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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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08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固定资产中途改变使用年限的税务处理

   问题:

某企业2012年以会计估计差错的理由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如下调整:

将固定资产---建筑物的原折旧年限30年调整为20年,将固定资产折旧---机器设备的原折旧年限15年调整为10年。

企业能否调整?

对调整后本年和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进行补提,并据此要求退还以前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会计上已对固定资产按大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调整。

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须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的,可对2012年以后年度,就该项固定资产的法定最低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进行调整。

   二、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点中的规定: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上述规定中“专项申报”具体指什么?

如何办理?

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处理意见:

“专项申报”指的是针对该笔“应扣未扣或者少扣除”的事项进行专门说明及企业会计处理情况等。

本着自愿原则,企业可出具中介机构开出的专项说明等鉴证材料报告。

   2、公告第九条规定:

“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那么2010年度及以前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能否准予追补扣除?

处理意见:

对2010年度及以前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可以追补扣除。

   三、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分类中的“正常类”能否计提1%准备金

   问题:

根据《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原财税〔2009〕99号)的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财税[2011]104号文未提到的“正常类”贷款,能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按1%的比例计提准备金,予以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

因财税[2011]104号规定: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未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因此,对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准备金的提取,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按1%的比例计提准备金,予以税前扣除。

   四、典当企业能否计提准备金

问题:

部分典当企业建议:

比照金融企业,予以享受财税[2012]5号的规定,计提1%准备金,允许税前列支。

处理意见:

经电话请示总局所得税司答复:

允许计提准备金的金融企业范围,按财税〔2012〕5号列举的执行,未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得执行财税〔2012〕5号文件。

   五、担保企业以前年度计提准备金余额如何处理

问题:

我省部分担保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2号)的规定,2008至2010年期间计提的准备金未冲抵完的余额,至今仍挂在帐上,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根据税法对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精神,企业按照财税[2009]62号的规定,2008至2010年期间计提的准备金未冲抵完的余额,应一次性转为当期收入。

   六、研发项目中途转让如何加计扣除

   问题:

甲企业某个研发项目中途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受让后继续研发,甲企业发生的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处理意见:

甲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

  七、关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年度申报享受优惠如何备案的问题

  问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企业应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闽国税发[2011]92号)有“应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备案”的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年度申报时超过4个月算逾期吗?

处理意见:

闽国税发[2011]92号和闽国税发[2009]116号文件并不矛盾,闽国税发[2009]116号文强调的是“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八、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问题。

问题:

涉及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的有以下几个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185号和总局2012年第14号。

251号与69号在资产总额的计算上,一个是按年初加年未的平均数计算,一个是按月平均数计算年平均数,其计算结果有差异。

如何理解上述文件?

应采用何种标准计算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是否都适用?

   处理意见:

财税[2009]69号文是对《条例》的解释,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下行文,不能否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拟定的上行文。

因此,14号公告就该条的规定无效,应执行财税[2009]69号文件。

   九、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证据问题

   问题: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债务人绝大部分为自然人,从事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或经营不善,无力还贷,外出多年无法联系,催收无门;且由于贷款逾期时间长、笔数多、金额小、部分诉讼时效丧失等,无法通过法院起诉执行。

对此部分自然人贷款损失能否由村委会和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予以税前扣除问题。

   处理意见:

考虑到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债务人绝大部分为自然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或经营不善等影响,无力还贷,外出多年无法联系,催收无门;另外,由于贷款逾期时间长、笔数多、金额小、部分诉讼时效丧失等,无法通过法院起诉执行等的特殊情况;且历史上,省局曾对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形成的损失,采取简易办法,实行列表汇总审批扣除。

   因此,本着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及为“三农”减负出发,对农村信用社中自然人借款部分金额较小、笔数较多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取得相关证据的客观事实,依据借款人所在村委会提供的相关旁证及其它证明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十、生产企业临时性停产或季节性停工期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请问,生产企业临时性停产或季节性停工期间,固定资产是否要停止计提折旧、若会计上已经计提折旧,在税收上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

   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临时性停产或季节性停工期间,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停止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若会计上已经计提折旧,在税收上应做纳税调整。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预缴问题

   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那么该机构是否需要在当地季度申报?

如果需要,是否按照零申报操作,提供什么资料?

如果不需要申报,是否要取消税种登记?

是否等总机构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起,再重新恢复税种登记?

   处理意见:

该分支机构应按零申报处理,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为企业的文书或相关证明资料,同时不能取消税种登记,等总机构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第二年开始进行就地预缴。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工资加计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残疾人员工资,按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但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时未按实际发放工资数作为基数计算缴纳,而是按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小于实际发放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处理意见: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十三、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

1、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后是否可以直接扣除,不必和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的限制?

   处理意见:

可以直接扣除,不必和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的限制。

2、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后是否可以直接扣除,不必和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处理意见:

可以直接扣除,不必和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环节税前扣除口径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取得的销售收入执行的是计税毛利率,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口径是什么。

处理意见:

下列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一)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可在缴纳当期税前扣除;

(二)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可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十五、查补的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

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和清算两种征收办法,且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跨期通常较长,对查补的清算土地增值税应在什么年度予以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二,一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时间,为取得预售收入以及项目完工至项目清算前取得销售收入之日;二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发项目满足清算条件应当清算之日或者税务机关按规定条件要求纳税人清算之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综上所述,查补的土地增值税属于预售收入、清算前销售收入应预征的部分,应在取得预售收入、销售收入年度税前扣除;属于项目清算应补缴的部分,应在项目清算年度予以税前扣除,即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义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对查补的清算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后,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汇算清缴均为亏损,且注销之前年度亏损未能弥补完毕的,按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9号公告规定执行。

十六、核定征收企业清算所得计征问题

问题: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其中:

资产处置损益=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税基础;

负债清偿损益=计税基础-清偿金额。

但不少核定征收企业,普遍因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就难以查帐而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同样无法准确取得“计税基础”数据,难以计算清算所得。

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所得如何正确计算?

处理意见:

根据《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生产经营期间无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何,清算所得均应据实计算。

企业清算所得计算中有关资产可变现价值以及账面原值,原则上要求纳税人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不能提供完整、真实原值凭证的,应提供具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实行核定征收的,清算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摊销、准备金,并计入清算所得。

十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管理问题

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如何掌握?

2、批发和零售火雷管、导火索的贸易企业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处理意见:

1、因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同时废止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因此,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

2、根据新的指导目录,火雷管、导火索等民爆产品属于淘汰类中的第二类“落后产品”,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针对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贸易属第三产业,不适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因此,批发和零售火雷管、导火索的贸易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十八、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应视同税收,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所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也不能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只对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规定不能扣除,社保费滞纳金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扣除,所以可以税前扣除。

建议省局予以明确。

处理意见: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收取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比照税收滞纳金,不予税前扣除。

十九、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收入问题

问题:

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总包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否可以扣除分(转)包部分的金额?

处理意见:

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向外分包工程项目的,以收入总额扣减分包金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二十、企业贷款用于对外投资,相关利息资本化问题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那么,企业贷款用于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息是否应资本化?

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对外投资而发生利息费用不作为资本性支出。

二十一、企业委培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

因矿业企业特殊性,对一些岗位招用大学毕业生多年来采取事先与高校学生签订定向委培合同,负担一定费用,学生毕业后定向到企业就业的办法。

企业定向高校委培生的委培费能否在企业培训费中列支?

处理意见:

定向委培生虽尚未成为企业正式员工,但根据定向委培合同,已具有企业员工的基本实质,其受委托培训经费属于职工上岗培训支出,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有关规定,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范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如定向委培生违约,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

二十二、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务活动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

企业为内部党组织开展党务活动、组织党建考察而支付的相关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

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现行税法尚不明确,可按照《中组部财政部关于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1989)组通2号)有关规定处理:

(一)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包括召开党内会议,进行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培训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开展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支部活动等费用),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用途的规定,先由留用的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企业管理费中解决。

(二)党组织活动经费中从企业管理费列支的部分,每年初应由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列入企业财务计划。

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委书记审批,财务部门报销。

二十三、员工通讯费补助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

企业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通讯费支出实行货币化改革,并得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节省支出,企业要求每个人凭通讯费发票(只能是一部手机和一部固定电话的发票,并且在公司备案的号码)在定额内实报实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有关税收法规这部分补助打入个人工资中,列工资科目开支,算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请问这部分工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二十四、研发项目专用软件摊销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

甲公司购入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项目的软件,金额11万元。

该研发项目于2010年3月立项研发,于2011年2月结束。

请问:

该专用软件未摊销完的部分能否在2011年2月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处理意见:

企业用于研发项目的专用软件,应严格在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内计算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项目结束后,专用软件尚未摊销的部分,仍可以继续在剩余的摊销期内计算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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