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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摘录)

一、建筑设计:

一)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摘录如下:

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曾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板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二.建筑防火:

3.建筑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

摘录如下: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5A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3.1.18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除第3.1.18条的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施工质量:

一)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摘录如下: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防水工程:

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摘录如下:

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9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场。

6.1.8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密封材料嵌缝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9.0.11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三)装饰装修工程:

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摘录如下: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0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摘录如下: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贴牢固。

(北京市规定顶棚不允许抹灰)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1.1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1.8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摘录如下:

6.5.1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

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6.5.2构件出厂时应附有构件合格证书。

7.2.4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

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的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7.3.4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3.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7.3.10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幕墙的封口安装。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摘录如下:

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表3.1.2

测定项目

限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γ)

≤1.3

≤1.9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3.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1.2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2.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5.2.6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6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民用建筑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检测结果应符合规范中表6.0.4的规定。

6.0.18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四)建筑设备工程:

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摘录如下: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隐藏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8.2.1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无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5.1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9.2.7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

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3.通风和空调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摘录如下:

4.2.3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7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6.2.1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2.2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2.3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11.2.1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2.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4.电气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摘录如下:

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2.1.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小于两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两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1.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焊熔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焊熔连接。

19.1.2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

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6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22.1.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地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

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4.1.2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施工安全:

一)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摘录如下: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在施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在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地线或零线。

4.3.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线路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7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6.3.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7.2.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2.7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小于0.1s。

7.2.15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7.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7.3.10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5.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焊接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9.1.1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9.2.2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电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9.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二)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摘录如下: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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