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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点整理

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

1、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点是:

1 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表现为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的社会规范;

2 是调整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社会规范;

3 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4 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法学释义: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

2 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

3 法理学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4 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5 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4、法律体系:

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

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

机联系的系统

法的体系的概念立法体系:

法的外在表现组成的系统。

法律系统:

一国、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也称法律制度。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的学说

1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成长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 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

1 经济根源:

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 阶级根源:

阶级的产生

3 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

5、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6、法的特征:

1 规范性: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 国家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 利导性: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 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7、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v统治阶级:

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v意志:

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2)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v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存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8、法与法律的区别:

(1)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

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

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2)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不同。

法与国家权力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能把权利看做是法的实在基础。

而法律则是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3)两者与社会经济的联系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

法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

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4)两者的效力不同。

法不具有国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而法律却具有国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9、法的要素

(1)定义:

法律是一个系统,系统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要素则是组成一个而相互作用的部分。

(2)特征:

1 具有个别性、局部性

2 具有多样性、差异性

3 不可分割性

9、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一不可。

(2)种类:

1 按照性质划分:

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2 按照形式特征划分:

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3 按照功能划分:

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0、法律原则

(1)定义: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特点: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3)分类

v政策性原则: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

v公理性原则:

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例如宪法领域的主权在民原则,民事领域的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4)在法的体系中,原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

1 较宽的覆盖面;

2 宏观上的指导性;

3 稳定性强;

4 原则具有使发案率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

5 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

6 原则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

(5)在运行过程中,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区别

1 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但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这种灵活首先表现为,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其次表现为,原则也不规定适用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2 在一个发案率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而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11、法的渊源

(1)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2)种类:

1 成文法(制定法):

宪法、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法;

2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12、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

1 公法与私法;

2 国内法与国际法;

3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4 实体法与程序法;

5 根本法与普通法;

6 一般法与特殊法;

(2)法的特殊分类

1 普通法与衡平法;

2 固有法与继受法;

3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13、法的效力

(1)含义:

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

(2)法的效力范围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专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具体来说,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溯及力:

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5、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

1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4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注:

若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移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则生效。

16、法律关系

(1)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特征:

1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2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3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 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3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4 平权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5)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

如森林、土地、建筑物、支票;

2 非物质财富:

如科学著作、文学艺术品、专利、商标;

3 行为和行为结果:

如诉讼关系中证人的作证;行政法律关系中官员的不作为;

17、权利和义务

(1)概念:

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2)关系: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3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4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18、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9、法律事件:

事件是不以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20、法律行为

(1)含义: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

法律性、社会性、意志性。

21、法律责任

(1)含义:

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因素或条件(主体、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3)法律责任归结的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2 因果关系原则;

3 责任相当原则;

4 责任公正原则;

22、免责的情形: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不可抗力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人道主义免责、赦免

23、法律解释

(1)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我国现行法律解释的体制: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3)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4)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5)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法律解释的原则:

1 合理性原则;

2 合法性原则

3 整体性原则;

4 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5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24、法律推理

(1)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2)实质推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

2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1)含义:

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立法的指导原则:

1 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2 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3 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3)中国的立法体制(统一而又分层次):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人民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中国的立法程序:

1 法律案的提出;

2 法律案的审议;

3 法律案的表决;

4 法律的公布;

26、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7、法律部门

(1)含义:

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一个区域(国家或地区)现行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

(3)划分原则(标准):

整体性、均衡性、主导性、从实际出发。

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1)法的实施的含义:

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法的实行,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2)执法的含义: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3)执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

(4)法律适用:

1 概念:

法律适用即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 主要特点:

权力的专属性、严格的程序性、启动的被动性、运作的中立性、裁判的权威性。

3 基本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5)法律监督

1 含义: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 原则:

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公开原则、独立原则、效率原则。

3 监督的功能:

保障功能、救济功能、反馈功能、评判功能、协调功能、预防功能。

29、我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体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3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会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

4 宪法实施监督的备案审查制度;

5 法律实施监督中法律冲突的原则;

30、守法的含义:

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3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根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32、法系

(1)概念:

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

(2)大陆法系:

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

主要有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

(3)英美法系:

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

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缅甸等。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 法律渊源;

2 法律编纂;

3 法律结构;

4 法律适用传统;

5 诉讼程序和判决方式;

6 职业教育;

7 法的分类;

33、法治

(1)概念:

宏观的治国方略、理性的办事原则、民主的法制模式、文明的法律精神、和谐的社会状态。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2 法制,是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3)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1 法治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个人的意志(如古代帝王)。

2 法治是按照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遵守;而人治是事后立规,便宜行事。

3 法治是将矛盾带上法庭,理性管理国家,让国家按照秩序,以法治的渠道来解决,稳妥而衡定,是理性之治;而人治是运动之治,全凭个人主观判断。

34、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3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标志:

(1)制度条件

1 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2 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3 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4 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

1 法律之上;

2 权利平等;

3 权力制约;

4 权利本位:

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决定性的;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 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2 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3 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4 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5 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36、法的作用与价值

(1)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

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1 指引作用;

2 评价作用;

3 预测作用;

4 强制作用;

5 教育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

1 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7、法律价值

(1)基本特征:

1 法律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2 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3 法律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

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3)法的价值

1 法的秩序价值;

2 法的自由价值;

3 法的平等价值;

4 法的人权价值;

5 法的正义价值;

38、法与市场的相互关系

1 法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2 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法律确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法律保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3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规制: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微观调整作用;

4 通过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9、法律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现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0、法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1)联系:

1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二者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都是共同的社会观念的承载者。

法律通过确立特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为道德理念提供法律支持;

2 法与道德相互制约,法律可以剔除道德观念中不合时宜的成分,道德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公正与否的评价,引导法律的制定、修改,甚至废除,使法律与主流道德相一致。

(2)区别

1 产生方式不同;

2 表现形式不同;

3 实现方式不同;

4 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

5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不同;

名词解释以及重点概念

1.法学: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

即法学基础理论。

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原理、原则、制度)的学问。

3.法的定义:

◆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

4.法律:

◆广义上:

法律的整体(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狭义上: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5.法的渊源:

主要有几种含义:

1)法的理论渊源:

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2)法的历史渊源:

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3)法的文献渊源:

专指法律文献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4)法的文化渊源:

又称法的文学渊源。

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以及法学参考资料。

5)法的本质渊源:

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如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6、法的效力渊源:

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即法的效力来自哪里。

课本中的法的渊源多为其效力渊源。

6.公法:

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

7.私法:

保护个人利益的法

8.成文法:

亦称制定法。

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比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

9.不成文法:

泛指由法定的国际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10.习惯法:

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法的总和。

(XX百科)

11.判例法:

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XX百科)

12.实体法:

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程序法:

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特别法:

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区域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15.法的效力:

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对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如遗嘱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是法的基本属性。

16.法的溯及力:

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17.法律要素:

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一般认为法的基本要素有三个: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18.法律概念:

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19.法律规则:

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0.法律原则:

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布莱克法律词典)

21.法律体系:

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法律部门:

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3.权利: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24.权力:

◆广义上:

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

◆狭义上:

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价值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

(XX百科)

25.义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的责任。

26.法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7.法律关系: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以法律权利、法律权力与法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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