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资料汇编个人学习笔记备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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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资料汇编个人学习笔记备考

备考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资料汇编个人学习笔记

法律基本原理共5个考点5分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授权性规范关键词:

“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3、命令性规范关键词:

“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4、禁止性规范关键词:

“不得”“禁止”等

5、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6、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者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也叫授权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也叫义务性规范。

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8、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9、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其中:

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是主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是客体;权利和义务是内容。

10、注意,在买卖机械设备合同中,属于债权行为,客体是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一个是交付货物的行为,另一个是支付货款的行为,客体不是机械设备。

1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一般以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13、不满10周岁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4、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5、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自力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7、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8、法律行为:

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19、事实行为:

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

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

20、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1、法律事实:

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

22、人的行为:

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23、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

第2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叫民事法律行为:

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单方法律行为:

指根据一方当事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授权和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5、撤销权:

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6、形成权:

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7、代理:

代理人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8、代理具有4个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9、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法律效力不同;主张权利主体不同;行为效果不同;行使时间不同。

10、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11、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2、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13、无权代理的情形: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4、只有相对人善意才有撤销权。

相对人恶意,根本无撤销权。

15、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后,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16、表见代理:

表面上是无权代理。

17、表见代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18、狭义无权代理:

合同效力待定;表见代理:

合同有效。

19、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

拿着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曾被授权,但实施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0、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最关键的区别就是:

有理由相信。

2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2、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23、代理权的滥用3种情况:

自已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24、自已代理:

代理他人与自已进行的民事活动。

25、双方代理: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26、要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的各三种情况的区别。

27、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8、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其它请求权。

29、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0、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提出不予支持,但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新证据)。

31、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者限制。

32、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2年。

33、除斥期间的理解,与诉讼时效两码事儿,都是时间期间,但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34、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5、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除斥期间等。

也叫不变期间。

36、诉讼时效的起算: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7、普通诉讼时效2年

38、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9、长期诉讼时效4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0、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1、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42、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诉讼时效中止相当于表的“暂停键”,诉讼时效的中止,不足2年的要顺延几个月保证诉讼时效总长度。

中断相当于表的“清零键”。

44、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45、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6、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其他情形。

47、债权人提起诉讼:

书面或者口头起诉;向解决争议组织请求调解;向公检法请求保护;以上三种被否定时。

以上四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48、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49、债权人提出请求:

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银行从约定账户中扣本息;下落不明后在媒体上刊登公告;主张部分债权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50、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作出以下承诺或者行为:

延期履行;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

51、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

连带引起其他连带的中断;代位权诉讼全部中断;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中断;债务转让,债务承担意思到达债权人时中断。

52、名称合同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行为能为人效力待定、有效无效

胁迫、欺诈损国:

无效不损国:

可撤销无效

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

恶意串通无效无效

违返法律或社会公从利益无效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无效

重大误解可撤销可撤销

显失公平可撤销可撤销

第3章物权法

1、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原始取得:

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如:

建造房屋、先占。

3、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6、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7、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9、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10、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2、登记机构预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1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登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4、动产分为:

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

特殊动产指的是: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15、一般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7、特殊的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18、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19、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0、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1、质押:

转移占有,抵押:

不转移占有。

22、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23、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4、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如果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

26、普通动产一物二卖所有权转移效力:

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看哪一项时间在前,在前者取得普通动产的所有权(理解)。

27、特殊动产一物二卖所有权转移效力:

先交付》先登记》先订合同,特殊动产一物二卖与先付款时间无关,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理解)。

28、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9、预告登记后,未给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0、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重所有权或者处份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1、善意取得(必考)

32、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3、如果受让人通赤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份权人追偿。

34、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

35、按份共有可以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再不明的,等额享有。

36、按份共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37、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先按约定,无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

38、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先按约定,无约定,全部份额2/3以上(含等于)同意。

39、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抵押。

4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4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2、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3、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娱40年;其他全部50年。

4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45、抵押权: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46、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47、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8、抵押权设立:

不动产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9、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

1、主债权及其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闭着眼睛也要会说。

50、质权担保的范围:

4+1,1是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

5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4+1,1是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52、抵押物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不一致,以抵押登记为准。

53、新增的不动产,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抵押不动产与新增的不动产一同拍卖,新增不动产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54、抵押权有关从物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但抵押物与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不及于从物。

55、质权有关从物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交力不及于从物。

56、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要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7、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的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58、涤除权:

通过偿还债务把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从而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就叫涤除权(白话理解),官方:

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59、抵押物处分中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60、抵押和出租,先抵押,抵押优先,先出租,出租优先。

61、抵押合同订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6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特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63、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64、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65、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土地出让金优于抵押权。

66、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人可主张剩余款额的优先受偿权。

67、抵押顺位可以协议变更,但需要征得其他债权人同意。

68、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清偿顺序:

不动产,登记的,登记先的优先,登记时间相同的,按比例。

动产,登记的,登记先的优先,时间相同,按比例。

已登记优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比例。

69、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多少,抵押权人在次债务人优先受偿范围内免除多少责任。

70、浮动抵押是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尚未确定,最高额抵押是抵押权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额尚未确定。

71、浮动抵押仅限于特定的主体,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72、浮动抵押仅限动产。

73、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4、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只因主体要生产、生活,生活好无奈)。

75、不动产谈不上质押,想想人质,质权以交付设立。

76、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类。

77、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78、出质人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到达”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79、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处分质押财产,不得转质,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80、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

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1、留置权:

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关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8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3、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84、物权法律制度中,轻一的案例分析题一定要背下来。

太好了。

必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1、反担保:

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要约是内容具体明确的。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4、要约的撤销:

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5、要约不得撤销3条: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4条:

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要约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视为新要约。

8、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要约,按通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10、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哪2条免责条款无效?

答: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1、合同的履行中有关约定不明的处理总原则是什么?

答:

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2、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人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3、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4、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已的债权,可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5、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已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6、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17、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18、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但是,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无法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19、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20、保证方式2种: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21、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5、保证期间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7、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8、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29、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30、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1、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按份共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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