证培训的有效性、保证员工技能的提高。

考核成绩记入员工培训档案,考核成绩不合格进行再培训,外委培训人员考核不合格,培训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员工外委培训费用在500元以上的,必须由人力资源部签订外委“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无外委“培训协议”,部门私自委派学习,处以100元罚款。

员工出现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给予罚款或解除合同。

第五节人事变动

第十七条部门主管调动审批程序

部门主管的调动由总经理提出,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开具《员工工作变动通知单》。

第18条部门之间员工调动审批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用人部门主管提出用人需求,填写《用人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主管及主管经理协商拟定人选,总经理批准后,

人力资源部开具《员工工作变动通知单》。

第19条部门内部员工调动审批程序

部门内部员工岗位调整(包括临时借调3个工作日以上及试岗)由部门主管

提出,经主管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人力资源的经理批准后,报送人力资

源部备案。

第六节奖惩

第二十条处罚

(一)每月12日前报上月考勤(节日顺延)。

每迟报一天,扣罚部门主管、考勤员20元,超过5日,处罚部门主管50元。

(二)未执行考勤登记制度,没有考勤登记本、有本不记、登记不符、没有考勤员,有上述情况之一,每月扣罚部门主管50元,直到完善制度为止。

(三)工作时间迟到、早退、脱岗、串岗、聊天,每发现一次,罚违纪者50元。

迟到、早退达30分钟按旷工处理。

(四)工作时间内,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抽查中发现有违纪行为者,处罚50元。

(五)工作时间内,处室搞文体活动,或停产放假必须经主管经理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

处室同时或分头搞集体活动,需主管经理批准,否则视为违纪,处罚部门主管100元。

(六)对无理取闹、谩骂、殴打、报复执行公务人员者,视情节处100—200元罚款或待岗,并交保卫部或公安机关处理。

(七)光线充足情况下开照明灯,罚所在部门主管100元,办公室、休息室无人点照明灯、空调或取暖设备等,罚所在部门人员100元。

(八)员工上下班及工作时间出入公司,必须划卡,不划及漏划处以20元处罚;

(九)各部门主管是工作秩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所属部门员工发生违纪,部门主管负管理责任,处以双倍处罚,部门主管以上领导发生违纪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奖励

本制度规定奖励的种类为,创造奖、功绩奖、年终奖三种。

(一)创造奖

本公司员工符合以下所列各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设计新产品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从事有益于业务的发展或提高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对经营合理化的其它方面作出贡献者;

在独创方面未达到发明的程度但对公司生产技术等业务发展确有特殊的贡献者。

(二)功绩奖

本公司员工符合以下例各项之一者经审查后授予功绩奖:

从事对本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对提高本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对本公司的损害能防患于未然,遇到非常事变如灾害等能临机应变采取得当措施,敢冒风险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脱离危难,具有优秀品德可以作为本公司的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的其它情况。

(三)年终奖

凡本公司全年内的员工经评优后授予年终奖。

第七节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由人力资源部、保卫部、财务管理部、主管领导负责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把行为规范、招聘、人事变动、培训、奖惩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与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如果在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逐级回报。

第八节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二、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

第二节分工与授权

第三条

(一)部长岗位:

负责工资管理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二)劳动保险岗:

负责各种社会保险的核定、缴纳绩效考核结果的统计;

(三)劳动工资岗:

负责工资计算、制表及发放。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

第四条工资结构

(一)员工工资由固定、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二)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岗位确定的;

(三)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属不固定的工资报酬;

(四)员工工资扣除项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等;

(五)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工作性质分别制定管理层、职能管理、生产、销售、技术等五类工资系列;

(六)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

(七)职能管理系列适用于从事各部门负责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八)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一线工作的员工;

(九)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

(十)技术工资系列适用于技术部技术人员;

(十一)应发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十二)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十三)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确定工资标准。

待岗人员按照本地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十四)试用期员工工资按照试用期员工标准执行;

(十五)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一)由公司主管领导对工资管理结果进行检查。

(二)由职工代表对工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节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三、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一)考核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的成就感,促进公司整体工作业绩的提升

(二)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薪酬管理,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第二节分工与受权

第二条

(一)部长岗位:

负责绩效考核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二)绩效考核岗:

负责绩效考核结果的统计;

(三)薪酬管理岗:

负责薪酬计算、发放。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

第三条

(一)员工的直接上级为员工的考核负责人,具体执行考核程序;

(二)考核结束时,考评负责人必须与该员工进行沟通;

(三)具体考评步骤在各岗位的考评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四)本月、季度内完成的主要工作,由任务布置者进行考评;

(五)岗位职责中描述的工作内容,由直接上级进行考核;

(六)本职工作内的协作精神,积极态度等。

由部门内部同事或被服务者进行考核。

第四条分值计算:

指标、任务量分值40分,工作质量分值20分,工作效率协调与合作分值15分,责任心及工作勤惰分值15分,个人素质提升分值5分,出勤率分值5分。

第五条

(一)考核要客观的反映员工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光环效应,亲近性,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二)对一同岗位的员工使用相同的考评标准。

第六条

(一)考核结果只对考核负责人,被考评人、人事负责人,(副)总经理公开;

(二)考核结果及考核文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三)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统一负责;

(四)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原则上每月5日前考核上月指标。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一)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职工代表对绩效考核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作为监督与检查的内容和依据。

(三)在绩效考核过程中,要把每期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节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四、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节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7条 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8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节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15条 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节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穷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节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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