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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悔权是知情权的延续

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基本理论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状态的权利".2电子商务后悔权制度的性质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一者后悔权的性质,从其被提出之初,就一直是法学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后悔权在法定情形下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签定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消灭合同的权利,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多数的学者同意这种观点"但是属于形成权中的何种权利,仍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从适用的法律角度认定为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也有学者从后悔权行使的依据以及结果来看,它应该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撤销权"。

不同的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笔者同意将后悔权认定为解除权的观点,理由如下: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有通过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是向未来消灭的权利,0其产生依据通常是当事人的约定或是法律规定,法定解除中包括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的特别法定解除".2后悔权是消费合同成立之后,消费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一段时期内,无须陈述理由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说是一种特别解除权"后悔权性质的确定将对其行使方式和产生的法律效果产生重要影响"1.2电子商务中后悔权主体)消费者根据电子商务中后悔权制度的构想,消费合同成立之后,消费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限内,不用承担法律后果就可以直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8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

解除权!

追认权"参见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科页"9根据5德国民法典6第3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引适用第346条关于法定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请求对方返还所进行的给付"因此撤回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参见迟颖:

5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6,载5政治与法律6,2008年第6期"10刘廷华:

5法经济学视野的消费者后悔权及其立法构想6,载5重庆社会科学6,2010年第1期",.王利明!

姚庆欢等著:

5合同法教程6,首都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04页",2同注11,第208页#l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基本理论1.1电子商务消费者后悔权概述借用马云的话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才刚刚开始,今后世界!

社会交易习惯将有很大的改变"企业要想成功!

商家要想超越最重要就是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中心"以诚信为基石,建立起电子商务的行销准则"有法律的保驾护航才能使用电子商务走的更远!

走的更稳"现在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一些新的观念)后悔权"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更好的实施后悔权有必要对相关的概念和理论予以阐述"电子商务消费者后悔权概念后悔权制度,也称冷却期制度,德国称之为/撤回权制度,法国称之为/反悔权制度,指消费合同成立之后,消费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一段时期内,无须陈述理由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为卖方的经营者则须无条件接受解除合同的后果,从而使双方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状态的一项旨在合法无偿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于/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后再一次全新思考的机会,是一个让脑袋无负担冷静思考的机会,如若消费者作出取消的最终决定也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虽然最初设立之初是针对上门兜售行为专门制定的,但是随着商品销售方式的扩展,后悔权制度己经被应用于直销行业!

分期付款!

分时度假!

网络交易等"电子商务虽然依托虚拟的网络,但仅是交易方式发生了变化,本质上与传统商业没有差异"后悔权制度也可以应用在电子商务中"我们可以将电子商务消费者后悔权界定为:

在电子商务中,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限内,不用陈述理由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直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使双方恢,李凌燕著:

5消费信用法律研究6,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4页"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问题研究利"所以,后悔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消费者,这是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电子商务消费者在我国法律上是特定的"根据我国法律,我们可以将消费者界定为:

与经营者相对的,因生活消费而购买或者利用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消费者概念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消费者是和经营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消费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不是绝对的"第二,消费者是因生活消费而购买或者利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从这一点看,消费者并不限于直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还包括一切通过合法途径得以使用或者利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人"/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网上消费行为的本质和交易性质并未因消费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仅仅是消费形式发生了变化"所以我国法律中消费者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消费者是指因生活消费而通过电子商务购买商品!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根据上述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界定,BZC(BusinesstoCustomer,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是典型的消费者网上购物交易模式,但是对于PZP(naturalPersontonaturalperson,即个人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在经济学上称为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Consumer,CZC),交易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尚无明确规定"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保护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交易关系,即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并侧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侧重保护"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

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购买者无法确认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处于不利或是弱势地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角度,同时为了避免商家规避法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确认CZC交易中购买人的消费者资格"1.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发展历程电子商务消费者后悔权的观点是由外国传入中国"在国外什么情景下形成后悔权,后悔权又是怎样渐进式的涉及到电子商务领域的?

一个制度的建立和应用是经历过慢长的实践和历史的考验并且后悔权制度的适用只有为电子商务服务而不能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英国的起源到美国!

日本!

再到台湾的适用,说明后悔权制度被越来越多的人13齐爱民著:

((电子商务法6,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50一151页"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基本理论们所接受"3,1境外传统领域中后悔权制度的发展后悔权制度最先是针对上门兜售行为制定的条款"英国1964年5租赁买卖法6规定,如若买方在/适当交易所在地0之外的地方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或租赁买卖合同,就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日内解除该合同,/适当交易所在地0之外的地方通常理解为经营者常规经营场所之外的地方"这个4日的期限即为/冷却期0".4这是最早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的后悔权制度"/冷却期条款0的出现主要就是防止某些上门销售组织及人员的欺骗行径,其实质就是通过赋予消费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消费者自己来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1974年德国在修订5分期付款买卖法6时增加了分期付款买受人的撤回权条款"该法第lb条第1款规定,只有当买受人未在一周之内以书面形式撤回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该意思表示始生效"为了贯彻欧共体于1986年12月22日发布的5消费信贷指令6,德国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5消费信贷法6,该法取代了5分期付款买卖法6,但有关撤回权的规定不仅保留了下来,而且规定得更加具体"02002年实施的5德国民法典6对撤回权制度进行了完善,使其更加的详细,最终实现了法典化"美国也在1974年修正的5消费信用保护法6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后悔权,该法第125条规定,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必须在交易成立之日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自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计算,至第3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时,不需承担费用,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必须返还所获款项,消费者则要返还收受的商品"日本规定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在分期付款销售和访问买卖中有权取消合同,在1976年的5访问贩卖法6中(2001年改名为5特别商业交易法6)第6条规定,经营者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消费者,或经营者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拼周显志!

陈小龙:

5英美日消费信用合同/冷却期0制度及其借鉴6,载5经济前沿6,2002年08期",5刘青文:

5德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6,载5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6,2009年第4期"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问题研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经营者必须告知消费者后悔权,否则后悔权的行使期间自经营者告知之日起计算"我国台湾1994年5消费者保护法6第诊条规定,消费者在邮购买卖交易形态下购买的商品,如果不愿接受,不论是否已经付款,可以在接收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或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企业经营者来解除买卖合同,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且/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款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17.3.2后悔权制度的新发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从各国后悔权制度的发展来看,随着新的交易形式的出现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电子商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影响也日益加深,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的"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存在当面指导和辩别的障碍,使电子商务不易提供消费者权益充分的保障,存在很大的消费风险,而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缺陷,通过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机会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若信息不真实则可由消费者单方面迅捷地解除合同,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救济权"国外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后悔权的规定,除了适用总则性的规定,还专门针对其作出了规定:

欧盟于1997年颁布的5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6第6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经营者商品之日起或者与经营者缔结服务合同之日起7日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经营者必须在收到通知30日内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如果供应商没有以适当方式提供必要信息,犹豫期将延长为3个月"韩国2001年5电子商务交易法6第17条中规定了消费者在下列情形中赵秋雁:

5BZC电子商务中冷却期制度的国际借鉴6,载5国际经济合作62008年第3期"尚晓玲:

5论在线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6,载5湖北社会科学62004年第6期"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基本理论可以取消合同:

在收到有关合同内容的文件之日起7天内;在收到有关合同内容的文#件之日,而送货延迟时,从送货之日起7天内;即使收到了文件,但由于通信销售业者住所变更而无法申请取消合同时;商品的内容与公示和广告不同时,自送货之日起3个月以内,或者自知晓事实之日起30天以内"l8美国的.5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6!

5统一商法典6和5邮购与电话订购商品规则6都有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93.3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兴起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最早的后悔权制度相关内容含有后悔权条款的立法是1996年辽宁省实施的5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6,该法第12条规定:

/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

药品!

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0虽然后来此条款因内容设计缺乏可操作性!

效力层次较低!

效果甚微而在修订之时删除了,但是仍对此后的国家及地方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后悔权制度仍然出现在我国其他的立法中,如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5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6,2003年1月1日上海市政府制定的5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6,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5直销管理条例6,200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地5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6以及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6"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直销!

BZC!

BZB!

上门推销!

食品流通!

特许经营等领域"特别是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5直销管理条例6,作为目前后悔权制度立法效力层级最高的法规,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他的法律法规均有适用区域小!

效力层级低的问题"作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自1994年实施以来,从未进行大的修改,在众多方面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在2008年10月,该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并且该法的修改建议稿在己2009年5月上报国家工商同注>81二卜!

千,/,9郭免美著:

5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6,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27页"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基本理论的无因,而是有很多条件限制,例如不能打开包装或是产品未使用!

未污损!

不影响二次销售,概不退还的商品!

特价的商品不在适用的范围内,;而后悔权制度则是只要是法定的所有的商品,就可以完全的无条件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退货"4.2电子商务后悔权制度与/三包0退货规定/三包0制度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具有强烈的本土色彩"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第23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

包换!

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21三包制度主要是指修理!

更换和退货"而退货内容的存在则是与后悔权制度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仔细分析,/三包0制度中的退货与后悔权制度间的区别比较明显:

(1)适用条件不同"前者要求商品发生性能故障,/2或是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2,而后者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2)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仅适用于电视机!

移动电话等22种商品,而后者的适用范围更广"4.3电子商务中后悔权与合同撤销权的辨析消费者市场中的消费行为,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后悔权是消费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一段时期内,无须陈述理由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从二者行使的法律效果看,都使合同归于无效,从此点来看二者有相似2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第40条!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6等均有/三包0的相关规定"22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6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换货或修理"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6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2电子商务中建立后悔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2电子商务中建立后悔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2.1电子商务中建立后悔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一切制度的构建都需要遵循理论基础,不能凭空设想,更何况是一个关乎于云云众生的消费者,关系到全世界的网民的切身利益呢,电子商务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构建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符合经济法也要符合我国的政策及社会的发展"2.1.1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

合同自由!

公平!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等,24是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自由签订合同,并且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合同必须遵守原则的必然要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但是,原则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失去效力,因为当事人必须对自己以意思自治的方式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而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了来自另一方的非正当影响,也就是说,一方的意思决定自由受到了限制,那么就应该允许该方从合同的拘束中解脱出来,以期实现合同的实质自由"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交易行为的跨地域性,以及某些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消费者往往无法对交易行为进行正确的判断,从而导致其在订立这类合同时的意思形成过程的不自由"因而为了实现合同的实质自由,24梁慧星著:

5民法总论6,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45.50页"25同注24,第科页"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问题研究之处,但是从二者的定义及适用条件等方面很容易得出二者的区别:

(1)/后悔权0的行使是无条件的,并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无须承担费用"与此相对比,根据现行5合同法6中有关合同撤销权的规定,实施撤销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情形,即:

一是重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三是欺诈!

胁迫和乘人之危"由此可见,现行的合同撤销权行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显然与/后悔权0有别"

(2)前者为法定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较短;后者则为有条件撤销权,法律规定的一般时间较长"(3)后悔权由消费者单方行使,且直接由消费者向经营者行使;合同撤销权则是在存在法定情形时,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通过上述详细的分析,后悔权制度与/无因退货0规定!

质量三包退货规定和合同撤销权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冷却期制度是一项不可替代的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一项制度"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问题研究总局,修订后的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新增规定:

对通过电话销售!

邮售!

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因为非固定场所指的是包括电子商务领域,这说明我国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后悔权制度己是必然的趋势"1.4电子商务后悔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我们生活中消费无处不在,发生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有一些规定"可以协商解决!

找消协!

三包制度及法律上的无因退货和合同撤销"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的解决并不象想像中的那么容易,商家的主体信息和购物赁证!

取证都是法律上的空白"我们能不能适用前述的制度?

后悔权制度与无因退货和合同撤销有哪些不同".4.1电子商务中后悔权制度与/无因退货0的区别电子商务中的/无因退货0是经营者的一种营销手段,是其为加强市场竞争力和提升服务信誉,单方面向消费者作出承诺,若消费者在交付货款并取得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由于购买意愿的变化,消费者可以无须向商家陈述理由的取消交易,商家则退回价款的一项规定"2"这项制度是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商业惯例,同时也逐渐成为许多企业在角逐市场地位竞争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宝"/无因退货0规定与后悔权制度有本质的区别:

(l)性质不同"/无因退货0是经营者的单方面承诺,其适用范围!

适用程序都是由其来制定;而后悔权制度则是由国家通过纳入法律范畴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其适用范围!

适用程序都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不允许除国家以外的任何主体自行更改"

(2)权利保护所依据的原理不同"/无因退货0是基于商家与消费者自由约定所产生的一种权利,是基于意思自治产生的效果;而后悔权制度是基于国家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而对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的限制"(3)成立的条件不同"/无因退货0中的/无因0并非真正意义上20例如淘宝网规定:

在签收货物(以物流签收单时间为准)后7天内,若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商家有义务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若商家未履行其义务,则买家有权按照本规则向淘宝商城发起投诉,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0赔付"详见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换货0,h仰二刀~{malLtaobao.c0In/go/ch川mall2010币romise.p冲#QTTH"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问题研究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就必须寻求合适的措施和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应当允许消费者在合同订立的特定期限内不受外界影响,认真审慎地对自己所订立的消费者合同进行思考,赋予其在该特定期限内撤回合同的权利"后悔权制度改变了一味追求当事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

/合同自由0转而走向维护合同实质公平!

.平等,在交易行为中真正的实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2.1.2经济法国家干预和弱势群体保护传统民法中各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仅仅是基于双方地位平等的观念将经营者和消费者伺视为交易双方当事人给予同等的保护,一味地追求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形式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然而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消费者一方规定更多的权利,对经营者一方设置更多的义务,体现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2/经济法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加强国家干预和弱势群体保护之需要"27

(1)市场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像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的存在,造成市场失灵,这时就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任一务就是消除市场主体自发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而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就是这种负外部性的最明显的表现"

(2)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经济地位!

信息占有!

专业知识和利用法律机制!

社会机制保护自我权益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距,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二者地位悬殊,如果再按照市场机制予同等的保护,一味地追求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形式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伤害"此时国家不应继续站在中立的地位,而应积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消费者进行倾向性保护,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26李昌麒,许明月著:

5消费者保护法6,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51页"27马俊彦:

5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6,载5山西财经大学学报62004年第2期"2电子商务中建立后悔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2.2电子商务中建立后悔权制度的现实需要2.2.1打破权利救济阻碍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经济地位!

信息占有!

专业知识等方面都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往往会有众多的阻碍"消费者在依靠传统的救济方式时,只能通过自己收集证据去证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的存在"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也是网络服务器的所有者,可以利用其技术手段消除在纠纷对己不利的证据,我国的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0的原则,而这时消费者就难以提供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所有这个环节往往也是仅依靠消费者个人力量而无法实现的"作为经营者经济实力强大,拥有专业律师队伍为之工作,专门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从诉讼的专业程度上来看,法律知识仅处于普法层次的消费者是难以与之抗衡的"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处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假如消费者的权益在遭受侵害后,难以到经营者所在地寻求传统方法给予的就救济,这使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受到保护"除此之外,消费者维护权利而进行诉讼所需要的费用!

时间等多种外在因素,都可能导致消费者妥协!

忍受这种不公平"在电子商务中设立后悔权制度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种更为省时省力的救济手段,消除消费者维护权利的阻碍,从此看后悔权制度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必然选择"2.2.2社会发展的需要数字化环境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己全面冲击到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这种冲击甚至被誉为自21世纪的/网络版0工业革命"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在飞速发展:

我国目前拥有的网民中大约有三分之一是网购消费者,并且以后还有可能上升;仅在2010年上半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就达到2.1万亿,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2118亿元,同比增长105%,增速是传统社会消费品零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问题研究售增速的6.5倍,从2007年到2009年,年均增速117%"28而伴随而来的是2009年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共接到网络购物的投诉21657宗,与08年相比,增长了248.58%"29诚信缺失,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己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0而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缺陷,通过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机会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若信息不真实则可由消费者单方面迅捷地解除合同,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救济权"在现在的电子商务中,很多经营者都自行规定了一套免费退货服务,如文章前面所述,这种退货服务大多只是为了确保使商家获得更多利益而实施的一种营销手段,而且这些单方承诺的退货服务都是带有前提条件的,例如:

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或发错货物原因的退货,则消费者必须首先提供清晰的照片说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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