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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docx

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文件

昆能辽发〔2014〕3号

关于印发《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

各种假期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彰武分公司,各部门,机关各部室:

现将《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各种假期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员工请(销)假单

2.请销假登记表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

假期制度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抄报:

姜雷总经理

抄送:

公司领导 共印30份

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2014年1月03日印发

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各种假期制度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请销假制度

一、凡属我公司员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可分别享受探亲假、病假、生育假、节育假、婚丧假、年休假、事假等假期。

二、各种假期是国家与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照顾,是以不影响生产为前提的。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好员工休假,避免节假日休假人数比例失调而影响生产。

三、各单位对员工请假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销假手续。

请假、审批登记、销假手续有《员工请(销)假单》(见附表1),《请销假登记表》(见附表2)。

四、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要按请销假登记表的内容填写清楚。

请销假登记表属于审批员工各种假期的重要依据,由审批部门长期保管,每名员工每年一份。

员工凡在公司内调动时,必须将此表带入调入单位,否则,调入单位不予接收。

五、员工请假时,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分别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无论何理由,都不允许先离场后补办请假手续。

假满归队后,由所在单位领导先在请假单上销假,然后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六、严格员工请假审批权限,不准超越权限批假。

二天以内(含二天),由所在基层单位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必须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正式办理请销假手续。

七、员工请假,必须按批准时间如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前来电或来信讲明续假理由,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员工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休假期满不按时上班的,则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条 法定节日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假,全年共十一天:

元旦:

一天(一月一日);

春节:

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

一天(清明节当天);

国际劳动节:

一天(五月一日);

端午节:

一天(端午节当天);

国庆节:

三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中秋节:

一天(中秋节当天)

二、上述法定假日,如遇公休日,假期可顺延。

三、员工请事假,如遇法定假日,销假时可从事假天数中扣除相应的法定节日假天数。

其它假别均不能另加法定节日假。

第三条 公休假

一、公休假是国家劳动制度中规定的星期六、星期日公休日,是员工从星期一工作到星期五所享受的休假日。

二、实行倒班制的员工,无论以何种倒班形式,在七天之内上够五天八小时工作日的,轮到七天之内的任何两日休息,均视为享受了公休日。

三、各种假期(年休假除外)中的公休日,均视为该假假期,不另行扣除。

第四条 探亲假

一、条件与范围

(一)凡在我公司所属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未婚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假;

2.已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假;

3.已婚员工与配偶同居一地,但与父母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同父母团聚的,可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

4.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实习期满后,上半年转正的,如符合探亲条件,当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下半年转正的,此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

5.“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不享受探亲待遇的范围:

1.临时工;

2.见习生、实习生;

3.员工与父母或配偶,在一年或四年之内,无论因何种原因,与亲人团聚超过二十天或三十天的,在一年或四年之内均不再享受;

4.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可一同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待遇;

5.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待遇。

(三)员工请探望父母假,必须如实申请,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享受该假的一切待遇,其休假时间改按旷工处理。

二、各种探亲假期的规定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的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五条 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给婚假三天。

不能利用探亲假到对方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另批给所规定的路程假。

员工达到晚婚年龄的,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晚婚证明,另增加婚假十七天。

第六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岳母、公、婆)需要办理丧事时,可给丧假三天。

需到外地办理丧事时,可另批给所规定的路程假。

第七条 病假(含病疗)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必须持定点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在上班前向本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并安排替班后,方可病休。

上班后报告或补开的诊断证明均无效,并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二、员工连续休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超过之日起,停发病假工资,改按疾病救济费支付病休待遇。

三、员工病休满三个月到六个月之间,重新上班未达到三个月又病休的,前后病休时间应合并累计计算,从达到六个月的次日起,改按疾病救济费支付病休待遇。

四、员工在领取疾病救济费期间,本人认为病情有所好转并要求复工时,必须持医疗部门的复工诊断证明,经单位研究同意后,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

五、员工在试用期间旧病复发,累计病休十五天者,停止试工期和停发病假工资,仍发疾病救济费;试工期满后继续工作两个月以上旧病复发时,可重新计算病休时间,工资按病假待遇发放。

六、员工因病半日病休半日工作时,两个半日病休折算为一天病休。

七、员工在领取疾病救济费期间要求复工,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已安排适当工作,但本人拒不服从,从安排适当工作之日起至本人重新工作前停发疾病救济费,改按事假处理。

八、员工在领取疾病救济费期间,仍要按月上交病休诊断证明,每满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医疗鉴定。

如不按月上交病休诊断证明和不按期到医院进行鉴定的,停发疾病救济费,改按事假处理。

九、临时工及试用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为三个月。

在医疗期内按本人工资的50%支付病假工资。

十、农民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第八条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写出工伤事故书面报告,上报安全部门,经安全部门及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报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审定确系工伤后,方可按工伤待遇处理。

二、员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员工因工负伤在休息治疗期间,如果拒绝组织上安排的医务鉴定,从本人接到医务鉴定的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四、工伤员工经治疗已恢复健康,或经过医务鉴定可以工作,而本人拒绝或不服从组织上的正当安排,应停发其工资,改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五、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等级为5—10级的员工,由组织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工资按变动后的岗位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六、一年以下临时工因工负伤,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

第九条产假节育假

一、女工休产假,必须出具医务部门的正常产休证明,向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并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晚育所增加的产假证明,单位据此考勤并报批工资。

二、女工在计划内生育,产假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前假不得改在产后休息;提前分娩的,可改在产后休息;产期拖后的,休假天数超过法定假期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三、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九十天产假的基础上,另增加产假六十天。

四、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上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二天。

六、女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的期间,按病假处理。

七、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早生、抢生者,不享受产假和生育待遇,按事假处理。

八、女工上环给假二天,取环给假一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给假三十天。

男结扎给假七天,女结扎给假二十天,产后结扎按产假另增加七天。

九、女工属晚育的,女方除享受所规定的产假外,可给男方七天护理假。

十、对实行绝育手术的女工或家属,如家中无人照顾,可给男方七天护理假。

第十条 女工休长假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女工,可以申请休长假:

(一)怀孕满七个月后,因身体条件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哺乳等原因不能正常(倒班)工作的;

(三)经医疗卫生部门诊断证明因小孩身体素质差,需较长时间离岗照看的。

二、女工休长假,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同意后分别报送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待人力资源部门下达书面通知单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但不算一线岗位工作年限。

三、长假期满的前一个月,休假者本人必须持书面复工报告,按批假时的单位销假签字后,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四、长假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

如果在产假前休长假,长假或产假的假期待遇,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女工在休长假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收入的经营活动,否则,一经发现应取消休长假的资格,并扣回所领取的长假生活费。

六、女工休长假必须签订休假协议,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可按审批权限请事假。

二、事假天数,可视其情节批给,但一次批假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

三、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实习期间因事确需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处理时,经单位领导同意,每年可给假一至七天。

第十二条 年休假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期满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员工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对于月制度工作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的,其年休假期限可相应减少。

五、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员工岗位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完成各项业绩指标的前提下,有序计划统筹安排,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分期分批组织安排好员工的年休假,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或员工承担特殊工作任务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做好定编定员定岗工作,及时做好本单位内部单位劳动力余缺的平衡调剂,建立完善劳动力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生产经营工作有序运行,不得因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影响生产。

七、对公司机关职能部室及其他综合性岗位,要加强各岗位之间员工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做好工作交接,合理安排休假,避免岗位业务无人管理的现象发生。

八、员工休年休假时,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不得先休年休假,再补办请假手续。

假期满归队后,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请假单上销假,再到批准部门办事销假手续。

九、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单位应当根据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员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纳入工资统发。

十、单位安排年休假,员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一、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二、员工达到休疗养假条件,单位安排其休疗养假时冲减当年年休假,对疗养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十三、劳务用工休年休假,由劳务派谴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组织好劳务工的休年休假工作。

第十三条 其它

一、“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工资照发;对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者,不增发工资,所在单位应予表扬。

二、回族“大尔代”节,回族员工放假一天,工资照发;对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者,不增发工资。

所在单位应予表扬。

回族的两个节日“宰牲节”、“圣纪节”不放假,可允许其请假过节。

请假过节者,按事假处理。

三、上述假日如逢工休日,不做顺延,也不补休。

四、非法定节日的其它纪念性节日均不放假。

附件1:

附件2:

请销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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