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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精编版

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政务公开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政务公开的概念

对政务公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角度的理解,涉及到政务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目的等方面。

政务公开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务公开既包括政府部门政务的公开,也包括执政党的党务公开、人大立法活动的公开、法院的审判公开、检察院的检务公开,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是涵盖了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全方位的公开。

狭义的政务公开,仅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面向利益群体、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公开。

这两种理解,并没有对错之分,从范围上讲,前者包括了后者。

本课程所讲的政务公开,是指我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共管理部门中逐步推行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政府机关和公共管理部门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社会公开,以便于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廉洁、高效、务实的政府,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行政务公开要注意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实践,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依法公开主要表现在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

内容的合法性,是指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律、政策的依据。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法律不允许公开或法律予以保护的内容,则不能公开。

程序的合法性,是指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途径等必须有法可依,用具体的法律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并加以贯彻执行。

   二战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行政公开制度。

美国在政务公开方面的立法最为完备。

它分别于1946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等,从而使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形成了体现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专门规定行政程序规则,体系完整、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行政程序法典;其中规定的听证制度、政府文件公开制度、合议制行政机关会议公开制度以及个人记录有限度的公开原则,构成了美国行政公开的核心内容。

   尽管我国的社会制度、法律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政务公开立法经验的参考、借鉴。

依法公开原则的贯彻,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制定有关法律,对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对于公民在政务公开中的权利以及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提高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

   3、严格执法,对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二)真实公正原则

   真实公正就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政务公开的直接目的,是使公众和社会了解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信息,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内容真实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实质和生命。

在公开过程中,既要将政务活动向广大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和监督,又要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公正、可信。

   不仅要搞好对外公开,还必须加强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和管理。

对需要由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的办法处理和解决的,都要以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来确定有限资源的分配;对那些不能用市场机制解决、仍需由政府审批的,要对其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建立严格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防止少数人或个人滥用权力。

要健全和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三)保密例外原则

   保密例外原则,就是公开是一般,保密是例外,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

在西方国家现有政务公开法规中,一般规定不属于公开范围是指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此之外均属政务公开的范围。

在我国,一些已经出台政务公开规定的地方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政府机关滥用保密权。

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除属于国家机密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予以提供。

上海市还专门成立一个第三方的、中立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委员会,以监督政府是否将它应当公布的所有信息提供给公众,确保让公开成为原则,不公开成为例外。

   (四)注重实效原则

   注重实效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追求的以尽可能小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效果的目标原则。

这要求我们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首先要科学、合理地划分行政管理机构的权限,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体系。

其次,要灵活多样地设计行政程序。

根据行政事务的特征,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类型、方式、后果等,在保证民主与效率的前提下,既要设计一种行政主体普遍适用的一般行政程序,又要设计一些在特定条件下,由特定机关针对特定事项而适用的特别行政程序。

这样就克服了凡事一律适用一般程序所带来的行政成本过高的弊端。

 

第二节 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在政务活动和权力运行过程中所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事务。

就性质而言,行政事务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又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就过程而言,既包括行政事务的决策,又包括行政事务的执行和结果。

它强调的是政务和行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公开,不仅指行政事务本身,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信息。

政务公开内容的确定,是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的关键所在。

政务公开内容应真实可信、全面广泛、合理合法。

政务公开的内容或范围,应尽量从整个行政过程的角度来把握,将不公开的信息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将有必要不予公开的信息分门别类地加以确定。

同时,也必须敏锐而准确地把握公开的界限。

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公检法司、公用事业单位的事务,除涉及国家机密、依法应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都属于政务公开的范围。

   一、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府机关是推行政务公开的最重要的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拥有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管理权,它的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所有抽象的或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政务公开的内容一般划分为各级政府本身应公开的内容和政府各部门应公开的内容。

各级政府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等5级政府,其公开的内容既有一致的地方,又应有所区分。

中央行政机关应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各部委所管理的国家有关各局。

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参照中央政府的有关规定,来规定本地方的政务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行政主体、行政依据和程序、行政活动事项和结果、行政监督等。

   

(一)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乡镇政权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形式,担负着广大农村区域的经济、社会、教育、科学、文化、治安、民政、计划生育等多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它直接面对并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各项工作的落脚点。

实行政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让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乡镇政权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基层干部廉洁从政;有利于促进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落实;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参与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从总体上说,主要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内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尽管全国各地乡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不尽相同,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有所差异,且即使在同一乡镇,不同时期群众关注的热点也会不同,但根据乡镇政务活动的特点,明确相对固定的公开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200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将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划分为以下两类:

   1.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包括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

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2.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乡镇政务不仅包括对社会公开的内容,而且还有一些不便也没有必要对社会公开但受到机关干部职工关注的内容,必须在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推进乡镇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是重点。

乡镇政府财务收支与乡镇政府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所以乡镇政务公开要围绕“三农”问题,重点抓好“税、费、证、照、案”以及救灾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两金”和公共建设一事一议等情况的公开。

对涉及财务收支的项目,必须做到真实细致、逐笔逐项地公开,以财务公开促进和带动其他方面的公开。

要搞好乡镇财务的公开,必须严格财经纪律,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为财务公开创造条件。

   

(二)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是我国各级政务公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与乡镇行政机关服务对象不同,其政务公开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别。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县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职权包括:

执行权、领导和监督权、人事权、事权、保护和保障权、规章制定权、财权。

这些权力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以外,都要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其中当然也包括行政决策活动及其过程的公开和文件、资料的公开。

   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本机关的职责、职权、机构、编制、职位,主要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本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报告、咨询意见等;本机关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报告、咨询意见等;本机关作出的涉及不特定对象的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意见、解释等;本机关有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种类、权限、程序、救济途径和其他事项;本机关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本机关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本机关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本机关组织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公务员招录情况;本机关组织的公益性事业和活动的经费收支情况;本机关形成的统计信息及统计方法;本机关组织的科研项目及其成果;本机关掌握的、直接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信息;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本机关的政务公开指南、目录和目录体系;本机关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互联网址、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本机关政务公开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互联网地址、电子邮箱与其他联系方式;本机关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繁多,哪些应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有一个具体的范围。

具体讲,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有: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信息,涉及外交关系和国际声誉的信息,涉及国家经济利益的信息,涉及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的内部管理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政府机关提供的、如果公开将严重损害企业市场竞争地位的信息,妨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或影响公正审判的信息,政府以监管为目的对监管对象的调查的信息,在秘密状态下提供或者通过秘密渠道获得的信息,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除上述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只要公开后有利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且不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本人同意公开的;法律规定公开的,都应属于公开的范围。

   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除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外,也有一些必须在机关内部予以公开的内容,这与乡镇政务公开内容相类似。

   由于县市、市地级行政机关与省级行政机关职责不同,公开的内容也有所侧重。

市地、县市级行政机关要围绕人事权、事权、财权和物权的公开,重点做好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物资分配、大宗物品采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等情况的公开。

省级行政机关主要突出决策公开,重点公开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财政预决算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当前,我国政务公开与前些年相比,已引起各级政府的普遍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但由于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各部门,公开的内容不规范、不协调、不全面,搞形式主义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公众原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的信息却得不到,造成了信息资源浪费、行政效率低下、经济活动成本增加、滋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的内容仍然有待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范,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公检法司公开的内容

   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历史使命。

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坚持执法为民这个本质,实行警务、检务、审判、狱务公开,意义十分重大。

它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有利于充分发挥公检法司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一)审判公开的内容

   审判公开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前提,也是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除隐私案件、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一律实行公开审判。

这就是说,审判公开是指除不宜公开的内容之外,都要公开。

近年来,审判公开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有力促进了司法为民,维护了司法公正。

   审判公开包括程序公开和实质公开。

程序上的公开,即形式公开,是指案件的审理过程要以特定的形式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

主要体现在:

   

(1)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庭审的过程要向社会公开,除了被依法禁止的人以外,任何公民都可以参加旁听,而且法院应为公民实现这一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

   

(2)允许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实现舆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3)以其他形式公布审判信息。

如向新闻媒体通报案件审判信息、通报大要案情况等。

实质公开,即内容上的公开。

其要求是:

所有审判活动的内容,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避免“暗箱操作”。

包括:

及时送达和告知被告人受指控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审判过程中要公开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情况以及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情况;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判的全过程和证据、事实等详细情况,以及法律的说理等各个方面。

   在推行审判公开中,不宜公开的内容在我国有关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多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

一是二审书面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是减刑、假释案件。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般都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即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

   检务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开展的工作。

检务公开,是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可以对外公开的全部业务活动和公务活动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活动。

   1998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中,对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在这一文件的附件中,具体提出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十公开”,包括: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证人的权利、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

   (三)警务公开的内容

   警务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开展的工作。

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公安机关在从事行政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犯罪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公安机关的办事权限、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让人民群众了解警务工作、参与警务工作、监督和支持警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相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警务公开的内容既涉及户籍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也涉及立案、侦查、羁押等刑事执法活动;既公开法定的职责权限、勤政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执法依据等。

其主要内容有:

   1、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

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2、刑事执法。

包括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3、行政执法。

包括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和出入境证件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治安处罚、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消防监督管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4、警务工作纪律。

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要求;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等。

   (四)狱务公开的内容

   狱务是监狱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开展的工作。

狱务公开是监狱机关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通过一定的形式,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公布监狱执法的主要内容、程序和结果,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的一种狱政管理制度。

在监狱系统实行狱务公开,从制度上保证依法、严格、科学、公开、文明执法,有利于提高监狱警察执法水平,预防和遏制司法不公,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实现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树立监狱的崭新形象。

   狱务公开的对象,主要是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

狱务公开的侧重点主要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监狱机关执法工作的重点。

2001年10月12日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为:

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罪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考核、分级处理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减刑、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申诉、控告、检卒的处理;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

   三、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

   公用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承担一定社会服务功能的行业,如学校、医院、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供电、铁路、城乡规划等部门和行业。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是指公用事业单位在日常事务活动和权力运行过程中,按照一定原则确定,并通过一定载体将其公之于众的事项。

按照公开对象的不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可分为对外公开的内容和对内公开的内容两个部分。

   

(一)公用事业单位对外公开的内容

   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

与公用事业单位的特点相适应,公用事业单位对外公开的内容应是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又最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可能产生腐败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这是衡量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真公开、还是搞形式的一个主要标准。

具体讲,其公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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