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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抗浮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地下室抗浮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近几年来,阁楼有不少地下室因地下水的作用而造成工程事故,如某医院两层独立地下车库,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整体上浮,最大上浮高度达到1.42m;

又如,某体育中心游泳馆,结构地下室上浮造成顶部结构梁、板、柱产生大量裂缝,有些构件丧失承载能力;

再如,某高层建筑地下室底板局部隆起高达350mm,柱间板出现45°破坏性裂缝……

诸如此类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财产的价值观念损失。

本文对这些事故的产生原因归纳总结成以下四个方面,与同行们共同讨论:

一、抗浮设计基本概念

在多个地下室因水浮力作用而吉龙德引发的工程亊故中,发现有些外观设计人员对地下水的作用认识不足,抗浮设计的基本概念基本概念不够清晰,常见的有下列几种情况:

1)重视地下室的梁、板、柱、墙的形态构件设计,忽视整体形态的抗浮验算分析,忽视施工中的抗浮措施,认为具有上万吨自重的地下室怎么会浮起来呢?

2)地下室底板裂缝、漏水,甚至成为地下游泳池,把某些实质上是由于地下水的作用力远大于手里构件的设计荷载而造的工程事故,归咎于莫勒伊县温度应力作用或砼施工低质量。

3)对于基底为不透水土层的地基(基岩、坚硬粘土),深基坑支护又采用了止水帷幕或桩、锚、喷射沥青联合支护,忽视地表水可能引起的水浮力作用。

试问万吨级以上大船能在江、河、海中航行,可见泥的作用力之大。

地下室底板和侧栏杆形成了一个密闭的密闭空间,就像一条“船”,它的水浮力是它浸泡在冲洗井中的体积乘以水容重。

例如,一个50×100m的地下室,水位浸泡高度为5m,它的浮力为25000吨,而一般独立的两层混凝土地下室的结构自重约为15000吨,若绝不采用相应措施,必然上浮。

地下室的抗浮设计就是要使这个促使船既不上浮,船身又不被破坏。

因此,地下室的抗浮极大值设计必须进行整体抗浮和局部抗浮验算。

为防止地下室整体上浮,我们通常采用三类做法,“压”、“拉”和“压拉并举”。

“压”就是利用建筑的自重(包括结构自重、建筑装修、上部或四周覆土等,不含楼面活荷载)平衡地下室水的杜勒旺勒沙托县浮力;

“拉”就是设置抗拉桩、锚杆等,强制拉住建筑避免上浮;

“压拉并举”就是利用建筑自重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增加“拉”的做法,即装配桩或锚杆浮力等来抵抗地下水的浮力。

无论是“压”还是“拉”的做法,除了对梁、板、墙、柱结构构件的强度、断裂和裂缝验算外,还必需进行抗浮验算,保证压力或拉力大于水的上用浮力,即满足静力平衡条件。

抗浮验算中,应分别进行整体和局部抗浮验算。

同样是对于大面积地下室,其上部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风格,建筑自重不均匀,当上部为高层或恒管理层荷载较大时,该范围的压重较大,而上部没有建筑或建筑不多的范围,压重可能不能平衡水浮力的巨大作用作用,因此应进行分区、分块的局部抗浮验算。

然而,有些设计者人员只地下室对地下室底板的梁、板、墙在地下水浮力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变形和裂缝计算,而缺失地下室阁楼的抗浮设计意识。

虽然在一些无地下水的工程中未发生不具工程事故,但当有地下水作用的工程,地热会给地下室结构带来沼气严重破坏,且难以需要进行复原处理。

又如,有些设计人员利用上部结构自重抗浮,只计算上部结构总自重标准值大于总的水浮力设计值,就认为抗浮设计满足要求,未分析其上部自重荷载的分布和抗浮力的传递途径,造成局部范围因抗浮双重压力或拉力小于水浮力,导致底板隆起,甚至造成地下室及上部结构构件大面积引致破坏。

再如,在地下室底板侧板计算中同只验算强度不进行变形的裂缝宽度的计算,造成底板产生裂缝,漏水严重,形成“地下游泳池”。

更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设计人员和对地表水作用认识不足,当地下室地基为不透水的填塞岩层且支护严密的基坑,普遍认为不存在水浮力,造成施工期间或使用期间地下室上浮破坏的盲点。

此类基坑一旦暴雨来临,地面的地表水可能流入基坑,低洼场区或县城地下下水管道复杂水管的地段,极易形成“脚盆”效应,基坑成为“大脚盆”,地下室就是“小脚盆”。

在施工过程中,若未及时,水的威力较之四周松散松散的土层的基坑更严重,因为水易进难出;另一方面,若对四周回填土的施工没有进行认真处理,不能形成止水带,在使用期间同样会产生“脚盆”效应。

有些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对“脚盆”效应认识不足,设计图纸对施工时抗浮措施的草图要求只字不提,施工人员在施工整个过程中不关注降水或在抗浮结构未达到设计预定目标时就停止降水,该事件该类储藏室上浮事件在南方地区时有发生。

诱发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

除缺乏经验外,首要是对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规定还不熟悉。

例如《地下室防水技术标准》在第10章中明确规定了,“明挖法地下室防水施工之时,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项目地下水位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用应降雪持续至回填完毕”。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第4.4.3条第8款中,规定了“地下室抗浮(防水)人体工学水位及抗浮措施,施工期间的降水要求及终止降水的条件等;”应在结构中设计说明中明示,这些有关规定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应该按照相关条例做好地下室的抗浮设计和施工的相关抗浮措施。

二、地下室抗浮水位的确定有些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对地下室确认的抗浮水位阐述不严谨,设计又缺乏对勘察报告的认真研读和分析,表现出如下四种情况的随意性:

1、勘察报告未明确抗浮水位,若果描述钻孔的可见水位,结构设计人员凭需要定抗浮水位。

2、临近江河且建筑场地土层具有透水性,按一般场地提出抗浮地下水位,未考虑设计基准期内江河最高洪水位的影响。

3、根据业主投资的需要或改变原设计意图新增地下室,既不需要进行补充勘察,又未必分析场地条件地下水文地质条件,随意确定抗浮水位,严重缺乏产品设计依据。

4、建筑溜冰场为坡地时,勘测报告只提供了整个场区的起码抗浮水位,对场区内的某些建筑地下室抗浮水位的取值出现远高于建筑设计的地坪标高现象,设计相关人员也不进行分析,照搬整个场区的抗浮水位进行地下室抗浮设计,造成极大浪费。

以上四种情况中,前三种,在一些实际工程中因抗浮能力不够而导致地下结构及结构的破坏,影响结构安全,紧接着一种因选择抗浮水位不合理,金融投资导致了工程投资增大和资源耗竭。

地下室抗浮水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场地土层差异性,场地水资源复杂多变性,给窘境地下室抗浮水位的确定带来了较大困境,但抗浮水位又是地下室抗浮设计一个重要的参数。

至于如何做到既安全又合理的确定?

勘察、设计人员应遵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高层建筑建筑设备岩土建筑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的相关规定进行勘察和分析。

《高层建筑岩土规程工程勘察规程》第8.6.2条对场地地下水抗浮设防水位的指明综合确定明确规定如下:

1、当有长期水位观察资料时,场地抗浮设防水位可用实测最高水位,无长期水位观察资料时,应按勘察期间实测最高水量并结合场地地形地貌、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2、场地有承压水再生能源且与潜水有水力联系时,应实测承压水位并考虑其对抗浮设防水位的影响。

3、衹考虑改建工程施工期间的抗浮设防时,抗浮设防水位可按一个水文年的最高水位确定。

除参照相关规定外,对于下列一些特殊情况还应进行必要的和论证:

一是地下水赋存前提条件复杂、变化幅度大、区域性补给和排泄条件可能将有较大改变或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二是对于斜坡地段的地下室或可能产生明显差的场地上的地下室进行抗浮设计时,应考虑地下水渗流结构地下室底板产生的非均布荷载对地下室在的影响,不要笼统的采用勘察报告所提供的远高于室外地坪的地下室抗浮水位来进行设计。

水往低处流,若建筑物一侧外侧或多侧是敞开的,可以通过建筑排水保护措施构造措施将水体引出采用直接排放,水浮力是不可能高出室外地坪可能将的;

三是在有水头压差的江、河岸边,且存在透水层,应按设计基准期的最高洪水位来确定其抗须要浮水位,以确保设计重复使用年限内可能出现的建筑不利情况时的最结构安全;

四是对于水气丰富湍流的南方地区,尤其应注意因地面标高发生变化后,对原勘察报告抗浮水位的修正,考虑地表水聚集效应引起的地下室抗浮水位的,合理展开抗浮设计。

三、抗浮验算的几个参数进行讨论

水浮力的二项系数、抵抗力的分项系、抗浮锚杆钢筋抗拉工作条件者系数、抗拉设计强度等相关参数如何取值,是目前在建筑地下室抗浮设计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1、我国不同规范对水浮力和抵抗力的分项有不同的取值,造成设计人员分项系数取值时的依据不足。

《荷载规范》中第3.2.5条规定,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γG作为抵抗水浮力的结构自重,该值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1版中明确取0.9,但在2006版中取消0.9的提法。

作为可变荷载的水浮力,其分项系数γQ应如何取值呢?

在《荷载规范》中第3.2.5条中,“对结构倾覆、滑移和漂浮验算,荷载的小类系数值应按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在查阅相关的结构设计规范查看中,民用建筑地下室及人民防空地下室均未涉及到此项内容,只有《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提到了对有关的荷载分项系数问题。

《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第5.2.2条和5.2.3条中比较清楚的释义了,对于抗浮结构的设计,地表水或作用应是第一可变荷载,在进行结构构件的计算结果强度计算时,它的单项系数取为1.27;

即,在形态构件的强度计算时,结构有利组合时抗力的分项系数取1.0,水浮力的基本组合设计值为标准值乘上1.27。

当全面性计算整体抗浮的稳定性时,抵抗力只计入永久荷载,水浮力采用安全值乘以抗力系数Ks(取1.05)。

但其水浮力的和结构的受力性能应是相似的。

在若干规范下述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此规范的相关静态规章值得借鉴。

但对地下水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室,笔者基于构筑物地下室和环境工程民用建筑在使用功能上毕竟存在着差异,前者是涉及窃盗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公共安全,后者涉及到生产工艺和使用,故建议按荷载规范中的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方法来确定系数。

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3.1.1条的条文说明,“按《工程项目结构可靠度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水位不变的水压力按永久荷载水流量考虑,水位变化的水财务压力按可变荷载考虑”,是否可以理解为当抗浮水位平室外地坪时,水压力是不可能再增加了,视为不变的水压力。

加之,在验算抗浮时,水控制势能为主要可变荷载效应来控制的组合,它的分项系数宜取1.20;当抗浮水位低于室外地坪,水财务压力有可能再增加,视为可变荷载,它的分项乘积宜取为1.4,抗力的荷载系数为1.0。

2、锚杆钢筋截面钢筋量度抗浮锚杆设计时,锚杆钢筋截面面积计算现行的相关规范计算方法不尽统一,因此,设计中经常出现两种不同的设计计算公式。

第一种,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正截面受拉承载力计算公式;

第二种,采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锚杆钢筋截面面积的计算公式;

从两个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

钢筋强度是一致的;但《园林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公式中多了两个特征值:

一是边坡工程重要性绝对值γ0,一般均取1.0,在责任编辑中不作讨论,

二是锚杆钢筋的抗拉工作条件系数ζ2,规范规定:

永久性锚杆取0.69。

上述两个不同计算得出的锚杆钢筋截面面积相差1.45倍。

更值得一提的是,抗浮锚杆属轴心受拉构件且锚杆断面不宜太上大,故希望锚杆钢筋的直径大、抗拉强度高,按规范4.2.3-1表注中所明确的取值要求,“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中,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构件的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大于300N/mm2时,仍应按300N/mm2取用”。

设计人员停止使用改用不同的计算公式,再加之对进行规范理解的不同,计算出的锚杆钢筋截面面积可相差1.74倍。

例如:

有些设计人员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正截面受拉承载力计算公式,计算HRB400级钢筋时,又不怎么不按规范中要求钢筋强度仍取fy=360N/mm2。

而有些设计职员采用《建筑斜坡技术规范》锚杆钢筋截面计算公式,工作条件系数ζ2取0.69,HRB400钢管的抗拉强度又取300N/mm2,锚杆钢筋的计算面积相差不多1.74倍,这是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成果研究的。

从抗浮锚杆的工作条件,参照《园林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的计算公式,并无道理,但抗浮锚杆的成孔、构造及受力特点较之斜坡锚杆要稳定更稳定得多,如清孔形式固定,锚杆砼强度必须为C30、构件受力主要为不受拉等,笔者认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较为迫近构件的受力特征。

在锚杆钢筋截面的计算中,建议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正截面受拉承载力计算的公式,但钢筋的取值应该按轴心受拉和偏心受拉构件的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计算,这样显得较为合理。

四、锚杆抗浮验算白苞途径

在目前的地下室采用锚杆抗浮设计中,有下列2种混乱的方法:

1)上部建筑结构荷重不满足整体抗浮要求,采用锚杆抗浮。

其计算方法为:

总的水浮力设计差值/单根锚杆设计值=所需锚杆根数。

具体做法:

底板下(连柱底或砼墙下)满铺锚杆,水浮力全部由锚杆承担,既不考虑上部建筑自重,也不考虑地下室底板自重可抵抗水浮力的作用。

2)利用上部结构自重加锚杆共同抗浮,其计算方法为:

(总的水浮力设计值-底板及上部结构自重标准值)/单根锚杆设计值=所需锚杆根数。

具体做法:

将锚杆均匀分布在底板下(连柱底或砼墙下),锚杆间距用底部面积除所需锚杆根数确定。

从理论上说,不管采用“压”还是“拉”的方法抵抗水浮力,水的浮力是均匀作用在上面底板上,而结构抗浮力积极作用(除底板自重外)都具有不均匀性,并不是在整个地下室底板区域的,可能是集中在一个点上(即柱、桩和锚杆)或一条线上(即墙、梁),因此,分析其传力途径尤为重要。

柱间板底的科孔泉水浮力先传至板,板再传至梁,梁再传至柱,形成抗浮力的结构保障体系。

如上述第一种做法,上部结构自重未充分利用,特别是底板上的自重是可以直接抵抗水浮力的,上部的恒荷载若设计得当,梁和柱间一定范围内,可以不设置锚杆,通过梁、柱传递的建筑自重来平衡水浮力;

第二种做法,忽略了结构自重抗御抗浮力作用(除底板自重外)是集中在一个点(即柱、桩和锚杆)或一条线(即墙、梁)上的,要达到该方法的假定,底板、底板梁必须满足一定很大刚度和强度,才有可能将点线作用力传递到底板上,与均匀分布的水摩擦力平衡,人员一般设计中我们的设计但甚少对其进行传力途径的分析。

由于与柱、墙相连的梁板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刚度,水浮力可直接与上部结构自重平衡,而远离梁、柱、桩、墙的板自重很难用自重平衡,因此自重与水浮力平衡可分成两种区域计算:

柱、墙影响区域和纯底板抵抗区域。

若按上述第二种工具计算,减去自重后,水浮力由所有锚杆平均各个承担,必然导致靠柱、桩、梁、墙附近的锚杆经已却未发挥其作用,而中间区域的锚杆又超过其原设计的承载力,造成梁柱间中部侧板下锚杆之间破坏和失效,然后一步步延伸至柱、墙、梁边,最后局部范围底板隆起,梁板开裂破坏。

合理做法是:

抗浮锚杆数的计算应分两种区格进行,即柱、墙、梁影响区格和纯底板区格,在柱、墙、梁影响区格中应充分利用上部建筑自重进行抗浮,其计算方法是每平方米的水浮力除以梁、墙可以传递的建筑自重线荷载,得到影响区域的宽度。

纯底板区域的计算方法应是抗浮锚杆设计承载力除以每平方米水浮力,得到抗浮锚杆的受力面积。

例如,水浮力设计值为每平方米50kN,单根抗浮锚杆的设计承载力为250kN,它能承受的抗浮力的受力面积抵销为5平方米,若采用点式布置,锚杆的间距为2.3*2.3米。

靠近梁、墙的并排第一排锚杆的间距应是梁、墙传递建筑自重影响区域的宽度与纯板区格锚杆的间距的和除以二。

无论是柱、墙、梁和纯底板区格的结构构件(锚杆、梁、板、墙)计算时应注意六个问题:

一是水浮力设计值都不应该直接采用抗浮的水浮力值,应减去底板本身的自重。

二是梁、板、柱、墙构件计算前应根据其实际受力情况确定相应计算模型,进行强度、裂缝宽度计算。

例如,梁传递建筑自重的影响区域的宽度为2米,水浮力设计值为50kN,积极作用在梁上的线荷载为100kN/m。

梁要将该荷载传递到柱、桩上,该梁必须根据其风力跨度计算其强度、裂缝宽度。

以确保梁能将实际的受力荷载传递给柱、桩、墙形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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