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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

行政村、列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

城镇地域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7人,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普查办公室配备适量人员。

农业普查小组不得少于3人。

(三)省、地、县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

1.综合指导。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协调安排。

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间的工作,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农业普查任务。

(四)省、地、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是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

主要任务

1.督促指导下级建立农业普查组织机构。

2.制定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具体部署农业普查工作。

3.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4.做好普查经费的预算。

5.做好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做好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码工作。

7.组织对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8.对下级农业普查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9.根据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指示,与同级农垦、林业、司法部门协商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安排。

10.在没有设立下级及系统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区域,负责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11.对农业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

12.做好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13.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汇总、上报及分析研究工作。

14.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

(五)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任务

1.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建立农业普查小组。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导各相关居民委员会和农(林、牧、渔)场成立农业普查小组。

做好对农业普查小组的具体指导工作。

2.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3.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方法和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4.参照《农业普查区划分细则》划分普查区,并组织绘制普查区地图。

5.组织开展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摸底工作。

6.组织各农业普查小组做好普查表登记和登记质量检查工作,保证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

7.在没有农业普查小组的区域内,做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8.负责《乡镇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9.负责农业普查数据质量验收工作。

10.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上报工作。

(六)农业普查小组的任务

1.确定本普查区农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选。

2.组织本普查区普查人员参加县、乡农业普查办公室举办的普查人员培训班。

3.组织普查人员对群众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4.参照《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划分农业普查小区,并绘制普查区地图和普查小区示意图。

5.根据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安排,做好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工作。

6.组织指导普查员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7.负责《行政村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8.负责普查资料的保管、复查、手工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外的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和司法系统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本着准确、简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普查组织方式。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是搞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前完成。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

(1)普查指导员按普查区配备。

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2)普查员按普查小区配备。

以10-15天完成现场登记为目标,根据工作量和登记难度确定普查员数量:

在人口密度较大、交通条件较便利的地区,每50-100户配备一名普查员;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较困难的地区,每20-50户配备一名普查员。

(3)每个乡镇的普查员要有百分之五左右的预备数。

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条件

(1)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

(3)熟悉当地情况,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由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

普查员由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义务、职责和任务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共同义务和职责

(1)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不受干涉,对违反《统计法》的人和事敢于斗争。

(2)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农业普查知识,掌握农业普查前的摸底、登记、复查、抄录、手工汇总等各种工作技能。

(3)要做好宣传工作,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群众对农业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农业普查。

(4)要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5)要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农业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

 

2.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1)普查指导员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普查区的各项普查活动。

对各普查小区的工作要进行协调布置,统一安排。

(2)制定本普查区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充分调动普查员的工作积极性。

(3)组织各普查小区的农业普查宣传、摸底、登记、复查、手工汇总和普查资料封装、交接等工作。

认真处理普查小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向上级请示后再予以解决。

(4)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切实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5)主动听取群众反映,改进普查登记工作。

(6)负责《行政村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3.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1)做好摸底工作。

普查登记前,要认真开展清查摸底工作,整理好住户和单位摸底表,做到胸中有数。

(2)在开展摸底工作的同时,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

(3)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详细地填写普查表,做到普查对象和普查项目两个方面都不重、不漏、不错。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做好复查工作。

普查登记结束后,要通过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对普查对象的重漏、普查项目的对错、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5)做好手工汇总工作。

按普查方案规定,及时完成普查资料的手工过录和汇总工作。

(6)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整理、封装及交接工作。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1.培训组织。

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乡镇农业普查人员和每村1名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

有条件的县(市、区、旗)也可采取分片集中培训普查员的模式。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业务骨干负责培训班的授课。

2.培训时间。

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

3.培训教材。

普查指导员以《普查方案》和《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普查员以《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

各省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加以补充。

4.培训方法。

以教员面授为主,辅之以录像等多媒体手段。

要采取课堂授课、学员做练习以及实地试填相结合的办法。

要使课堂授课与练习及解答占用相同的时间。

要着重对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摸拟试填和实地试填,重点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

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统一认识。

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5.培训考评。

培训结束时,每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都要参加测试,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出题。

测试合格者,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为其颁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

三、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是农业普查中极为重要的工作。

为保证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必须周密科学地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

(三)普查区的划分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域以及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必须划分普查区。

普查区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或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划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机构应逐级明确省、地、县三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

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

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非当地行政管辖,地理范围跨越乡镇及乡镇以上行政管辖区域的“飞地”单位,其普查区的划分由当地上级普查机构负责。

4.普查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农(林、牧、渔)场的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地行政单位脱离。

(四)普查小区的划分

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农业普查小组负责,划分原则如下:

1.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

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聚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规模一般为50-100户。

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可按20-50户设置普查小区。

2.住户在100户以下、没有村民小组的小行政村,其普查区就是普查小区。

3.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小组的名称,或称之为“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4.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按居民委员会划分普查区,是否划分普查小区由其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普查工作量确定。

不划分普查小区时,普查区即为普查小区。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司法系统管辖地域或单位的普查区划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普查地图绘制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地图的作用

为了明确普查乡镇、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和界线,帮助调查员掌握自己的调查范围,确定普查登记的最佳路线,并为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指导工作、核查质量、验收数据提供重要依据,每个开展农业普查工作的乡镇、普查区、普查小区都必须绘制普查地图或示意图。

(三)普查地图的种类、内容及绘制安排

1.乡镇地图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已经确认的边界组织绘制。

乡镇地图要标出本乡镇及所辖各普查区的边界,以及对界定边界有重要作用的道路、桥梁、村级区域之间的河流、水库、湖泊等。

乡镇地图一式二份,一份于2006年7月底以前报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一份存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

2.普查区地图由农业普查小组根据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确认的边界组织绘制。

普查区地图要标出本普查区及所辖各普查小区的边界,以及对界定边界有重要作用的道路、河流、桥梁、鱼塘、养殖场及其名称(如XX河、XX公路、XX养殖场等)(参见附件2)。

普查区地图一式二份,一份于2006年9月底以前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一份由普查区保存。

3.普查小区示意图由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的指导下绘制。

普查小区示意图要标出普查小区的边界和边界周围重要的地理标识及其名称,特别要标出普查小区内房屋的类型(如楼房和平房)并尽可能对有人居住的房屋进行编号,房屋编号应与摸底表中相应住户的顺序号一致(参见附件3)。

普查小区示意图一式二份,一份于2006年12月底以前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一份留普查员登记时使用。

(四)普查地图的绘制要求

1.绘制各级普查地图前,应尽可能收集本地最新的详细地图作为参考底图。

2.各级普查地图及内部区域必须不重不漏,边界清晰、不交叉、不间断。

各级普查区域地图边界要与在上一级地图中的边界一致。

3.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必须使各普查区的农业普查小组充分了解普查区的边界。

农业普查小组必须使普查员充分了解普查小区的边界。

4.地图绘制工作完成后,要与实际区域再核对一遍。

重点核查普查地图所标的边界是否准确,尤其要注意绘制的普查小区示意图是否有房屋的遗漏。

5.绘制乡级地图和普查区地图的工作与区域划分工作同步进行。

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的工作在开展清查摸底时进行。

(五)绘制普查地图的技术规范

1.普查地图要包括地图名称、图框、图例、定向标志、绘制人、日期、编号等内容。

普查地图要使用完整的区域名称,如XX县XX乡XX村委会第XX普查小区,用大号字体标在地图的正上方。

图框的上下和右侧各留15mm,左侧留35mm,以便于装订。

图框用粗线绘出,根据区域形状特征横竖向绘制皆可。

绘制人及绘制日期等标在图框外的右下角,其余内容酌情在图框内安排(参见附件2)。

2.普查地图采用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位。

地形、地物采用近似的曲线或符号表示(只要普查人员可以识别即可,并不要求特别准确),并配以文字说明(参见附件1)。

3.普查地图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原则使用A4纸绘制,也可使用有一定厚度、韧性较好的纸张,能做到清楚和方便使用即可。

绘图工具包括铅笔、钢笔、彩笔、带刻度的直尺等。

附件1:

普查地图图例符号

附件2:

普查区地图参考式样

附件3:

普查小区示意图参考式样

 

附件1:

普查地图图例符号

附件2:

普查区地图参考式样

附件3:

普查小区示意图参考式样

五、清查摸底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工作是指通过收集相关信息和实地访问,编制普查区域内全部住户及单位名录,判定、筛选出普查登记对象,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按类发放,并统计汇总有关情况。

这既是搞好现场登记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

(三)摸底表表式详见附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只能在国家摸底表的基础上增加指标,不得减少指标。

地方摸底表与国家摸底表中相同指标的定义也应保持一致。

各地设计的摸底表表式及填写说明在正式使用前,需得到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的批准。

(四)清查摸底工作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各普查区的农业普查小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

清查摸底工作必须在普查标准时点3天以前完成。

(五)清查摸底结果只作为普查登记的参考,现场访问登记时发现与摸底情况不一致,应进行仔细询问。

摸底结果有误或者情况已改变,应据实登记。

(六)清查摸底工作安排

各级普查机构在开展实地访问摸底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

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根据需要,收集户籍、工商、税务等记录,规划部门编制的地图,土地承包合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行政记录等有关资料,并准备好摸底表和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的有关材料。

各级农业普查机构的具体任务是:

1.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县范围内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名录,对没有设立乡镇或系统农业普查办公室区域内的所有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地访问摸底,编制《单位摸底表》,根据摸底结果制定普查登记具体工作计划。

2.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全乡镇范围内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名录,并将名录分解提供给各农业普查小组。

对驻地不在普查区的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所属农林牧渔服务业事业单位进行实地访问摸底,编制《单位摸底表》,根据摸底结果制定普查登记具体工作计划。

3.各农业普查小组负责收集本普查区户籍名录、土地承包合同、外来人口暂住登记记录等,并接收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的单位名录,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开展实地走访,对本普查区所有住户、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

编制《住户摸底表》和《单位摸底表》,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填写《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及《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制定普查登记具体工作计划。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摸底前和摸底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农业普查家喻户晓,以取得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做好普查登记工作打好基础。

宣传应把握以下重点:

(1)宣讲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讲解农业普查对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

(2)宣讲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登记内容。

(3)宣讲如实回答普查内容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4)宣讲普查的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的关系,宣讲普查员要对公众回答的内容保密,消除群众如实回答的顾虑。

(七)农村住户清查摸底办法

1.农村住户清查摸底的对象

农村地域普查小区采取“有户就查”的办法,只要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户都是清查摸底对象。

(1)户籍在本普查区;

(2)居住在本普查区;

(3)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

2.农村住户清查摸底要达到的目的

(1)要筛选出各类住户普查表的登记对象。

普查员应当将以下两类住户标明为住户普查表的登记对象。

第一、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

第二、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住在城镇地域的户。

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中,不经营农业的单身外来人口(包括农业雇工),以及居住在集体宿舍中、在本普查区没有其他住处的本地人口,按集体户人口填报户3表。

各类学校中的住校学生不填报户3表。

(2)要识别和统计出本地户中全家外出的户数、人口数、承包土地面积、了解全家外出的原因。

本地户是指至少有一人户籍在本普查区的户。

全家外出是指本地户所有住户成员都不居住在本普查区。

3.农村地域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的具体步骤

(1)熟悉普查小区

普查指导员要明确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员要熟悉本普查小区,了解和掌握普查小区的范围。

(2)收集现有各种住户名录

普查指导员负责收集本普查区的户籍登记名录,土地承包户名录和外来人口登记名录,并将这些名录综合起来按普查小区分开,交给普查员。

如果这些名录无法按普查小区分开,将全普查区的住户名录交给普查员。

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本普查区住户情况非常了解的情况下,为节约时间并保证重要数据的质量,可以在摸底表中先列出本地户的户主姓名,户籍人口数,从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和其他农业用地面积等信息。

注意将已分家的户分开,填写实际户主姓名,同时注明户籍户主姓名。

再通过实地访问对本地户进行摸底核实,并查找外来户和不居住在本地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3)实地走访摸底

普查员按预先确定的路线实地走访普查小区内每一处住宅。

尽量按门牌号码走,没有号码的住宅要特别在普查小区示意图内标出,或者在住宅上标上临时门牌号,方便入户访问登记。

在每一处住宅内,先对居住在这里的住户进行摸底,再对摸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户(例如,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有住房但已全家外出的户、出租屋内的外来人口)进行摸底。

填完一个户的摸底资料后,对每一个户都要询问“有没有其他户居住在这里?

”、“有没有将土地或农业生产设施出租给其他户?

”、“租赁了本户土地或农业生产设施的户是否住在本村?

”等问题。

如果有其他住户,或不居住在本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将这些户添加到住户摸底表中,并进行摸底。

每找到一个户,先填写户主姓名,再了解、核实该住户的户籍人口数,从村集体承包耕地面积和其他农业用地面积、是否经营农业生产。

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户,需要根据各种信息判断该户目前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域。

全家外出的本地户,要通过了解情况的人员询问离开本普查区是否半年以上,以及全家外出的原因。

对不经营农业的外来人口还要通过询问是否单身外来,判断是否按集体户人口填报在户3表中。

一些有特殊情况的住户应在备注栏进行说明,如本户在本普查区的其他某个普查小区有住宅、本户已将土地出租给其他户等等,以便与其他普查小区协调,防止重登和漏登。

每完成一个户的摸底调查,应将该户与户籍名录进行对照,将已完成摸底的本地户在户籍名录中做好记录,表明这些户已列入摸底表,方便找到全家外出的户。

摸底完成离开住户前,普查员还应尽量与住户约定访问登记时间。

(4)比较摸底表和其他名录,查找全家外出户

将户籍名录和土地承包合同有记录、但没在实地访问中发现的户添加到住户摸底表中,向村干部、邻居或亲戚朋友询问外出原因、时间、目前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区等等。

(5)识别登记对象

在摸底过程中,或摸底走访完成后,普查员应对登记对象进行识别,不属于登记对象的户用“×”标明。

全家外出户随后要过录到《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中。

农村普查区有两类住户不属于本普查区的登记对象,即:

第一、户籍在本普查区,不在本普查区居住、也不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的户。

第二、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但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农村地域的户(这类住户由其他普查区登记)。

(6)检查、过录、汇总

摸底走访完成后,农业普查小组要及时召开清查摸底总结会,对清查摸底结果进行检查、过录和汇总。

总结会主要工作有:

第一、将摸底结果与户籍名录和土地承包户名录进行仔细对照,检查以下两类住户是否列入摸底表中:

一是全家外出户,即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但户籍在本普查区的户。

二是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这两类住户可能很难确定归属于某个普查小区,普查员在普查小区的实地走访中也很难发现。

要指定普查员将这些住户登记到摸底表中。

第二、检查是否有住户在不同的普查小区被重复记录在摸底表中,如单独居住的父母可能在一个普查小区记录为一个住户,而在另一个普查小区被记录为其子女的住户成员;在同一普查区的不同普查小区内有住宅的住户可能被重复记录;住在集体宿舍区内、但在本普查区还有其他住处的人可能会记录在集体户中。

有上述情况出现时,普查指导员必须指定一个普查小区对相关住户进行摸底。

第三、检查普查员识别的登记对象是否准确。

第四、将农村地域普查小区住户摸底表中发现的全家外出户的人口情况过录到《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中。

第五、统计住户数和人口数,在此基础上确定需要的住户类普查表数量。

要注意超过7个人的住户需要2张以上的户1表。

(7)填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对《住户摸底表》进行汇总,将结果填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八)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清查摸底办法

1.城镇普查区采取“以地(设施)找户”的办法,因此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对象只有一类,即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户。

2.在城镇普查区,需要登记住户普查表的住户包括两类:

(1)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又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城镇地域的住户。

3.城镇地域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除熟悉普查区外,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收集本普查区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和农业生产设施分布情况,列出承包户的名录。

(2)实地访问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设施承包户,询问并填写摸底表上所列情况。

如果本户经营农业生产,则属于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

(3)询问本户是否有农业雇工,这些农业雇工是否居住本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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