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933443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x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x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

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不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例如从事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工作等),由于本单位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设施)或劳动条件不良,管理不善而导致的伤亡事故均称职工伤亡事故。

一、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分类和原因

1.事故的分类

(1)物体打击;

(2)提升、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煤尘爆炸;

(16)其他爆炸;

(17)煤与瓦斯突出;

(18)中毒和窒息;

(19)其他伤害。

2.事故发生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3)安全设施缺少或存在缺陷;

(4)其他。

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

1.伤害程度

(1)轻伤一指造成人体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伤害,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其事故伤害损失的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等于或小于299个工作日。

(2)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

(3)死亡。

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

2.伤亡事故等级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1~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伤亡事故的。

(5)特大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见第四章第二节内容)。

(6)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

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劳安监报3)所列项目,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表3-1)。

表3-1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

表号:

劳安监报3

制表机关:

铁路总公司安全监察司

批准机关:

铁路总公司

批准文号:

铁路总公司令第7号

统一编号:

0435

单位

铁路局局(总公司)站段(工厂)

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发生地区

省(区)市县

事故地点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估计经济损失

伤亡人数

死亡人

重伤人

轻伤人

中毒人

伤害程度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职务)

工龄

备注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报告电话

接报人

2.事故报告方式:

电话、传真或电报。

有关重大死亡事故及特大事故的通话,按“117”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3.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24h内报至单位及同级工会;3天内报至铁路局(铁路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设局的,为铁路局生产业务部门,下同)、分院(指部属勘察设计院所属各分院,下同)、工程处、工厂(指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工厂,下同)、公司(指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北京全路通信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工会等。

(2)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24h内逐级报至铁路局(包括改制的集团公司)勘察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生产业务部门、工会等。

(3)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

事故发生24h内逐级报至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全国铁路总工会。

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铁路总公司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应在24h内通过属地的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5)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不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或通过属地的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6)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部长办公室、主管副部长、部长书面报告,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凡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24h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慌报或隐瞒不报。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企业和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伤事故:

由发生事故单位(如站、段、分厂、工程队等,下同)的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

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铁路局(分院、工程处、工厂、公司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3.死亡事故:

由铁路局(分院、工程处、工厂、公司)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4.重大死亡事故:

由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主要负责人任组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铁道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铁路总工会等派员参加。

5.特大事故:

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四章第二节)。

6.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可同时参照《铁路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规程》(TB/T2320-92)。

7.由国铁控股或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发生死亡以上事故,由该合资铁路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相关国家铁路企业派员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企业、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

五、伤亡事故的责任判定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伤亡事故性质、责任判定(包括生产性事故和非生产性伤害)。

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的定性、定责不准或处理不当,有权纠正;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并有权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等提出结论性意见。

下级单位对调查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复议或越级向上反映。

1.铁路企业从业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执行公务(含上下工等)中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2.不论从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但其行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或由于企业设备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伤亡事故,列责任事故。

3.从业人员在自然灾害后参加由企业组织的抢修复旧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列责任事故。

4.乘务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发生与生产活动、设备有关的责任事故造成伤亡,列责任事故。

5.因旅客列车责任事故造成值乘人员伤亡,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6.因列车上抛掷物体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人员伤亡的,列值乘该列车客运单位责任。

因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四门开放或脱落、机车车辆配件脱落等.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货物装载加固不良或篷布苫盖捆绑不良的,列装车站责任;货检站未按规定检查处理的,列货检站责任;机车、客车车辆配件脱落的,列值乘作业人员所属单位责任;货车配件脱落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确定责任单位。

7.铁路当班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车站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8.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作业人员、间休人员等伤亡的,列行车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伤亡事故。

9.从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企业设备、设施、工具导致伤亡事故的,列责任事故。

10.铁路公检法人员在参加生产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11.企业在承包工程中发生伤亡,若事故责任单位为实行单独核算的单位,则由其所属的独立法人企业承担事故责任。

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承发包工程的,列发包企业责任。

12.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分包技术简单的小型及小型临时工程,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若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没有按规定年检,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不规范,无证或越级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不符等,均视为无效,此类承包单位在所承包的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列发包企业责任。

13.小型建设、改造、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因施工质量等问题造成人员伤亡,列验收单位责任。

14.铁路局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列该铁路局责任。

15.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外出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水运安全管理部门)的认定,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肇事各方所负责任均等,列伤亡人员所属企业责任事故。

16.企业从业人员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伤亡事故。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系因司机处置不当、车辆失火、爆炸或状态不良造成的,列责任事故。

17.铁路企业机动车辆在企业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肇事,造成司乘人员及铁路企业搭乘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18.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企业机动车辆肇事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均属安全管理不善,列责任事故;肇事者与车辆不属同一企业的,列车辆配属企业责任。

19.铁路企业将机动车辆连同司机一并借与或租与外单位临时使用,有含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列租人、借入方责任;没有全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列出租、出借方责任。

20.铁路企业机动车辆执行公务过程中,在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车辆相撞,造成铁路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21因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存在缺陷造成伤亡,经事故调查组技术鉴定予以确认,并排除使用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制造、安装单位责任事故;若使用单位也有责任的,列使用单位责任事故。

22.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23.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列责任事故。

24.从业人员请假离开或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在其作业场所内,发生与企业生产活动有关的伤亡,列责任事故。

六、事故结案处理

事故定性定责及结案处理程序:

1.轻伤事故:

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2.重伤事故:

由铁路局、分院、工程处、工厂、公司等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不设铁路局的铁路局,由铁路局作出处理决定。

3.死亡事故:

由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提出定性定责意见,报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准后,由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4.重大死亡事故:

由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性质和责任作出认定,若铁路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事故结论不致时,由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作出裁定。

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根据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认定,由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形成《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一式3份报铁路总公司审批。

铁路总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商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主稿事故批复,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审批。

重大死亡事故批复,应抄送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带附件),并抄送铁路总工会(带附件),铁路总公司人事、监察部门及铁路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涉及工程、设计部门的,同时抄送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必要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市人民政府。

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批复也应抄送上述部门。

5.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6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天。

重大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承担。

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则根据所负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50%及以上;

(3)负重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50%以下;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30%及以下;

(5)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不得拒付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态背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