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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生产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地方法规,《神东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生产服务中心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中心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为: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中心主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是中心生产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保卫科;各队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是逐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每个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岗位员工。

第五条职责

(一)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中心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中心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中心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兼)职义务消防队。

6、确定中心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中心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8、对单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安全管理办公室消防职责

1、负责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中心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8、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司消防科开展工作。

9、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保卫科消防工作职责

1、负责中心场区的防火日常巡查;

2、负责中心场区灭火器材完好情况的日常检查;

3、对检查出的消防隐患填写消防整改意见书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属于重大消防隐患的应及时向中心消防负责人汇报;

4、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五)经营办消防工作职责

1、负责中心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并且做好消防器材档案;

2、负责中心灭火器的检验工作,及时将中心检验过期的灭火器材送有关部门检验;

3、负责中心消防器材的采购工作;

4、做好本部门负责的消防管理工作。

5、为中心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六)中心其他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统筹安排。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组织进行防火检查,落实本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职责。

7、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

(七)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1、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2、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管理,其它单位应服从其管理、监督、处罚。

第八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当在举办前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中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神东公司消防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情况,中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责任单位如下:

1、中心加油站责任单位:

经营办;

2、中心材料、配件、劳保库房责任单位:

经营办;

3、特种车辆检修车间、库房责任单位:

特种车队;

4、中心车辆车库责任单位:

生产服务队;

5、中心区队办公场所责任单位:

生活服务部;

6、中心职工公寓责任单位:

生活服务部;

7、中心负责的安装回撤工作面、回撤通道责任单位:

安装队;

8、中心在皮带机安装及机头回撤期间的工作场所责任单位:

皮带队。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中心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凡在我中心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各队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好本单位义务消防员,积极参加中心的各项消防安全活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中心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决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安全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4、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中心有关部门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各队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心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中心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产停业。

第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公司消防科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书面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二十条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整改方案报安全管理办公室;

2、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消防科;

3、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申请消防科及其它部门进行验收,消防科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内容如下: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电焊工;

4、电工;

5、木工;

6、仓库保管员;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

8、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

以上1至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每年中心应按按照公司安排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外地学习,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中心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中心内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授课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消防科对授课人进行考核并发给《授课证书》,无《授课证书》的人员不准讲课。

第二十五条中心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二十六条中心制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宣传日,中心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较大声势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熟悉本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2、各组的职责;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的情况记录;

9、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10、消防奖惩记录。

第三十三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罚

第三十四条中心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中心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中心应一次性奖励5000至10000元:

1、单位(班组、部门)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2、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胁时,挺身而出使危险中止者;

3、在抢救特大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身负重伤者;

4、在重大火灾现场指挥果断,战术得当,使火灾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5、其它消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中心一次性奖励500至4000元,并在增长工资时优先考虑;

1、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和个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公司、中心级表彰者;

2、在扑救重大火灾中表现勇敢、对制止火灾起到关键作用者;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使国家万元以上财产免受损失者;

4、在抢救重大火灾中奋不顾身,表现勇敢并受伤者;

5、在防灭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场指挥正确,能尽快扑灭火灾者;

7、其它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三十六条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属地消防法规以及《神东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以下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的;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不清,无法落实的;

3、未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

4、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岗位员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职责的;

5、中心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

6、不按规定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或培训不扎实的;

7、不按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配合火灾扑救的;

9、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10、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1、单位(包括部门、班组)所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其它行为;

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3、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之一的;

4、违反消防安全整改行为之一的;

5、不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每缺一项、经提出逾期不改正的;

6、制定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7、非重点单位不建立必要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消防宣传无计划、无措施、组织不力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4、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改正的;

5、违反规定储存、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7、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拒绝、阻挡安监人员执行公务的;

9、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对主管部门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执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它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特种车辆及中心一般车辆没有配置完好灭火器的;

12、井下使用氧电焊没有编写措施、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作业地点没有配置灭火器材的;

13、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内外消防栓等处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4、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15、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使其不能完好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1、起火单位主要领导和其它责任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2、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3、破坏火灾现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4、违反中心规定擅自维修消防器材的;

5、损毁、偷窃公共消防设施的;

6、对灭火抢险负有责任的人,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7、疏散通道不畅、疏散门上锁、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1、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公安消防部门已审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装修消防工程许可证的;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的;

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以权谋私的,交中心纪检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有关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生产服务中心。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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