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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和源泉,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战略部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专章的形式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试图对这些规定作一分述。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概念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概念。

什么是基础研究?

什么是应用基础研究?

法律本身尚未有定义式规定。

为了搞精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我们不妨先考察一下有关解释。

人类从事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R&D)活动,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分为基础研究(FundamentalResearch)、应用研究(AppliedResearch)和试验发展(ExperimentalPevelopment)三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统计手册》的解释,所谓基础研究,“主要是为了取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的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并不以何特定的或具体的应用为目的而开展的实证性工作或理论性工作。

”所谓应用研究,“主要是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的实用目的或目标而获取新知识所进行的独创性研究”。

    不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种分类方法在逻辑和实践中也表明了它固有的缺陷。

因此,一些国家并不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R&D活动三分类的定义或体系的局限,而是结合本国情况作些修正。

    我国科技界对R&D活动的分类方法也有不同认识,综合起来,国内外关于R&D的分类不外乎有下列几种分类法:

    (图略)

    1989年2月召开的“全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基础性研究”的概念,其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并确认应用基础研究是应用研究的一部分:

[1]

    图略

    《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概念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

综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内外有关学者的解释,我们认为;所谓基础研究,主要是指为了认识的目的而获取自然规律、原理的新知识所进行的创造性研究;所谓应用基础研究,主要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或具体的应用目的或目标而获取应用原理、规律的新知识所进行的独创性研究。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都是获取有关规律、原理的新知识,都进行创造性或独创性研究。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前者主要以认识为目的的而无特定的或具体的应用目的,因而强调一般的创造性;后者则主要以特定的或具体的实际应用为目的,因而强调其独创性。

    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说基础研究主要以认识为目的时,并不否认某些基础研究具有广泛的、一般的应用目的或目标。

一般地说,基础研究在有无应用目的或目标方面似乎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确乎看不出有任何应用目的或目标,如发现新的基本粒子、地球的起源与寿命、生物的演化等研究。

这类研究仅仅增添人类的知识和认识能力,超码在当前看不出有什么应用目的或目标,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纯粹基础研究”。

另一种则具有远期的、广泛的或一般的应用目的或目标,尽管在当前还不能达到实际应用的程度,如超导原理研究、激光原理研究、癌症和艾滋病病理学研究等。

这类研究则不仅仅增添人类的知识和认识能力,而且在将来肯定会有利于付诸实用。

这类研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定向(或目的)基础研究”。

不过,不管是纯粹基础研究也好、定向基础研究也好,其特点都在于主要以认识为目的,并不以特定的或具体的实际应用为目的。

如果说,应用基础研究与纯粹基础研究的区别容易被人们所认识的话,那么,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定向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有无特定的或具体的实际应用目的,不仅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区别开来,而且将定向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区别开来。

某些基础研究所具有的广泛的而非特定的、一般的而非具体的、远期的而非当前实际的应用目的或目标,不应成为混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定向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根据。

    

(二)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特点

    要了解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概念,还须了解其特点。

一般地说,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有如下特点:

    1.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谋求获得新的知识,研究活动的意义越广泛、越久远,其基础性越强。

    2.基础研究对社会生产有相对独立性,它一般不能直接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即使是应用基础研究,因其有获得有关规律、原理的新知识的一面,并与社会生产隔着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发展的阶段,也有其相对独立性,其价值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

科学家证明,当今人们普遍使用的机电,电子产品,绝大多数应用的是四、五十年前的理论。

    3.从总体来看,科学发展的动力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的需要,但是,对于基础研究,尤其是纯粹基础研究而言,人们从事其研究的最直接的、首要的动力则往往是人们在精神方面的需要,即科学研究主体的求知欲。

诚如人们所说:

“发展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科学家的好奇心。

”当然,这种精神方面的需要也属于一种社会需要,并且这种精神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它具有偶发性、个体性的特点。

    4.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相对于技术开发而言,风险大、失败率高。

因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本身是一项创造性、探索性很强的活动,人们由于对某种自然现象及其规律不了解、不认识,才产生强烈的求知欲而孜孜不倦地探求,而这种研究活动不仅要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社会提供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物质条件)、技术条件等的限制,而且在主观上也要受到诸如研究人员自身素质、人类现有认识能力水平等的限制。

以超导研究为例,超导现象早在1911年就被发现了,但直至巴丁·库柏和施里弗提出电——声子相互作用的超导理论,从而为超导新材料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时,46年的时间已经过去。

长期统计数据表明,基础研究的成功率只占2.5%左右,应用基础研究的成功率占10%左右。

[2]

    二、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的方针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是科技进步的基础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基础地位作出明确肯定。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之所以是科技进步的基础和源泉,主要是因为它们源源不断地为人类提供新的知识。

为技术开发和应用提供智力、理论指导和人才。

一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试验发展研究成果,归根结底都是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提供的现有知识为基础的。

    具体说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科技进步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主要表现在:

    1.积累知识

    科技进步有其内在机制,这种内在机制表现在科技以其已经获得的成果为基础,为人们更深刻地探索未知世界的奥秘提供多种多样的方法和手段,从而把科技自身推向前进。

现代科技的发展速度之所以越来越快,甚至呈指数增长规律,除了社会因素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是科技“自催化”作用的结果。

[3]而科技的这种“自催化”则是建立在人们已经认识的自然界的现象及其规律的前提下。

所以,基础研究在科技进步中最直接的作用是积累知识,并通过“自催化”作用推动科技进步。

对于一国而言,忽视基础研究,忽视科学的这种“自催化”功能,认为单纯依靠引进技术的方式即可实现本国科技进步,无疑是一种天真的想法。

因为它忽视了科学发展的内在规律。

技术引进的有利条件要凭借自身的选择、吸收、消化、创新能力才能真正加快本国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步伐,而自身选择、吸收、消化和创新能力的提高是靠发展基础研究来实现的。

同时,任何独立的主权国家,其科学技术持续、稳定的发展最终还得依靠自身的力量,而不能建立在长期依赖他国的基础之上。

“拿来主义”和“自力更生”并不互相排斥,而是互补的。

近年来,日本不断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强度,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

    2.为技术创新提供前提

    基础研究探索自然界未被发现的现象、未被认识的规律,为应用和开发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如果把技术成果比喻为果实,应用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比喻为树枝和树叶,那么,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则是源源不断地为二者输送养料的树干和树根。

抗生素、原子能、半导体、计算机、低温技术、真空技术、电子显微镜等都来源于科学发现或科学实验室。

基础研究不仅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育化新技术成果,成为新技术、新发明的先导,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还往往会带来重大的技术革新以至技术革命,从而带动整个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代人类历史上三次技术革命无一不是以基础理论的重大突破为先导的。

即使当今世界技术的发展进入高技术时代,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也仍是高技术的温床,以生物工程为例,如果没有华特森、克利克的DNA双重螺旋结构的发现,根本就不会有今天这种形式的遗传工程产业。

这也是一些高技术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很快的国家和企业把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金中很大的一部分投入到高技术领域中的定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上的原因,曾任里根总统科学顾问的基沃思说过:

“基础研究以预见不到的、从容不迫的方式带来新技术,成为经济增长和新职业社会的源泉”,“它是使美国保持良好现状的一个重要社会力量。

”[4]

    3.培养人才

    科技进步需要科技人才,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离开了人才这一能动因素,要发展科学技术是不可想象的。

基础研究的另一重要作用,就是培养科学家和有较高素质的科学技术人才。

从历史经验看,科技人才是从基础研究开始流向应用、开发和管理各领域的。

受到严格基础训练的人之所以较容易转入并胜任开发、应用工作,主要是因为基础研究探索的是自然规律,客观上要求研究者按自然法则去思维和工作,而不受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因而可以对人进行严格的科学思考、观察、分析和实验方法的训练。

也正因为如此。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是培养训练有素、高水平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重要方式。

各国之所以普遍把大学作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地,大学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大都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其原因盖出于此。

美国大学的R&D活动中有60—70%为基础研究,日本大学的R&D活动有60%左右为基础研究,其余是应用研究,并且这种比例长期保持稳定。

[5]在大学里,学生受到全面的教育(企业要求于大学的,也不是基础研究方面高水平的成就,而是学生的全面教育),毕业后可适应各种R&D活动的需要。

    正因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是科技进步的基础和源泉,各国纷纷把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作为本国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现任总统克林顿的科学技术政策就包括在学校教育方面严格实验规则和增加教育课程中的理科科目数,以加强本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我国科技工作的布局,遵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分为“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发展高技术和高技术产业,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这三个层次,充分肯定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科技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应当持续、稳定地发展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的方针,这是我国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之所以如此强调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首先是因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本身的地位决定的。

如前所述,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技术进步事业的基础和源泉,是我国科技发展战略部署中重要的一环。

离开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技进步事业就会成为无基之厦、无源之水,难能有进一步的发展,整个科技发展战略也将无从实施。

因此,促进科技进步,首先要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发展,乃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之所以如此强调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发展,也是由基础性研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一方面由于研究的持续时间长、成功的风险性大、本身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用以自我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其研究成果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与国家发展的长远目标密切有关,因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特别需要国家与社会持续不断地予以支持和保障。

这种支持与保障如果停留于一般认识、号召、动员或行政性措施的阶段,显然是不够的。

唯有将之纳有法律保障的范畴,才能使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并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这也就牵涉到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之所以用法律形式有力地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另一个原因,即由法律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由于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特殊强制性、权利义务性、普遍有效性等特点,因此,以法律形式确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科技进步中的地位及其发展方针等,不仅向全社会传达了法律信息、宣示了国家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意志,而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需的外部条件获得了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保障,也是对有关国家立法经验进行吸收和借鉴的结果,同时又是我国一贯政策的延续。

二战后,许多国家进一步认识到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于增强本国技术未来发展的能力和后劲、提高国民的科技文化素养以及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即所谓“世界上有不搞基础研究的国家,却没有不搞基础研究的强国”,因而纷纷采取对策,以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其突出表现即是制定科技发展战略,用国家政策指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但政策和法律相比,终究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于是,各国又纷纷出现了科技政策法制化的倾向。

例如,《法国关于科研与技术发展的85—1376号法》规定,在1986—1988年阶段,国家的科研和技术经费及为其提供的就业问题优先用于继续基础研究方面的努力,和支持企业的科研、支持革新企业的创造,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

法国1986年制定的第二部科技法再次强调并规定,在研究经费和人才分配上,要优先照顾基础研究。

1982年《奥地利联邦科研促进法》规定,为促进以发展奥地利科学、而非以盈利为目的之研究(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维也纳成立“科研促进基金会”。

美国1976年4月通过的《国家科技政策、组织和重点法》,把发展基础科学放在科技发展重点的第一位。

我国历来的科学技术发展纲领、规划和计划也都没有忽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在这些纲领、规划和计划的指导下,我国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也确实取得了不少成就。

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高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研究关系日益紧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越来越短,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甚至可以立即为当前的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中许多重大问题又迫切需要基础研究者开拓新的领域。

鉴于此,为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纳入法律保障有其迫切的现实意义。

    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经费保障制度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发展的方针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府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主要资助者

    考察各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活动情况,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来源不外乎这两种:

一是政府拨款,二是多渠道(包括企业和其它私人机构)投资。

由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有耗时长、风险大,并且往往涉及国家、社会的长远目标等特点,不同经济体制、不同发达程度的国家都由政府承担大部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

在发达国家,企业能够完成本国R&D活动总量的75%,但企业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经费仅占10%—20%。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会改变企业行为,企业的R&D投入也将增长,但各国实践都表明,由市场机制刺激造成的对基础研究的需求是有限的。

企业一般也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发展知识这种基础性工作本来就应该由政府来完成,而不是由企业来分摊,而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一般也不能作为专利来占有。

因此,8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普遍倾向于更多地承担基础研究的责任,包括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和机构的直接投资,也包括通过大型国防计划和高技术计划(如美国的“星球大战”计划、中国的“863”计划),迂回向基础性研究投资,超前创造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需求,以期今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并拥有先进的知识和人才。

对我国而言,提高基础性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不仅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而且也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投资,特别是动员和吸引大中企业和企业集团对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投资。

[6]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政府永远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主要资助者,这是由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二)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占有适当比例

    衡量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助情况有两个指标:

一是基础研究的投入绝对数;二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R&D总投入中的相对数(FR/R&D)。

第一类指标往往受各国经济实力等条件的限制,发达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的绝对数动辄几十亿美元,发展中国家相比之下,该数字小得多。

如1985—1986年,美国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财政年度支出达80亿美元,而我国近年来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经费一般在6亿元——8亿元人民币之间。

因此,国际上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投入规模指标一般偏向于后种。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与发展经费中的比例是各国决策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发展内在因素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个国家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与发展经费中所占比例越适当、说明其科技发展结构越合理,国家发展科技的实力也就越强。

关于“适当”,笔者想做以下两点解释:

    1.“适当”并不意味着基础研究经费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研究与开发活动经费中占的比例一定要高于应用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过分强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造成科技结构不平衡,一国的科技发展同样会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

英国在这方面是个典型的例子。

英国曾是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堪称一流的科技大国,但后来其科技总体实力之所以落后于美、日、德,正是由于过分强调基础科学的研究而忽视应用技术的发展。

英国基础研究方面之花,往往在他国结为技术之果而为他国所用,即所谓“墙内开花墙外结果”,则是这一现象之表征。

    2.考察R&D经费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三种活动类型内的分布是制定科技政策和进行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对于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在研究与开发活动经费中的比例究竟是多少才适当,才符合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人们至今未找到足够的证据。

美国科学政策制定者们确定美国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者之间的经费比例大约为1:

2:

6,但是科技界与政界对此从未取得过一致意见,尤其是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比例究竟应该是多少,一直是有争议的。

二战期间,美国应用研究发展迅速,相比之下,基础研究则有嫌不足。

战后,美国意识到为保持科技的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基础研究。

于是,从50年代开始至60年代中期,美国的基础研究经费大幅增长,美国政府通过1950年成立的国家科学基金会有组织地在大范围内资助基础研究。

但是,60年代末,政界、科技界不少人提出长此以往应用研究要受影响,认为基础研究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所占的经费比例过大。

国会的有关委员会为此曾先后两次请全国科学院进行专门调查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但全国科学院的报告对此亦未能作任何结论。

[7]实际上,不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世界上任何其它国家,这个问题都是存在的,并且将在长期内一直存在下去。

    虽然什么才是基础研究经费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研究与开发活动经费中应占的适当比例尚无定论,但也不无经验可循,从世界各国经验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三者经费分布大致如下:

基础研究为10%—15%,应用研究为25%—30%,试验发展为55%—60%。

    近几年,我国R&D经费中用于基础研究的经费在6亿元—8亿元之间,仅占R&D总量的7%左右。

我国1988、1989年度R&D经费中三种类型活动经费分布如下:

[8]

    中国R&D经费分布表

    类别/比例/年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

    19887.233.958.9

    19897.738.354.0

    虽然其中存在着统计上的原因(我国R&D统计标准基本上是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分类方法),基础研究经费在R&D活动经费中所占百分比与同期其它国家相比仍是偏低的。

    不可否认,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世界上没有固定的模式,各国由于各自基础与体制环境不同,经费分布也不会相同,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经费分布也会有所变化。

但无论如何,在我国尚不存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R&D活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过高的问题,相反地,在目前高技术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增强我国科技发展后劲刻不容缓。

许多科学家认为,从目前我国科技发展状况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析,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费用在整个R&D活动经费中至少应占10%左右。

[9]

    四、研究课题的计划管理与自主选择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的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该条一方面规定国家对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实行计划管理,另一方面肯定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组织和公民的课题自由选择权。

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终究要落实到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管理上。

    

(一)国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性科研课题

    1.国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性科研课题的意义和内容

    科学的迅速发展使现今的科研活动高度专业化,而依靠科学研究解决社会问题的要求和期望也与日剧增。

如前所述,国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最重要支持者,但国家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助从来也不是各个学科、领域“平均分配”,而往往是在保证各个学科平衡发展的同时,对重点,重大项目的优先照顾。

    各国因国情的不同,对本国重大基础性科研课题“优先照顾”的方式和内容不尽相同,但在将重大科研项目纳入计划,增加投资强度这方面却大同小异。

美国为保持世界科技大国地位,始终注意科学前沿探索,重视对重大科研计划和重大科学项目的科研经费投入。

美国1993财政年度R&D经费预算中有80亿美元用于联邦科学、工程与技术协调理事会的四大科研计划:

全球变化计划、生物技术研究计划、先进材料与加工计划、高性能计算机和通用技术研究计划;82亿美元用于三大科学的项目:

空间站、超导超级对撞机和战略防御计划。

[10]日本也制定有基础科学的重大科研计划,由文部省直接主管的国立大学校际机构组织实施。

这种校际机构具有与国立大学几乎相同的法律地位。

并可直接与政府商议预算。

    尽管“科学无国界”被认为是科学界的一项基本法则,但由于世界各国经济、科技发展不平衡,科学研究总体投入规模以及各国科学发展模式和战略的着眼点不同,国与国之间在基础学科侧重点、研究力量和经费投入的学科布局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何为“重大基础性研究课题”各国的评价标准也各有不同,一个国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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