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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规范强条列表

1.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3.2.5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

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上;

4 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 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 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建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1 世界级比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

3.9.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9.4 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饮水、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9.9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水中的投加方式。

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暴装置,并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

3.9.22 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装置。

3.9.27 儿童游泳池的水深不得大于0.6m,当不同年龄段所用的池子合建在一起时,应采用栏杆将其分隔开。

4.2.6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室外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8.4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1.2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

1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2.1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表8.2.1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

(L/s)

N≤1

1

10

1<N≤2.5

1

15

2<N≤5

2

25

5<N≤10

2

35

10<N≤20

2

45

20<N≤30

2

55

30<N≤40

2

65

40<N≤50

3

75

50<N≤60

3

85

60<N≤70

3

90

70<N≤80

3

95

80<N≤100

3

100

注:

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8.2.2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3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表8.2.2-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

(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备注

工厂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注:

1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21ha=10000m2

表8.2.2-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耐火等级

建筑物类别

建筑物体积V(m3)

V≤1500

1500<V≤3000

3000<V≤5000

5000<V≤20000

20000<V≤50000

V>50000

一、二级

厂房

甲、乙类

丙类

丁、戊类

10

10

10

15

15

10

20

20

10

25

25

15

30

30

15

35

40

20

仓库

甲、乙类

丙类

丁、戊类

15

15

10

15

15

10

25

25

10

25

25

15

35

15

45

20

民用建筑

10

15

20

20

25

30

三级

厂房(仓库)

乙、丙类

15

20

30

40

45

丁、戊类

10

10

15

20

25

35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30

四级

丁、戊类厂房(仓库)

10

15

20

25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注:

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3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3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

表8.2.3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粮食W(t)

土圆囤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25

40

45

席穴囤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20

35

5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20

35

50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W(t)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20

35

50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20

30

45

55

煤和焦炭W(t)

100<W≤5000

W>5000

15

2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V>200000

15

20

25

30

35

注: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8.2.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4的规定;

表8.2.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设备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范围

供给强度

移动式

水枪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

0.10[L/(s·m2)]

固定顶立式罐

不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s·m)]

保温罐

0.2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固定式

设备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着火罐

立式罐

罐周长

0.5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2)]

相邻罐

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注:

1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2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3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

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4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

5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3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

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强度等计算确定。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

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8.2.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

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3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表8.2.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

总容积V(m3)

V≤500

500<V≤2500

V>2500

单罐容积V(m3)

V≤100

V≤400

V>40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

注:

1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总容积小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2.6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8.3.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1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

表8.4.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或座位数N(个)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厂房

h≤24

V≤10000

V>10000

5

10

2

2

5

10

24<h≤50

h>50

25

30

5

6

15

15

仓库

h≤24

V≤5000

V>5000

5

10

1

2

5

10

24<h≤50

h>50

30

40

6

8

15

15

科研楼、试验楼

H≤24,V≤10000

H≤24,V>10000

10

15

2

3

10

10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等

5000<V≤25000

25000<V≤50000

V>50000

10

15

20

2

3

4

10

10

15

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

800<n≤1200

1200<n≤5000

5000<n≤10000

n>10000

10

15

20

30

2

3

4

6

10

10

15

15

商店、旅馆等

5000<V≤10000

10000<V≤25000

V>25000

10

15

20

2

3

4

10

10

15

病房楼、门诊楼等

5000<V≤10000

10000<V≤25000

V>25000

5

10

15

2

2

3

5

10

10

办公楼、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

层数≥6层或V>10000

15

3

10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V≤10000

V>10000

20

25

4

5

10

15

住宅

层数≥8

5

2

5

注:

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8.5.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

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5.3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3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4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5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6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8.5.4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8.5.5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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