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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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青岛市市南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

(共12个大项、45个子项、202个细项)

  一、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法治化

  目标:

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

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现代化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适应市南区改革创新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首善之区,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基本制度健全。

1-1区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草拟评估论证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1-2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不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1-3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包含立项论证、集中草拟、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集体决定、成本效益分析、定期清理、实施情况评估等内容。

  2.依法立项与起草规范性文件。

  2-1区政府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按法定要求经立项论证。

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2-2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起草工作。

  2-3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前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日。

  2-4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在社区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2-5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包含立项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众意见、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3.依法审查、通过与公布施行。

  3-1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经区长签署发布施行;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3-2区政府及部门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审议和发布施行。

  3-3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需按规定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3-4审议通过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审查通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规定的载体按规定时间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5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3-6区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4.依法实施评估和清理。

  4-1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实施部门应当按要求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内容包括:

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行政管理的效果、社会评议等内容。

评估内容应予公布。

4-2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法定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宣布废止。

4-3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按制定的程序进行,废止由实施部门集体研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决定。

4-4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实施部门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负责予以公布。

  二、机构、职责和编制法治化

  目标:

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5.机构依法设置。

  5-1区政府依法设置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对设立、撤销和调整上述部门、单位、机构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5-2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5-3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应当有论证报告,从社会、经济、法律的角度对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6.机构职责依法确定。

  6-1区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不存在明显交叉、越位、缺位等问题。

  6-2依法定要求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

  6-3区政府负责机构人员编制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对区政府部门职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对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6-4建立对区政府部门执法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7.人员编制依法核定。

  7-1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核定、撤销和调整人员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

  7-2人员编制的核定、撤销或者调整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7-3根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按规定定期审查、抽查人员编制的合理性,及时调整不合理的人员编制。

  7-4工作人员的录用、辞退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

  目标:

建立政府决策、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8.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

  8-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要对听取社会意见以及聘请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范围、形式、程序等作出规定。

对涉及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在社区广泛听取意见并按要求进行听证。

8-2区政府及其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前10日,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决策实施的合法性。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

8-3区政府及其部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对重大行政决策建立集体决定制度。

8-4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按突发事件的规定实行。

  9.行政决策权限依法确定。

  9-1区政府按机构编制职能的规定依法科学地确定区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行政决策权限。

  9-2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行政决策。

  10.遵守行政决策程序。

  10-1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按法定要求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10-2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由实施部门按法定要求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决策时不采纳多数专家论证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并予以记录。

  10-3在做出重大改革决策前,由实施部门按要求进行决策风险评估。

  10-4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10-5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作出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以规定的形式自决策正式做出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11.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

11-1区政府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

11-2区政府及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重大决策实施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11-3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应当在重大决策实施后6个月内,向政府书面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11-4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决策的,依法追究责任。

11-5区政府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制。

11-6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或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

  目标:

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实现规范的部门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逐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12.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健全。

  12-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监督作出规定。

  12-2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12-3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的调整符合法定程序。

  13.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13-1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收取或提取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3-2区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部门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13-3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

  13-4管理的非税收入采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

  13-5对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3-6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14.政府投资依法决策和管理。

  14-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程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4-2有机构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14-3区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法定要求编制。

  14-4区政府投资项目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按法定程序审批。

  14-5区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进行招投标。

  14-6按法定要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14-7区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公益项目、应急工程等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和工程结算由项目实施部门按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14-8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经审计机关审计结束后按法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15.政府采购合法透明。

  15-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的原则、项目、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监督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15-2有机构负责办理区政府集中采购事务。

  15-3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区政府采购。

  15-4集中采购目录按法定要求确定并公布。

  15-5区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供货时间等)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5-6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16.行政机关对外合同制度完善。

16-1行政机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资、资产管理、委托服务等外部行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16-2区政府建立行政机关合同审查制度,规范合同行为,依法保障合法权益,提高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公信力。

16-3行政机关对外依法订立合同,按法律规定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

16-4行政机关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具备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五、行政审批法治化

  目标:

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下同)项目的确定和实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得到全面规范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17.行政审批制度健全。

  17-1区政府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审批的制度,对全区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做出规定。

  17-2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18.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确定。

  18-1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审批的机关。

  18-2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

  18-3对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同一项行政审批权限内,指定一个机关统一受理和办理。

  19.行政审批项目合法合理。

  19-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新增、取消或调整)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公布。

  19-2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明确合法的设定依据。

  20.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20-1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经本级政府监察机构、审批管理机构、法制机构审定后30日内公布执行。

  20-2实施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0-3实施办法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0-4行政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20-5行政机关在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20-6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0-7区政府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监察。

  六、行政处罚法治化

  目标: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到细化和量化,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公共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21.行政处罚制度健全。

  21-1区政府对全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21-2有行政处罚权的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22.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确定。

  22-1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22-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22-3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规定。

  23.行政处罚项目合法、处罚标准明确。

  23-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合法的设定依据。

  23-2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项目,按法定要求完成处罚幅度的基准化设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标准。

  23-3行政机关明确行政处罚项目、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24.行政处罚依法实施。

  24-1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4-2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4-3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4-4按照确定的处罚标准决定处罚数额。

  24-5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24-6按照法定要求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各项权利。

24-7按照法定期限、权限、方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24-8行政处罚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执行。

  七、行政服务法治化

  目标:

强化行政服务职能和行政服务意识,简化行政服务程序,降低行政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行政服务体系。

  25.行政服务制度健全。

  25-1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管理制度,对全区行政机关、各窗口服务单位提供行政服务的原则以及服务项目的确定、清理、实施和监督等做出规定。

  25-2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26.行政服务项目全面。

  26-1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予以公布。

  26-2审定公布的行政服务项目涵盖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要求的全部事项,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27.行政服务依法提供。

  27-1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布的实施办法提供行政服务。

  27-2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的情况进行监察。

  27-3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网络接受监察。

  八、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

  目标:

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确保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

  28.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

  28-1区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28-2有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9.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29-1区政府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29-2政府信息按照法定要求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9-3按照法定要求编制、修订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9-4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

  29-5依法办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29-6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或复制。

  29-7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9-8每年3月31日前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9-9按法定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行政救济法治化

  目标: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行政救济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

  30.行政投诉处理合法及时。

  30-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制度,对投诉的范围、受理和处理的程序、处理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行政调解机制等作出规定。

  30-2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投诉。

  30-3行政投诉办法、程序向社会公布。

  30-4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30-5对依法应当支持的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解决,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31.依法办理、参加行政复议。

  31-1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等具体工作做出规定。

  31-2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事务。

  31-3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1-4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31-5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1-6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复议。

  31-7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32.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并履行法院裁判。

  32-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对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诉讼判决或者裁定等做出规定。

  32-2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

  32-3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32-4政府部门按规定参加诉讼,法定代表人按区政府规定出庭。

  32-5建立行政诉讼败诉检查制度。

  32-6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定。

  33.行政赔偿合法公正及时。

  33-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申请的具体工作做出规定。

  33-2有机构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33-3对行政赔偿申请应在60日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赔偿。

  33-4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原则。

  33-5对于决定赔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33-6对依法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的,履行相关义务。

  34.行政补偿合法公正及时。

  34-1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对补偿标准以及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申请的具体工作等作出规定。

  34-2根据职责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申请。

  34-3依法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补偿申请。

  34-4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4-5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原则。

  34-6对于决定补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十、行政监督法治化

  目标: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增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35.依法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35-1建立健全区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对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做出规定。

  35-2区政府按照上述规定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

  35-3区政府部门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5-4认真办理有关政府工作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以及政协委员提案。

  36.依法实施层级监督。

  36-1区政府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规定。

  36-2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评查制度。

  36-3政府部门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执行案卷评查标准。

按要求立卷归档。

  36-4政府部门接受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机关每年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评查合格的案卷数量应占评查、抽查案卷总数的95%以上。

  36-5政府部门按规定每年开展内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率应占案卷总数的60%以上。

具有相对执法权的专业执法部门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评查,抽查率不低于20%。

  36-6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区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向区政府提交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6-7区政府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7.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37-1区政府建立健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

  37-2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开展监督,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监督决定或建议。

  37-3监察机关依法组织开展行政电子监察和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37-4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7-5监察机关与审计、财政、人事(编制)、法制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8.依法实施政府审计。

  38-1区政府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

  38-2区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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