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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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车辆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坚持车辆的“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八不准”的行车纪律,确保全市系统车辆交通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动用车辆制度
(一)公务车辆派遣
1、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各区县局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
2、科级干部在市内办事需用车者,由办公室根据车辆动用情况决定派车,科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单独派车。
3、科级干部到外地出差需用车者,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4、部门使用的车辆一律不准出市区行驶,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部门车辆时,应向公司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方能出车。
5、公司员工因特殊情况需用车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二)八座以上客座车辆动用制度
1、八座以上的公务车辆的管理必须遵守自贡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和直属营销部、区县级局相关车辆管理制度。
2、八座以上的车辆在规定辖区范围内使用,由其所属部门负责调动,如果有特殊情况需到管辖辖区外的地界用车,需报部门及县级局领导人,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出差单方可派车。
3、八座以上车辆跨部门使用,需报县级局领导,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派车。
4、八座以上车辆需派车到本区域外,要报经县级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原则上连续不得过二天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用车时间连续超过二天,必须报经县级局分管领导批准。
需派车到市区域外需报请市局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派车。
每车设有“汽车日行驶记录表”、“验车日记及收发记录表”,驾驶员在动用车辆前应该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登记里程数是否相符,使用后应登记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相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若未按时作记录,一律视为故意不作记录和作虚假记录者,一律按私自出车处理。
(三)稽查车辆派遣
1、稽查车辆由县级局领导统一安排。
2、各中队在车辆使用上要严格按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3、各副大队长对所使用的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对稽查驾驶员负有教育责任。
4、稽查驾驶员不准随意动用稽查车辆、不准专门绕道接送稽查人员、市场经理和客户经理、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5、稽查驾驶员不准开公车办私事,如有举报,必须报告县级局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
6、稽查车辆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好每趟车次的行车记录。
7、稽查车辆收车后应尽快入库停放,不准在外过夜。
8、驾驶员要做到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带故障行车。
9、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维护,保养制度,使车况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四)送货车辆派遣
1、送货车一律实行车辆派遣制度,严禁驾驶员私自动用车辆。
2、为了确保送货工作的正常开展,送货车辆由送货部同意调派。
3、如遇目的地线路因故受阻,驾驶员应本着安全、省时、有利的原则变线绕行,同时作好变线绕行记录。
4、当天任务完成后,驾驶员应将收车检查合格的车辆尽快归库停放,不准在外过夜。
不得擅自动用车辆进行其它运送工作。
(经请示同意的除外)
5、驾驶员工作之外确需要动用车辆的,需向物流中心主任报告,经允许后方可动车。
6、送货车辆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好每趟车次的行车记录。
7、物流中心的送货车,要固定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员开车,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8、物流中心的送货车只能为物流中心送货运输,不能改变用途。
并按吨位装载送货,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
发现一起扣除全年安全奖。
9、出车前和停车后,驾驶员要对车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送货车在送货途中发生故障应向物流中心主任请示更换车辆完成送货,不得带故障行车。
10、要严格执行车辆维护,保养制度,使车况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二、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办法及市局(公司)有关各项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二)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私自动用车辆。
(三)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随车工具及附件无损坏、无丢失。
(四)驾驶员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生活习惯和行车作风。
不准开赌气车、疲劳车,不准无证驾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开带病车,不准超载超速,不准乱停乱放,不准违章超车,不准空挡滑行等“八不准”。
三、安全行车制度
(一)行车时严格按车辆《派车单》规定行驶(定人、定车、定时、定线路),不得绕道办私事。
(二)行车时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一经发现将扣除当月安全奖,此类现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情节严重者按公司劳动纪律处理。
(三)行车时严禁私自拉运客货,一经发现将没收所有非法所得并扣除当月安全奖。
情节严重者按公司劳动纪律处理。
(四)行车时发生车辆碰撞、刮擦,造成损失者应及时向安保科报告,如隐情不报者,一经发现查实将作严肃处理。
(五)行车时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必须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警察和保险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安保科。
(六)车辆收车后必须按规定停靠入库,严禁无故在外停车过夜。
(七)驾驶员必须坚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日常检查制度,并做好车辆验收登记、做好当次行车记录登记。
(八)因工作需要对人和车辆进行调整时,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
双方将随车工具及附件交接清楚,办理交接签字手续,并向接车方讲清车辆的注意事项。
(九)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
(十)严禁兼职驾驶员在高速公路驾驶车辆。
四、车辆燃油管理制度
(一)车用燃油由安保科根据燃油使用情况提出购油申请,经财务审核后向指定供应商购买,领导签字报销。
(二)两县局由综合办指定有资质的中石油公司自行购买。
(三)实施定点加油管理,统一建立加油登记记录。
所属车辆严格实行定点加油,因工作需要在外加油进行登记报销。
(四)各主车驾驶员每次加油时,需把当时车辆的总里程,登记在《油耗记录表》上,作为统计车辆百公里耗油的依据。
(五)建立车辆百公里耗油统计表,月底由安保科对车辆进行百公里耗油统计;两县局综合办对所属车辆进行车辆百公里油耗统计(每月末报安保科)。
(六)安保科根据《各类车辆百公里油耗标准》以2008年单车平均耗油为标准作为今年每月单车考核的依据,2009年购买的车辆以2009年上半年单车平均油耗为为考核依据,油耗考核以每百公里0.3升波动为正常值,超出部分按当月市场油价的挂牌价自付。
五、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一)审批流程
驾驶员
驾驶员
综合办主任
市局办公室主任
县局局长经理
物流中心主任任
安保科科长
安全分管领导
市局主要领导
(二)审批权限
1、车辆保养、维修金额在500元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维修。
2、车辆保养、维修金额在500(含)-1500之间,经安保科长审核后,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实施维修。
3、金额在1500元(含)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实施维修。
(三)所属车辆按定点维修、强制保养、比质比价的原则。
由安保科、监察科、审计科、财会科、办公室、物流中心等多部门择优确定维修厂家。
驾驶员不得先修后报或擅自在外修理,否则,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四)所有维修费用按资金审批程序上报同意后实施。
出差在外的车辆急需维修时,应及时报告用车单位负责人和安保科长,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并补办车辆维修手续。
(五)所有车辆维修换下的废旧部件应带回单位登记、验证、统计、保存,并根据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集中处置。
(六)公司车辆每行驶一万公里实行二级保养维护;四个月行驶里程未达到一万公里、送货车三个月(按运政标准)行驶里程未达到一万公里也必须实行二级保养维护。
七、车辆外借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外借必须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连同驾驶员和车辆一并外借。
八、安全学习制度
(一)驾驶员必须积极参加市局(公司)和所属部门组织的机动车交通安全学习和其它培训教育并验证。
(二)各安全部门必须保证驾驶员每月1--2次的交通安全学习,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凡请假或未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者都要补上所学内容。
若无故不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者,除扣除当月安全奖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九、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一)机动车辆一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当事人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警察和保险公司,并及时通知安保科和单位领导,重大事故安保人员必须到现场处理。
(二)凡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根据烟草系统事故处理报告规定,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和电话方式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安全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分析总结,使大家从中吸取教训,并对当事人做出处理意见。
“四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
十、车辆安全奖惩制度
(一)所属机动车驾驶员能遵守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每月安全行车无事故,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每月给予安全奖励100元。
(三)所属机动车驾驶员因违反《道交法》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或违反公司有关车辆安全规定造成损失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情节,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来承担赔偿比例。
1、为了杜绝各类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发现有违反《道交法》或公司有关车辆安全规定者,一律扣除当月安全奖金100元。
2、驾驶中不爱护车辆,违章操作对、对公司车辆造成损坏的按实际发生的维修金额承担20%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以3000元为上限。
3、驾驶员因违反《道交法》发生车辆责任事故或违反市局(公司)有关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者,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承担10%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以5000元为上限。
(四)凡造成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检查考核制度
每月终了,安保科将对全市系统车辆的维修费用、油料消耗情况统计;两县局对所管理使用的车辆进行车况、油耗的自查考核,并报安保科审核备案。
每季度末,由公司安保科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所属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
十二、定期评比制度
(一)在公司开展一年一度的优秀驾驶员的年终评选活动。
(二)积极参加本地区驾协开展的年终“道路安全先进单位”、“先进车管干部”、“优秀驾驶员”等评比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在一年一度的“优秀驾驶员”评比中,凡一年内发生三次违章行为或发生一次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者不得参与当年的“优秀驾驶员”评比。
(四)对不爱护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油耗过高、评比较差的驾驶员,经教育不改的将实行待岗或解聘处理。
十三、兼职驾驶员无安全行车奖,其他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四、所有驾驶公司车辆的驾驶员除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必须持有《行业内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并随车携带,参加公司两年一度的年检。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